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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流动億童教育权利保障的执法问题

【摘要】:作为弱势群体的一部分,流动儿童的受教育权被侵害,如教育补贴被挪为他用,无法正常参加升学考试等现象屡见不鲜。除了学校、家庭和社会这三方面的原因,各级地方政府对流动儿童受教育权的执法保护力度不够,恰恰是造成流动儿童受教育权被侵犯的主要原因,严重地损害了广大流动儿童的合法权益,影响了他们平等受教育权的享有。

作为弱势群体的一部分,流动儿童的受教育权被侵害,如教育补贴被挪为他用,无法正常参加升学考试等现象屡见不鲜。除了学校、家庭和社会这三方面的原因,各级地方政府对流动儿童受教育权的执法保护力度不够,恰恰是造成流动儿童受教育权被侵犯的主要原因,严重地损害了广大流动儿童的合法权益,影响了他们平等受教育权的享有。

1.对民办农民工子弟学校的监督管理不力

流动儿童大量涌入城市,城市公共教育供给不足,容纳能力有限,所以民办农民工子弟学校日渐兴起,成为城市教育发展中不可忽视的一股力量。在解决流动儿童上学难问题上,民办农民工子弟学校发挥很大的作用,接纳了大多数的流动儿童入学,给他们提供了接受义务教育的机会。但是,“地方政府对民办农民工子弟学校的监督管理存在漏洞,执法力度不够。一些流入地政府不仅对当地民办教育的发展缺乏应有的规划与规范,而且也未把民办学校纳入正常管理轨道之内加以监督与管理。”[15]

一方面,我国流动儿童家庭大部分居住于城市的郊区,家庭经济条件较差,支付不起高昂的借读费。为了方便入学,流动儿童一般都会选择到附近的民办农民工子弟学校接受义务教育。但是这类学校基本由私人出资建立,得不到政府的认可和财政支持,教育经费较为紧张,教育设备简陋不堪,师资水平参差不齐,部分教师没有教师资格证也未经过适当地培训就上岗,导致学校无法为流动儿童提供良好的受教育环境

为了逃避政府的监管,许多民办打工子弟学校甚至不通过政府审批,不走正常的办学程序,私自建校并招收学生。这些学校不仅没有合理的办学资格,且毫无办学经验、办学条件简陋、学校管理水平极差、课程设置不合理,教学目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要求,教育质量存在较大的隐患。一些地方政府忽视了民办学校中的这一现象,行政执法不力,没有严格管理这类学校,未关注到农民工子弟学校的办学质量和教学条件,没有切实地保障流动儿童的平等受教育权,造成了流动儿童在义务教育过程中遭受不公平待遇。

另一方面,政府对民办农民工子弟学校未进行适当的政策扶持,在流动儿童受教育问题上片面地理解了“以流入地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两入为主”政策,把政策执行的重心放在了公办学校上,忽视了民办农民工子弟学校的办学困难问题。现实中,一些地方政府未考虑到这类学校的特殊情况,不仅在各种办学审批程序上为民办农民工子弟学校设限、规定较高的审批标准,而且在教育发展和城市规划方面未将其纳入考量范围之内,将其排除于正常教育体系之外。

2.对流动儿童受教育权的责任落实不到位

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国务院和教育部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法规以保障流动儿童的平等受教育权。如2001年《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明确提出“两个为主”原则,即“要重视解决流动儿童少年接受义教育问题,以流入地区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采取多种形式,依法保障流动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根据“两个为主”政策精神,农民工子女教育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但是,要真正做好农民工子女教育工作,离不开流出地政府的管理和配合。目前对流出地政府责任的规定不明确、不具体,尤其是对流出农民工子女的控制和统计、回流农民工子女的统计及其信息的及时传达等工作不到位,给流入地政府的管理工作带来了不少困难。[16]因而流入地政府在具体执行这些政策法规时,缺乏灵活性和前瞻性,缺乏与流动儿童群体的沟通对话,对流动儿童的受教育问题无从下手以至于采取漠视、放任不管的态度。

虽然,为了实现流动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国务院出台的政策中已明确规定了流入地政府对流动儿童的义务教育负有主要责任。但是,一些流动儿童流入地政府在行政执法方面没有一视同仁,对流动儿童群体仍然抱有偏见,未对该弱势类群体进行应有的特殊关照和政策倾斜性保护,对流动儿童受教育权的保障未做到相应的公平。

基于学校设置规划成本及优质教育资源不足等现实情况的考虑,许多流入地政府奉行地方保护主义原则对公办学校进行各种政策性倾斜,或将优质教育资源向地方重点学校聚集。在教育经费划拨方面,未建立应有的流动儿童教育经费保障机制,频繁以财政压力过大,难以支付承担额外的教育支出为由,拒绝向接收流动儿童的民办农民工子弟学校拨发一定的教育经费,导致流动儿童受教育条件较差,教育质量较低,与城市学生有较大差距。

除此之外,虽然地方法规明文规定流动儿童可在流入地全日制公办小学通过借读的方式接受义务教育,且要求公办学校免除流动儿童的学费、借读费。表面上,看似保障了流动儿童的平等受教育权。但是,实际上地方政府并没有履行相应的职责。对于许多公办学校向流动儿童收取高额的借读费用、赞助费用等违规行为没有进行及时制止与处分,导致流动儿童家庭因无法支付公办学校昂贵的教育费用,转而选择教育条件较差的民办农民工子弟学校就读。这样一来,流动儿童的就学问题并没有得到实际的解决,流动儿童教育平等权的执法保障存在一定程度上的缺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