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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受教育权利宪法诉讼途径详解

【摘要】:现实中,在多数情况下是行政主体制定颁布的法律文件侵害了流动儿童的受教育权,行政主体制定颁布法律文件这一行为属于行政主体的抽象行政行为。因此只有建立起宪法诉讼制度,才能追究侵害流动儿童受教育权的抽象行政行为的责任。2001年,青岛的3名考生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虽然提起的是行政诉讼,实际上是宪法诉讼的尝试。最终最高人民法院驳回了这3名考生的起诉,使得这次宪法诉讼的尝试以失败告终。

现实中,在多数情况下是行政主体制定颁布的法律文件侵害了流动儿童的受教育权,行政主体制定颁布法律文件这一行为属于行政主体的抽象行政行为。例如,199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到非户籍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的,经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教育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按照居住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申请借读。”但在实际生活中,一部分民工家庭因收入较低,缴纳不了流动儿童入学所需的借读费,导致流动儿童的失学。我国宪法规定,每位公民都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这样的规定显然对流动儿童的受教育权造成了侵害。

在我国,普通的诉讼程序无法对侵犯流动儿童受教育权的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因此,建立宪法诉讼制度对于流动儿童受教育权的保护是十分必要的。首先,宪法诉讼是针对行政主体的抽象行政行为进行诉讼,是对国家机关和公民之间关系的体现。因此只有建立起宪法诉讼制度,才能追究侵害流动儿童受教育权的抽象行政行为的责任。其次,根据学者谢维雁的观点,“宪法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适用宪法解决宪法争议的诉讼活动,包括对法律法规进行违宪审查和依据宪法进行判决。”[39]受教育权是宪法规定的权利,因此关于受教育权的争议可以认定为宪法争议,可以提起宪法诉讼。

由于我国还没有建立宪法诉讼制度,在现实生活中对流动儿童受教育权的有效保障很难实现。我国宪法长期以来都是作为制定法律的依据来体现其根本法地位,宪法的宣示性得到了发挥,但是违宪行为却没有得到制裁,违宪的责任也不能进行追究。随着我国宪政制度的逐步完善,应建立更加完善的司法保障机制来追究违宪行为的责任。对于流动儿童的受教育权来说,当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无法保障该权利时,宪法诉讼就成为最后一道救济防线,来追究行政主体的违宪责任。而且宪法诉讼在流动儿童受教育权的诉讼体系中处于最高地位,对于其他救济手段能够起到监督、检验的作用,是保障流动儿童受教育权的最后一道屏障。

2001年,青岛的3名考生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虽然提起的是行政诉讼,实际上是宪法诉讼的尝试。3名考生认为教育部出台《关于2001年全国普通高校教育招生计划》这一行政行为违反了《宪法》和《教育法》的规定,侵犯了考生的平等受教育权,“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向教育部提出司法建议书,督促教育部今后避免作出类似违法行政行为。”[40]。最终最高人民法院驳回了这3名考生的起诉,使得这次宪法诉讼的尝试以失败告终。

现在,我国需建立宪法诉讼的救济机制已经成为共识。想要建立宪法诉讼制度,就应该通过借鉴国外的相关制度,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的宪法诉讼体系。“可以设想在全国人大之下设立宪法委员会,由宪法委员会进行各种具体的监督宪法实施活动。宪法委员会由全国人大组织产生,并制定专门法律详细规定其组成方式、职权范围、行使职权的方式和程序等。”[41]在不久的将来,随着宪法诉讼制度的建立,流动儿童的受教育权能够得到有效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