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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美国、以色列和印度的流动儿童教育权利政策

【摘要】:“同为美国公民”的思想奠定了美国保障流动儿童受教育权利的基础。以色列的流动儿童受教育权利政策实施建立在同为犹太族的思想之下,以色列作为一个建国较晚的国家,其建国的本意和宗旨是为犹太族构建一个新的家园。这是其流动儿童受教育权制定的思想基础。印度在保证流动儿童受教育权上推行中央和地方相衔接、正规教育和非正规教育并行的教育政策。

1.思想文化传统方面

从思想文化传统来看,美国的政策法律法规建立在公民思想和法治思想之上。美国作为一个多民族的世界超级大国,民主、平等的法治社会更加受到国民的欢迎。美国的国民是由许多不同国家迁移而来,并没有共同的历史和文化底蕴,更谈不上共同的思想基础。在这样的国情下,美国的国民重新建立了他们特有的文化。许多来到美国的移民在本质上与现今的流动人口是相同的,他们要求重视人权,渴望平等。美国人民的公民思想和人权法治精神深深地镌刻在他们的心中。在这样的历史基础之下,也促成美国颁布了一个又一个具有浓重的公民与法治精神的政策法案。“同为美国公民”的思想奠定了美国保障流动儿童受教育权利的基础。

以色列的流动儿童受教育权利政策实施建立在同为犹太族的思想之下,以色列作为一个建国较晚的国家,其建国的本意和宗旨是为犹太族构建一个新的家园。这一宗旨吸引了世界各地的犹太血统的族人加入以色列国籍,但来自世界各地的犹太族已经形成了各自不同的文化和生活习惯。以色列政府为了解决各地族人流入所带来的社会问题,分别提出了“熔炉政策”“社会融入政策”“多元文化政策”。这些政策的提出是为了解决迁徙人口的融入问题,尊重文化差异,消除歧视和不平等,促使来自不同地区的族人走向融合和共生,实现受教育权和其他权利的保障。

印度拥有“人人平等”的思想文化传统。这是其流动儿童受教育权制定的思想基础。印度是佛教的发源地,因而也是一个宗教国家。印度是四大文明古国之一,这一特点使得印度的历史源远流长,但与此同时,在其发展的漫长过程中,婆罗门教逐渐取代了佛教的主导地位,并进一步发展形成印度教。印度教与佛教的教义相反,它建立了森严的等级制度,在这一等级制度中,婆罗门处于金字塔的顶端,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这一制度成了印度在此后发展历程中社会不平等的根源。不平等的种姓制度让表列种姓和表列部落儿童成了社会的底层,不仅是受教育的权利,作为普通人的人权都难以保障。他们生来就被打上了“贱民”的烙印。但随着社会的进步,印度逐渐挣脱了印度教对于国民等级划分的影响。在1950年印度政府颁布了《印度宪法》,该宪法明确规定,要求废除原有的不可接触制度。印度政府在制定有关于流动儿童受教育政策上,不仅遵循人人平等自由和机会均等的原则,更加强调和关注对于流动儿童和弱势群体的差异补偿。给予流动儿童、贫困儿童等弱势群体以更多的社会关注和帮扶,力求每一位儿童都能够受到有质量、平等的教育。

2.运行机制方面

从运行机制来看,美国是建立在联邦政府、州政府和学区相结合的教育管理生态系统运行机制之下的。美国独立后,各州开始削减学区的职能和权限,如削弱学区委员会选派教师、确定各科课本或制定教学纲领的职权;取消学区委员会考试和检定教师的职权等。同时合并学区,建立了州集权的教育领导体制,整个联邦的教育领导体现为分权制。[9]联邦政府是该生态系统的统领层,通过立法来保障该系统的运行。在系统的运行中,各地方根据自身情况来执行中央的政策。各级政府和部门也承担着执行、协调和监督的作用。由于政策的下发与实行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差距,美国通过流动儿童办公室(通过资金和教育项目来控制各州的教育项目,为流动儿童教育提供帮助)、流动教育支持协调中心(帮助协调和支持各州教育机构的在解决流动儿童教育上面临的问题)、流动教育全国热线(帮助流动家庭了解流动教育项目及其他相关项目)、流动教育综合评估系统(对流动儿童的需求进行评估和了解)来构建地方和中央政策相互衔接的完备系统。[10]美国通过这样一个层层相扣、互相牵制的教育系统建立了一个完备而又灵活的受教育权保护体制,体现了美国自由、民主、法治的原则,同时也为流动儿童受教育权的实现提供了运行保障。

印度在保证流动儿童受教育权上推行中央和地方相衔接、正规教育和非正规教育并行的教育政策。中央具有教育立法的权利,而地方对于中央颁布的法案和条例需要根据本地区的情况进行灵活地运用。与此同时,中央政府对于地方也有着监督和督导的作用。总体来说,地方政府主要负责基础教育的落实,而中央政府主要负责高等教育,这些是印度正规教育的运行管理机制。在印度的国情下,流动儿童受非正规教育是实现流动儿童受教育权的一个重要的途径。印度政府十分重视和支持非正规教育的发展。鼓励民间创办学校,印度中央政府给予其绝对的政策和财政支持。但同时,非正规教育学校也享有充分的自主权,这并不意味着它们和正规教育割裂开来,相反二者是相辅相成、共同推进印度教育管理系统的完善和运行的。

以色列教育事业的蓬勃发展离不开其政府重视教育的政策,并与其教育兴国的理念息息相关。以色列加强教育立法,并且不断地对现有的法律进行修改和完善。以色列1949年制定的《义务教育法》赋予所有家长和学生在教育系统中的“派别”学校系统之间进行自由选择的权利。1953年以色列又废除了教育系统中的“派别”学校系统,与此同时,增强中央政府管理教育的权力,规定中央和地方共同承担教育责任,共同负责教师的进修和培训,对地方的学校进行监督管理,以保障所有人都能接受义务教育。不仅如此,考虑到以色列本国多元文化共存的国情,政府也将文化融合作为重要政策之一,这些政策为流动儿童融入社会进而实现受教育权的保障起到不可或缺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