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受教育权司法救济保障实践中,不管将受教育权视为宪法权利、教育行政法权利还是民事权利,都有采取行政诉讼救济途径的案例。”因此,当流动儿童的受教育权受到行政主体的侵害时,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运用行政诉讼这一救济途径对流动儿童的受教育权进行保障。行政机关和公立学校一旦做出任何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侵害了流动儿童的受教育权,流动儿童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07-22
现实中,在多数情况下是行政主体制定颁布的法律文件侵害了流动儿童的受教育权,行政主体制定颁布法律文件这一行为属于行政主体的抽象行政行为。例如,199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到非户籍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的,经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教育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按照居住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申请借读。”但在实际生活中,一部分民工家庭因收入较低,缴纳不了流动儿童入学所需的借读费,导致流动儿童的失学。我国宪法规定,每位公民都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这样的规定显然对流动儿童的受教育权造成了侵害。
在我国,普通的诉讼程序无法对侵犯流动儿童受教育权的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因此,建立宪法诉讼制度对于流动儿童受教育权的保护是十分必要的。首先,宪法诉讼是针对行政主体的抽象行政行为进行诉讼,是对国家机关和公民之间关系的体现。因此只有建立起宪法诉讼制度,才能追究侵害流动儿童受教育权的抽象行政行为的责任。其次,根据学者谢维雁的观点,“宪法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适用宪法解决宪法争议的诉讼活动,包括对法律法规进行违宪审查和依据宪法进行判决。”[39]受教育权是宪法规定的权利,因此关于受教育权的争议可以认定为宪法争议,可以提起宪法诉讼。
由于我国还没有建立宪法诉讼制度,在现实生活中对流动儿童受教育权的有效保障很难实现。我国宪法长期以来都是作为制定法律的依据来体现其根本法地位,宪法的宣示性得到了发挥,但是违宪行为却没有得到制裁,违宪的责任也不能进行追究。随着我国宪政制度的逐步完善,应建立更加完善的司法保障机制来追究违宪行为的责任。对于流动儿童的受教育权来说,当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无法保障该权利时,宪法诉讼就成为最后一道救济防线,来追究行政主体的违宪责任。而且宪法诉讼在流动儿童受教育权的诉讼体系中处于最高地位,对于其他救济手段能够起到监督、检验的作用,是保障流动儿童受教育权的最后一道屏障。
2001年,青岛的3名考生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虽然提起的是行政诉讼,实际上是宪法诉讼的尝试。3名考生认为教育部出台《关于2001年全国普通高校教育招生计划》这一行政行为违反了《宪法》和《教育法》的规定,侵犯了考生的平等受教育权,“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向教育部提出司法建议书,督促教育部今后避免作出类似违法行政行为。”[40]。最终最高人民法院驳回了这3名考生的起诉,使得这次宪法诉讼的尝试以失败告终。
现在,我国需建立宪法诉讼的救济机制已经成为共识。想要建立宪法诉讼制度,就应该通过借鉴国外的相关制度,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的宪法诉讼体系。“可以设想在全国人大之下设立宪法委员会,由宪法委员会进行各种具体的监督宪法实施活动。宪法委员会由全国人大组织产生,并制定专门法律详细规定其组成方式、职权范围、行使职权的方式和程序等。”[41]在不久的将来,随着宪法诉讼制度的建立,流动儿童的受教育权能够得到有效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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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受教育权司法救济保障实践中,不管将受教育权视为宪法权利、教育行政法权利还是民事权利,都有采取行政诉讼救济途径的案例。”因此,当流动儿童的受教育权受到行政主体的侵害时,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运用行政诉讼这一救济途径对流动儿童的受教育权进行保障。行政机关和公立学校一旦做出任何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侵害了流动儿童的受教育权,流动儿童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07-22
作为宪法权利的受教育权是否具有可诉性,取决于受教育权的归类以及自由权和社会权是否具有可诉性。该学说认为,公民为了立足于社会生活,为了健全人格以及自我成就的实现,必须要接受教育,因此受教育权是公民与生俱来的权利。受教育权可以从不同的维度进行划分。......
2023-07-22
诉讼,是指争议双方当事人为了解决纠纷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以解决纠纷的方式。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口头告之。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可以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以及依法不准上诉的判决,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2023-07-23
《长沙市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办法》近年来对流动儿童受教育权的行政保障分析中可以发现,政府各部门之间统筹协调和权责分配监督极不重要。在地方发布的关于流动儿童教育权保障的文件中,长沙市2004年发布并实施的《长沙市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办法》极具代表性。最重要的是,该政策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从流动儿童的受教育权利保护出发来规范相关部门的职责。......
2023-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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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23
在此社会现状下,国家开始进一步限制农民工流动务工。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开始逐渐关注流动儿童群体并颁布了一系列的政策法规来保护流动儿童的受教育权利。这一时期也允许私人开办专门招收流动儿童的“简易学校”。流动儿童也可进入这类“简易学校”就读并缴纳一定的借读费,学校为其建立临时学籍。......
2023-07-22
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不同,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应是与原告处于平等地位的公民、法人。农民工子弟学校等私立学校因某些行为违反双方签订的教育培养协议,侵犯流动儿童的受教育权,基于流动儿童与学校之间的关系为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对这类学校提起民事诉讼。因此,为了保护流动儿童的受教育权不受侵害,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采取民事诉讼的手段,向侵犯其受教育权的平等民事主体追究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
2023-07-22
(四)监督权利与义务监督权是指公民依据宪法法律规定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活动的权利。相对于国家来说,公民的基本义务就是国家的权力,国家有权要求其公民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作出一定行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我国宪法在规定公民享有各项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同时,也规定了公民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
2024-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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