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机关与司法机关存在一种张力关系,立法机关的主要职责是制定法律,而司法机关的职责是适用法律。对审判权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从而在司法实务中出现权力的滥用,导致法院裁判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受到严重损害。再次,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四是坚持人民司法的路线。......
2023-07-22
依法治国方略,西方早已有之并一直传承至今。在古希腊时期,亚里士多德就指出,“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顾问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普遍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1]。自从西方开启了法治传统之后,法治的理念就被西方人接受并扎根于他们的心中,经过历史的浇灌和风雨的洗礼,法治之花早已绽放并长盛不衰。
泱泱华夏,文明古国,曾经有过极度的昌盛和繁荣,也曾经有过难以磨灭的衰落和屈辱。中华民族开始就以“人治”立国,没有“法治”的历史和传统。自从1840年鸦片战争以来,不少炎黄子孙开眼看世界,开始对“法治”进行了孜孜以求的追寻和探索。然而不幸的是,维新变法失败,中国人尝试“法治”之路遭遇重创。“法治”之路真正的开始,应该是在新中国建立之后。
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确立,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对国家管理方式进行的一次有益探索和尝试,是对以前落后的旧的“人治”模式的抛弃和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后,在中国共产党的英明领导下,我国逐步确立了“法治”这种相对比较先进的科学的管理模式。确立“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并非是一蹴而就的,而是经历了一个长期的循序渐进的过程。在确立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过程中,国家领导人的讲话、中共中央会议以及全国人大会议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1.国家领导人讲话
新中国成立后,国家领导人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均曾有过关于依法治国的论述,这些论述对我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确立都发挥了重要作用,它们在政策上为依法治国指明了前进的方向,在思想上为依法治国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1978年邓小平同志明确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2]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前的中央工作会议上,邓小平同志强调: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邓小平同志的这段谈话,用16个字准确而简洁地把健全法制的基本要求概括了出来,这是他民主与法制思想基本精神的核心,成为我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基础理论。
1996年2月,江泽民同志在中共中央举办的法制讲座上明确提出“坚持依法治国”。最初在国家正式文件中的表述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3]这是新中国成立之后,第一次正式提出“依法治国”的概念,并将其作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的重要内容;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今后一个时期内需要解决的一系列重大而突出的问题作了全面的规定,并郑重地将这一治国方略和奋斗目标记载在党的纲领性文件中。这是对邓小平理论的运用、丰富和发展。它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2004年9月,胡锦涛同志在首都各界纪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50周年大会上讲话时强调:“必须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不断推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依法治国,前提是有法可依,基础是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关键是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公正司法。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依宪执政。”[4]
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三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明确提出,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2014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十四次集体学习发表重要讲话时指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更好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引导群众通过法律程序,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各类社会矛盾,推动形成良好的社会环境,即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
2.中共中央会议
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各级政府都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这是第一次在党的正式文件中提出“依法行政”,将法治政府建设作为法治建设的重点,进一步丰富了依法治国的内涵。
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提出“社会主义民主更加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更加完备,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强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5]。
2003年2月,党的十五大报告第一次深刻地阐述了依法治国的含义,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历史任务。从此以后,国家治理的基本方略就正式被提出,这就是依法治国。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因为它标志着党在执政理念和领导方式上实现了一次历史性跨越,这是党在全面总结与升华治国理政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来的,为我国此后的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指明了方向。
2004年,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理念,把法治作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这表明我们党深刻理解在新的历史时期必须实现执政方式的根本转变,把法治作为治国的基本方式。
2012年11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确立了依法治国的新任务和新目标。国家在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时,实现“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在提出实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的同时,提出“依法治国”这一战略目标,进一步突出了依法治国的重要性。
2014年,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专题研究并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面规划和部署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全面推进法治的重大战略任务,本次全体会议《决定》进一步深化了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伟大方略,这表明中国的社会主义法治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是有机统一的,并且得到了全面加强,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也得到了深入推进,从而使得全社会的法治观念有了明显增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开始相互促进,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日益完善,法治建设开启了新的征程。
党在不同历史时期召开的会议深刻表明,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执政是党执政的基本方式。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治国理政的实践中,高度重视全面依法治国。实施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是国家治理方式的一场深刻革命,它在我们党领导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历史上有着长期的实践探索和经验积累,对于新时代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具有长远战略意义。
3.全国人大会议
1991年3月2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中规定:“进一步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保障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坚持依法办事,促进依法治国和依法管理各项事业。”
1996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规定:“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加强立法、司法、执法、普法工作。坚持改革、发展与法制建设紧密结合,继续制定实施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法律法规。加强和改善司法、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滥用职权等现象,建立对执法违法的追究制度和赔偿制度。以廉政建设、整顿纪律、严肃执法的重点,加强司法、执法队伍建设,全面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继续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族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特别是提高广大干部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水平和能力。各级政府和国家公务员都要依法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6]
1999年3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1982年宪法进行修改,将法治与法治国家予以宪法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个根本任务和原则,也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的一个基本目标。
2011年1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座谈会,主题是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这次会上宣布到2010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如期形成。到目前为止,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都有了全面而充分的法律依据。这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逐步走向成熟的标志。
现代国家的一个重要标志是法治,国家治理能力中最重要的能力是法治能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标志是法治化,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核心内容也是法治化。因此,为了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一目标,必须全面提升法治能力和法治化,即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具体落实,这是当前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之一。而要实现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历史经验表明,必须全面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也是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功的最根本保证。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形成了一条基本经验,要想建设一个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法治,唯此才能保障中国人孜孜追求的梦想的实现。
(二)提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原因
1.依法治国是中外历史经验的总结
中国是一个缺乏法制传统的国家,法制基础比较薄弱。正如邓小平所说:“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从历史发展过程来看,几千年的封建专制集权体制对中国社会的发展影响是深远和巨大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是建立于封建经济基础之上的。封建经济的分散性要求有一个强有力的中央集权来维护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以保障封建经济的发展。封建地主阶级为维持统治,需要一个强有力的政权来镇压农民的反抗,巩固自己的统治地位。分散的个体小农,也需要依赖政治上强大的力量,以稳定社会,抵御外敌和抗击大的灾害。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是与中国封建生产方式相适应的。作为封建国家的管理体制,其承担着两方面的国家职能:一方面压迫、剥削、镇压人民,另一方面也履行着组织公共事务的职能。
当然,封建专制在历史的发展中曾经起过积极的作用,主要表现在:它促进了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形成和发展,巩固了国家统一,为封建经济的发展创造了条件,也有利于民族融合,使中国产生了高于同一时期世界上其他国家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但是,由于这种制度又往往取决于君主个人政治品质的优劣,其消极作用在封建社会后期越来越大,特别是明清以后,阻碍了资本主义萌芽的发展和社会的变革,禁锢了人们的头脑,造成了生产力的停滞。这也是中国长期停滞于封建社会的重要政治原因。因此,要推动社会向前发展,消除封建专制的统治就成为历史的必然,而代之以治理国家的有效方式,就是变人治为现代法治,实行依法治国。
从西方的历史来看,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已经有长达几百年的法治历史,建立起了比较成熟完备的法治社会,同时也积累了许多对人类社会有益的文明成果和成功经验。早在古希腊时期,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就曾针对法治进行过专门的论述,为实行法治奠定了深厚的思想基础和理论基础。古希腊思想家的法治理念为古罗马的统治者继承、运用和发展,在西方历史上形成了影响深远的罗马法传统。欧洲中世纪时,封建政权和教会进行双重的专制统治,阻碍了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严重侵害了各国人民的自由和财产权利。经过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的思想洗礼,各国纷纷掀起了资产阶级革命。革命胜利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纷纷建立了民主政体,从此以后西方社会确立了法治传统并一直延续至今。法治是西方人民经过历史的比较而作出的慎重选择,它在很大程度上维护了西方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促进了资本主义经济的繁荣和发展,保障了广大人民的财产、生命和其他权利。
因此,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类社会发展的事实证明,依法治理是最可靠、最稳定的治理。”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国民主和法制建设一度有过长足的发展,但由于“左”的指导思想,民主法制建设遭遇了重大挫折。邓小平同志在回答外国记者提问时说:“我们这个国家有几千年封建社会的历史,缺乏社会主义的民主和社会主义的法制。现在我们要认真建立社会主义的民主和社会主义的法制。只有这样,才能解决问题。”
2.依法治国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我国原来的经济体制属于计划经济,计划经济的主要特征是通过计划进行资源配置,计划由政府制定和实施,依靠行政手段维系经济关系。计划经济体制下,经济自身的价值规律、竞争规律等不被尊重,经济权力高度集中,法律手段丧失了独立的品格,计划经济内在地要求人治而不是法治。为了促进经济的繁荣和发展,我国进行了经济体制改革,由计划经济体制转变为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是以市场需要为标杆进行生产和交易,实现各类资源的优化配置。而要实现这一目的,首先必须保证经济主体的自由、平等和民主,其次必须保证市场交易的安全和有序,此外还需保证竞争的公开、公平和规范。
凡此种种,都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这些要求的满足,除了依赖经济规律来运作外,同时必须依赖法律手段来维系,客观上要求法律的规范、引导、制约、保障和服务。可见,市场经济内在地要求“法治”而不是“人治”。特别是我国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我国经济的发展更加需要国际规则与法律的约束和保障。因此,只有实行依法治国,才能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优势,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最大限度地调动亿万人民创造财富的积极性,推动生产力不断向前发展,从而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
3.依法治国是社会和谐稳定的保障
凡是有人类的地方,必然会有争议或纠纷。若纠纷得不到妥善解决,则极有可能恶化而发展为暴力冲突,以致威胁社会的和谐与稳定。而法律自古以来就具有“定分止争”之功能,不管解决何种矛盾或冲突,必须以法律作为判断是非对错的标准。依法治国的本质特征就是法律至上,唯法是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没有超越法律之外的特权。虽然我们在改革开放中取得了伟大成就,但也遇到了一些新的矛盾和问题,存在不少不安定因素。国家稳定、社会和谐是人民的最高利益。法治是解决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有效手段。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由此可见,法治和民主共同构成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首要特征。只有加强依法治国,才能较好地处理社会各种关系,调整社会各种利益,解决纷繁复杂的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历史教训表明,没有法治,就难以保障人民的各项权利;没有法治,就难以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就容易出现社会动乱。所以落实好全面依法治国,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意义。
4.依法治国是人权保护的有效途径
人权是一个含义相对比较广泛而又抽象的概念,目前学术界对这一概念的内涵与外延尚未达成完全一致的意见。但是,一般认为,所谓人权,就其完整的意义而言,就是人人自由、平等地生存和发展的权利,或者说,就是人人基于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自由、平等权利。提出人权的根本目的是使人能够有尊严地活着,为了实现这一目的,人权应该包含生命权、财产权、发展权等诸项内容。我国一向重视人权的保护和发展。从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的《2014年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白皮书可以看到:中国的人权事业,正稳步朝着好的方向发展,并取得了扎实的进步和崭新的成就。
实施依法治国是为了更好地保障人权,全面依法治国则是为了让人权得到更好更全面的保障。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法治建设的核心价值,贯穿于法治建设的各个环节,是法治建设的根本目标,而法治又是人权保障最有效的手段。我们相信,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持续推进,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将更加扎实,将取得更大的成就。中共中央以及司法部门对我国的人权事业非常重视,制定系列政策和文件促进我国人权的保护和发展。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不仅明确提出了“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的要求,而且对依法治国的其他方面和环节如何加强人权保障也进行了部署。2016年《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关于切实保障人权有了许多新的制度设计,如贯彻了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证据裁判等原则,明确了审判程序在刑事诉讼中的中心地位,从源头上防范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等侵犯人权的违法行为。
(三)实现依法治国必须实行审判中心主义
1.实现依法治国必须配备科学有效的司法制度
亚里士多德曾经指出,“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普遍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7]。根据亚里士多德的这句话,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现应该具备两个基本条件:
其一,需要制定一系列良好的法律。法律制度在国家生活中所发挥的实际作用与法律的品质密切相关,依法治国实质上是以良法治国。良法是一个历史范畴,应当以联系和发展的观点来进行认识和研究,即必须与一个国家的具体历史阶段相结合,必须与该时期政治、经济、文化等发展程度相适应。就现阶段的中国而言,良法应当是符合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体现人本主义和人文精神,符合中国当前的基本国情的法律。但是,我国的立法并不尽如人意,有些法律过于强调原则性,不具有可操作性;有些法律缺少“法律责任”的规定,最终无法得以贯彻和落实。因此,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提出新的十六字方针,首要的就是“科学立法”。
其二,国家制定的所有法律都要得到贯彻和实行。无论国家的法律体系多么完备,法律多么科学合理,条文多么具体可行,只要得不到贯彻和实行,都等于一张白纸,更加实现不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因此,欲实现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须加强现行法律的贯彻和实行。现行法律之有效贯彻和实行,从古今中外的经验来看,主要有两种途径:
第一,依法行政。为什么依法行政是贯彻和实行法律的途径之一呢?这是因为我国大概80%以上的法律需要行政机关执行,如果行政机关能够做到依法行政,即意味着80%以上的法律得到了贯彻和实行。因此在实现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中,行政机关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如果行政机关滥用权力,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必然会给法治建设和社会发展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进而影响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现。鉴于行政机关在实现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中的重要作用和地位,党和国家高度重视依法行政,将建设法治政府作为重大的战略任务。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1999年11月8日,国务院公布《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第一次提出了加强政府法制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总的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2004年3月22日,国务院又发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确立了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明确规定了今后十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和具体目标、基本原则和要求、主要任务和措施。
第二,公正司法。为什么公正司法是贯彻和实行法律的途径之一?这是因为我国法律的贯彻和实行,其中80%左右由行政机关通过执法的方式实现,20%左右则通过公民守法的方式实现。但是,不管是行政机关执法时,还是公民守法时,总会出现这样那样的争议或纠纷。例如,交警对一位司机违法停车的行为进行处罚,但该司机认为其没有违法,交警不应对其进行处罚,双方因此产生争议而引发诉讼;甲乙两人签订一套房屋买卖合同,交房后买方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要求卖方退房,卖方认为房屋质量没有问题拒绝退房,双方因此纠纷而对簿公堂;某日,张三与李四在喝酒时发生争吵,继而厮打并致李四死亡,检察机关认为张三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张三认为自己是正当防卫,并不存在犯罪。
上述三个案例分别是行政案件、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从上述案例可知,不管是在行政机关执法过程中,还是在公民守法时,都会发生争议或纠纷。争议或纠纷出现之后,必须公平公正地予以解决或处理,否则就会影响执法的顺利实施和守法的积极主动。因为行政纠纷如果处理不公,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充分维护,行政机关的执法必然遇到重重阻碍;如果公民的民事纠纷或刑事犯罪得不到公正处理,公民守法的积极性必然丧失殆尽。如此一来,国家制定的法律将会无人遵守,亦将无法执行。此时,司法公正愈发显得重要,司法公正的价值日益引起人们的重视。
司法公正是司法的灵魂,是司法的生命,是司法工作的永恒主题。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一个国家没有司法公正,社会公正也就无从谈起。一个国家的司法制度失去了公正,这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必将轰然倒塌。英国思想家培根在《论法律》一文中说道,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2.科学有效的司法制度要求实行审判中心主义
司法,又称法的适用,通常是指国家相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行使司法权的机关,称为司法机关。广义上的司法机关指侦查、检察、审判以及监狱等国家机关;狭义上的司法机关仅指审判机关,即人民法院。国家为了司法机关正确行使司法权,适用法律处理和解决各类案件,针对司法活动主体制定了一系列规范,总称为司法制度,我国的司法制度包括侦查制度、检察制度、审判制度、监狱制度、司法行政管理制度、人民调解制度、律师制度、公证制度、国家赔偿制度等。
前已述及,司法对于国家法律的贯彻和落实,对于全面实现依法治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科学有效的司法制度才能对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现起促进和推动作用,专制落后的司法制度则只会起反作用。那么,什么样的司法制度才是科学有效的呢?笔者认为,科学有效的司法制度应该具备以下标准:
第一,司法中立。中立,即不偏不倚。司法中立,即指法院在审判案件时,必须平等地对待双方当事人。只有这样,才能加强控辩双方的对抗,才能查清案件事实,才能获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法院裁判的信服。
第二,证据裁判。证据裁判是指法院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须建立在证据的基础上,没有有效的证据就不能定案。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必须通过法定程序,对所有证据材料进行审查,确保用来认定案件事实的所有证据都是真实合法的。
第三,正确适用法律。依法治国的目的,即通过国民遵守良法而实现社会的良好秩序和公平正义。国家设立司法制度的目的,也是通过司法机关正确地适用法律,从而合理地解决纠纷或处理犯罪以恢复社会的良好秩序和公平正义。如果司法机关不能正确地适用法律,即使案件事实调查清楚了,也无法实现上述目的。因此,司法机关正确适用法律是确保司法制度科学有效的标准之一。
第四,司法效率。司法效率是指司法机关在单位时间内完成的工作量。如果司法机关单位时间完成的工作量越多,则司法效率越高;反之,则越低。换而言之,完成相同的工作量,用的时间越少,则效率越高;反之,则越低。例如,法院审判同样的案件,如果原来用时两个小时,现在一个小时就能完结,说明法院审判效率提高了。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案件数量也在迅速增长。因此,必须改革司法制度,提高司法效率,才能解决当前案件数量膨胀的问题。如果司法效率不能提高,有些案件不能得到及时解决,就会影响司法的权威和社会的稳定。2018年3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指出,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效。出台繁简分流指导意见,积极推进要素式庭审、令状式文书、示范性诉讼等机制创新,切实提高司法效率。
通过上述可知,想要建立科学有效的司法制度,必须全面提高法院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充分发挥法院的审判功能。从建立科学有效司法制度的四个标准来看,不管是司法中立、证据裁判、正确适用法律,还是司法效率,都与法院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换言之,法院在刑事诉讼中处于中心地位,而刑事诉讼制度又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建立科学有效的司法制度必须实行审判中心主义,充分发挥法院和审判的功能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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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22
一言以蔽之,两者的关系如此:刑事诉讼中主要矛盾和其主要方面决定着审判中心主义的形成和基本内容。通过上面的分析可知,审判中心主义的形成和提出并非为了解决三大机关之间地位高低的问题,而是为了保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收集审查判断证据,从而客观准确地认定事实,最终作出正确的裁判。此为审判中心主义之真正含义,并非为了解决地位高低的问题。......
2023-07-22
“客观原因”到底包括哪些情形,司法解释并未给予细化,因此很有可能导致侦查机关在实际操作中随意性过大,最终使见证人制度形同虚设,不能充分发挥作用。笔者认为,应该对“客观原因”进行细化:①涉及国家秘密;②侦查行为的开展可能会威胁见证人的生命、健康;③侦查行为的开展可能会对公众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
2023-07-22
②法庭调查之举证与质证通过宣读案卷笔录,而非人证出庭作证的方式进行。③刑事法官在查阅、研读案卷材料的基础上作出裁判,公诉方提交的案卷笔录成为定罪的主要依据。[21]即使在实行1996年刑事诉法确立的“复印件主义+形式审查”的方式时,虽然检察机关移庭前只是移送部分案卷,法官需要通过直接言词原则来调查案件事实。(二)案卷笔录中心主义的危害第一,容易造成冤假错案。......
2023-07-22
现代人类中心主义又可分为强式人类中心主义和弱式人类中心主义。这是人类中心主义的核心内涵。非人类中心主义认为大自然中的其他存在物也具有内在价值,其他生命的生存和生态系统的完整也是环境道德的相关因素,因此人对非人类存在物业负有直接的道德义务,这种义务不能完全还原或归结为对人的义务。......
2023-08-06
《京都议定书》中实行排放权交易制度为实现减排从而减缓气候变暖的目标提供了节约成本的方法。然而,现实中,实行排放权交易并非是顺利的,将会遇到很多困难。(四)南北公平问题是一个复合的博弈难题《京都议定书》只规定了发达国家的减排义务,对发展中国家并没有规定明确的减排份额。......
2023-08-25
由于热喷涂涂层与基体的结合主要以物理及机械镶嵌结合为主,涂层与基体之间的结合质量与基体表面的清洁程度和粗糙程度密切相关,因此表面预处理就成了整个热喷涂作业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严格遵守表面预处理中所制订的工艺规程是确保热喷涂涂层获得成功应用的前提。在生产实际中,应根据实际零件的表面状态来选用合适的表面预处理工艺,在保证涂层质量的前提条件下,尽可能采用简化的表面预处理工艺,以降低涂层的制造成本。......
2023-06-18
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适用缺席审判程序审理案件,可以对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一并作出处理。第二百九十三条人民法院缺席审判案件,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可以代为委托辩护人。第二百九十五条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
2023-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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