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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古代功利主义思想的实践及反思

【摘要】:在边沁看来,幸福是功利主义的一种基本特性,在《政府片论》中,边沁对布莱克斯的法律的分类做出了评价,并在文中指出,法律的自然分类过程中应该首先抓住以幸福为导向的特性,这也是一种功利。因为功利主义的相关观点强调以实现个人的最大幸福为重要目的。功利主义者也告诉了我们一些计算幸福的方法。

一、以实现最大多数人的幸福为目的

(一)功利主义以幸福为目的的内涵

1.功利主义的幸福内涵

对于幸福是什么?这一话题很多人都会思考,却常常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答案,关于幸福的内涵,从功利主义的角度很多学者给予了我们一个回答。

(1)幸福—道德的基本标准

以边沁为首的英国古典功利主义哲学家将幸福认为是道德的最基本的标准。而人们的一切行为就是为了要达到幸福,并为大多数人谋幸福。且其认为个人以此为最高准则,并以此为基础来进行自己追求个人利益的行为,并对个人幸福与社会幸福的关系进行良好的协调、最终达到利益最大化、幸福最大化的终极目标。在边沁看来,幸福是功利主义的一种基本特性,在《政府片论》中,边沁对布莱克斯的法律的分类做出了评价,并在文中指出,法律的自然分类过程中应该首先抓住以幸福为导向的特性,这也是一种功利。相反的,如果在法律的分类过程中背离了以大多数人为幸福的最终目的,也将具有较坏的影响。事实上,功利主义本就是一种追求幸福的理论,为了更为明确地将功利主义的原则与幸福的关系表达出来,在1822年的第二次《导论》出版之时,边沁专门丰富了功利主义的内涵,即认为现今的功利主义的内涵具有鲜明的特性,不如将苦与乐的内涵用“幸福”与“福利”来代替。虽然功利一词不能像享乐与幸福一样能够更为直接和清晰地表达出痛苦与快乐的相关概念,且其也无法更好地引导我们去思考将受到影响的利益项目,但是功利与幸福之间仍旧是存在着密切联系的。因为功利主义的相关观点强调以实现个人的最大幸福为重要目的。

(2)幸福的内涵—获得快乐

“之所以研究道德与政治,最终的目的在于获得幸福与快乐”。一般来说痛苦与快乐是人类行为动机的一切开始,从根本上来说,个人的行为是受苦与乐的制约和影响的。因为人类在做事和活动的时候,最重要的一个生存原则就是趋利避害。避免痛苦,获得快乐,这也是人类行为的最深层次的动机与最终的目的和归宿。“没有一种想法或者感觉是不伴随痛苦与快乐而行的,因而,在我们的很多愿望之下都是有一定的满足或厌恶情绪的。”以此为基础,边沁在《道德与立法与原理导论》一书中的开头指出:“大自然将人类置于痛苦与快乐的主宰之下,只有以它们为基准,我们才能知道要干什么以及应该干什么。所谓的是是非非、因果关系等等都由其所决定,凡是我们的一言一行所思所想都受到它们的支配,我们能够做的就是不断努力,从而试图摆脱其被支配的地位。”在我们的社会体系之下,苦与乐往往容易和善与恶相混淆,从而成为其代名词,善并不是快乐,而是取得快乐的手段,快乐是具体的、实质性的,是“绝对的善”。相对应地,恶既包括了痛苦也包含了造成痛苦的各种方式与手段,痛苦是一种绝对性的恶。事实上,从功利主义的角度来看,其认为善就是能够基本满足人们对快乐的追求的各种行为和手段,与之相反的就是恶。虽然这一观点,对宗教禁欲主义中对人追求幸福的压抑给予了否定,基本上推翻了中世纪时期备受推崇的禁欲主义。但是从这一观点也能够看出来,功利主义主张将幸福与快乐联系在一起相提并论,并倾向于认为所谓的“功利”即是给予利益共同体或者相关者带来一定的好处或者实惠的,不利于给利益相关者遭遇痛苦、损害或者不幸的,对于功利主义的最终目的是快乐与幸福给予了一定的肯定。从这些思想家的观点中可以看出,大多数的功利主义思想家都认为功利就等于快乐,是一种对痛苦的避免。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也能够看到,一些有用东西并不一定是与赏心悦目以及能够起到装饰作用的东西相对立的,相反,二者是一种包含关系,正如“功利”与“快乐”与“幸福”一样。

2.功利主义对幸福的评价

从本质上来说,幸福是增加快乐,减少痛苦。那么具体要通过何种方式来判定某一状态或者某一行为为“幸福”呢?主要包括两种评价机制,一种为效果评价,一种为动机评价。一般来说,我们所说的动机主要是指个体为了达到一定的效果或者目的,而主观产生的一种愿望或想法。效果则是指的个体的实际行为最终给自身、给他人以及给社会所带来的影响与后果。在道德评价体系当中,效果与动机是非常重要的,对于评价个体的道德情况,不仅要评估个人实施行为的最初动机,更重要的还在于考察并评估个体行为将会带来的社会效应。将动机与效果二者结合在一起,才能更为全面和客观地评价一个人是否幸福。

在边沁看来,人的一切行为最初起源于其趋乐避苦的天性倾向。人的行为会受到苦乐的支配。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常说的所谓善恶,其动机是中性的,不确定的,因此根据动机来评判善恶的行为是不靠谱的,无论动机好坏,其最终也将在效果中体现出来。因而,从这一方面来说,只有最终的效果,只有能否增加快乐,减少痛苦才能直接影响并决定一个人善恶。且边沁主张,既然人都是趋乐避苦的,那么人的大多行为都应该尽量趋向于大部分人(即利益相关者)的幸福。因而也可以看出,在边沁的观点之中,凡是符合功利主义原则即追求大部分人幸福的行为都是对的,是个体应该去做的,反之则是错的,是个体不应该去做的。

但是要真正更为客观地评定一个人的幸福,首要的还是要看,其行动是否带来了应有的效果,即是否给利益共同体及相关者们带来了福利与快乐。

3.功利主义的幸福计算

既然,在上文中,我们已经了解到功利主义下的幸福的实质性意义与趋乐避害,那么功利主义者们如何来判定行为的幸福程度呢,他们怎样知道个体的幸福是多少呢?而种类不同的幸福对于不同的个体来说有何区别呢?功利主义者也告诉了我们一些计算幸福的方法。

(1)“量”上的快乐和痛苦

边沁主要从立法的视角来估算快乐与痛苦的值,他的观点认为,国家立法者立法的最终目的在于趋乐避害,如果无法了解快乐和痛苦的确定值,功利主义的相关原理则是难以起到实际作用的,因而,边沁提出了估算快乐与痛苦值的方法。但是其估算程序中存在一个明显的不足,在于其忽视了对快乐与痛苦的质方面的估算,因而具有片面性。首先,对于快乐的“量”的计算方面,边沁认为,幸福是快乐的最终归宿,功利原理要求国家一切的政治制度与法律以实现最广大人民的幸福为目的。因而,边沁推崇要将功利原理具体化,对快乐与痛苦值进行准确计算。对于一个单独的人来说,边沁认为,一项快乐或者幸福的值的大小,与快乐的持续时间长短以及快乐的强度等有着密切的关系,同时与快乐或痛苦在时间发生上的远近以及快乐的明确性有着一定的联系。边沁认为这几种情况也是估计快乐与痛苦的时候需要着重考虑的。此外,为了评估个体的行为究竟给人们创造了多少快乐与痛苦的时候,还需要考虑这种行为造成的快乐与痛苦的纯度与丰度。所谓的丰度指的是与一个人产生快乐和痛苦之时所伴随的相似的感觉。比如,一般来说,当我们快乐的时候,所带来的感觉也是快乐的。与之相反的,则是痛苦的。所谓的纯度则是指,在快乐的时候所带来的与之相反的感觉,比如随着快乐而来的是痛苦。这两种情况只需要在测量这一行动和事件是能够带来快乐和痛苦的感觉的时候需要加以思考的。边沁将此才称之为是“道德和立法的重要基石”。

而对于一些人或者一群人的苦乐值的测量,除了要全面考虑上文中所说到的对个人的测量的几大因素之外,还需要将快乐与痛苦的范围扩大。因为,对于立法者们来说,他们所关注的是共同的幸福,从本质上来说,所谓共同的幸福也是由每一个个体的幸福组合而成。因而,他们认为,共同者们的幸福是所有个体幸福所组成的群体的幸福总值而这些因素之中也涵盖了快乐的各种因素。因而也可以对快乐的总量进行计算,并进一步来判断快乐所体现的善恶。

(2)“质”上的快乐和痛苦

相对于边沁非常注重对于快乐的量的测量,密尔以及葛德文更重视“质”上的快乐与痛苦。为此,葛德文对快乐的不同层次进行了划分,其认为人包括两个层次的快乐,一种为肉体最早所感受到的快乐,主要是指的在外部感官上的快乐,第二类快乐则是精神层次上的快乐。密尔提到,根据边沁的观点,人生的最高的目的就是快乐,那么功利主义就变成了一种消极堕落的学说。功利主义通过逻辑证明、经验证明来强调“质”上的快乐与痛苦也是非常重要的。

在逻辑证明上,功利主义者们认为在他们的日常生活的过程中智力和感情层次的快乐是更为重要的。同时,其认为人类最理想的境界在于“能够不断的接受快乐的来源以及可能拥有更多源源不断的幸福与快乐”。他们认为精神上的快乐更为纯洁高尚,因此,精神快乐是第一位的。而虽然人都有肉体上的快乐,因为人处在社会之中,必须要适应社会,人必须在社会生活的过程中不断地通过相互之间的良性互动来获得利益,但是总的来说,人们肉体的快乐要服从于精神的快乐。

其次,在经验证明方面,如何来准确地判断一种快乐比另一种快乐更为宝贵呢?答案是经验。只有切身体验过了两种快乐的个体的经验才可以告诉我们哪一种快乐更好。为此,葛德文将快乐进行了分级,主要可以分为四个等级,第一个级别,是比一块普通石头更为幸福的人,这类人整日为劳作奔波着,主要所享受的也是肉体的快乐而非精神上的快乐;第二类人则是有一定的财产和社会地位的,他们过着较为悠闲的生活,但是几乎从不喜欢读书,也不懂得伤感的意义,并难以理解“高尚”;第三类人则是附庸风雅的,具备较多的才艺,他们基本上涵盖了上面两类人的优点,与此同时还是充满智慧的;第四类人是行善积德的人,具备宽容与爱,并能够从付出上获得精神上的极致满足。没有一个受过高等教育的人还会自愿成为一个不学无术之人,也不会有任何一个聪明的人自愿变成一个傻瓜,同理可得,在一般情况之下,大多数人都会选择更为高级的快乐,这是人的本性所决定的。功利主义者们通过比较不同的人的快乐感受,从而使得人们自愿地去选择自己更为喜欢的、更高级的快乐。

(二)实现最大数人幸福的目标实践

虽然功利主义较为重视对个人正当利益的保护,但是事实上,其最终的目的在于促使最大多数人对幸福得以实现,并维护最广大人民的共同利益。这也是其最为普遍性的特征。根据我国的国情,我国的功利主义是社会主义功利,即理论基础是广大社会关系的总和,是人的最为本质的特征。社会关系明确人的本质,而人是社会关系的创造者。从人的天性来看,无论是利己还是利他,广大人民群众的最根本的利益是我们一切行为的起点和最终归宿。无论是邓小平的“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最终实现共同富裕”,还是江泽民同志的“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还是习近平同志的“共同实现一个中国梦”都集中体现了实现“最大多数人的幸福”的思想。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国当家做主的是广大人民群众,而人民群众的梦想,就是一个民族的梦想,一个国家的梦想。在我国,人民具有享有幸福的权利和资格,这是由我国的国情和政体所决定的。但是我们也必须要重视两个问题:第一,社会主义功利主义所认为的“共同利益”的内涵与真实性和资本主义功利主义所认同的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是有区别的,对于资本主义功利主义而言,其所涉及的利益范围并没有超越阶级的限制,而只是作为资产阶级的共同利益而已,其本质上是一种披着集体主义外壳的泛化后的个人道德主义原则。我们的社会主义功利主义则是真正地超越了阶级限制的,是所有劳动人民的共同利益以及共同善。它的最终目的是进一步消灭阶级差异,促使全体人民的解放和幸福。因而,从这一层面上来说,其所追求的最终幸福的价值目标是针对广大无产阶级以及广大群众的;第二,对于资本主义的功利主义其所指出的共同利益,本质上是一种狭隘的经验主义,是由于资本主义社会滋生的一些的急迫的经济需求所影响的。与之相反,社会主义功利主义则是将现实利益与长远利益结合在一起思考,因而其具有现实而长远的意义。

二、把功利论与道义论、目的和手段统一起来

(一)道义论的内涵和基本特征

道义论也称之为义务论,是与结果论相对应的,一种非目的与结果论伦理学。道义论主张个体的行为具有一定的正当性,而就其正当性来说,最终也将取决于其内在的道德原则与本质等,而不能完全以结果作为判定标准。在我国古代,自古以来就有权义之争,这里所说的“道”与“义”就有现代所说的道义论的一些含义。现当代,道义论的相关观点主要是以康德伦理学为重要依据。在历经了罗尔斯的相关理论的启发之后,其已经不断发展为更具世界影响力的权利理论思想之一。

(二)道义论的基本特征

道义论的相关权利理论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权利的根本—个人的尊严

道义论的相关观点与功利主义的相关观点有差别,二者是相互补充的关系,功利主义往往从个人的利益的角度出发思考问题,道义论则是将人的权利与道德的原则等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并给权利赋予深厚的价值。事实上,人的尊严主要在于人能够实现独立、自主,能够进行自主选择,并决定自己的发展方向和价值观念等。追求尊严也即是意味着权利的不可侵犯和不可剥夺性。以道义论为视角,人拥有最基本的自由权与平等权,而这都源于人具备一定的道德能力。所谓自由权是由于人具备一定的理性,并能够进行道德自律,平等权则在于每个人道德与人格都是平等的,而且从根本上来说,之所以个体具备一定的道德原则,主要原因还是在于个体的尊严。道义论注重人的权利,并提倡发展个人的自由与权利,能够与功利主义起到一定的互补作用。

2.注重权利的平等性

权利的基础在于人的尊严与平等,且权利的目标也在于此。虽然功利主义也提倡权利的平等,但是其权利的平等还需要具备一定的基础,即对实现社会总体利益,实现大家的幸福有益。相比较而言,在道义论的范畴之内,平等更加具有内在价值,也更加稳定。因此,从这一方面来说,促进功利主义在我国的实践也必须将道义论以及目的和手段有机地结合在一起。

泰勒曾指出:“所谓的既具备平等又具备尊严的政治是以每个人都应该获得平等和尊严为基础的。”这种观点也佐证了道义论的平等是以每个人的道德与人格平等为基础的观点,且因为一些特殊的理由,或者某些人的特殊的特质,人是值得被尊重的。而具体地说,这一特质又是什么呢?虽然人在体力和智力上存在一定的差异,但是因为问题的复杂性以及难度较大,很多人不得不进行合作,无论是何种阶级,这时候也就给人与人的平等创造了一个现实性的基础。从道义论的观点来说,人的平等主要是根据其内在的道德身份促使其具备的相应的道德地位。这种人人都应该具备的平等的权利不是因为其自身的出身、个人优势或者所获得的功绩等所具备的权利,而仅仅单纯地因为其是一个人,是一个具备生活规划能力,并且在实践行为中具有良好道德和正义感的人。也正是因为这样,他们理应获得相应的平等权利。

3.保障社会弱势者的基本福利权利

在现当代,道义论非常关注社会的资源平等分配的问题,且非常重视国家在分配社会资源的过程中对弱势群体的倾斜程度。罗尔斯提出:“所有的社会的基本的机会、自由以及财富等,都应该被平等的分配。除非对一些或所有社会基本善的一种不平等分配有利于最不利者。”而这也是道义论对于自由平等原则的概述。正是因为每个人道德和人格都是平等的,因此也应该让个体享受社会平等的福利。社会给予弱势群体一些倾斜,不仅是出于慈善的目的,更多的应该是对于平等的尊重,这是弱势群体实现基本权利的重要方式。在我们的社会共同体当中,不管是先天条件不足的、家庭出身不好的,还是遭遇了不幸的,都可以通过自己的努力来获得自己想要的生活方式,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

(三)将功利论与道义论、目的和手段统一起来的意义

1.有利于相互补充,相互促进,明确权利本位的地位,稳固中国的法治根基

我国的现代法治是一个权利的体系和中心,权利也是我国现代法治体系的核心内容。而以权利为本位主要指的是以法律和权利为中心。其余义务本位、道德本位以及权力本位等是相对立存在的。其始终坚持人的道德本性是权利的根本,且权利具有不可剥夺以及不可侵犯性,这也能够为有力的保障权利提供有益的支撑。也只有这样,将功利论、道义论以及最终要达成的目的和手段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才能促使我国的法治体系更加稳固。

2.有利于促进人类的解放,回应中国的社会的召唤

现代社会的两大主题在于人的解放和社会发展。从人的解放方面上来看,其进一步提出了权利的概念,但是要保障权利,唯有通过法律的形式,形成一个较为完善的法治观念。而我们所说的社会发展主要指的是社会经济上的发展,并由此所产生制度体系和市场经济体系。但是,就现阶段的社会发展与人类解放的发展进程来说,二者之间总是存在着一定的利益和紧张。功利主义主张追求利益,其能够为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提供一定的理论支撑。道义论则特别注重对个体自由的保障,因而也能够进一步为促进人的解放提供一定的理论支撑。两者之间既有相互补充的部分,同时也有功利主义与道义论在一定社会场域之下的紧张关系。我国的社会主义改革进程持续了很长的时间,在这一过程中法律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在社会发展目标下,经常会忽视个人权利保障的需要,从而导致社会的断裂和失衡。在这种情况下,加强功利主义与道义论以及目的和手段相结合也是摆脱现阶段社会发展与人的解放的困境的重要方法。只有在二者之间找准一个平衡点,强化人的基本权利地位,才能够从根本上确保社会发展的方向不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需要相脱离,并可能的让社会经济的发展成果惠及每一个人的身上。

3.有利于应对中国社会断裂问题,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社会转型

现当下,中国社会出现的最大的问题在于社会的急剧分化,及发展失衡导致的贫富悬殊,从而导致中国的“社会断裂”问题。在我国的社会分化的过程中也才产生了很多社会弱势群体以及困难群体,这些人群的生活困难,很多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的保障。而我国的阶级分化比较严重,各个不同的阶级之间缺乏有效的整合,这也就导致很多问题被社会发展所忽视。

将功利主义、道义论以及目的和手段结合在一起,也可以让社会大众对公平正义问题重视起来,平等问题是公平正义问题的核心,由于中国的国情决定,我国的很多社会不平等问题都是由各种各样的因素所造成的。因为单就功利主义来说,存在一定的发展弊端,主要包括,其在推进社会整体利益实现的过程中,常常是遵循追求大多数人的幸福,而在这样的宗旨之下,肯定会造成一少部分人的幸福难以实现,因而也会加深社会的不平等问题。道义论则能够完善功利主义的缺陷,因为其追求的是实质上的平等,其非常关注在社会资源分配的过程中弱势群体的利益能否得到照顾,其不仅要求在制度上的平等,同时也要求资源与权利的平等。将二者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也能够为弱势群体提供一些新的发展机会和资源,逐渐改善中国社会断裂的问题,维护社会稳定。

(四)功利论与道义论、目的和手段统一的实践

社会主义功利主义下坚持义与利的有机统一,它要求个体在追求自己利益的过程中也要兼顾公平,坚持互帮互助的原则。在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的过程中不仅要注重物质文明的建设,也要注重精神文明建设,将二者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即“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这也即是说,在我们的道德建设的过程中,不能只看到社会经济发展以及人们的物质上是否有显著的提高,同时还应该看到对于人们的社会道德与精神品格的促进。因此,从这一方面来说,我们所说的社会主义功利主义不仅仅关注的是具有功利价值的事物,而是要与道义论、目的和手段以及动机和手段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一般情况下,个体都在社会上生活,只有遵循社会秩序,具备社会公德心,才能更好地去谋求私利,发挥自己的智慧与才能,为社会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与此同时,还应该最大限度地发挥每一个个体的主动性、积极性与创造性,提升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丰富人们的精神生活。只有这样才能促使公众利益更快地实现。事实上,不能单一强调善的公正原则和功利原则,而需要从整体上考虑。以一例子说明,如果我有一个救命药,但是有两个人急需,两个都服一半也不行的,无法救活两个人的话,而若是只给一个人,也即是违背了正义的原则。根据功利主义的相关观点,最好是通过权衡利弊,选择一个人进行救治。比如一个人是年纪轻一点,在其他条件相当的情况下可能选择年轻的。而如果其他条件不同,一个健康一个残疾的,则更多地选择健康人。但是假设这两个人的所有情况都基本相同,那么又应该做出何种选择呢?功利主义者们无法回答这一问题,他们选择了回避,也没有相关的理论能给予明确的及时解释。这也体现出功利主义的弱点所在,即以纯粹的利益和物质功效来作为判定事物的价值,这会直接地导致狭隘的目的论的产生。在伦理的本质上,上述例子中无论是因为年龄还是身体素质等差异都不能才成为药物分配的依据,因为作为人,他们的人格是平等的,具备同等的生存权。因而,正常来说,在这种特殊情形之下,我们首先面对的关键问题不是如何来分配资源,而是让他们各自做出自己的选择,因为他们都有选择的权利。而只有在让他们的选择具有同一性,或者是相互冲突的时候,才会产生分配的问题。举这个例子也是为了告诉我们,在进行分配的时候,只是单纯地强调善的分配(强调功利主义的原则),其实也存在着很大的问题,我们应该重视每一个人的权利,坚持将功利论与道义论和目的手段等结合在一起,从而不断重构自身的理论,促使其成为当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工具性机制与目的性价值相互联合相互统一的道德原则。这样能够促使人们不断完善和提升自己,形成正确的道德价值,同时也能够形成一整套规范的实践行为体系和系统。

三、坚持社会公正

(一)坚持社会公正的意义

在上文中已经提到,社会主义功利主义需要将功利论、目的和手段以及动机和手段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促使其形成社会公正的道德内涵。

与此同时,社会主义功利主义也是马克思伦理学的一项基本规范和原则,特别是在社会主义社会当中,其能够调节各种复杂的利益关系。由于社会主义的本质所决定的,其社会主义功利主义的道德原则必须注重公正。其既不能过分地偏向于某一个人或者某一群人的利益,同时也不能忽视某些个人和群体的利益。其必须重视对个人关系的处理,坚持社会主义的人道性原则。在处理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上,要坚持辩证结合以及有机统一的原则,同时与社会主义的健康主义的价值原则相一致,因而,其首先要关注的即是普遍的或是社会整体性的功利,与此同时,其对个人的正当利益也是非常维护的,主张正当的个人利益与正当的社会利益要共同促进,共同发展。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有时候,个人的一些正当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总是会不可避免地产生一些矛盾和冲突。只要合理地解决这些矛盾与冲突,就可以促进社会普遍的功利的实现。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目标和方向在于促使社会共同利益的创造和实现,以及促使功利价值发挥其最显著的生产效果,从而进一步促使社会共同利益得到公正的分配,提升社会整体的功利效应。二者之间具有紧密的联系,社会共同利益是社会普遍功利的再生条件与重要动力,其发展必须要以合理公正的道德秩序为基础,而这也是资本主义功利主义与社会主义功利主义的区别所在。社会主义功利主义具有普遍性和真实性,不仅仅在进行利益分配的时候坚持其本身的公正合理,还在于其促使利益生产与分配有机地结合在一起。而资本主义的功利主义中社会利益的生产与享受是相互分离的,且常常存在着利益分配不公的现象。这也是资产阶级功利主义的非道德本质特征中的狭隘性与虚假性的重要体现。

(二)我国坚持社会公正的实践

1.对我国道德发展的实践

马克思主义伦理学主张,道德的存在和发展是具有一定规律的。道德虽然会受到社会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的制约,但是其作为社会的意识形态,是会随着社会的生产关系而不断发展变化的。

功利主义主张为多数人谋求幸福,正义理论则要求在自由与平等的前提下,更多地偏爱社会少数的弱势群体。二者都受到当时的社会经济环境的影响,是当时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的总结和反映。随着科技的进步,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提高,以及生产关系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功利主义应运而生。在第一次工业革命时期,英国社会经济基础发生了重要的改变,与此同时,英国的社会结构也发生了深刻变化,社会阶级重新洗牌。在当时,虽然在经济上发扬的“谋求最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道德之准则,但是在这其中能够看到早期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客观需求。虽然为了谋求最大多数人幸福,社会财富的总量在持续增加,生产力得以发展而生产关系也得到有效的变革,但是随之而来的,也产生了很多新的问题,人们的道德观念与伦理关系也随之发生了变化。

以我国的具体情况来看,自改革开放以后,我国不再实施计划经济发展运行模式,转而实行市场经济体制。在我国改革开放不断发展的这几十年,社会生产力得到了显著的提升,我国的经济生活也逐渐受到市场经济发展的逐利性以及竞争性的影响,且让人们的社会伦理观以及道德观也在随之发生着改变。为了更好地满足人们的物质和精神文化需求,我们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也采取了很多具有一定功利性特点的措施,比如在经济发展的时候,过于强调经济而忽视了其他社会事业如道德建设的同步发展等,虽然在这种经济发展模式之下,我国的经济确实得到了飞速的发展,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随之而来的国民道德素质的下滑、社会弱势群体增多以及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等问题的出现,也导致社会公正的问题日益严重。现今,我们已经能够初步地解决一些社会公正问题,并具备了相应的物质基础,与此同时,我们在对公正问题的重视程度也在不断增加,尤其能够通过调整和完善社会的基本结构来解决改革过程中的分配不公等问题,进一步保障弱势群体的权益。在不断发展社会生产力的过程中我们也能够看到这即是我们能够不断解决社会公正问题的物质基础,但是,在发展经济的过程中我们也不能一直过分追求物质利益而忽视了对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随着国家的社会公正的问题不断凸显,我们也应该重视起来,不应该以完全功利主义的角度去批判“兼顾公平”的口号是错的,在经历了漫长的改革开放之后,虽然我们的经济获得了较大的发展,但是社会的基本矛盾,即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与落后的社会生产力之间的矛盾是仍然存在的。弱势群体等社会公正的问题已经日益突出,必须得找到一个较好的方式来解决这些问题。可以通过借鉴西方的优秀的伦理思想,但是在借鉴与学习的过程中需要以本国的国情为基础,不能照搬照抄他人的模式。因为我国的政治制度以及经济发展水平是与西方国家存在一定差异的,我们所关注的终点以及所要实现的最终目标也是与西方国家存在很大不同之处的。这些都决定了我们要以本国的国情特点为基础来吸收和学习西方的伦理学思想。

2.对我国制度建设的实践

一般情况来说,要从道德的角度来实现社会正义,可以通过执政者树立道德模范的作用来稳定社会秩序,促使社会正义得到真正的实现。从这一方面来说,社会契约论具有强调治理社会的根本原则是否与道德一致以及重视道德本身伦理的启发意义。

当然,我们也应该看到,加深对制度道德重要性的认识并不意味着对个人道德的否定,因为制度道德和个人道德之间具备同一性。从一方面来说,我们的制度需要有人来执行和推动并实施下去,这就要求制度的执行者以及实施者都应该具备较好的个人道德。此外,从另一方面来说,人们生活在社会之中,如果制度存在着一定的不公正性,那么就会导致很多人不得不另辟蹊径,寻求一些非道德的方式来满足自己的利益需求,最后会导致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增加。因而,我们也能够发现,在社会制度的建设过程中,不能忽视道德性,虽然制度是由人创造的,但是如果没有道德的约束,机会起到反作用,甚至可能会伤害那些创造他的人。

现阶段,我国正处于社会发展的转型时期,在这一阶段,我们要重视制度建设,在建设的过程中,不仅要重视在形式上的建设,还需要看到制度本身含有的道德性与正义性。作为一个社会人,只有具备良好的道德,才能真正地成为社会有用之才。同样地,只有在制度建设上实现道德性和正义性才能更好地推动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之路。在制度的道德化建设过程中,罗尔斯的相关的制度正义的观点能够给予我们一些启示,现阶段,我们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种公平的法治的经济。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不能忽视制度的保障作用。因此,我们需要建立一种具有人性化且较强规范的制度,只有这样,才能进一步杜绝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违规行为的发生,建立一个机会公平、权利公平以及程序公平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确保每一个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促进他们获得更好的发展。

3.对解决弱势群体问题的实践

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转型,弱势群体产生,而产生弱势群体的主要原因在于进行资源分配的时候,一些社会阶层所占的资源在持续增加,而另一些社会阶层所占的数额则在相对减少,后者阶层则变成了弱势群体。由此可见,弱势群体是经济发展和社会变动相互作用下的产物。在社会主义建设和发展的过程中必须要切实地关注弱势群体的利益,政府应该承担相关责任,在制定政策之前应该不断更新自己的想法。罗尔斯的正义论给了我们一些新的视角可以参考。其非常关注弱势群体的生活,并认为,应该要以社会最底层人民的生活现状作为社会差别的重要参照物,其强调,只有当这些差别能够最大限度地促使弱势群体的权益得到有效促进的时候,这时的差别才是合理的。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是以当时美国的社会经济发展情况为基础的,是对当时的美国社会的矛盾以及社会现象进行了深刻的反思所得出来的结论。在我国,国家日益富强以及产生大量弱势群体的问题与当时的美国存在着很大的相似性。因而,罗尔斯的正义论来看,其关注最少受惠者们的权益是否得到,对于现今的中国具有更为实际性的意义。

而我国在21世纪所提出的科学发展观,对于关注弱势群体的利益具有一定的意义,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在于“以人为本”,强调全面的、协调的和可持续的发展观。且我国逐渐重视弱势群体的权益,在大力发展经济的同时,集中人力、物力来解决社会弱势群体的问题,促使他们进一步享受机会平等、分配公平以及权力公平,与此同时,相关政府在制定政策的时候应该注重弱势群体的利益,以保护他们的利益作为基本的准则。就如同木桶原理所说的那样,一个木桶所能容纳的水量并不是由最高的那块板所决定的,相反,是木桶上最短的那一块。相应地,只有将我国的弱势群体的问题真正地解决好,才能真正地推动社会经济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才能最终实现社会的稳定和谐发展。

四、弘扬社会主义人道精神

(一)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的最终目标

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的最终目的为全面发展。在文艺复兴时期,一些思想家为幸福做辩护而提出了要“全面发展”的观点。在近代,很多资产阶级人道主义也是以人的全面发展作为重要的目标,不过这些思想家们对“全面发展”的定义和理解都是不同的。如费尔巴哈认为,“一个完善的人,必须要具备一定的思维能力、强大的意志力以及心力,所谓的心力是指的爱,而思维力是认识之光,意志力则是一个人的品性”。也有一些学者认为“全面发展”是指人的身心上的全面发展。如席勒提到,希望通过多样化的审美活动,促使人成为一个完整而全面的人。傅立叶则提出,在未来的协作化的发展制度当中,要促使人的体力和智能的全面发展。虽然受到阶层以及历史条件的局限,近代的一些资产阶级思想家们对“人的全面发展”的探索也许并不是完善的,但正是因为有了思想家们的大力推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才能最终成为人道主义的最终目标。

马克思一生都非常关注“人的全面发展”,其曾在书稿中提到:“共产主义是促使人成为一个完整的人,以一种更为全面的方式占有自己的本质。”其在《共产党宣言》中将人的全面发展进行了更为具体的概括,其认为:“让每一个人自由的发展是让一切人都自由发展的重要条件。”我国对于人的全面发展理论也有许多探讨,并取得了较为丰盛的成果,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是我们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

1.人的全面发展的含义

顾名思义,人的全面发展,即是指人的社会关系的发展、人对社会关系的掌控能力和控制程度以及人的社会交往的普遍性的发展。其在人与社会、自然的统一性,表现为在社会实践基础上的社会素质、自然素质以及心理素质的全面发展。

2.人的全面发展的内容

在人的全面发展的内容方面,其包括了全面、自由、和谐以及充分四个环节,即是说,是由人的全面发展、人的自由发展、人的和谐发展以及人的充分发展所组成的。人类在适应社会以及实现自身发展的过程中,即便是在生产力及其不发达的情况之下仍能处于一个天然和谐的状态。在私有制出现以后,人的各种关系却处在不和谐的状态之下,因而我们追求的目标就是让所有的人摆脱自然与社会的束缚,促进自身的协调发展。

3.人的全面发展的条件

人的全面发展是动与静相结合的,其在目的上是静态的,在实施过程中却又是动态的。当前,应该根据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发展转型期的具体情况,要实现社会主义,人的全面发展既应该是一个静态的既定目标,又是一个动态的实现过程。当前我国最大的实际就是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为了实现社会主义本质要求,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我们应该采取以下措施:首先,要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不断调整和完善生产关系,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其提供一定的物质和制度保障;其次,要不断提升广大人民群众的综合素质,从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再者,要重视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发展,促使人们的思想文化以及精神世界的提升;最后,要继续坚持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兼顾保护健康,发挥生态文明的优势,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二)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的根本特征

社会主义人道主义具有现实性、科学性和阶段性的根本特征:

1.现实性

随着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一些缺乏人道的现象如剥削和压迫等政治因素从根本上被消除了。这也给人的全面发展提供了很多的机会和可能性,并给予了一定的现实性的机会。也即是说,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等的发展使得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的发展有了一定的制度保障,因此,给人们克服一些不平等遭遇,改善片面发展或者不良发展现状,以及进一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环境。

2.科学性

无论是社会的发展还是个人的发展都与物质经济条件密不可分,无论是何种都要转化为现实都必须要有明确的实践活动作为基础。社会主人道主义也应该要将理想落实到实践上去,因为其不仅仅是“人道主义”的诉求,与此同时还需要各方面的配合和支持,促使其能够顺利地实施。国家出台了相关政策对发扬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给予一定的鼓励,并在社会上大力推行以人为本的稳定协调的科学发展观。我国的社会主义人道主义是科学的、有依据的、理性的人道主义。

3.相对性

因为社会主义的发展经历了漫长的阶段,而与社会主义有着密切联系的,作为能够适应、反映以及促进社会主义建设的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的发展也必须经历一个漫长的过程。在社会主义发展的各个阶段之内,人道主义的思想也随之发生了变化,呈现出不同阶段的具体特征。如果到了共产主义社会,那么每个人都将有全面发展的机会,到那时人道主义也许只是形同虚设的理论。空谈社会主义人道主义也是过于抽象和理想的,存在一定理论上的错误,也不利于实践。对于社会主义人道主义思想,我们需要用历史的眼光、辩证的视角看待,并充分地把握在不同的社会主义发展阶段下人道主义思想所呈现出来的特点。只有这样才能促使理想逐渐变为现实,并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终极目标。人道主义不能与社会主义各个阶段相脱离,同时也不能过于抽象地追求人道主义能够得到完全的落实,不能过分地夸大其作用。在社会主义社会中,既要推动经济的快速发展,也需要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只有将二者有机地协调在一起,才能够建立一个和谐健康的真正具有人道精神的社会主义社会。

(三)弘扬社会主义人道精神

从本质上来说,社会主义的功利主义与人道主义的相关精神内涵具有较强的一致性,因此,也就同样地包含了人性或是人道的具体内容。而这一内容主要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第一,社会主义功利主义强调在分配的过程中要将利益生产与分配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并遵循利益公平分配的原则,但是即便是这样,其并不是完全意味着像资产阶级的利益分配那样,披着狭隘的外衣,阶级性非常严重,满足的利益所针对的只是广大资产阶级。而社会主义功利主义则更为强调社会公平正义的合理秩序,同时对于那些利益生产与分配的相互分离的状态是绝对的否定。此外,社会主义功利主义也注重人道主义精神,排斥和撇弃社会上的一些不人道的事件,认为其是道德沦丧的后果。其主要目的在于为所有的个体创造有利条件,尽可能地满足全体的社会成员,特别是那些因为社会原因,或者某些特殊原因而没有得到合理分配的成员的利益需求。社会主义功利主义强烈反对对弱势群体的剥削,主张消除歧视,反对一些人为所造成的社会不公的现象,主张要实现真正的革命人道主义和功利主义。社会主义功利主义具有公正合理性和普遍的真实性,能够深入群众,真正地了解他们的利益分配诉求,因此,可以说,其具有一定的人道性,能够关注弱势群体的诉求。社会主义的功利主义还遵循社会共同善以及普遍功利的原则,即便是这样,它也不会否定人与人之间以及群体或者单位之间确实是存在一定差异的。与此同时,也不会去随意地侵犯或抹杀掉个人或者集体的正当权益,即其不会将人道主义与平均主义等同。社会主义的功利主义鼓励人们不断开拓创新,如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但是其最终的目的仍旧是寻求占大多数的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幸福及实现共同富裕。因此,从这一方面来说其具有深刻的人道主义精神内涵,也是能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普遍认可并不断践行的道德准则。

五、保护生态环境和社会环境

(一)功利主义下保护生态环境的必要性

1.社会主义功利主义的发展要求

生态环境是人们赖以生存的载体和基础,社会环境则是人们发展和建设文明社会的保障,由此可以看出社会主义功利主义必须与保护生态环境和社会环境结合起来。若人们都只牟取私利、不顾大局、不放眼全局,甚至出现恶性竞争等现象,那么必然会破坏良好和谐的社会环境,同时生态环境也会受到威胁。生态环境和社会环境遭到破坏所产生的结果又会反作用于国家、政府以及每一个个体,例如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矛盾的激化,又或者是个人功利追求方式的改变,以上的种种现象与社会主义功利主义中所提倡的追求人的幸福和利益相违背,为更好地将功利主义付诸实践,应保护好生态环境和社会环境,同时也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就目前我国的生态环境来看,依旧有很多产业以及小工厂为获取商业利益而不顾生态资源可持续性发展以及生态环境的承受力,透支自然资源,破坏生态系统,从而产生一系列的生态问题与环境污染问题。但总体来说生态资源所产生的经济利益相对于前几年有一定的放慢趋势,对自然资源的消耗也有所减少,很多产业转变了传统的生产方式,通过创新对原有传统耗时耗材的旧生产模式向高效能、环保的新一代生产模式进行转变,摒弃原有不科学不环保的生产方式,合理开发资源并充分地循环利用,在保护生态环境下达到利益最大化。除了在生产方式上有改变,在管理和设施方面也发生了改变,充分地利用科学技术使各种电子产品不断地优化管理模式和升级产业设施,在管理上减少对人力的消耗,集中更多的人力在技术研发和应用上;升级硬件设施在一定程度上也减少了对人员的消耗,也能准确无误地进行操作,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生产效率,同时升级符合时代标准的硬件设施,也是改变生产方式的一种,会减少对生态资源的消耗,又或是提高资源的利用率、尽可能地让资源达到利用最大化,让每一个资源都能尽可能地充分利用起来,使资源能循环利用从而做到可持续性发展。

2.功利主义原则下中国国情的发展要求

生态中的资源消耗是不可逆的,一旦将资源消耗完将会出现一系列的矛盾与社会问题,虽然人们可以从生态资源中获取很多利益与金钱,但倘若有一天资源耗尽,受影响的依旧是我们每个个体,因此人与生态环境是紧密联系的、不可分割的,人们从生态资源中获取金钱利益的同时,更重要的是生态资源还会给人们提供一些日常生活需求,比如用水需求、空气质量需求以及食品安全,等等,这些都与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根据我国的基本国情,虽然资源丰富且种类多样,但是经过这些年的开采,也有很多资源变成稀缺资源,且我们在开采资源的过程中也带来了环境的破坏,而一旦生态环境破坏导致资源供给出现问题,那人们的日常生活必然会受到影响。而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受到影响,则又会引起一系列的连锁反应,从物质的问题衍生到社会问题,社会治安、社会风气严重时还会出现社会混乱的现象,设想若是一个城市和国家生态环境遭到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那么这个城市或国家的经济发展会受到影响,这与最开始我们为追逐商业利益的初衷相违背,由此也可以说明生态经济与生态环境是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想要获得长久的生态经济利益,那么必须维持好生态环境的发展和平衡,保护好生态环境。不能被自身的利益或眼前的利益蒙蔽双眼,要做到理性看待问题,合理地做到资源开发、利用和后续的保护,切忌过快过猛地开发资源,这种不合理的开发必然会使生态资源遭到破坏,从而反作用于生态环境中的每一个个体,即使没有造成很严重的后果,但对生态资源的弥补也是一时不能完成的,也是需要时间来慢慢缓解的。为了达到最大多数人利益的满足,保护生态环境是非常必要和重要的,是我们所不能忽略的,是每个个体的责任也利于社会主义功利主义的实施和落实。

(二)保护生态环境和社会环境的实践

与生态环境相比,社会环境更抽象,它不像生态环境中的树木、水源、土壤等可以看得见的实体物质,而是一种文化氛围或是风气,是一种不能直接看到但能感受到的环境,主要体现在整个社会的法制道德教育和建设上,也就是说社会环境的好坏是可以通过法制道德的建设程度来做评价的,虽说社会环境不如生态环境具象化,但作为人类所处的大环境也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一个国家的发展不仅仅需要经济层面的发展,同时需要精神层面的发展,由此也能看出社会环境对国家与社会发展的重要性作用。随着时代的发展以及科学技术的变更与进步,人们的生活方式、观念或是价值观、人生观、世界观等方面也会发生改变,这些改变虽然对社会发展有推动作用,但仍存在不正当之处,例如近几年有所猖狂的电信诈骗、网络诈骗、犯罪低龄化的校园暴力新闻越来越多地被曝光,虐待老人儿童的报道也是随处可见,以上这些现象越来越多地发生,很大程度上不利于社会环境的保护和建设,不良行为的传播甚至会埋下罪恶的种子,因此打击不良行为,创建良好的社会环境也是非常必要的。

从另一方面看,社会环境不仅仅要减少不文明不道德的行为和现象,同时要不断地弘扬我国的优秀传统美德,传播爱国主义精神和时代精神,传统美德是中华民族几千年来流传至今、经得起时代推敲的,是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的。在传承和学习传统美德时也要与时代相融合,既不能完全照搬以前的模式也不能完全摒弃,需要的是摒弃与现代社会不相符的内容,将精华与当代社会相结合,做到推陈出新,将传统文化和美德充分地“现代化”,既不让腐朽文化影响当前社会的发展,又不至于让经历几千年的传统文化和美德流失,而是将两者充分地融合在一起,最后形成一种既适合当今社会发展,又传承了中华优秀文化的方法。以上分别从不良行为、现象还有传统文化、美德的传承和融合几方面阐述两者在社会环境中的重要性,但在整个社会中还需要法律法规作为保障才能充分地保护社会环境,才能建造一个安全、和谐又美好的社会环境。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自古就有对规矩的重视,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同样需要各种法律法规作为强大的保障。纵观世界各个国家,没有一个国家和社会是没有法律法规的,不管在世界的哪一个角落都有着不同的法律法规作为良好安全的社会环境的保障,法律法规的重要性显而易见。试想一下一个社会没有法律法规的各种限定和相应的惩罚,在那个环境下大家可以随意插队,马路上行人乱走,汽车没有交通规则的限制,犯了错也不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光是设想就感觉生活在该环境中的人们生活是混乱的,没有秩序甚至可以说是缺少对事物对与错的判断,一旦失去对事物对错的判断,那是一件极其可怕的事,犹如蒙住一个人的眼睛让其看不到对错的世界,极有可能会出现之前我们所提到的一系列不正当的和错误的行为和现象。倘若要保护好社会环境,那就一定要落实和制定好法律法规,只有这样才能打造一个安全稳定和谐文明的社会环境。

功利主义下的生态环境和社会环境也并不是完全地分割开的,它们也是一种相互影响相互扶持的关系,生态环境的破坏和不平衡会影响社会环境的稳定和和谐,而社会环境又进一步反作用于生态环境,以此会形成一个循环,环环相扣,若某一环节出现了偏差,极容易出现恶性循环的现象,那这样就与功利主义最初的原则相违背,功利主义基本原则“任何行为都是以增益和快乐为标准的,符合即是善,反之则是恶”,由此也可以看出保护生态环境和社会环境是符合功利主义原则的。虽然现在我国在保护生态环境和社会环境方面与前几年相比有一定的改善和进步,但仍有很多地方是需要不断完善和改进的,需要我们共同努力去完成。

在社会的发展过程中每个主体都有自己的利益,当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产生冲突时,应优先实现社会利益,而不是为满足自己的欲望和利益,更是要满足社会的利益,只有当社会利益的满足才能使社会发展起来,也才有机会更好地满足自己的利益,社会利益的满足对个人利益的实现具有一定的推动作用,而不是在短时间看来的阻碍。要使人们在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发生冲突时,选择集体利益优先,并不是所有人都赞同和能够落实的,这是我们应倡导“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满足最大人数的幸福感和快乐,而非单纯地满足个体的利益的利己主义。但也不是说个人利益是不合理的,个人利益的存在是合理且正常的,且在实行的时候尽量将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融合起来并不是一味地牺牲某方的利益,而是在两者中寻找一个最佳平衡点以及利益的最大化和收益群体的最大化,所以利己主义和功利主义还是有很大差别的,不能一概而论,也不能混为一谈。在满足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出发点和目标中,在保证个人利益不受侵犯的前提下强调共同的利益,这种充分考虑双方的利益将受益群体最大化、受益成果最优化的方法,是符合功利主义的出发点和目标的。正如密尔说的:“总产量达到一定水平后,立法者和慈善家就无须再那么关心绝对产量的增加与否,此时最为重要的事情是,分享总产量的人数相对来说应该有所增加。”“如果人民大众从人口或任何其他东西的增长得不到丝毫好处的话,则这种增长也就没有什么重要意义。”为缓解市场缺陷的现象,我们可以贯彻“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这样既不打击强势群体的积极性和动力,也让弱势群体有一定的保障和帮助,同时不至于发生由于分配不公平而引起的市场经济混乱和社会秩序的失范的风险,满足了建设和谐社会和健康发展的市场经济的条件。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地体现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除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的伟大宏图,才能让广大群众享有发展成果,早日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在功利主义的实践中,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融合体现了其一致性,而道德与个人的经济利益有一定的相关性,使其道德与经济利益呈现出相互促进的关系。随着人们对生态环境的重视,近几年的生态经济增长速度有放慢的趋势,生产对生态资源的消耗有所减少,为了让人们的个人利益和财富有可持续发展的可能性,鼓励人们保持对生活的热情和对资源可持续发展的思想,藏富于民,引导人们努力挖掘生态或社会环境中的各种有益资源,激发社会发展的活跃度,促进社会发展,充分地向社会群众传播和灌输“藏富于民,民富则国强”的理念,并让其理念充分地应用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同时也要把握好社会生态系统与个人利益的融合和平衡,在道德和法律法规的指导下,尽可能使最大多数人实现个体利益,同时也让生态资源和社会科学技术达到可持续发展的状态。在大环境可持续发展的过程中也要加强对人们道德素质的培养和教育,让人们有意识地合理开发利用生态中的资源,做到资源利用的最大化;运用道德教育和法律法规的规范更好地维持和保护生态平衡健康的发展。在功利主义的基础上建构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调动每个群众的积极性,让每个个体都能参与到社会发展中,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有一定的参与感和对城市、国家的归属感,同时也要充分地激发群众的自主能动性,笼统地说也就是要建立一种能激发广大群众积极性的机制,通过机制激发人们对生态环境、社会环境和促进社会发展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调动社会发展的活力,更好地促进社会发展。而这些都必须从人性的角度出发,也就是要尊重个体的利益,社会的发展需要人们的努力,但也不能因社会的发展而完全忽略甚至是牺牲个体的利益,这都是违背人性的做法,是不可取的,也是不实际的。人是不可能放弃追求自身利益的,趋乐避苦是所有制度规范的出发点和意图,这也是功利主义对个体利益最大肯定的地方,因此需要做的是引导人们合理地追逐自身利益,而追逐的手段必须是正当合法的,通过合法的手段追逐自身的利益,促进社会受益群体的最大化,以上种种都可以得出功利主义是符合我国的国情,值得我们不断学习和借鉴的。

总体而言,社会主义的功利主义既是唯物的,是普遍的;既是现实可行的,也是高深的。它主张的是现实物质和精神层面的需求;外在现实目的和内心自我实现的需求;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个体利益和社会利益的有机结合和平衡,在寻找平衡的同时又不断地调整两者间的关系,最终达成统一。因此在功利主义看来,物质与精神、个人与社会、眼前与长远并不是绝对的对立关系,通过不断的磨合和调整可以将两者合理地统一起来。从我国当今的社会发展来看,大力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这种真正合理、充满道义又富有人性化的理念和原则,无疑会给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活力和动力,进一步地激发社会发展潜力,是值得我们深入学习和不断提倡的。从表面看,功利主义好似并没有将人类中心理论贯彻,但从本质来看,不管是人类还是非人类中心理论,只要是人类作为主体所提出的思想和理念,对理论和概念行使的标准都是人类的道德标准,最后都是以维护人类利益为主。所以无论是否贯彻人类中心理论,目的都是为了维护人类的共同利益,换言之也就是为了维护人类赖以生存的各种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