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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诉性概念的理解及其在权利中的重要意义

【摘要】:根据可诉性的相关概念可知,受教育权的可诉性是指当受教育权受到侵犯时,当事人能够向法院等司法机关提起诉讼的可能性。诉权对于“可以享有的权利”来说,具有重要意义。[7]因此,诉权能够在诉讼过程中要求国家或有关单位对公民的“可以享有的权利”进行保障。

1.可诉性的概念

可诉性(又可称为可裁判性或可司法性),作为法律固有的本质属性,学者对这一概念进行了界定。《牛津法律大词典》认为,可诉性是指能够根据法律原则和方法,从法律的角度上进行考虑的特性;《布莱克法律词典》认为,可诉性是指具有将案件诉诸法院进行裁决的资格。学者谢晖认为,“法律的可诉性是指凡法律规定的内容被违反或者人们的纠纷可以在法律上找到解决根据时都可以通过诉讼机制来解决和裁判的法律的内在规定性”[2]。学者王晨光认为,“法律的可诉性是指法律作为一种规范人们外部行为的规则(从广义而言,法律规范包括规则、原则和立法意图),可以被任何人特别是公民或法人在法律规定的机构中(特别是法院和仲裁机构中)通过争议解决程序(特别是诉讼程序)加以运用的可能性”[3]。学者黄金荣认为,可诉性是指“某一事项或者规范可以被司法机关进行裁判的属性”[4]。根据可诉性的相关概念可知,受教育权的可诉性是指当受教育权受到侵犯时,当事人能够向法院等司法机关提起诉讼的可能性。

2.权利具有可诉性的意义

公民的正当权利受到侵害时,应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时诉权的重要性得到体现。学者燕小鹏认为,“诉权作为贯穿诉讼全过程并推动诉讼程序运行的基本权利,是每个主体都必不可少的,如果没有当事人行使诉权,诉讼程序就无法有效的运作,法律就会成为一纸空文,更谈不上构建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5]

在实际生活中,并非法律规定的所有权利公民都能够依法享有。因此,根据学者龚向和的观点,法律规定的权利可以分为两类:“应当享有的权利”和“可以享有的权利”[6]。诉权对于“可以享有的权利”来说,具有重要意义。学者莫继宏认为,“诉权是现代法治社会中的第一制度性的人权,只有诉权是可以要求政府承担无限的保护责任的,这种责任不仅是可能的,也是现实的。”[7]因此,诉权能够在诉讼过程中要求国家或有关单位对公民的“可以享有的权利”进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