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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内涵:掌握直接言词原则

【摘要】:直接言词原则是由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集成的概念,直接言词原则涵盖两个原则的主要内容,没有独立于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的特别含义,其内涵能够直接转化为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二)言词原则的理论范畴直接言词原则要求法官对于庭审中的所有阶段都必须亲力亲为,诉讼中法庭审理模式应当是各诉讼主体的相互言词对抗,可以说言词原则与书面原则是一对相对应的反义概念。言词原则方面,强调言词形式的法庭调查和法庭审判活动。

直接言词原则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首先其在证据的调查收集、判断采纳以及法庭审理方式中都发挥着极为重要规范作用,其次它对案件事实的真实性以及程序正当性,也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直接言词原则是由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集成的概念,直接言词原则涵盖两个原则的主要内容,没有独立于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的特别含义,其内涵能够直接转化为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30]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各自对法庭审判提出了不同的要求,共同发挥应有的作用。

(一)直接原则的理论范畴

直接原则调整的主要对象是法官,重视法官在审判过程中自己参与感受的过程,注重亲历性。[31]也就是说,法官不能在审判程序中进行缺席审判。法官用所听所察庭审的全过程,进行案件的集中和连续审判,并在亲自调查的基础上,通过了解相关证据,形成内心确信,在最直接的感受下找到案件的真相,并据此作出正确的判断。法院最终的判决应当建立于法官对法庭亲身经历的基础之上,而不能依赖各种书面的记录材料。

直接原则要求:第一,诉讼中的各个主体必须积极、有效地参与到法庭审判中来。法官在进行庭审时,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除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下,都应当出席法庭审判,诉讼各方特别是被告必须自己或委托代理人出庭参加到审判活动中来。合议庭成员或独任法官作为审判程序的主持者,应当合理地组织和安排各个阶段的程序,最大限度地保证诉讼各方充分的参与,然后法官根据亲身的所闻所见,形成关于此案情的“心证”。故此,有些书面材料或是被转述的他人证言由于无法令人形成直接印象,所以这些证据一般情况下不能被作为裁判的依据。第二,审判的主体应当由同一主体进行。这意味着在审判期间不能替换法官以确保审判主体是相同的。法官的最终判决应该基于他个人经历的审判过程,即法官不得委托他人代表他进行证据调查或其他审判,更不可能接受其他诉讼程序中形成的其没有亲自审理过的材料。法官应在审判期间亲自审查并认可采纳相关证据。只有法官亲自调查和采用的证据才能成为判决的依据。第三,直接原则要求当法官确定案件事实并作出裁决时,应当直接依据原始证据,传来证据一般不能采用,除非发生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第四,法院的审判活动必须不间断地进行,而且要求持续连续的进行,一般情况下不能随意中断,除非符合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以确保法官对法院调查和予以认可肯定证据的印象不会被削弱。

(二)言词原则的理论范畴

直接言词原则要求法官对于庭审中的所有阶段都必须亲力亲为,诉讼中法庭审理模式应当是各诉讼主体的相互言词对抗,可以说言词原则与书面原则是一对相对应的反义概念。言词原则和书面原则的不同之处是有关案件的信息怎样在各诉讼主体之间进行传递,是说和听抑或是写和读。[32]“直接面对面,和面对面朗读(关于自己的)书面内容的都可看作是口头的审理。而一个人用书面的方式表达他人的情况,法官仅从这些文件中获取案件信息,而不给予当事人以申辩的机会,即视为书面审理。”[33]

综上所述,言词原则所要求的是各诉讼主体相互交流的即时互动性。虽然法官可以对书面证言进行读取或者查阅、能够与证人直接交流或者从卷宗里获取有关案件信息,但这些并非言词原则的本质和特征。在法庭上的参与人员,特别是诉讼中的原告与被告,就庭审过程中产生的一切问题都能够有机会阐述问题、提出观点,能够得到有效的回答;在庭审过程中能通过及时向证人提出各种问题,来确保证言的真实性,才是言词原则的本质和特征。由于对书面证言和笔录进行的质疑和反驳不能当庭直接进行即时交流,无法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因此这种方法只能作为审查证据的辅助和替代方式。

言词原则的含义包括以下两点:首先,法庭调查应反映即时互动的特点。诉讼人员包括法官、陪审员、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必须用口头陈述的方式开展诉讼活动,即通过言词陈述进行审查、控告、辩解等活动。诉讼程序,诸如对证人进行询问、审讯被告人、控辩双方举证质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检察官的指挥以及律师的辩护、法官的审判等都必须以言词陈述进行。在庭审时以言词形式提出相关证据,在审判过程中,即时提问和回答,对证据细节进行全面而详尽的辩论,力图发现案件的真实。第二,交叉询问是法院采用的证据的先决条件和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交叉询问由检方和辩方以口头对抗的方式进行。由此可知,侦查案卷、书面证言本身不具有言词性质,不符合言词原则的要求,不能作为案件的依据。

(三)直接原则与言词原则的关系

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之间有很大的兼容性。在正常情况下,法官在审查案件的过程中,以言词的形式,要求法官亲自审查和听取相关证词,两者相互联系,相互兼容。言词原则通过直接原则作为基础,言词原则作为直接原则的补充。审理案件时要求同时满足直接原则与言词原则的要求时作为法官才能将其所采纳的证据作为定案的依据。直接原则与言词原则均要求诉讼各方亲自参加法庭审判活动,法官对案件进行裁决时必须已亲自审查相关证据并听取相关当事人及证人的言词陈述,禁止将相关证言及供述笔录当作法官作出裁判的根据。[34]

当然,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之间的区别也是显而易见的。“直接原则与间接原则相对应,而言词原则与书面原则相对应。”[35]两者的侧重点是不同的,直接原则,旨在确保证据原始性、法官和诉讼参与者的亲历性。言词原则方面,强调言词形式的法庭调查和法庭审判活动。强调的则是与书面相对的证据提供、质证形式、各诉讼主体之间交流的即时与互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