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流动儿童受教育权利保障:各部门统筹协调案例分析

流动儿童受教育权利保障:各部门统筹协调案例分析

【摘要】:《长沙市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办法》近年来对流动儿童受教育权的行政保障分析中可以发现,政府各部门之间统筹协调和权责分配监督极不重要。在地方发布的关于流动儿童教育权保障的文件中,长沙市2004年发布并实施的《长沙市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办法》极具代表性。最重要的是,该政策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从流动儿童的受教育权利保护出发来规范相关部门的职责。

《长沙市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办法》

近年来对流动儿童受教育权的行政保障分析中可以发现,政府各部门之间统筹协调和权责分配监督极不重要。在地方发布的关于流动儿童教育权保障的文件中,长沙市2004年发布并实施的《长沙市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办法》极具代表性。

该政策首先从总体上对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做了明确而清晰的划定,该政策规定:“教育行政部门要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纳入当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工作范畴和重要工作内容,指导和督促中小学认真做好接收就学和教育教学工作。公安部门要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供进城务工就业农民适龄子女的有关情况。发展计划部门要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城市社会事业发展计划,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学校建设列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财政部门要安排必要的保障经费。要按新增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入学的生源人数拨付生均公用经费。机构编制部门要根据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数量,按编制标准规定核定接收学校的教职工编制。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对《禁止使用童工规定》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使用童工行为。价格主管部门要与教育行政部门等制订有关收费标准,并检查学校收费情况。街道办事处及居委会负责动员、组织、督促本社区进城务工就业农民依法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对未按规定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父母或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尽快送子女入学。”在具体的实施措施方面,该政策也对相关部门作出了具体的要求,比如,该政策第七条对于教育行政部门在处理时间上做了详细的规定:“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要求在流入地就学,其父母或监护人在流入地要有稳定的务工单位和稳定的住所,并由其父母和监护人持户籍所在地户籍证明、身份证、从业证明、在流入地的暂住证、房屋证或租房备案登记资料及学生原就读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向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凡符合条件的,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在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统筹安排相对就近入学,原则上不得跨区就读,由教育行政部门实行学籍单列管理。”该政策第九条要求建立流动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经费筹措保障机制:“流入地政府财政部门要对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较多的学校(含民办学校)给予适当补助。”该政策第十条规定要减轻流动儿童教育费用负担,在教育收费的监管方面明确了相关部门职责:“对违规收费的学校,价格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予以查处。”该政策第十一条规定对进城务工就业农民流出地政府的职责划分作出了规定:“进城务工就业农民流出地政府要积极配合流入地政府做好外出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工作。流出地政府要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做好各项服务工作,禁止在办理转学手续时向学生收取费用。建立并妥善管理好外出学生的学籍档案。在进城务工就业农民比较集中的地区,流出地政府要派出有关人员了解情况,配合流入地加强管理。外出务工就业农民子女返回原籍就学,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并督促学校在5个工作日之内办理学生入学等有关手续,禁止收取任何费用。”对于以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为主的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扶持和管理方面也考虑了就读流动儿童的受教育权利保障问题并且作出了规定:“教育行政部门撤销不合格学校时,应当将该学校的学生就近妥善安置在其他学校就读,保证其学业不受影响。各级政府特别是教育行政部门要对这类学校给予关心和帮助,在办学场地、办学经费、师资培训、教育教学等方面予以支持和指导;对办学成绩显著的要予以表彰。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对学校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

长沙市在2004年发布并实施的《长沙市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办法》不仅从总体上对各部门的职责作了总的概括,而且就具体的实施措施分别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这样既有利于总体协调合作,又有利于各部门有效地实施,具有可操作性。最重要的是,该政策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从流动儿童的受教育权利保护出发来规范相关部门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