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法院对所有证据效力的最终认定:探究法律实践中的证据价值

法院对所有证据效力的最终认定:探究法律实践中的证据价值

【摘要】:然而,中国过去的刑事司法正好违反了这一原则,模糊了审判并转移了重点。在刑事诉讼中,法院将公安机关和检察院提交的证据和意见直接予以认可并加以应用,这违背了刑事诉讼的基本规律。可以说,对于司法者而言,除了证据,当事人所有的诉求都没有任何意义。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绝不能忽视证据审查在司法审判中的核心地位,诉讼制度改革针对证据制度方面的首要要求便是法院具有最终认定一切证据效力的权力。

中国的刑事诉讼制度不断发展,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符合中国法制发展的需要。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建立符合人类司法规律的共同要求,它依赖于科学的证据制度,为证据制度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舞台。司法不是某个国家的特殊行为,而是人类社会共有的现象,它有自己的内在规律,任何国家都不能忽视和违背。否则,正义将被疏远,结果将伤害社会。诉讼以审判为中心,本质上符合马克思主义认识论。从实践到认识,通过实践来检验认识,这是不可逾越的一步。司法活动进行的过程,从不知道案件的事实到通过证据揭示案件,并且得出结论,实际上是从实践到认识的过程。因此,这就是发达国家将其司法资源集中在审判阶段的原因。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将重点放在审判阶段,将审判作为处理公、检、法各方意见的中心环节,然后由法官判断,这符合理性认识的要求。这也是人类理解世界的法则和认识论的基本原理。然而,中国过去的刑事司法正好违反了这一原则,模糊了审判并转移了重点。在刑事诉讼中,法院将公安机关和检察院提交的证据和意见直接予以认可并加以应用,这违背了刑事诉讼的基本规律。以审判为中心的制度建设,目的旨在调整诉讼关系,重新确立刑事诉讼审判程序的核心地位。

这就要求在健全的法律制度下,坚持用事实证明客观真相,用公正合理的程序来印证实体结果的公正,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司法,是一个定纷止争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证据和证据规则具有决定性地位和作用。司法者如果要对案件作出公正裁判,自己头脑中必须有清晰、准确的案件事实构图,这是基础和前提。司法实践表明,司法者头脑中案件事实全景图不能靠臆想,必须建立在若干证据及其呈现出的信息基础上。[1]因此,证据及其法则,是诉讼的关键,是审判的核心。可以说,对于司法者而言,除了证据,当事人所有的诉求都没有任何意义。在庭审控辩双方激烈对峙的环境中,唯有凭证据才能讲话,唯有在证据基础上的讲话才有价值。只要是建立在客观真实证据之上的裁判,即使某一方当事人不满,其合法性和权威性也应该得到承认。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绝不能忽视证据审查在司法审判中的核心地位,诉讼制度改革针对证据制度方面的首要要求便是法院具有最终认定一切证据效力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