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办法》近年来对流动儿童受教育权的行政保障分析中可以发现,政府各部门之间统筹协调和权责分配监督极不重要。在地方发布的关于流动儿童教育权保障的文件中,长沙市2004年发布并实施的《长沙市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办法》极具代表性。最重要的是,该政策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从流动儿童的受教育权利保护出发来规范相关部门的职责。......
2023-07-22
笔者通过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对“随迁子女”“流动儿童”“新市民”“农民工子女”等关键词进行检索,并用“行政案由”或“教育行政管理”为案由来筛选,最终得到40起“流动儿童”因教育权受侵犯而提起的教育行政案件[42]。案件概况见下图(图1与图2)所示。
图1 流动儿童诉讼案件年份概况图
图2 流动儿童诉讼案件地域概况图
如上图1所示,这40起案件从年份来看,2017最多,共22起,2015年最少,共2起。其他年份分别为,2014年3起,2016年8起,2018年4起。如上图2所示,从地域上看,江苏25起、浙江4起、广州6起、北京3起、新疆1起,这五个省份均为人口流入地。由于《义务教育法》第12条及国务院的相关政策明确将学龄儿童区分为本地户籍和非本地户籍,并且规定“政府优先保证本地户籍儿童入学”的取向,使得流动儿童只能在学位富余的情况下被统筹安排。而在统筹安排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和纠纷,有权利则有救济,本研究选取其中几则教育行政诉讼案例进行分析。
案例一:万家业诉昆山市教育局确认昆政规(2015)7号《昆山市新市民子女公办学校积分入学办法(试行)》违法案[43]
2015年,原告万家业6周岁了,原告父母为其报名江苏省昆山市开发区中华园小学就读,由于万家业的父母是河南省户籍,江苏省昆山市为其工作地,所以根据昆政规(2015)7号《昆山市新市民子女公办学校积分入学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昆政规(2015)7号文件”]的规定,万家业需达到积分及格线才拥有入学资格。由于万家业不符合当时国家计划生育的二胎政策,在积分上差了8分,这意味着万家业没有达到昆山市对于新市民子女在公办学校入学的积分要求,最终导致万家业不具备入学资格。对于这一结果,万家业的父亲作为其监护人将江苏省昆山市教育局作为被告,于2016年11月14日向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万家业的父母认为昆山市教育局出台的昆政规(2015)7号文件没有考虑外来流动人口的民意基础,也没有法律依据,与上位法《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法》冲突,该规定是违法的。万家业的父母还认为昆政规(2015)7号文件中“中级技术职称或三、四级职业资格证得5分,取得高级技术职称或一、二级职业资格证得20分”“文化程度大专以下得3分,大专、本科、硕士、博士及以上分别得分5分、8分、20分、30分”等等规定,[44]以入学积分指标的方式伤害了原告万家业在中国境内的教育公平权,将原告万家业列为享受江苏省昆山市教育资源的选择性对象,并将父母的受教育程度、居住证年限、社保缴纳、产证年限以及是否违反计划生育、是否违法违纪等父母个人行为与孩子的教育权进行了非法捆绑,违反了宪法、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因此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昆政规(2015)7号文件违法,判决撤销该文件,并要求江苏省昆山市教育局安排原告万家业入学。
最终张家港市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江苏省昆山市教育局的陈述,入学报名是由适龄儿童通过教育局的网上平台向相应的学校报名,是否录取是学校根据相关规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故确认昆政规(2015)7号《昆山市新市民子女公办学校积分入学办法(试行)》违法这一要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驳回原告王某的起诉。
[案例分析]
该案件的焦点在于昆山市教育局出台的昆政规(2015)7号《昆山市新市民子女公办学校积分入学办法(试行)》是否具有合法性?这个问题具体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该法规是否具有法律依据,其具体表现为:是否与上位法相冲突,是否违反了《宪法》《义务教育法》《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规定;另一方面该法规是否代表了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其具体表现为:该规定在制定和颁布的过程中有没有考虑外来流动人口的民意基础。根据案例发现,此案判决并没有判定该法规的合法性。
我国儿童的受教育权主要受《宪法》《义务教育法》《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保护,如我国《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义务教育法》第4条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教育法》第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从中可以看出,我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等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与其他主体一样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是农民工子女的权利。此案原告提出昆山市教育局出台的昆政规(2015)7号文件的相关规定违法了《宪法》《义务教育法》《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对于我国公民平等享有教育权这一规定,就法的效力位阶而言,以上法律皆为昆政规(2015)7号《昆山市新市民子女公办学校积分入学办法(试行)》的上位法。根据我国立法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即该规定与上位法冲突,不具有法律依据,是违法的。但该案被告(昆山市教育局)认为:一是该规定是昆山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我单位无权修改,原告起诉的对象错误;二是昆政规(2015)7号文件未损害原告的教育公平权,面对昆山市教育需求与教育资源出现矛盾的情况下该文件规定的外来人员进入公办学校就读办法是公平的,同时,我市对于未达到进入公办学校条件的学生积极引导到民办学校,并提供一半的学费,这一举措保障了他们的受教育权。鉴于以上的法律和事实,最终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判定原告起诉要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万家业诉昆山市教育局这个案例反映了我国流动儿童受教育现状中的问题:入学机会的不平等。目前各大人口流入地都颁发了类似的积分入学方法,根据这些入学办法来实施流动儿童的积分、排序、入学等等行为,表面上对所有流动儿童都是平等的,但实则不然。首先,是流动儿童与本地儿童的不平等,这些流动儿童入学办法的存在本身就已将流动儿童与本地儿童作为了区分。再则,是流动儿童群体内的不平等,各流动儿童入学办法(或者称为“农民工子女入学办法”等等)的相关规定体现了这一点。例如“根据父母学历来确定积分,学历越高,分数越高”“大专以下的学历不予加分”等类似的规定,这也意味着父母的学历不高导致孩子入学积分不高,最终导致孩子积分排名靠后进入教学资源相对差的学校,甚至积分不合格导致其子女丧失入学资格。这类规定严重影响了流动儿童的受教育权,将教育资源固化在某一群体,使得形成了恶性循环。
案例二:全某、奉某等诉广州市白云区教育局答复纠纷案[45]
原告:全某,女,196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白云区。
原告:奉某,男,200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教育局
奉某具有公办小学广州市白云区明德小学学籍,于2017年6月完成六年制小学学业。广州市白云区明德小学出具的学生信息证明材料中显示原告奉某存在两个学籍号分别440111005101201110027、G。因存在两个学籍号,原告全某于2017年7月26日向广州市白云区教育局进行信访,信访内容为:“1.明德小学在3月9日要求我们家长去核对孩子的学生信息,我已核对过,但为何不能把资料入电脑档案,一起去进行统筹安排入读;2.明德小学把奉某的学籍号写成学生辅号,那他原有的生源学籍去了哪儿,他的国网学籍是不是G440111005101201110027;3.班主任要我去学校提取奉某的档案自行去找学校,如果不去学校提取,后果自负,请问我不去提取档案我的后果是什么;4.明德小学把奉某的国网学籍G440111005101201110027换成G,理由是什么?”2017年8月11日,被告出具云教信字[2017]134号《受理告知单》,对原告全某反映的问题予以受理。2017年9月25日,被告作出云教信复[2017]101号《关于全某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称:“……广州市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是‘双网’系统,即广州市学籍网(市网)和全国学籍网(国网)管理系统,在广州市就读的学生,有两个学籍号:广州市学籍号和全国学籍号。经查,您小孩奉某在广州市教育综合管理系统学籍号为440111005101201110027,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系统学籍号为G。考虑您的家庭实际情况,我局石井教育指导中心已为您小孩奉某协调安排入读信孚泽德中学。”原告对上述答复不服,诉至本院。
此案经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一审作出驳回原告全某、奉某的诉讼请求的判决。
[案例分析]
一是信访答复行为是否可诉?
关于这个问题,不同的人持有不同的看法。被告认为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理由有二,一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2005]行立他字第4号),对鄂高法(2005)210号《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请示》[46]答复:(1)信访工作机构是各级政府或政府工作部门授权负责信访工作的专门机构,其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承办、协调处理、督促检查、指导信访事项等行为,对信访人不具有强制力,对信访人的实体权利不产生实质影响。信访人对信访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或者不履行《信访条例》规定的职责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二是信访制度是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相互独立,相互分离的权利救济制度。根据《信访条例》的相关规定[47],《信访条例》对不服信访答复意见提供了复查、复核等充足的救济途径,信访人穷尽救济途径或者自愿放弃救济,信访事项即告终结。因此,对于信访工作机构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不履行《信访条例》规定的职责的行为或者行政机关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合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是不能进入诉讼程序的。
法院与被告持相反观点。法院认为,被告作出的答复处理行为具有可诉性,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理由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作出对原告创设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者控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粤府[2017]4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中规定,坚持以公办学校为主安排随迁子女就学,公办学校学位不足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安排随迁子女在普惠性民办学校就读,依法保障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款规定:“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教基一厅函[2014]50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处理群众投诉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相关问题工作机制的通知》中“责任主体”规定,投诉问题只涉及一所学校的,该学校的直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为处理责任单位。因此,被告具有对辖区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及随迁子女平等受教育权的监督管理职责。本案中,原告全某向被告提出的信访申请实际包含了要求被告履行解决原告奉某学籍号不一致及统筹安排入读公办初中的法定职责,属于前述规定中被告履行职责处理范畴。因此,被告据此作出的答复处理行为,具有可诉性,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笔者赞同法院的观点,笔者认为分析行政案件的可诉性,不能因为案件涉及信访,就当然地将案件排除在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之外,而应该把握案件所涉及的权益是否在行政诉讼法所保护的范围之中。[48]有学者认为一个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主要看这个行为是否以自然人为目标而发生法律效果,其固有权利是否受到侵害,而不论该行为是在行政领域内发生,还是在行政领域外部发生。[49]此案中,原告奉某的公平的受教育权已然受到侵害,并且原告全某向被告提出的信访申请实际包含了要求被告履行解决原告奉某学籍号不一致及统筹安排入读公办初中的法定职责,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二是信访回复是否及时?
笔者赞同法院的观点,信访回复在法定期限内。之前已厘清了此案中信访答复之诉属于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之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在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没有其他规定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期限应当为两个月。本案中,原告全某于2017年7月26日向被告提出申请,被告于2017年9月25日作出回复,故未超出上述法定期限。
三是被告是否应统筹安排入读?
我国《教育法》第36条规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这一规定明确了我国公民享有平等的升学权利。作为义务教育阶段的升学权本应是每个学龄儿童应该要平等享有的基本权利,但是“对于基本权利的承认,可能只是提供了行使这些权利的一种形式,而非实际机会”[50]。在此案中,原告奉某作为一个无广州市户籍的流动儿童,原告全某认为,奉某拥有公办小学完整的六年学籍,广州市白云区教育局应该统筹安排奉某入读公办中学。但是,我国目前的现实情况是,每个地区的流动儿童统筹安排的入读公办学校的学位是不断变化的,此案中,在广州市白云区的入读公办学校的条件亦是随着社会需要不断变化的,这就意味着从公办小学进入到办公中学入读是需要一定条件和前提的,并不是一定的。
根据广州市教育局穗发(2015)11号“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指导意见”第三条第(十五)款规定,公办小学毕业的户籍生及政策性借读生在毕业学校所属区范围内升学,原告奉某不属于户籍生,也不是政策性借读生,因此奉某不符合文件规定。根据广州市教育局的入学政策[51],广州市入读公办学校分为四种情况:一是户籍生,即按地段划分有广州户籍的学生;二是非户籍生,分别是政策性照顾借读生、根据积分制入学、白云区重点企业员工子女入学三种情况。原告奉某作为流动儿童,应当根据广州市教育局发布的入学政策进行申请入学。被告广州市白云区教育局在接到原告信访后,作出主动了解奉某的基本情况,向原告讲解相关规定,告知原告对照相关政策申报相关学校,但原告执意要入读公办学校,并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符合文件规定的政策性照顾借读生范围,并且亦未向相关部门提出随迁子女积分入学等有效申请。因此,被告回复原告方将原告奉某协调至民办初中入读,并未违反上述政策文件规定,属于合法行为。
案例三:唐建根诉苏州市姑苏区教育和体育局政府信息公开案[52]
2014年11月24日,原告唐建根向被告姑苏教体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填写申请表一份,明确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为“请将金阊实验小学及留园中心小学2014级招生实施情况的有关信息(信息中应包含各校施教区范围、招生数、班级数、录取名单等,名单中应注明学生姓名、住址及该生系因户籍、房产证、实际居住地、择校、统筹安排等而录取的相关内容)依法予以公开”,所需信息的用途“政策研究、入学参考”。2014年12月2日,被告姑苏教体局根据原告唐建根的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称“2014年各校施教区范围已在小学入学报名阶段于各校门口及学校网站进行公示。苏州市教育局相关文件规定,学校事业发展规模必须与办学条件相适应,保证区域内校际生均占有教育资源的数量和质量基本均衡。随迁子女比较集中的学校,可适当扩大学校容量。姑苏区教体局下属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符合此项政策。涉及具体学校的数据,您可向相关学校查询,由学校依据信息公开相关规定处理。您申请公开的其他信息均涉及未成年人及其家庭中其他个人的隐私,因此无法满足您的诉求”。唐建根认为,该回信并非政府信息公开标准文书,其内容没有针对原告的申请作出有效答复。政府信息公开遵循“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划分制作金阊实验小学及留园中心小学的施教区范围是被告的行政职责,上述学校没有划分施教区的权力,只是依照被告提供的文件进行公示,因此各校施教区范围理应由被告予以公开。唐建根认为,昆山市教育局事实上没有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据此,向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立即向原告公开所申请的政府信息。
此案经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一审作出驳回唐建根的诉讼请求的判决。
[案例分析]
该案的案件焦点聚焦为,唐建根申请公开的信息是否属于个人隐私而依法免于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可分为政府主动公开和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公开,此案中唐建根所申请公开的信息为“施教区范围、招生数、班级数、录取名单等,名单中应注明学生姓名、住址及该生系因户籍、房产证、实际居住地、择校、统筹安排等而录取的相关内容”,即原告唐建根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并非是单一的,其中“施教区范围”是政府应该主动公开并且告知公开渠道的。施教区是指按照学校位置,在周边选取一定范围作为招生区域,其由于行政区划的调整、城市建设等原因,为了合理调配公共教育资源而由各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每年予以划分、调整。施教区范围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所以该项信息政府应该主动向社会进行公布。对于这一部分内容,我国法律不仅对政府应主动公开的信息有具体规定,对政府公开信息的方式和方法亦有相应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反映本行政机关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第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此案中,根据法庭当庭搜索和被告提供的金阊实验小学的网页截图、英文网址等证据,以及原告儿子于2014年9月至苏州市刘元中心小学入学就读的事实证明,原告已知晓“施教区范围”这一信息,被告答复“2014年各校施教区范围已在小学入学报名阶段于各校门口及学校网站进行公示”并无不妥。但是在庭审质证的过程中,法院发现原告提供的学校域名与该校真实域名不一致,原告认为其对学校域名的真实性无法判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并结合被告对原告的答复涵,可以确定被告在答复中并未明确网址,且网址变更情况在诉讼中未明示,被告这种答复行为不妥当的,需在今后工作中予以注意。
以上理清了此案在政府应主动公开的信息部分,接下来分析此案中唐建根所申请公开的信息中不符合政府主动公开的信息的特征的部分内容,如“招生数、班级数、录取名单等”到底该不该公开。此案中法院仅对被告“未征询相关人员意见”这一程序性行为判定为存在瑕疵,但是对于原告所申请的信息是否可以公开并未作出判定。理由是在原告在申请公开信息明确用途为“政策研究、入学参考”,但在诉讼中未能提供其陈诉的用途证据,从而认定其申请公开的该信息显然与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最终判决驳回原告唐建根的诉讼请求。对于这个判决结果,笔者并不赞同。
此案中唐建根所申请公开的信息中不符合政府主动公开的信息的特征的部分内容,如“招生数、班级数、录取名单等”到底该不该公开。该问题实质上涉及了保障公众知情权与保护公民隐私权两者发生冲突时的处理规则。流动儿童的入学政策是政府为解决流动儿童入学难的一项社会制度,直接涉及公共资源和公共利益。在流动儿童入学学位供需存有较大缺口的现状下,某个申请者获得入学资格,会直接减少可供应流动儿童的入学学位的数量,对在其后欲获得入学资格的流动儿童而言,意味着机会利益的减损。为发挥制度效用、依法保障公平,利害关系方的知情权与监督权应该受到充分尊重,其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请求应当得到支持。[53]因此,在公立学校的流动儿童入学学位的分配过程中,当流动儿童中成功入学者的隐私权直接与竞争权人的知情权、监督权发生冲突时,应根据比例原则,以流动儿童中成功入学者让渡部分个人信息的方式优先保护较大利益的知情权、监督权,相关政府信息的公开不应也不必以权利人的同意为前提。[54]
所以笔者认为法院应当判定,撤销被告对原告的答复,责令被告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唐建根的申请重新作出书面答复。
案例四:袁佳妹诉杭州市江干区教育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55]
原告:袁佳妹,女,2011年3月15日,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武桥镇张姚村**号,现住杭州市江干区。
被告:杭州市江干区教育局
法定代表人:徐晖,局长。
原告袁佳妹出生于2011年3月15日,户籍地址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武桥镇张姚村48号,现跟随父母居住在杭州市江干区皋塘东一区35号。2017年6月24日,原告申请就读杭州天成教育集团并填写一年级学生报名信息登记表,因未能入学就读,原告父母多次通过来电来访形式向被告杭州市江干区教育局进行咨询。原告认为依据《杭州市义务教育阶段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在杭就学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原告均以具备条件,但被告及其管辖的杭州天城教育集团却始终不能让原告报名入学。眼下已开学,原告及原告父母为此心急如焚。原告及其父母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剥夺原告受教育权利而导致原告丧失继续受教育机会,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受教育的法定权利。故袁佳妹向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安排原告尽快就近入学。
此案经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一审作出驳回袁佳妹起诉的裁定。
[案例分析]
该案的案件焦点有二,一是原告对被告(杭州市江干区教育局)的诉讼请求是否是诉讼请求程序和诉讼请求主体错误?二是被告是否不履行法定职责?
在现代法治国家,法律支配权力。我国的教育行政机关,是依法成立的代表国家行使教育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56]根据我国《教育法》等法律的规定,教育行政机关无论以何种身份参加法律关系,都是独立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57]法律行政机关对儿童受教育权保护权利来自法律规定的抽象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58]抽象教育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不特定的人或事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教育文件的行为,如教育行政立法行为等。具体教育行政行为,是指教育行政管理过程中,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人或者特定的事采取具体行政措施的行为,其行为的内容和结果将直接影响某一个人或组织的权益。抽象教育行政行为是实施具体教育行政行为的依据,该案中被告根据《杭州市义务教育阶段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在杭就学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杭州市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小学一年级入学公告》的规定,对原告作为答复,告知原告不符合随迁子女的入学条件这一行为属于具体教育行政行为。被告作为流动儿童受教育权的保护主体,其当然属于行政法调整范围内的适格主体。
受教育者与教育行政机关主体因受教育权发生争议,其法律关系可以确定为行政法律关系。[59]此案中,原告因无法入学向被告申请保障自己的受教育权这一诉请行为属于行政申请,自然属于申请程序正确。此案中,法院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60]受理该案件正表明了这一点。
对于第二个案件焦点,被告是否不履行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此案中原告是向被告打电话咨询入学情况,被告当场作出了回复,并无其他证据证明其曾经向被告提出过履职申请,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这起案件启示广大的流动儿童及其监护人,在向教育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提出申请时,应该尽量运用书面申请或者其他能够保留申请记录的申请方式,比如电子邮件申请,并应在申请中明确申请事项,为后来的维权提供事实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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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见附件1:流动儿童诉讼案件名称
[43]中国裁判文书网.万某与昆山市教育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44]昆山市政府.昆山市新市民子女公办学校积分入学办法(试行).
[45]中国裁判文书网.全某、奉某等与广州市白云区教育局教育行政管理(教育)一审行政判决书.
[46]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请示〉的答复意见》。
[47]《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48]章剑生.论信访处理行为的可复议性——基于《信访条例》有关规定所展开的解释[J].法商研究,2011,28(6):3-10.
[49]黄启桢.内部行政行为与行政诉讼[M].台北:月旦出版社,1998:59.
[50]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M].邓正来,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283.
[51]参见广州市教育局穗发(2015)11号“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指导意见”,“2017年白云区安排重点企业员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起始年级学位的工作方案”,“广州市白云区2017年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实施办法”“广州市白云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2017年招生工作意见”等。
[52]中国裁判文书网.唐建根与苏州市姑苏区教育和体育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53]人民法院政府信息公开十大案例评析(上)[N].中国工商报,2014-09-25(003).
[54]人民法院政府信息公开十大案例评析(上)[N].中国工商报,2014-09-25(003).
[55]中国裁判文书网.袁佳妹与杭州市江干区教育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56]郝淑华.教育法律实务[M].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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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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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22
由于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阶段的教育,国家和地方政府并没有制定相关立法或规章制度来保障流动儿童的学前受教育权。但是完成义务教育阶段的初中教育后,进入义务后教育阶段,流动儿童的受教育权又面临着新的问题,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平等升学考试问题。......
2023-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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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22
但是,该政策并没有对如何解决流动儿童户籍问题作出相应的规定。为保障流动儿童受教育权以及流动儿童异地升学考试的规范化,湖南省于2015年颁布了《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其主要政策措施分析如下。最后,该政策还提出各市州人民政府以及各相关部门统筹负......
2023-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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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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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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