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办法》近年来对流动儿童受教育权的行政保障分析中可以发现,政府各部门之间统筹协调和权责分配监督极不重要。在地方发布的关于流动儿童教育权保障的文件中,长沙市2004年发布并实施的《长沙市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办法》极具代表性。最重要的是,该政策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从流动儿童的受教育权利保护出发来规范相关部门的职责。......
2023-07-22
解决好流动儿童的受教育权保障问题,很重要的问题是关于受教育权利的教育经费保障问题。这里以《山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作为案例进行分析。
1.《山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
首先对部门的职责作出规定:“财政部门要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的有关经费列入本地教育经费预算,切实予以保证。”其次对流动儿童义务教育经费的筹措作出规定:“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流入地政府筹措解决。流入、流出地各有关部门不得借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办理转学手续、入学手续、学籍档案管理之名,收取任何费用。义务教育保学金制度要涵盖家庭困难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城市学校要在助学金发放、杂费减免及提供免费教科书等方面向家庭困难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倾斜。积极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捐款、捐物,资助家庭困难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同时,对流动儿童教育收费的规范和监督作出规定:“对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收费要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同时要根据农民工流动性较大的实际,实行一学期收取一次的办法,严禁跨学期、跨年度收费。”该政策不仅仅在收费和教育经费的筹措上作出具体的规定,而且对办学单位招收流动儿童方面也给予了政策上的优惠,该政策规定:“加大对以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为主的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扶持和管理。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将以招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为主的学校纳入民办教育管理范畴,在确保师资、安全、卫生等方面要求不降低的情况下,设立条件可酌情放宽。要加强对这类学校的教育督导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应政策,支持各类以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为主学校的改革和发展。”
2.《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要求:“建立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经费筹措保障机制,切实减轻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教育费用负担。各公办中小学要认真贯彻行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共同制定的公办中小学收费标准,实行学期收费制。对于暂时不能交齐有关学习费用和有特殊困难的农民工家庭,各中小学可根据其家庭实际情况,制定分期收取费用的办法,通过设立助学金、减免费用、免费提供教科书等方式解决其子女就学问题。各校将减免费用的学生名单及学生家庭情况在校内公示三天,无异议后统一上报市、县(区)教育局,并由市、县(区)教育局函告所属的市、县(区)财政局,由市、县(区)财政局补足减免费用。市、县(区)财政局要对接收农民工子女就学的学校给予核拨教育事业费。城市教育费附加中安排一部分经费,用于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积极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捐款、捐物,资助家庭困难的农民工子女就学。”同时,对于流动儿童的入学学校,该政策规定:“鼓励民间投资者兴办农民工子弟学校。对这类学校可以最优惠的方式按城市规划布局和标准提供办学用地,免收建设配套费等有关地方性规费。鼓励民办学校积极招收农民工子女入学就读。”该政策通过减免和优惠农民工子弟学校的建设费用以及地方性规费来鼓励民办学校招收流动儿童入学,间接保障了流动儿童的受教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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