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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卷笔录中心主义在法院审判案件中的应用与重要性

【摘要】:②法庭调查之举证与质证通过宣读案卷笔录,而非人证出庭作证的方式进行。③刑事法官在查阅、研读案卷材料的基础上作出裁判,公诉方提交的案卷笔录成为定罪的主要依据。[21]即使在实行1996年刑事诉法确立的“复印件主义+形式审查”的方式时,虽然检察机关移庭前只是移送部分案卷,法官需要通过直接言词原则来调查案件事实。(二)案卷笔录中心主义的危害第一,容易造成冤假错案。

(一)案卷笔录中心主义的特征

所谓案卷笔录中心主义,是指刑事法官普遍通过阅读检察机关移送的案卷笔录来展开庭前准备活动,对于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言词证据,普遍通过宣读案卷笔录的方式进行法庭调查,法院在判决书中甚至普遍援引侦查人员所制作的案卷笔录,并将其作为判决的基础的裁判方式。[19]具有以下三个主要特征:

①侦查案卷是刑事诉讼程序的结点与核心,未经控辩双方质证和辩论的笔录类证据在开庭之前即可为裁判者所接触。通过前面的介绍我们知道,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实行过三种卷宗移送的方式,分别是1979年《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案卷移送主义+实质审查”方式,1996年刑事诉法确立的“复印件主义+形式审查”的方式以及2012年《刑事诉讼法》形成的“案卷移送主义+形式审查”方式。1979年和2012年的卷宗移送方式,使得审判机关在开庭之前即能接触到侦查的案卷。

②法庭调查之举证与质证通过宣读案卷笔录,而非人证出庭作证的方式进行。公诉方提交的案卷笔录被视为具有绝对可采性及高度证明力的证据材料。法庭调查的内容主要是由举证决定的,控辩双方提供哪些证据,法庭就对哪些证据组织质证。由于辩护方很少向法庭提交本方证据,法庭上调查的绝大多数证据都是由公诉方提交的,因而公诉方出示证据的方式大体决定了法庭调查的方式。

开庭时,检察官都是携带全部案卷材料出庭支持公诉,无论是对被告人供述笔录还是对证人证言笔录、被害人陈述笔录,公诉方都是通过宣读案卷笔录的方式来出示证据的。于是,侦查案卷笔录就成为法庭调查的直接对象,也成为公诉人主导整个法庭调查程序的有力武器[20]公诉方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拥有占有诉讼资源、证据信息的绝对优势,对于法庭调查拥有很强的控制力。

③刑事法官在查阅、研读案卷材料的基础上作出裁判,公诉方提交的案卷笔录成为定罪的主要依据。在绝大多数案件中,第一审法院不安排证人、鉴定人、被害人以及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而是直接听取公诉方对案卷笔录的简要快速的宣读,这使得公诉方的案卷笔录仍然成为法庭审判的基础。[21]即使在实行1996年刑事诉法确立的“复印件主义+形式审查”的方式时,虽然检察机关移庭前只是移送部分案卷,法官需要通过直接言词原则来调查案件事实。但是由于检察机关控制着移送的证据材料,而且辩护律师庭前接触证据材料受到了限制,致使其不能在法庭上进行有力的质证,从而使得法官也是以宣读笔录的方式进行法庭调查。

(二)案卷笔录中心主义的危害

第一,容易造成冤假错案。法官正确裁判必须具有两个前提,一是查明案件事实,二是正确适用法律。但是,由于案卷笔录中心主义的影响,在审判活动中除了被告人出庭受审外,几乎没有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接受质证,法庭审理完全是围绕侦查机关收集形成的书面卷宗材料展开的,法院的定罪判刑也是在此基础上完成的。在这种情形下,法官很难对证据材料的效力作出准确判断。由于法官不能通过审判程序发现虚假的证据材料并将其排除,最后又采用了这些证据材料来认定案件事实,冤假错案的发生当然就难以避免。

第二,冤枉无辜,放纵犯罪。案件裁判的正确建立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之上,而要查清案件事实,必须依靠真实可靠的证据。如果法院主要依靠案卷笔录来认定案件事实,而且案卷笔录的真实性并未得到确保,那么最后案件判决错误的可能性是相当大的。一旦案件判决出现错误,将会导致没有犯罪的人受到法院的惩罚,有的枉受牢狱之灾,有的则命丧黄泉,他们的合法权益不但没有得到保护,而且遭到了无情的践踏和侵害。由于无辜者做了替罪羔羊,真正的罪犯则逍遥法外,不但没有受到法律的制裁,甚至继续在社会上作恶,肆意侵害他人的财产以及生命,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伟大形象以及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第三,妨碍依法治国方略的实现。前已述及,依法治国伟大方略的实现必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是需要制定系列良好的法律,形成科学完善的法律体系;二是制定的法律都能得到全面严格的服从和遵守。只要能够落实这两个条件,依法治国的方略也就基本实现了。目前,我们国家虽然制定了一系列良好的法律,科学完善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但是有些法律并未得到严格的遵守和服从。

我们经常提到一个基本的原则,即“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个原则要求我们在诉讼中首先必须调查清楚案件事实,这是作出正确裁判的基础。只有案件调查清楚了,才能正确适用法律。但是,案卷笔录主义的实行导致有些案件事实根本没有调查清楚,如此一来便失去了正确适用法律的基础,更加无从讨论依法治国的问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