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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运用:法庭上证据审查判断的全面解析

【摘要】:福建高院先后于2013年7月4—7日、2014年6月25—26日,对念斌案进行了两次开庭审理。最终,福建高院认定“全案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不能得出系念斌作案的唯一结论”,最终宣告念斌无罪。福建高院对念斌案的二审法庭审理时间长,前后共持续了六天时间;出庭人员多,通知侦查人员、证人、鉴定人、专家辅助人等出庭作证,数量创下了近年来我国刑事审判的最高纪录。

关于福建念斌案,福建高院曾先后两次对念斌案作出过二审审理,分别采取了两种完全不同的审理方式,并得出了完全不同的裁判结论。福建高院先后于2013年7月4—7日、2014年6月25—26日,对念斌案进行了两次开庭审理。在这长达六天的开庭审理中,法庭先后通知鉴定人7人次、普通证人2人次出庭作证,侦查人员13人次“出庭说明情况”,有专门知识的人(专家辅助人)9人次出庭就“理化检验报告和法医学鉴定意见提出意见”。控辩双方对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和专业人员分别进行交叉询问。在这种法庭审理中,法庭对有疑问的证据进行了当庭核实。最终,福建高院认定“全案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不能得出系念斌作案的唯一结论”,最终宣告念斌无罪。[28]

相比之下,福建高院曾于2009年11月5日和12月16日对念斌案进行过开庭审理,在那次庭审中没有通知任何一名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或专业人员出庭作证。通过为期两天的开庭审理,福建高院认定“虽然念斌在一、二审庭审均否认投放鼠药致人死亡的事实,但在案证据客观真实、紧密相联、互为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足以认定”,并作出维持有罪认定和死刑判决的裁定。[29]

通过研究福建高院对念斌案件所作的两份裁判文书,我们可以看到,侦查人员所作的被告人供述笔录、辨认笔录、证人证言笔录等案卷材料,都出现在了法庭之上,作为法庭调查的对象和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唯一不同的是,在2013年、2014年进行的法庭审理中,所有证言笔录与证人当庭所作的证言都被提出进行质证;被告人庭前供述笔录与被告人当庭辩解,也都被当庭出示;至于有些笔录材料,由于无法得到其他证据的印证,因此法庭没有将其采纳为定案的根据。例如,对于念斌的庭前供述笔录,因为这些供述与辩解“存在反复,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不能相互印证”,因此法庭没有予以采信。又如,对于本案的关键证人“杨某炎”的证言笔录,判决书也认为念斌与杨“相互不能辨认,供证存在不吻合之处,相关理化检验报告不足以采信”,因此原判认定毒物来自“杨某炎”处不能成立。

福建高院对念斌案的二审法庭审理时间长,前后共持续了六天时间;出庭人员多,通知侦查人员、证人、鉴定人、专家辅助人等出庭作证,数量创下了近年来我国刑事审判的最高纪录。这次庭审充分彰显了法庭审判的价值和意义,因为这次庭审以被告人当庭陈述否定了被告人供述笔录的证明力,以当庭调查的其他证据否定了关键证言笔录的可信性,以出庭作证的专家辅助人的证言否定了鉴定结论的证据效力。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沈德咏大法官的说法,福建高院对念斌投放危险物质案的二审庭审“可谓庭审实质化的标杆”。这也就证实了对证据的审理判断在法庭上完成是更为科学合理的方式,证据的认定应当在法庭上落实,这是“审判中心主义”的切实表现,这也是符合中国现阶段的最为实际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