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为美国公民”的思想奠定了美国保障流动儿童受教育权利的基础。以色列的流动儿童受教育权利政策实施建立在同为犹太族的思想之下,以色列作为一个建国较晚的国家,其建国的本意和宗旨是为犹太族构建一个新的家园。这是其流动儿童受教育权制定的思想基础。印度在保证流动儿童受教育权上推行中央和地方相衔接、正规教育和非正规教育并行的教育政策。......
2023-07-22
在经济发展极度不平衡的国情下,印度国内的流动人口十分普遍,这些群体的社会地位低下,并且由于贫困和频频的流动,这也使他们的子女受教育权无法得到保障,这些儿童存在着低入学率和高辍学率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印度政府立足于本国的国情,秉持着推进社会公平和教育平等的观念,采取了一系列的法律和政策措施。1950年印度颁布了《印度宪法》规定所有印度国民享有自由迁徙等平等的法律地位,并且规定为14岁及以下的适龄儿童提供义务教育。1966年,印度政府充分考虑到国家的经济和教育状况,提出了“十·二·三”学制。1986年印度颁布的《国家教育政策》,标志着印度开启了普及义务教育的序幕。1992年《国家教育政策》修正案将将解决辍学率和确保保留率作为普及义务教育的最为重要任务。同年颁布的《行动计划》进一步要求普及义务教育并重点保障弱势群体的受教育权利。在1994到2009的十三年间,印度制定了“县域初等教育计划”“初等教育普及计划”“中等教育普及计划”等一系列的教育政策法规,这些政策推动了印度义务教育的进一步普及,大幅度地减少了辍学率,保障了教育质量和教育公平。
在印度,流浪儿童主要包括表列种姓和表列部落儿童、女童以及贫困儿童,这些流浪儿童作为印度社会中弱势群体的一部分,是印度促进教育公平的主要政策对象。表列种姓和表列部落的人口占印度总人口的四分之一,他们在印度居于社会的底层,也是政府重点保护和扶助的主要对象。为提高弱势群体的社会地位,印度政府实施了“保留政策”,这一政策在英国统治印度时期就开始实行,被称之为全世界福利范围最广泛的政策。此外,印度政府还制定专门的法律来保护“贱民”和部落民,并且取消了不可接触制度,从而保障“贱民”和部落民的各种合法权利。[3]“保留政策”至今仍旧存在于印度的教育制度当中。在这些立法和政策的保护之下,印度政府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一些“贱民”子女的受教育困境,但问题是他们仍然无法充分享受平等的受教育权利,而且关于这些“贱民”和部落民的受教育权利保护的政策制度并没有纳入国家体制之中。针对印度这一现实的教育问题,政府不仅在宪法中废除了不可接触制度的相关规定,在1951年的《宪法修正案》中继续规定:“保证所有公民享有同等权利,且要求各邦制定特殊条款,以帮助处于劣势地位的种姓成员从社会及教育上进行改变,及早融入印度主流社会。”[4]1986年印度出台的《国家教育政策》要求“印度当前要通过满足那些长期受到不公正待遇的弱势群体的特殊需求来消除印度国民之间的教育差距,从而实现国民的教育机会平等。”在1992年印度政府出台的《行动纲领》中又明确提出:“人人有受教育的权利,同时对表列种姓、表列部落以及其他落后阶层的基础教育规划做了具体说明。”[5]在2010年正式生效的《儿童免费义务教育权利法》中依然“强制印度所有公立和私立学校将学生总数25%的名额留给弱势群体儿童”[6],在这些政策的统领之下,印度还出台了一系列具体的针对表列种姓和表列部落的具体计划和措施,如大中学为该群体保留一定名额的名额保留计划、义务教育制度、一系列的奖学金制度以及开设针对该群体的组织和委员会,这些具体计划和措施保证和促进表列群体教育的发展。
印度社会存在着重男轻女的现象和问题,所有印度女性的受教育权利也理所应当地被轻视,女童群体的受教育问题也就成为一个重要问题。为此,印度政府积极主动地解决这一问题,1947年后,印度政府采取系列措施设立专门的女子学校、女子助学金或非正规教育点等,来不断鼓励和支持女童入学。1959年,印度为促进男女教育的均衡发展,建立了国家女性教育委员会。1971年,印度成立了女性地位委员会,并于1985年成立了妇女儿童发展部。这些机构的建立与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印度女童的受教育权的保障,为印度进一步实现教育公平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印度政府颁布的《1990年全国妇女委员会法案》和1992年《行动计划》,同样提到了女性教育的重要性,将女性教育作为改变女性命运的重要手段之一,并指出应当在目标期限内为她们服务,保证提升女性的文化层次和社会地位。2001年,印度政府颁布了《全国赋予妇女权力政策》,该政策规定:“要保障妇女平等地接受教育,采取特别措施消除一切歧视,普及教育,消除文盲,创造一个不存在性别歧视的教育体系,扩大女童入学率、保留率和教育质量。”[7]在2001年以来,印度还出台了将女性作为教育政策重点之一的SSA计划(Sarva Shikasha Abhiyan,简称SSA),为了保证该计划的实行,也陆续出台了国家女童基础教育计划和喀斯特尔巴甘地计划,投入了大量的资金以保障居无定所以及未完成基础教育女童的受教育权利。
伴随着贫困问题的愈演愈烈,贫困人口的儿童教育问题成了印度的主要社会问题之一。印度极高的城市和农村贫困率意味着贫困人口的后代将无法实现正常的学校生活。他们连自己和子女的温饱都无法保证,更不论为子女提供受教育机会。这种情况催生了童工这一特殊的劳动力。尽管政府命令禁止使用童工,但贫穷的生活现实促使这些贫苦人民铤而走险,将自己的孩子送入工厂。在这样的现实条件之下,农村儿童的入学率比城市的儿童更低,许多农村的儿童甚至没有接受过教育。与此同时,城乡教育资源不均衡也是实现儿童受教育权发展的巨大问题,为解决这一问题,印度于1987年开始实施“操作黑板方案”,这一方案力求每个正规小学的资源配置和师资政策都得到保证。在地区的受教育权分配问题上,印度提出县初等教育计划,保证各个地区因地制宜,在印度政府的教育纲领指导之下灵活采取教育行动。针对贫困的县和地区,通过正式和非正式手段相结合的方式来解决教育资源缺乏的问题,并对不同类型的地区采取不同的教育政策,以保证适合本地的发展以及发展的积极性。《国家教育政策》指出,“制定并实施一个全面而系统的非正规教育计划来解决居住地附近没有学校的儿童、童工和女童的就学问题,非正规教育的内容应该与国家根本课程框架相吻合。利用非正规教育作为面向普通学校的过渡手段,有机会的话,帮助接受非正规教育的学生逐渐转入正规学校”。印度政府还于1979—1980年度开始实行“非正规教育计划”,“旨在使6—14岁的没有上过学的儿童能够接受基础教育。”[8]政府将正规的教育资源与非正规的教育资源结合来应对印度现有的教育问题,以期望实现普及的基础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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