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案例分析:地方政府的流动儿童升学考试政策

案例分析:地方政府的流动儿童升学考试政策

【摘要】:但是,该政策并没有对如何解决流动儿童户籍问题作出相应的规定。为保障流动儿童受教育权以及流动儿童异地升学考试的规范化,湖南省于2015年颁布了《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其主要政策措施分析如下。最后,该政策还提出各市州人民政府以及各相关部门统筹负

解决好流动儿童的受教育权保障问题,义务教育阶段结束之后的升学考试问题也是其中的重要问题,这里对《福建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的实施意见》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进行案例分析。

1.《福建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3年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公安厅等四部门颁布的《福建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的实施意见》从中考和高考两个层面来提出流动儿童受教育权利保障的政策要求:“各地要在现行随迁子女中考中招政策的基础上,根据城市功能定位、产业结构布局和城市资源承载能力,根据进城务工人员在当地的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和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年限,以及随迁子女在当地连续就学年限等情况,制订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的具体政策。有条件的设区市从2013年起辖区内所有高中要面向随迁子女开放招生;随迁子女集中且高中资源较为紧缺的设区市,应积极扩大高中教育资源,力争于2015年前辖区内所有高中面向随迁子女开放招生。各地随迁子女中考中招工作方案应于2013年中考报名前出台,并向社会公布。随迁子女参加高考。”“从2014年起,凡具有我省高中阶段学校学籍并有三年完整学习经历的毕业生,可在我省就地(所就学的高中阶段学校所在地)报名参加普通高考,允许参加本科、专科层次录取,并与当地考生享受同等的录取政策。”但是,该政策并没有对如何解决流动儿童户籍问题作出相应的规定。

2.《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升学考试的改革需要户籍制度的改革作为基础。为保障流动儿童受教育权以及流动儿童异地升学考试的规范化,湖南省于2015年颁布了《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其主要政策措施分析如下。

首先,湖南省人民政府制定了户籍制度改革的目标,由省公安厅牵头,省发改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协调,“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依法保障公民权利,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并且提出具体的要求:“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公安机关户口登记不再标注户口性质,不再依据户口性质统计农业人口与非农业人口,改为根据户口登记地的城乡地域属性划分统计城镇户籍人口和农村户籍人口。”其中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省统计局等相关部门的职责:“抓紧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人口统计等相关制度,完善现阶段区分城乡政策待遇适用对象的具体办法,逐步消除城乡待遇差别,确保相关政策制度平稳衔接过渡。”省公安厅、省发改委等等相关部门的职责:“在城区人口50万以下的地级市、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对于常住人口的要求,该政策也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在城区人口50万至100万的城市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在当地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在城区人口100万至300万的城市合法稳定就业达到一定年限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在当地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城区人口超过300万的城市,可以对合法稳定就业的范围、年限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范围、条件等作出较严格的规定,也可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积分落户制度。”

其次,结合湖南省本地的地域特点,该政策还重点对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作出相应的规定,并且要求省公安厅、省发改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负责管理和监督长沙、株洲、湘潭三市的迁移落户情况:“放宽长株潭三市间的迁移落户条件。大力促进长株潭城市群发展,逐步消除长沙、株洲、湘潭三市间的户籍差异。户籍在长沙、株洲、湘潭三市市辖区范围内的居民,在三市中的任一市市辖区只要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并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就可以申请迁入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的户口。”基于此,该政策根据进城务工人员的个体特殊性也作出了相应的特别规定:“对于一些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能够适应城镇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的进城务工人员,其落户问题可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等采取措施重点解决。”在居住证的领取和管理上,该政策详细规定了居住证的应用范围:“以居住证为载体,健全完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扩大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的范围,确定并公布具体服务内容。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结合随迁子女在当地连续就学年限等情况,享有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其中建立居住证以及提供居住证带来的社会福利工作由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等分别负责。并且对流动儿童的义务教育问题作出规定:“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各级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贯彻落实好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普惠性学前教育的政策以及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各层次升学考试的实施办法。”

最后,该政策还提出各市州人民政府以及各相关部门统筹负责的要求:“各市州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实施意见要求,统筹考虑,因地制宜,抓紧制订出台本市州总体安排和具体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省公安厅、省发改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省统计局、省政府法制办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抓紧制定出台本部门贯彻落实本实施意见的具体措施及配套方案,落实经费,确保户籍制度改革取得实效。”

【注释】

[1]Yaacov Iram,Mirjam Schmida.The Educa-tional System of Israel[M].Westport:Green Wood Press,1998:21-132.

[2]转引自周国华、陈宣霖.流动儿童教育政策比较研究——以印度、以色列、美国为例[J].比较教育研究,2015,37(4):39-45.

[3]杨洪.社会公正与教育公平之争——印度政府弱势群体保留政策研究[J].教育文化论坛,2017,9(1):58-63.

[4]刘筱.基于教育公平视角下的印度“种姓保留政策”探析[J].黑龙江民族丛刊,2015(3):188-192

[5]杨旻旻,连进军.印度改善弱势群体基础教育运动及问题——以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为中心[J].外国教育研究,2013,40(8):27-36.

[6]杨思帆.处境不利儿童教育补偿政策的理论基础、国际经验及本土策略——基于美国、印度两国教育政策的分析[J].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43(5):82-88.

[7]任艺.20世纪90年代以来印度女童教育政策研究[D].东北师范大学,2018.

[8]安双宏.印度教育近况[J].比较教育研究,1997(5):56-57.

[9]温辉.受教育权入宪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32.

[10]汤玉梅.美国解决流动儿童教育问题的对策研究[D].河北大学,2013.

[11]朱晓斌.流动人口子女义务教育政策的价值分析[J].教育评论,2003(2):16.

[12]刘洋.农村流动儿童、少年受教育权的制度保障[D].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14.

[13]转引自王慧、贾密.流动儿童义务教育经费制度与平等受教育权[J].华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13(4):11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