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言词原则是由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集成的概念,直接言词原则涵盖两个原则的主要内容,没有独立于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的特别含义,其内涵能够直接转化为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二)言词原则的理论范畴直接言词原则要求法官对于庭审中的所有阶段都必须亲力亲为,诉讼中法庭审理模式应当是各诉讼主体的相互言词对抗,可以说言词原则与书面原则是一对相对应的反义概念。言词原则方面,强调言词形式的法庭调查和法庭审判活动。......
2023-07-22
直接言词原则既能够保障程序的正当性,也能实现实体真实。其在理论和实践当中主要具有以下几项较为重要的价值:
(一)强化审判权对追诉权的制约,有效规制审判前程序,防止刑讯逼供
通过法庭的审判对侦查、起诉工作进行制约,来倒逼起诉和侦查工作的开展。直接言词原则要求法官摒弃对追诉机关卷宗的依赖,所有证据都以言词的形式呈现于法官面前。[36]此时,追诉机关制作的笔录就不再具有“以侦查为中心”模式下的天然效力,其证据能力的有无和证明力的大小都需要在法庭上通过言词质证的方式作出判断,庭审将追诉权对案件结果的影响控制在合理限度之内。
直接言词原则要求,法官的判断只能基于法庭提出的言词证据,当事人有充分表达他们对证据意见的权利。因此,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可以很容易地在法庭上曝光,由此抑制刑讯逼供的发生,使审判真正成为最后一道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防线。
(二)保障控辩双方主体平等的诉讼地位,保障诉讼权利
程序正义在审判中心主义的背景下,与实质正义一样需要被保证。程序正义要求在庭审中达到一种控辩双方平等对抗的诉讼结构的构建,比如,在宣判结果出来之前,任何人都不得说别人是罪犯并对其有不公正的待遇。适用直接言词原则的就是各方参与人员,在庭审中发挥各自的作用,在法官面前,诉讼参与人员特别是像被告人一方,享有与公诉方平等的或者对等的讼诉权利,各方在法官面前发表意见,举证质证等的讼诉行为得到保障,营造一种诉讼各方共同参与的审理空间。通过这种方式,更利于实现双方的平等对抗,实现案件的公正审理。所有诉讼参与人特别像被告人本人必须到庭参审,参与刑事诉讼。“这就在制度设计上保障了控辩双方对裁判结果的形成都能发挥程序上的影响,在诉讼程序上实现对控辩双方诉讼地位的平等保障。”[37]
(三)保障各方参与,保证庭审的实质化
直接言词原则的适用能够极大地实现庭审实质化。相比之前的以侦查为中心,慢慢转向以审判为中心的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发展的大势所趋,也是保证各方权利,实现庭审实质化的必然趋势。我国之前的以侦查为中心,案件承担侦查职能的是公安检察机关,法院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以及作出的判决只能基于侦查机关搜集取得的证据,这会导致法院往往是对侦查结论案卷进行审查,而并不是真正地审查案件事实以及相应的证据,加之以往受多种因素影响的我国相关作证制度的不完善,比如侦查机关有关人员出庭作证困难,证人出庭作证难以保证其相应的权利等,使得相关的直接言词证据少而且难以收集,庭审过程往往成为审理书面案卷的过程,法官审理案件,自由心证、独立行使审判权则难以保证,法庭审理实质化也无从谈起。
一方面,以审判为中心要求保证司法的独立判断。这是司法的特性,而只有审判人员直接接触案件,有效地亲历,法官获得直接的丰富的案件信息,确保法官掌握原始证据的真实状态。证据是物质基础,法庭审理就是围绕证据展开。法庭通过提供有效的保障条件,避开追诉机关制作笔录的“加工影响”,保证司法围绕证据展开,以此为获得正确的司法裁判提供基础和条件。另一方面,以庭审为中心要求庭审实质化,保证在庭审过程中让案件所有证据得以充分呈现,在法庭上赋予控辩双方同等的发言权,通过控辩双方对提出的所有证据进行举证、质证,各方充分进行言词交锋,针对观点反复辩论,最后对证据的证明力进行判断,这个过程对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进行有效检验,保证据以定案的证据的真实可靠,为后续适用法律依法裁判提供前提条件,确保庭审的实质化的实现。
另外,除了在法庭上质证的相关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外,在庭审过程中法官可以对证人的语气音调、神态表情、呼吸频率等信息进行观察,这些都是法官判断证据真实性的方法,必将对法官的内心确认产生影响,这就是重视法官亲历性和证据的直接言词性的必要原因之一。
(四)直接原则是证据裁判原则的实现基础
证据裁判具体指司法裁判必须以证据为基础,法官认定案件事实必须有足够有效的证据支撑,以证据为本。2010年7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明确规定:“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证据裁判原则自此在我国以法律明文规定的形式加以确立。证据裁判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证据必须作为认定案件事实和最后定案的关键。证据在庭审时呈现在诉讼各方的面前,这是真正可视的公正。二是依靠的证据必须要有证据能力和证明力。证据能力是证据的合法性规定,证明力是证据的真实性和相关性规定,两者结合起来即要求符合证据的三大特性:真实性、相关性和合法性。证据只有具备三大特性,才能够作为认定事实和制作裁判文书的根据,才能被认定或者存在证明价值。三是依靠的证据必须经过质证、辩论。这就是程序的价值和意义所在,结合证据的三性,通过质证和辩论对案件所有证据进行认定,排除没有证据能力的证据材料,对其证明力大小进行认定,从而使其证据的效力最大化和透明化。
“证据裁判原则要求裁判者对证据的认识必须以法庭为时空条件,以证据调查为其认识方式。”[38]法庭是证据认定的唯一场所,调查、质证、辩论是证据展现的必备程序。在法官、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全力参与下,经过“接触证据—初步印象—评价判断”的逐步认识、判断过程,这个阶段法官必须集中全部精神对案件的所有相关信息进行梳理、总结和评价,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必须尽可能通过语言将所了解的全部案件信息客观清晰地表达出来。这是直接言词证据原则的内在要求,是证据认定程序顺利进行的基本保障,是证据裁判原则得以实现的基础。
(五)保证法官自由心证,有助实现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是司法活动的价值追求,是国家赋予司法权的最初的价值追求。公平是司法活动的基本原则和内在意义,贯穿整个程序设计。庭审场地布局是其外在体现,当事人双方面对面而坐,审判人员居中处于与双方等同距离之处。
公平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所有证据的规则应公平地考虑到诉讼双方的利益要求。其二,双方应处在平等的位置,在诉讼过程中应得到平等对待。公平原则的要求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第一,法官应在诉讼中保持中立,避免偏见,防止因主观意志的影响而产生预断;第二,各方都应具有相同或者同等的权利,司法人员应同等对待,非依法不得予以限制和剥夺;第三,司法证明活动的各个环节,不得私下进行,并应予以明示;第四,司法人员应根据法律的规定合法认定证据,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实现公平正义第一要求是公开,对案件文书、事实、审判过程的公开,以公民可视方式实现司法正义,当事人的个人利益与其他利益被不分主次地考虑,受到居中裁判者的同等关注,使当事人内心感觉得到了公平对待,判决结果连同其据以形成的合理依据就能得到公众的承认与遵守。[39]
直接言词原则是实现实质上审判公开的必要条件,如果没有直接言词原则作为保障,审判公开水平必然会降低。尽管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公开审判的原则,如果审判的直接言词性不能得到保证,那么公开审判也将难以实现。
对事实的认定是前提,也为最重要的一步。任何证据都应当以言词的方式在法庭上提出,法庭上诉讼各方都能够充分地表达对案件和证据的看法。直接言词原则能使已经成为历史的事实尽量还原,并得以清晰呈现,法官通过此种方式,更加了解案件发生过程,从而达到内心确信,有利于正确使用相关法律对案件作出判决,防止法官在审判之前产生先入为主的偏见。
此外,法官判决的依据只能是言词方式提出并经过言词辩论的证据,庭审前的书面侦查材料不得作为定案根据。因此,法官将不会在审判前受到侦查机关单方面过多影响,以中立和冷静的态度参加庭审活动,保证裁判的中立性。直接言词原则要求注重庭审,庭审的整个过程呈现给诉讼的参与者,并通过经验法则和论理法则达到内心确信的整个过程对法官予以监督,司法的正义性得到了保证,这是公平正义的内在需要。
(六)尊重人权保障,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大国的国际形象
直接言词原则要求所有诉讼参与人均须亲自到庭,实施诉讼行为,参与诉讼活动,使案件的审理集中在审判阶段。控辩双方以言词方式进行举证、质证,确保双方充分地阐述各自的观点,从而使得证据的内容通过法庭审理鲜活生动地展现出来;直接言词原则要求法官进行集中和不间断的审判,在审判中全面直接地听取双方意见,从而增强内心确信。这种原则有利于对审判活动的监督,大大减少法官徇私枉法裁判的机会,减少司法不公和冤假错案的发生,从而提升司法的权威,积极创造人人信法、守法的清明社会治理环境。如果审判活动不按直接言词原则进行,即使再公开只不过是对卷宗笔录质证的公开,形式上的意义显然大于内容上的意义,这不但不利于查明事实,而且极有可能破坏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如果运用直接言词原则,使每一个诉讼参与人都能充分说明自己证据的真实性,并且实现有效的质证和辩护。可以这样说,有效质证的整个过程就是适用直接言词原则证明证据可靠性的过程,只有这样,控辩双方才能通过法庭审理对相互证据作出准确判断,从而确保司法的公信力。
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相对于公诉人来说处于弱势地位,面临其生命和自由被剥夺的危险而没有受到充分的保障,从而致使其人权遭到一定程度侵害,例如胡格吉勒图案和聂树斌案等。此种情况下,加之被别有用心的媒体过度解读,损害了我国的文明和法治的国际形象。直接言词原则内涵中最重要的内容是确保诉讼双方处于相对平等的诉讼地位,有充分的表达自由权,保障被告人的人权。直接言词原则有利于维护中国的国际形象,在中国的人权保护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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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22
为了促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构建,特别提出以下路径,以期对适用直接言词原则有所裨益。最后,实行案件审理繁简分流制度,扩大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适用案件的范围,从而保障直接言词原则的适用。二是完善法官全程参与庭审的规则,贯彻直接言词原则。三是充分利用庭审直播平台,促进庭审中直接言词原则的贯彻和实施。......
2023-07-22
但是,由于司法实践中长期受“案卷中心主义”的影响,侦查工作在整个案件处理中仍然发挥着主导作用,从而导致庭审虚化现象严重,对于直接言词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适用造成了重大障碍。从我国目前刑事审判队伍情况而言,还难以完全适应直接言词原则的这一要求。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直接言词原则需要证人出庭作证,甚至需要设立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制度,这与受到传统文化熏陶的大众情感是相悖的。......
2023-07-22
据说,明朝嘉靖皇帝是一个非常喜欢运用“言外之意”折腾下属的人,他堪称运用“潜台词”的高手。虽然,不能理解上司的“话外音”并不会像得罪皇帝一样严重,但是仍然非常重要。所以,想要获得上司的垂青,就应该多了解上司,只有在这个基础上,对上司的语言、行为进行判断,才能更准确。......
2023-07-25
然而,即便是他们犯下的错误,也能够比那些遵从传统、待在安全舒适区的科学家更好地定义科学领域的边界,只有这样的先行者才能对科学发展作出更大贡献。我引用这段话的目的,并非是要提出什么期待,希望大家都成为“先行者”。我是想说,进行深度法理思考,需保有好奇心和批判力、跨出狭隘专业领域的勇气和思考基础性问题的兴趣。以下,我将立足于思维方式的转换来展现其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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