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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含义和特征:理解证据认定事实规则

【摘要】:证据认定事实规则是指司法裁判者在对事实进行认定和作出判断时,必须建立在证据的基础之上,或者说,必须通过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没有证据的存在也就没有案件事实的认定。[45]在证据认定事实规则下,没有证据,不得认定事实。在此意义上可以作出进一步的解释,即没有证据,就没有事实;反过来说,则为有证据,也不一定就会有事实。

证据认定事实规则是指司法裁判者在对事实进行认定和作出判断时,必须建立在证据的基础之上,或者说,必须通过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没有证据的存在也就没有案件事实的认定。正如陈朴生先生所言:“无证据之裁判,或仅凭借裁判官理想推测之词,为其裁判之基础者,均与证据裁判主义有违。”[45]

在证据认定事实规则下,没有证据,不得认定事实。[46]因为证据是事实认定的必要条件,也是唯一的途径。准确把握证据,是通过证据清楚地认定案件事实,进而正确适用法律的关键途径。而此处的“没有证据”,应该作广义的意思解释,既可能是没有任何的证据来认定案件,也可能是有证据,但是存在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一般来说,没有任何证据就认定事实的情况几乎是不存在的。现实生活中的大多数情况为,有一定证据,但是证据不充分,即所谓的“证据不足”的情况。在此意义上可以作出进一步的解释,即没有证据,就没有事实;反过来说,则为有证据,也不一定就会有事实。按照证据认定事实规则,对于事实的认定,需要有足够的证据。

鉴于此,证据认定事实规则应该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司法裁判者应该以证据为基础对案件事实问题进行判断,即需要遵循“无证据不认定事实”的原则;

第二,司法裁判者依据的证据应该具有相应的证据资格、证明能力等;[47]

第三,证据获取程序合法,证据认定事实过程合法。

证据认定事实规则在借鉴法官自由心证和证据学相关原理的基础之上,进行了相应的理论制度创新,不仅在证据获取及实际运用的过程中得以体现,还将事实认定置于科学化、理性化的体系之下。证据认定事实规则在字面含义上可以理解为由三个部分组成,即事实、证据、事实认定。在这三部分中,事实与事实认定处于证据的两端,而证据则处于中间位置,就好像一座“桥梁”,连接着事实与事实认定的两端。因此,在证据认定事实规则的体系下,运用逻辑学的理论进行解释,事实则为命题,证据则为论据,而最终的事实认定则为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