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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路径:中国采用直接言词原则的途径

【摘要】:为了促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构建,特别提出以下路径,以期对适用直接言词原则有所裨益。最后,实行案件审理繁简分流制度,扩大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适用案件的范围,从而保障直接言词原则的适用。二是完善法官全程参与庭审的规则,贯彻直接言词原则。三是充分利用庭审直播平台,促进庭审中直接言词原则的贯彻和实施。

随着司法改革步伐和节奏的加快,实现“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提上了议事日程。由于直接言词原则在审判中心主义中占据着重要地位,因此如何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全面适用直接言词原则就成了一个不可回避的重大课题。为了促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构建,特别提出以下路径,以期对适用直接言词原则有所裨益。

(一)在诉讼法中确立和完善相关规定

首先,应将直接言词原则作为一项原则在我国诉讼法中予以明确规定,特别是作为一项指导庭审活动的原则予以确立,以便刑事审判活动更加符合诉讼规律;

其次,完善证人出庭作证规则。证人出庭作证对于实现直接言词原则具有重要作用和意义,但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率普遍较低,影响了直接言词原则的适用,因此必须对其进行完善:

第一,以证人是否出庭对其证言效力分类别认定。对案件事实判断有关键性、决定性作用的证言,除法定情形外强制其出庭作证,如欧洲法院设置关键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未经出庭质证予以排除。[44]

第二,对出庭作证的证人进行专门立法保护。对于证人的保护,可以学习和借鉴外国保护证人的先进制度,通过专门立法进行保护。因此,必须不断推动《证人保护法》的立法进程,并在我国成立专门的证人保护机构对证人予以保护。

第三,提高证人出庭作证的经费补贴,并明确发放主体。证人出庭率低的原因之一就是各项损失无法得到补偿,因此必须提高补偿的力度。证人出庭作证除补贴必要费用外,还应有一定的物质奖励,以鼓励证人出庭作证。

第四,丰富证人作证的方式。除了出席法庭陈述证言之外,还可以充分利用现代技术,比如视频同步转播作证、闭路电视作证等,丰富作证的形式,通过“只闻其声不见其人”的作证方式作证进行庭审质证。

第五,严厉打击非法取证行为。非法取证将会严重损害司法机关的权威和形象,并打击证人出庭作证的信心,因此必须严肃追究非法取证的行为,做到发现必究,追究必严。通过提高非法取证的责任成本,全面减少非法取证的概率。

第六,降低司法人员就其实施司法行为出庭作证的条件,提高其出庭作证的概率。尤其要求侦查人员对自身实施的侦查行为的合法性出庭举证证明,并对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包括哪些具体情形进行明确。

最后,实行案件审理繁简分流制度,扩大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适用案件的范围,从而保障直接言词原则的适用。从国外的经验来看,它们拥有较高的证人出庭率是与其实行“简易程序”和“辩诉交易”等制度密不可分的。

(二)改变案件审理模式

要想让法庭审判真正成为认定证据、查明事实、定罪量刑的关键环节,必须努力改变现有的审理模式,严格按照直接言词原则的要求进行法庭审理,全面完善法官全程参与庭审的规则,在经过庭审双方举证、质证、辩论之后,促成承办法官形成内心确信,并据以作出正确裁判。为了实现上述目的,应从以下方面着手:

一是在案件开庭审理前设置一个隔离程序。这里所谓的“隔离”实际上是不让法官在审判之前接触案件证据材料,避免先入为主。结合本轮司法改革的要求,可安排法官助理实施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包括庭前会议等。法官助理把庭前准备工作完成后,再将卷宗材料于开庭前交由承办法官。虽然法官助理也是在法官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受到法官的影响,但是庭前准备的程序性事项交由法官助理办理的价值在于,能够在程序上阻却承办法官产生预断,避免对案件产生先入为主的印象。

二是完善法官全程参与庭审的规则,贯彻直接言词原则。直接原则要求对案件作出裁判的法官,必须全程参与庭审过程,亲自对证据进行审查核实,否则不能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法官必须亲自经历证据审查的整个过程,才能确保裁判的准确无误。要保证法官庭审的亲历性,应该从以下四个方面来实现:

第一,严格法官入额要求。这是因为庭审环节对法官的职业素养、身体素质有着较高要求,整个过程法官必须精力集中、不间断参与,身体素质不好的法官难以达到这个要求。因此,法官员额制改革要求入额法官选拔应以身体素质、专业素养、敬业精神作为重点考核因素,并加强入额法官的培训和考核。

第二,适当增加合议庭人数。增加合议庭人数之目的主要是确保审判人员的全程参与,中途可能因为有成员退出而换人,替换人员无法全程参与审判过程而不能贯彻直接言词原则。

我国法院审判适用人民陪审员制度,合议庭成员由员额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大多数合议庭成员为3人,5人或7人合议庭鲜见,所以应增加合议庭人数,特别是增加人民陪审员的人数,以5人合议庭为常规,当出现特殊情形审判人员需要中途退出庭审时,合议庭人数应成双减少但不得少于3人,这样就能保证至少有3人全程参与庭审过程。

第三,完善案件分流机制。此举目的主要是确保每个案件都有法官全面、充分的参与。因为法官员额制改革以来,大部分基层法院面临人少案多的困境,特别是一线审判人员审理案件压力大。通过案件分流,保证每一案件的承办法官都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庭审。

第四,完善审前会议程序。此举主要目的旨在给控辩双方或当事人举证、质证和辩论提供充足的时间,推动庭审的高效有序进行。国外的制度给我们提供了可资借鉴的丰富经验,例如美国“审前程序”、德国“中间程序”,这些国家在审前通过控辩审三方的参与,讨论确定进入庭审阶段的证据目录,赋予控辩双方充分的论辩期限,以此来提高庭审效率,缩短庭审时间。

三是充分利用庭审直播平台,促进庭审中直接言词原则的贯彻和实施。庭审直播是法庭审判接受监督和开展法制宣传的重要途径,当前国家运行“三大公开平台”的主要目的亦即扩大普通刑事案件一审庭审的范围,使社会公众能够最大限度地了解法庭审判的过程。在公众聚焦下,庭审的透明会倒逼控辩审以及证人等各诉讼参与主体各尽其职,严格遵守诉讼程序,实现直接言词原则。

控辩双方为了充分证明自己的事实主张,必然积极申请关键证人出庭作证。法官为了提高庭审的效果,全面查清案件事实,也必然要求关键证人出庭作证,从而最大限度地将庭审完全呈现于公众视野之下。在面对庭审直播之时,关键证人必将更加审慎地出庭作证,从而使得整个庭审的过程更加富有意义。

四是规范审判流程,提高庭审质效。正如前文所述,因为很多法官依赖于庭下的阅卷来审判案件,就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辩方的质证、申辩机会,不利于对辩方权利的保障,这是因为追诉机关制作的笔录有时存在错误,不能全部、准确地反映笔录内容提供者的真实意思。因此应设置科学有效的审判流程,通过审判进行证据调查,查清案件事实,保障辩护实施,正确定罪量刑。这就需要限制法官庭下阅卷的时间,促使审判人员将过程集中在庭审中。因此,规范的庭审流程对于实现直接言词原则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

(三)规范司法权运行,弱化审判委员会裁判职权

直接言词原则要求法官在控辩双方在言词举证、质证以及辩论的基础上,形成内心确信,从而排除外在因素对判决结果的影响。对于外在因素应予以严厉禁止,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违规干预其他人员案件的办理,全面建立司法系统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以及合议庭办案责任制等,以此有效规范司法权运行。

直接言词原则最终目的旨在使案件审、判合一,即确保庭审法官与裁判法官的一致性。但是,我国存在的审判委员会制度却违反了直接言词原则的要求。审判委员会制度是我国特有的一种司法制度,其主要职责是对疑难复杂案件进行集体讨论,通过对案件材料的审查作出裁判结果。审判委员会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委员没有亲历案件的整个过程,他们对案件的了解只源于提交的书面材料,因此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很有可能存在一定偏差,形成的内心确信不是建立在客观公正的审判程序上,不利于案件的公正处理。

所以,此次诉讼制度改革应该确立法官终身责任制,通过强化法官的独立审判权,保证直接言词原则的贯彻和实施。如此一来,必然需要弱化审判委员会的裁判职权,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第一,建立审判委员会咨询建议机制。当合议庭遇到疑难复杂案件时,可以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但审判委员会只能就事实认定及适用法律提出参考意见,不是案件的最终裁判结果。第二,扩大审判委员会的成员范围。当前,审判委员会的成员大多处于领导岗位,主要从事管理工作,亲自审理案件较少,故而应当适当扩大审判委员会成员数量,鼓励经常审判案件的有经验的法官成为审委会的成员。

(四)优化整合司法资源

适用直接言词原则进行法庭审判要求法官具有较高的素质和能力,当前员额制改革是一个良好的契机,通过这次改革提升审判人员素质,满足直接言词原则对法官业务能力的要求。法官业务能力的提升主要是通过推进法官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完善我国法官职业准入制度,使得法官具有专门法学知识和丰富的审判经验实现的。通过推行法官员额制改革,招收优秀人才进入审判队伍,保障直接言词原则在庭审活动中的适用,促进庭审实质化的顺利进行。除此之外,还要不断加强对审判人员的业务培训,从而满足适用直接言词原则所面临的各种挑战。

(五)转变思想观念,树立现代法律思想意识

在当前司法改革的关键时期,每位审判人员都要充分认识到直接言词原则对于促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并在司法实务中严格依据直接言词原则的要求亲自完成审判程序,充分保障证人出庭作证的权利,促进控辩双方举证、质证的有效进行。必须彻底改变证人出庭作证难的现状,大力提高证人出庭率。司法机关需要加大普法的力度,通过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的开展,提高公民的法治意识,逐渐改变老百姓“厌讼”“畏诉”的传统观念,增强刑事诉讼证人主动参与诉讼的意识。特别是侦查人员作为刑事诉讼中的重要成员,更要率先垂范,为了维护司法的公正,必须树立“法庭仆人”的司法观念,带头履行出庭作证义务,全面、彻底地解决我国证人出庭难的司法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