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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中小学教育法案对流动儿童受教育权的保障和完善历程

【摘要】:1965年,美国通过了《中小学教育法案》,该法案关注贫困儿童的受教育权。1966年,美国进一步提出了《中小学教育法案》的修正案,该修正案中增加了“流动儿童计划”,并将受教育权的保障范围和保障政策细化,使其能够惠及流动儿童。而这一新条例的提出不仅使得美国政府对流动儿童的受教育权问题重视起来,而且成为流动儿童受教育权实现的重要保障之一。1988年美国发布了“学校促进法案”,该法案进一步具体完善了流动儿童的受教育权问题。

美国具有浓厚的民主历史和较为完整的法律体系,这为美国流动儿童受教育权利的快速发展打下了坚实的社会基础。虽然美国在早期的宪法以及1787年的宪法中都没有明确规定受教育权的保障,但这时美国法案基本上明确了对“人生而平等”的规定,后来随着美国其他一些法案的制定,为流动儿童受教育权利的保障营造了肥沃的土壤。总的来说,美国的流动儿童受教育权保护的机制主要由两方面组成,具体如下:

一方面,美国拥有较为健全的法律环境,从《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到美国联邦《宪法》《权利法案》《中小学教育法案》等国家层面的法律,以及各州的宪法、教育法律法规、各学区的规章制度,都在法律层面保障着流动儿童的权益。在20世纪60年代,针对流动儿童受教育的政策计划开始出现。1965年,美国通过了《中小学教育法案》,该法案关注贫困儿童的受教育权。1966年,美国进一步提出了《中小学教育法案》的修正案,该修正案中增加了“流动儿童计划”,并将受教育权的保障范围和保障政策细化,使其能够惠及流动儿童。而这一新条例的提出不仅使得美国政府对流动儿童的受教育权问题重视起来,而且成为流动儿童受教育权实现的重要保障之一。在美国最为著名的解决“流动儿童”教育问题的则是“迁移者教育计划”,该计划在1966年正式启动,它主要确保跨州和跨地区的流动儿童能与本地的学生享有同样的待遇并帮助其克服语言障碍、确保流动儿童接受的是正规的学校教育、确保流动儿童享有优质的教育、确保流动儿童享有健全的医疗保障,力图保障流动儿童的平等受教育权。美国在1966年重新修订了《初中等教育法》,这一法案对于流动儿童来说是一个立法层面上的保护。1988年美国发布了“学校促进法案”,该法案进一步具体完善了流动儿童的受教育权问题。同年美国通过了《学校促进法》,对“流动教育项目”中流动儿童的相关规定进行了修改,并将流动儿童的限制年龄从5—17岁扩大到3—21岁。1994年美国开始关注流动儿童中无家可归的儿童群体,并且提出了《麦肯锡-闻铎无家可归人员救助法》,这一法案对流动儿童入学将会产生的各个问题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使得流动儿童受教育权保障中可能会出现的具体问题也有了解决的参照。2002年1月,美国出台了《不让一个孩子掉队法案》,该法案进一步解决贫困家庭和流动儿童的受教育权问题,也为全国范围内的教育公平的实现打下基础。

另一方面,联邦政府也制定并实施了流动儿童教育计划、高中同等学力计划、州际州内流动教育协调计划等来统领全局,各州在实施过程中根据存在的问题制定相应的计划,例如加州建立的多元文化多语种老师储备中心、伊利诺伊州的新人计划等,都具有各州的形势特征。具体到各个学区来看,从入学到教学,再到家校联系,都有相应的政策。比如在入学政策上,夏洛特学区采取“竞赛择校法”,在课堂教学方式上,田纳西州有部分学区采用缩小班额法。这一系列的行动为法律法规政策的顺利实施提供了可能,也体现了因地制宜的教育改革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