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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案件笔录制作指南

【摘要】:这一规定表明,“告知”是一项法定的办案程序,必须在报案笔录里反映出来。在案件发生时,只要受害人或作案人的身体损伤,不管受伤的程度如何,就应当在报案笔录里反映出来。这是报案笔录的最重要组成部分,它是确定是否立案侦查的前提和基础。

(保定市公安局法制处编写)

目 录

第一编 刑事案件笔录制作指南

第一章 报案笔录的制作

第二章 讯问笔录的制作

第三章 询问笔录的制作

第四章 现场勘查笔录的制作

第五章 搜查笔录的制作

第六章 人身检查笔录的制作

第七章 辨认笔录的制作

第八章 侦查实验笔录的制作

第二编 行政案件笔录制作指南

第一章 询问笔录的制作

第二章 勘验、检查笔录的制作

第三章 辨认笔录的制作

第四章 听证笔录的制作(略)

第五章 告知笔录的制作(略)

第六章 当场盘问、检查笔录、继续盘问笔录(略)

第一章 报案笔录的制作

一、概念

报案笔录是指公安民警根据有关单位或个人向公安机关报告案件发生情况,所作的文字记录材料。报案笔录对侦查办案有两个重要的作用:一是可以为查明案件事实真相和收集证据提供线索信息;二是作为法定的诉讼证据之一,可以为定案处理提供根据。因此,了解和掌握报案笔录的制作内容和要求,对做好接报警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

实践表明,案件发生后到公安机关报案的一般是四种人:即被不法侵害的受害人;目睹案件发生的群众;受害人的亲友;被不法侵害单位的负责人或员工。不同类型报案人的笔录对案件侦查和处理的作用不一样。受害人与目睹案件发生的群众,对案件情况了解比较清楚,有的甚至与作案人有过正面的接触,其报案笔录不仅能为分析案情,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以及开展排查嫌疑对象、收集证据等侦查活动提供可靠的依据和线索,而且也属直接证据,对定案处理有重要的作用。而受害人亲友与被不法侵害单位的负责人或员工这两类报案人,主要特点是对具体案情了解不太清楚,但能够提供最了解案情的人,其报案笔录往往属于传来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力相对较弱。因此,在接受报案时,要注意问明报案人是否为该案的受害人或发现人。如果报案人不是受害人或发现人,就要询问清楚谁是受害人或发现人,并在笔录里反映出来,这样才有利于下一步侦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制作方法

在接到报案后,除了因情况紧急,需要马上采取处置措施外,询问报案情况和制作报案笔录应当同步进行。及时制作报案笔录,既可以有效地防止证据消失,避免重复劳动,又可以为立案侦查和迅速采取各项侦查措施打下坚实的基础。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办案的实际需要,报案笔录的内容一般包括以下几方面:

1.报案人的个人资料。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家庭住址和联系方式,以及报案人与受害人、嫌疑人、其他证人的关系等等。记录报案人个人资料的作用是明确报案人身份,应尽可能多地留下报案人的联系方式,如其亲属的电话,同事的电话等,以确保在需要进一步核实案件情况时可以找到报案人。

2.告知报案人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刑事诉讼法》第98条规定:“询问证人,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这一规定表明,“告知”是一项法定的办案程序,必须在报案笔录里反映出来。

3.报案人所了解的案件详细经过。

(1)时间。包括案件发生、发现时间和报案时间。案发时间是排查嫌疑对象和甄别作案人的重要依据之一,案发时间掌握越精确对侦查破案的作用就越大。

(2)地点。包括案件发生的地点、具体部位。具体的作案地点、部位是审查判断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真伪的重要依据之一。必要时要问清现场周围环境和主要物品摆放状况。尤其是一些新旧街道、门牌号,要注意记录准确,并在笔录中予以统一。对案发地点情况叙述得越清楚,可供各种证据比对、印证的案件细节就越丰富。

(3)作案人的特征。包括体貌特征、衣着特征和语言特征。记录时要尽量细化,必要时可配合辨认笔录。从作案人特征着手开展调查,是侦查破案的重要途径之一,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从人到物的侦查方法。实践表明,大多数报案人与作案人互不相识,说不出对方姓名,需要通过上述的三方面特征,甄别谁是作案人。尤其是在团伙案件中,只有查明各个作案人的不同特征,才能准确区分每个作案人在违法犯罪过程中具体实施了那些行为和应负的罪责。

(4)受害人的特征。主要是体貌特征和衣着特征。在受害人与作案人有过正面接触而又互相不认识的案件中,受害人的特征是甄别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真伪和检验证人证词真实性的重要依据之一。

(5)作案工具特征和涉案财物的特征。从物到人是侦查破案的重要途径之一。注意问明作案工具、涉案财物的特征、来源、去向。尤其是涉案财物,着重问清财物的型号、颜色、规格、包装等特征、存放的具体位置、来源、价值、购买时间以及发票的提供情况。同时还要注意避免遗漏钱包、手提袋等小物件的特征、价值。这样不仅可以为排查嫌疑对象提供有利条件,而且也可以为确定已收集到的工具与财物是否为该案的物证提供了检验比对的材料。

(6)身体受伤的部位和程度。包括受害人、作案人的身体受损伤的情况。在案件发生时,只要受害人或作案人的身体损伤,不管受伤的程度如何,就应当在报案笔录里反映出来。因为,受害人的受伤情况及其后果,关系到认定罪与非罪、罪责轻重的问题,而作案人身体受伤的情况,又是排查嫌疑对象和甄别作案人的线索和依据。

(7)案件发现或发生的经过。这是报案笔录的最重要组成部分,它是确定是否立案侦查的前提和基础。因此,这部分的内容要严格按照“何时、何地、何人、何因、何果”的五何询问要素记录清楚,涉及的作案方法、作案手段、作案经过、后果等案件情节,要清楚、具体,不能存在漏洞或矛盾。案情的细节是案件的生命线,它是链接各种证据的纽带和桥梁

(8)提供嫌疑对象或可疑线索。在报案笔录的结尾部分,让报案人提供嫌疑对象和可疑线索是一种常规做法。其目的是既可以有效防止侦查线索的消失,又可以反映侦查线索的来源和途径,为迅速采取布控、追赃追逃等侦查措施提供依据。因此,在询问报案情况将要结束时,应当向报案人提出这一问题并在笔录里记录下来,即使报案人提供不出嫌疑对象或线索,报案笔录也不会因此存有疑问和漏洞,可以让接办该案的侦查员把有限的时间与精力放到仍未查明的其他问题上。

4.履行有关办案的法律手续。包括笔录制作的起止时间,询问人、记录人签名,报案人阅看笔录后在每页笔录的左下方签名、按捺指印并在尾页签署对笔录内容是否认可的意见,笔录中删改、添加的内容要报案人按指印加以确认等。在报案笔录中履行上述的办案手续,是为了保证报案笔录的制作符合程序和具有使用价值。实践表明,程序不合法的报案笔录,会影响该种证据的证明力,甚至会出现因程序否定实体,被判定为无效证据的严重后果。因此,一定要正视程序不合法所带来的危害性,切不可掉以轻心。

三、制作报案笔录的注意事项

报案笔录的内容,既要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要求,也要让人看得明白,才能适应侦查办案的需要。制作报案笔录时应注意以下几方面的要求:

1.要个别进行。报案人在案件中具有受害人或者证人的身份,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询问和制作报案笔录应当个别进行。每当遇到同一宗案件有多个报案人的情况时,只有对每一个报案人分别进行询问和制作笔录,才能确保报案内容的客观性、真实性,才能符合办案程序规定。

2.询问和制作笔录的时候,侦查员不得少于两人。这是法定的办案程序之一。其目的不仅是规范侦查人员的执法行为,确保证据收集工作的客观性和真实性,而且从法律上设定了参与询问的侦查员的数量下限,避免因“一对一”而引起不必要的诉讼争议。

3.笔录内容要真实。所谓“内容真实”就是要求准确、客观、全面地反映接受报案的过程。在制作笔录的过程中,虽然对报案人的言语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做到有言必录,但是对于涉及主要案情的内容不能随意取舍,应当尽量按报案人的原话记录,只有遇到难以用文字表达的口语,才能不失原意地转换成其他的词语。

4.用词要准确。报案笔录常常需要对人名地址、单位名称、作案工具、被侵害财物、行为动作进行叙述或描述。叙述或描述的字与词是否准确恰当,不仅关系着报案内容的真实性,而且也会影响着该种证据的使用价值。因此,制作报案笔录用词时要注意三个问题:

一是有关的人名、地址、单位名称,最好是先让报案人自己书写出来,再作记录,这样可以避免因听不准或是同音字而引起笔误。

二是作案工具与被侵害财物的种类繁多,记录时不要用抽象的词作概括,而要用具体的、指向明确的词进行描述。比如,作案工具中的棍棒,有由金属、塑料、竹木等不同物质构成的,而金属的棍棒又有铁的、不锈钢等材料的区分。如果仅仅只写一条棍棒,就不够具体准确,就不能适应办案的需要。在笔录中出现此类的问题,其主要原因是报案人怎么说就怎样记,说到什么程度就记录到什么程度,没有运用重点提问的方式,把报案人没说清楚的问题追问清楚。

三是对行为动作的描述用词一定要准确到位,不要引起疑问或争议。在一些团伙性的犯罪案件中,对每个作案人行为动作的确认,往往会涉及罪与非罪、罪责轻重的问题。在询问时,一定要问清楚作案人的具体行为动作,在笔录里用最准确的词语记录下来。比如,用脚伤人就有踢、踹等动作,踢的动作只能用脚尖部位,而踹的动作一定是用脚底部位。

5.采用顺叙的记录形式。所谓“顺叙记录”是指按照案件发生或发现的时间、地点的先后次序进行叙述的记录形式。采用“顺叙记录”的形式,可以较清晰地了解和掌握案发的全过程,给人一种一目了然的感觉。

6.自由陈述与重点提问相结合。在接受报案时,先让报案人自由地陈述有关案件发生或发现的情况,然后民警再根据陈述内容中不具体、不清楚的地方进行重点提问,这既是接受报案的基本工作方法,又是制作报案笔录的基本要求。因为,先让报案人自由陈述报案的内容,能够较客观获取案件的信息,有利于分析判断报案内容的真伪,而民警进行重点提问,则是由于报案人容易受到语言表达能力、不了解办案需要等因素的影响,所陈述的内容难免会出现偏差,需要民警通过有针对性的提问,才能把案情细节搞清楚。

7.不要指名指事问证。即要求接受报案的民警在报案人还没有说出某个具体问题之前,不要指名道姓地提出该问题让报案人回答,要确保报案内容的客观性。比如,有一个入室盗窃案,报案笔录的第一个提问是:“你家里被偷了什么东西?”这样的提问让人觉得奇怪,报案人还没有说什么,你就知道他是被偷了东西,而且还是发生在家里。出现这种指名指事问证问题的原因是没有把询问过程如实反映出来,把前面的一些询问内容省略了没有记录。按常规的询问方式,前面应该还有两个提问:一是“你到公安机关有什么事?”,二是“你报什么案?”。因此,在提问时要注意提问内容的合理性,要按照事物发展的规律办事,掌握好抽象询问与具体询问的时机,才能防止指名指事问证问题的出现。

8.询问结束前,要检查笔录。这是确保报案笔录质量的一个重要环节。因为,通过检查可以发现存在问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避免笔录存在漏洞或矛盾,为确定是否立案和开展侦查打下良好的基础。检查的内容包括两方面:一是程序是否符合办案规定要求,应该履行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二是记录的报案内容是否适应侦查办案的需要,有没有遗漏问题没问到,已提问的问题是否还有不够具体、清楚的地方。

四、文书格式式样及实例

询问笔录

时间:201×年4月3日11时15分至201×年4月3日12时15分

地点:××市××公司

侦查员姓名、单位:赵××、方××××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记录员:王××工作单位:××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

被询问人:彭××,女,23岁,××市××公司员工,住××市××区××路×号,电话135××××6479

问:我们是××区公安分局的民警,现在有几个问题想找你了解核实。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你应当如实提供证据、证言,如果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要负法律责任。你明白吗?

答:我明白。

问:今天上午是你报的案吗?

答:是我打的110。

问:上午经理室发生的事你看到了吗?

答:我看到了一些。

问:你看到了什么?

答:今天上午9点30分左右,我拿着本月的报表去财务科。当我路过经理室时,听到里面有人在争吵,又听到一阵乱响。我刚要走过经理室,忽然经理室的门开了,从里面冲出一个男的,手里拿了一把刀,刀上还带着血。这人顺着走廊跑了出去。这时,附近几个办公室的同事都出来了,进了经理室,我也跟着进了经理室,看到张经理手捂着腹部躺在地上,我就报了警。

问:那个男的长什么样?

答:他从经理室出来的时候背对着我,然后就跑出去了,正面没有看到。从背后看,大约身高有一米七五,身材较瘦,留平头,上身穿灰色短袖衬衣,下身穿蓝色长裤,脚穿一双黑皮鞋

问:还有什么特征?

答:他跑得太快,别的没有看清。

问:你以前见过这个人吗?

答:没见过。

问:你听见经理室内在争吵什么吗?

答:没有听清。

问:那个男的从经理室冲出来时,走廊里除了你以外,还有谁?

答:我看到当时在走廊距我十几米远的地方有孙××、高××,其他的人没有看见?

问:还有什么要补充的吗?

答:没有了。

问:今天就谈到这里,有些事你再仔细想一下,如果有什么新情况,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答:行。

问:谢谢你的配合。我们记录的材料你看一下,看是否和你说的相符?

答:好。

以上笔录我看过,和我说的相符。

彭××(捺指印)

201×年4月3日

侦查员:赵××方××

201×年4月3日

第二章 讯问笔录的制作

一、概念

讯问笔录是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在讯问活动中,依法制作的如实记载讯问情况的文字记录。经过查证核实的讯问笔录,是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之一。

讯问笔录反映着讯问活动的全过程,它记载着侦查人员的提问和所采取的讯问方法、犯罪嫌疑人有罪的陈述和无罪的辩解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等。它是正确处理案件和研究办案中的问题、总结办案经验、检查办案质量的重要依据。因此,做好讯问笔录,对于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准确有力地打击犯罪,有效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制作方法

《讯问笔录》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

(一)首部

1.文书名称。使用讯问笔录专用纸记录时,文书名称已印制好。名称后括号内的讯问次数要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2.起止时间。即讯问的开始和结束时间。注意精确到某时某分,如果是整点开始或结束,“分”前也不能空白,应填上“00”。如果是讯问羁押于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笔录上的起止时间应与提讯证上的时间一致。

3.讯问地点。无论是在公安机关,还是在被讯问人的住处、单位、学校或其他指定地点,都要写清楚,而且要写具体,如:“××市看守所第×提讯室”,不能仅写“××市看守所”、“××县公安局”。

4.侦查员、记录员姓名、单位。这里应当由侦查员和记录员本人分别在横线上亲自签名,不能相互代替;侦查员和记录员单位不能省略不填。

5.犯罪嫌疑人。主要是写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要弄清其姓名的写法,即究竟是哪几个字。犯罪嫌疑人是少数民族的,应当写明其汉译音译名,必要时也可以在汉语音译名后注明其使用的本民族文字姓名;如果是外国人,应当写明其汉语音译名,必要时也可以在汉语音译名后注明其使用的本国文字姓名。注意姓名写法应与其身份证上的姓名写法相同,还应与讯问结束后犯罪嫌疑人在笔录上的签名完全一样。

(二)正文

正文部分是制作《讯问笔录》的重点。正文内容及其填写要求如下:

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8条规定,第一次讯问(亦称初审),应当问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别名、曾用名、出生年月日、户籍所在地、暂住地、籍贯、出生地、民族、职业、文化程度、家庭情况、社会经历、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等情况。

(1)记录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时,除记明其户籍上注明的常用姓名外,还应问清楚犯罪嫌疑人的曾用名、别名、化名、绰(外)号、小(乳)名、笔名、网名等情况。把有关犯罪嫌疑人姓名的情况写全,有助于同有关部门联系核实其身份,协助进行有关的调查工作。因为有的犯罪嫌疑人,其本名往往不为人所知,而小名或绰号等则为大家所熟知。

(2)出生年月日以公历(阳历)计算,周岁为准。在确定未成年人法律责任、计算其年龄时,应当是实足年龄,以日计算。如过了14周岁生日,从第二天起才认为已满14周岁。要注意把犯罪嫌疑人回答的出生年月日与其身份证件上记载的出生日期加以核对。

(3)写明户籍所在地(包括所在地派出所名称)、现住址(包括电话)、出生地、籍贯等,可以确定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查明案件有关情况,便于诉讼过程中执行某些强制措施以及联系和送达法律文书。例如,办案民警可以迅速与犯罪嫌疑人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联系,了解其在当地的情况(如是否属于在逃人员,在当地是否受过刑事或行政处罚,有无严重疾病,有无刑事责任能力等)。现住址应填写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前,即现在的经常居住地。一般来说,经常居住地就是户籍登记中的地址,如果不一致,应当在记明经常居住地的同时,写明户籍登记的住址。如果犯罪嫌疑人带有身份证件,可以核对一下,如果没有,则记下其自报的住址。记录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时要具体,农村的应精确到乡、村、组,城市的应精确到街道号码、楼号、门牌号。如果有的街道几经改换,应以现用名为准。

(4)写明职业和工作单位,有助于配合其他项目核实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便于查明其作案手段是否与其职业有关,是否涉及本单位;便于查明其平时表现;有助于查明其是不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有助于在与其家属联系不上或不便联系的情况下,由单位代为转达。单位名称要写全称,必要时在前面加上地域限制如“河北”或“保定”等字样,以便准确认定。只要本人在该单位工作,即可认定该单位为其工作单位,不一定单纯凭人事档案是否在该单位来定。职业应当填写从事工作的种类及其职务。没有工作单位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填写个体工商户、在校学生、农民或无业等。如犯罪嫌疑人系农民,其职业应填写“务农”或“农民”,不能写为“无业”。如果在原籍务农,在外地进行犯罪活动时无固定职业及住所,可以写为“原籍务农”,并在其后写上或用括号注明“××××年××月××日离开原籍后无固定职业及住处”。如果进行犯罪时有固定职业,则应写为“原籍务农,现在本市××省农业银行××分理处任保安”。

(5)记录家庭成员主要写明犯罪嫌疑人的父、母、兄、弟、姐、妹、夫、妻、子、女。其他亲属如果与其关系密切,也可记下,一般情况下则不记。记录时主要写明其姓名、年龄、职业和联系电话。

(6)记录社会经历即简历可以查明其作案是否与其过去所从事的职业有关,以便确定侦查方向。记录时要突出重点,一般上学期间的经历简写,工作经历可以稍微具体一点。

(7)记录是否受过刑事、行政等处罚情况,一方面是为突出其过去曾有过违法犯罪行为,另一方面也有助于查明本次犯罪是否属于多次犯罪,是否属于加重处罚范围,是否应按累犯处理等。

此外,文化程度是指国家承认的学历,以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为准。文化程度分研究生(博士、硕士)、大学、大专、中专、高中、初中、小学、文盲等档次。

上述基本情况,除姓名、别名、曾用名、化名、绰号等有关姓名的内容可以集中在一问一答中记录外,其余各项内容一般应采取一项一问一答的形式,尽量避免把全部基本情况都集中记录在一问或一答之中。

在第二次及以后的讯问中,上述情况一般可以不必再记。但如果对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有疑问,需要进一步核实,或要改变、补充以前的供述,则可以有针对性地进行讯问和记录。

2.告知诉讼权利和义务。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刑事诉讼法的有关条款规定了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但在实践中,有许多犯罪嫌疑人对此并不了解。侦查员在第一次讯问时应当向犯罪嫌疑人宣读《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或者让犯罪嫌疑人阅读《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向其讲解其中的有关内容,当犯罪嫌疑人听清其内容后,在《讯问笔录》上将这一过程记录在案。犯罪嫌疑人在第一次讯问笔录上签名时,要一并签上“《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已收到”。

对于采取强制措施之日告知的,办案人应当让犯罪嫌疑人在强制措施的附卷联上签注“《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已收到”,并注明日期。

履行告知程序时,首先将《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送交犯罪嫌疑人,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阅读能力,侦查人员要向其宣读。然后,问其是否看清或听清了告知书的内容。如果看清了或听清了,应当在笔录上记明。还要问犯罪嫌疑人有何要求,如是否需要聘请律师,是否申请有关人员回避。对于犯罪嫌疑人有具体要求的,一定要如实记录下来。如:

问:这是《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给你阅读,你如果不识字,我们可以给你宣读。

答:我可以看(看告知书约8分钟)。

问:你看清楚了吗?

答:看清楚了。

问:你有什么要求?

答:我想请我弟弟帮我聘请律师。

问:讯问结束后,我们会把你的这一要求转告你弟弟。刚才给你的《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你已经看过了,我再强调一下,你应当如实回答我们提出的问题,当然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你可以拒绝回答,你听清楚了吗?

答:听清楚了。

3.与案件事实有关的内容。案件事实既包括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也包括其对自己进行的无罪辩解。如果是第一次讯问,开始要围绕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来记录。如果犯罪嫌疑人承认有罪,就如实记录他供述的犯罪过程和具体情节;如果他否认有罪,也要如实记录他的无罪辩解。然后再记录问话人就其供述或辩解中不清楚、不全面或自相矛盾的地方提出的问题及其回答。同时,还要根据讯问的具体情况,按讯问计划或讯问提纲,向犯罪嫌疑人提出问题,以敦促其及早把全部问题或主要问题交代清楚。

记录案件事实,要围绕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重点把握如下几个基本要素:

(1)时间。这里的时间以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为主,也包括其他与犯罪事实有关的时间,如犯罪嫌疑人产生犯罪动机的时间、预谋策划的时间、购买犯罪工具的时间、销赃的时间等。记录人员要有时间概念,这样能够保证笔录内容脉络清晰,前后有序。特别是在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时,对时间这一要素更要重视。

记录犯罪的时间要尽可能具体(关系到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能力时还要求精确)。但由于种种原因(或已经过去一段时间,或作案次数多等),犯罪嫌疑人对其作案时间及其他与犯罪有关的时间不一定说得很准,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采取如下几种方法:能够比较准确认定时间的,可记为“××××年×月×日×时”或“××××年×月×日××时许”;只能记住时期而忘了具体时间的,可记为“××××年×月×日”或“××××年×月×日上午”;连日期也记不清的,可记为“××××年×月间(上旬)”、“××××年×月以来”或“××××年×月至××××年×月间”等。

(2)地点。这里的地点和前面的时间一样,以实施犯罪的地点为主,兼及其他所有与犯罪有关的场所。记录与犯罪有关的场所要尽可能具体,否则会影响清楚地展现犯罪事实,影响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有时作案目标相同,因为作案的地点不同,会影响对犯罪事实性质和危害的认定。如犯罪嫌疑人在仓库盗窃电话线与在通信线路上盗割电话线,由于作案的地点不同,前者涉嫌盗窃罪,后者则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且社会危害较大。

有时同一案件不同犯罪嫌疑人在交代同一作案地点时所使用的名称不一定完全一致,因为作案地点周围的知名单位或建筑物较多,有的以这一单位为参照物,有的则以另一建筑物为参照物。出现这一情况也是正常的,不需要让犯罪嫌疑人统一口径,只需如实记载清楚即可。当然,在案卷其他材料中要有能够说明这一表述虽不一致但确属同一地点的文字材料或照片,以免造成办案人员认识上不一致,影响对案件的处理。

(3)当事人。当事人是指与案件事实和处理结果有切身利害关系的诉讼参与人,包括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作笔录时要尽可能记清他们的姓名(别名、外号等)、年龄、性别、特征、住地、工作单位、简历及主要社会关系等,以便于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首先要记清答话中涉及的其他犯罪嫌疑人,为下一步抓获所有犯罪嫌疑人及认定每个人在犯罪中的地位和责任奠定基础。

其次要注意记清答话人供述的被害人特征情况。因为一般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往往不熟悉,不知道其姓名、身份等情况,但能提供其特征。所以详细、客观地记下被害人包括体貌、衣着、动作、口音等特征,可以和被害人的供述或现场勘查结果互相印证。

(4)动机。动机是导致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心理的内心起因,属于犯罪主观方面。准确地记录犯罪动机,一是有助于区分犯罪的性质。如因故与他人发生争执并故意将其殴打致轻伤与随意寻衅殴打他人致轻伤且情节恶劣,其性质是不同的。前者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后者应定性为寻衅滋事罪。二是有助于考察犯罪嫌疑人犯罪的主观恶性程度,量刑时可以作为一种情节参考。如为追求享受而盗窃与为亲人治病而盗窃,虽然其性质同为盗窃,但前者的恶性程度比后者深,处罚时会相应重一些。三是有助于分析研究犯罪产生的原因,从而有针对性地制定预防犯罪的对策。

在记录时,首先要围绕问话人的思路搞清犯罪嫌疑人有无犯罪动机,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或过失,如果主观上既无故意又无过失,那么就不构成犯罪。如果确有犯罪动机,再弄清是什么样的犯罪动机,这一犯罪动机是在什么样的情况下产生的(有的犯罪动机比较复杂,如共同犯罪是经过精心策划然后才实施;有的则比较简单,机会来了一时冲动而作案)等等。

(5)目的。犯罪目的是犯罪嫌疑人在主观上所希望达到的外部结果,也属于犯罪主观方面。不是每个犯罪都必须具有犯罪目的,但直接故意犯罪一定有犯罪目的。准确地记录犯罪目的,有助于正确认定案件的性质。例如,故意伤害致死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关键就是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时要达到一种什么目的:是仅仅让受害人受点皮肉之苦、给他一次警告,还是要置其于死地呢?这时候,犯罪目的就具有决定性的意义了。

在讯问中,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有的是犯罪嫌疑人在供述中主动交代出来的,有的则是其叙述犯罪的来龙去脉涉及犯罪起因时,经问话人有针对性的提问才能回答的,有的是在讯问完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内容和犯罪事实后再重点讯问犯罪动机和目的,有的则可能专门就犯罪动机和目的讯问一次。不论是哪一种情况,都要详细记明犯罪嫌疑人是在什么原因驱使下、什么心理支配下进行犯罪的,特别是一些复杂的犯罪活动,如共同犯罪,犯罪嫌疑人的心理活动比较复杂,要针对犯罪预备的主观故意部分重点记录,以便于确定案件性质。

(6)手段。犯罪手段是犯罪嫌疑人为达到其犯罪目的而采取的具体犯罪方法。在笔录中准确地反映犯罪手段,有助于区分犯罪性质(如抢劫罪与抢夺罪)、反映犯罪的主观恶性程度和衡量情节轻重(如同是杀人,采取碎尸、焚尸等极为残忍的手段比采取一般手段杀人的主观恶性程度要深,处罚也相应较重),同时也使一起案件事实显得要素齐全、清楚完整。

在查阅卷宗材料时,我们发现有个别案件的讯问笔录忽略了对作案手段的记述。但更为常见的情况是任意使用概括性语言记录而使犯罪手段显得模糊不清。例如,反映强奸犯罪和抢劫犯罪特征的“以暴力胁迫手段”是一种概括性的法律语言,在提请批准逮捕书中提请逮捕的理由,或起诉意见书中移送起诉的理由时才可以使用,在讯问笔录这种最原始最基础的诉讼材料中就不能这样概括,而必须尽可能记录或描述案件发生时具体、详细的原始状态。越具体越详细越原始,就越能反映事实的真相,越能反映不同案件的个性。那么怎么反映不同案件的“暴力胁迫手段”呢?就是如实且具体地记录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行为、动作、使用的工具以及带有威胁性的语言等。如“我拿刀逼着他”“我用枪顶住他的后脑勺,说‘你他妈敢动,明年的今天就是你的祭日’。当时他吓得都尿裤子了,于是就乖乖地……”“一手拿着菜刀,一手脱她的衣服”或“用自行车压住他头部,使他动弹不得,然后搜走了他身上的700元钱”“我说你要不听话,就把你上次偷钱的事告诉老师,她害怕了,才同意我的要求”等。又如同样是入室盗窃,怎样入室的,方法则不一样:有的是从窗户跳进去的,有的是用卡片捅开门进去的,有的则是用螺丝刀等工具把门锁破坏掉进去的等。同样是找理由骗开房门入室抢劫,而这里的理由又有多种,应尽量写具体,如以送信为由、以送水为由、以送报纸为由等等,不能笼统写为“找理由”或“借故”。

(7)经过。犯罪经过包括预备犯罪、实施犯罪(包括未遂、中止等)以及逃跑和被抓获等整个过程(有的集团犯罪还应包括组织的形成)。其中实施犯罪的环节是记录的重点,又称为主要情节。同样是实施犯罪,在不同的案件中,其复杂程度也不一样:有的特别复杂,又可以分为若干具体的情节;有的则非常简单,几句话就可以说明。但不管犯罪经过多么复杂,一篇规范的讯问笔录,应该尽可能完整地再现原始犯罪过程,使阅读笔录的人能形象地把握案件全貌。

如有一份讯问笔录记录得比较好,把犯罪嫌疑人李某的杀人过程,包括一些细节以及心理活动,都完整具体地记录下来。在笔录中记了李某开始见被害人张某进屋时,他“挺紧张的,说不出话来”;又记录了李某威胁受害人的话“你知道我是来干什么的?我带着刀子呢!你看我敢不敢杀了你”,同时又写明犯罪嫌疑人说这话时“口气挺软”。这就把李某开始企图以威胁手段达到强奸受害人的目的写清楚了。笔录中还着重记下了李某用的“三棱刮刀是从裤子后兜掏出来的”,说明这是事先准备好的,是有预谋的。接着笔录中又记明在张某拒不就范的情况下,李某“一闭眼便给了她一刀”,因怕张某喊叫,随后李某用大衣堵住她的嘴,又扎了一刀。通过以上所记录的内容,就把犯罪嫌疑人心虚而又凶残的嘴脸如实地勾画了出来。后来又记录了李某如何伪造现场以及在逃离前用皮筋别住插销再用力关门让插销自动插上的过程,表明了犯罪嫌疑人的狡猾。这份笔录将整个犯罪过程和各个环节记录得完整连贯,没有出现线索中断的现象,尤其是准确记下了一些细节和犯罪嫌疑人作案时的心理状态,使人感觉很逼真,有如身临其境。

(8)结果。即犯罪的危害结果。既指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现实的、直接的破坏或损害(如某男被打至脑震荡,变成一植物人),也指由此而必然导致的潜在破坏或损害(如某女被强奸后因不堪受辱而自杀)。后者虽然不影响案件性质,却影响到量刑的轻重。

需要说明的是,讯问笔录中所反映的犯罪结果,并非经过严格、科学的审查和司法鉴定后的犯罪结果,而仅指犯罪嫌疑人陈述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对其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和程度完全可能知道,也可能不太清楚或完全没料到,所以他的答话中涉及的犯罪结果可能和公安机关最后认定的犯罪后果一致,也可能不一致。不过这没有关系,讯问笔录的主要作用就是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所以只要如实记录和反映出他知道的犯罪结果就可以。

另外,有些案件由于没有特定的侵害对象,并不会或并不一定会产生明显或具体的危害结果,如非法持有假币、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等案件,其危害结果是抽象的。在这种情况下,不需要非得明确记录犯罪结果,只需将犯罪过程记写清楚就可以了。

(9)证据。在讯问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无论是作有罪供述还是无罪辩解,都应该或可能提出有关证据,公安机关对其犯罪行为进行定性和处理,也必须要有足够的证据。实际上办案人员在查清有关案情的过程中,根本的一项就是寻找能证明案件事实真相和犯罪嫌疑人有无责任的各种证据,所以在记写讯问笔录时,记录人一定要有强烈的证据意识,不能遗漏有关证据的一些答话,哪怕是一点线索。

记录答话中涉及的证据情况,主要应把握如下几点:一是作案工具的来源、特征及其下落;二是赃款赃物的特征、数额、存放位置与环境。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有些案件中的赃物无法如数追回,如果被害人又不能提供原始发票,那么认定赃物的具体价值时就会遇到一定困难,这就只能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和询问被害人来证明赃物的价值了。讯问时要重点记录犯罪嫌疑人被抓获时缴获赃物的经过(清点登记的详细情况)、赃物的下落以及销赃或转移赃物的时间、参与人、地点和处置方式等,以便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刑事案件中的犯罪事实主要由上述“九要素”构成,其中,“经过”是线,其他八种要素则是点。实际上,上述“九要素”只是犯罪事实的基本要素,根据案情的不同,有的案件还包括其他一些特殊要素即该案所特有的影响量刑定罪的某些事实和情节,如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与责任、有无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如何、有无立功表现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年龄等,也都应该写清楚。

(三)尾部

按照预定计划,需要讯问的内容问完记明了,最后一句话一般是问犯罪嫌疑人以上所述是否属实,能否全部负责,答话则记下其肯定的回答。如:

问:你以上讲的是事实吗?

答:是事实。

有的案件讯问工作还没有结束,问话人在最后可能还会再增加一问,以提醒犯罪嫌疑人准备继续交代问题。如:

问:你以上所交代的是否属实?

答:完全属实。

问:今天先问到这里,你回去再认真考虑考虑,还有什么问题没有交代,下次再接着谈。把笔录看一下,和你说的是不是一致,签上意见。

答:好。

讯问结束,要履行法律手续。具体有如下内容:把笔录交犯罪嫌疑人核对,没有阅读能力的,要向其宣读。如记载有误或者遗漏,应当允许犯罪嫌疑人更正或补充,并在改正或补充的文字上捺指印。讯问笔录经犯罪嫌疑人核对无误后,应当由其在笔录的末尾写明对笔录的意见,即:“以上笔录我看过(向我宣读过),和我说的相符。”并签名或捺指印。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书写能力,由办案人员代为书写上述内容,并由其本人捺指印。

最后犯罪嫌疑人还要在笔录除最后一页以外的每页末尾右下角签名(盖章)、捺指印。

在结束讯问和履行法律手续时要注意如下几个问题:

1.犯罪嫌疑人签署对笔录意见的后一句不能写成“和我说的基本一样”或“大致相同”。必须是“相符”“完全相符”等。如果有不一样、不相符之处,可以让他更正或补充。

2.犯罪嫌疑人更正或补充笔录差错或遗漏的方法有两种:一是如果改动或补充的文字较少,可以直接在差错或遗漏处添改,并在上面捺指印;二是如果改动或补充的文字较多,为避免笔录文面太乱,可以在笔录结尾处以问答形式把改动和补充内容反映出来,而不必改动前面的记录。如:

问:以上所记内容和你说的是否一致?

答:我觉得有几处不一样。你们没有理解我的意思。

问:哪几处不一样?你指出来。

答:第4页倒数第3行至第2行这三句应该这样写……第6页第8行到第11行这一段应该这样写……第7页第2行中的“是3月1日”前应该加上“可能”两个字,因为我不能确定是这一天。第13页第9行的“我收拾你”这一句不对,我没有这样说过,我的原话应该是“我饶不了你”。……

问:还有哪些不符的地方?

答:没有了。

3.如果在讯问中犯罪嫌疑人态度恶劣,既不回答问题,又拒绝签名、捺指印,或者只回答问题,但拒绝签字捺指印,应当先进行教育,使其就范。教育的内容和经教育犯罪嫌疑人的态度是否转变等情况,可以简要记下来,以反映其悔过表现或恶劣的态度。如果教育无效,侦查员、记录员还要专门在笔录尾部加以注明。如:

该人既拒不回答问题,又拒不在笔录上签字。

侦查员×××     记录员×××

××××年×月×日

本次讯问笔录共9页,张××既拒绝阅读,也拒绝签字(或“已仔细阅读,但拒绝签字”)。

侦查员×××     记录员×××

××××年×月×日

三、制作讯问笔录的注意事项

(一)如实客观地反映和记载案件实际情况,准确无误地体现和传达犯罪嫌疑人的本意

制作讯问记录时切忌主观随意性,问话人和记录人不能先入为主,带着框框问、记。如果笔录歪曲了犯罪嫌疑人的本意,那么这份笔录无论记得怎样,也不能起到应有的证据作用。所以记录人要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不能随意掺入个人主观成分,尤其是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犯罪情节、责任、后果等主要内容,一定要客观准确地反映其原意、本意,有的要记录原话。不能按照记录人自己的意思或想当然地去替代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不能只记录有罪供述,而对无罪辩解及其理由不予理睬;不能任意涂改、撤换或毁坏笔录中的供述内容,如果在讯问笔录上弄虚作假,有意伪造、歪曲,将会触犯法律。

(二)突出重点、抓住关键

讯问笔录既要全面完整地反映问答内容,又要抓住重点和关键内容。前面讲如实反映犯罪嫌疑人的本意,并不是要求将其说过的每一句话都要一字不漏地、录音式地记录下来,事实上也不可能这样。为了提高记录的速度、保持说与写的基本同步,必须对问答内容进行恰当的归纳和整理,从而把问话和答话中的重点内容、关键内容记录下来。

同时还要注意,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和犯罪嫌疑人的回答一律用“问”和“答”表示,不能用其他符号,如“?”“:”“△”“∴”等代替。实践中有的记录员为提高书写速度,先将“问”和“答”省略,最后再补上的做法倒是可以借鉴的。

(三)既要记录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也要记录他在讯问中的各种表现

讯问笔录反映的主要内容当然是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但伴随着他的有声语言,还会出现各种无声语言,即体态语言,包括神态、表情、动作等,如低头、哭泣、摇头、叹气、抓头发、顿足、捶胸等。有些体态语言表现了犯罪嫌疑人的思想、感情和态度,是对有声语言的重要补充,必须有所选择地加以反映。如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不作回答,情况各异。有的是情绪抵触,故意对抗讯问;有的是侦查人员的提问打中了要害,正在琢磨对策;有的是正在犹豫,下不了决心,等等。不论是何种情况,记录员都应在记录上记:“答(不/无语)”。

犯罪嫌疑人在讯问中气焰嚣张、无理取闹、呼喊反动口号、拒绝签字等情况都应在笔录上记清楚。这样既有利于侦查人员分析研究犯罪嫌疑人的思想动态,以便制定相应的讯问对策,又可以作为结束侦查时对犯罪嫌疑人提出从严处理的意见依据。

(四)对答话中关键的方言土语、犯罪隐语等保持原貌,必要时可用括号加以注明

在讯问活动中,对犯罪嫌疑人讲的一些黑话,一般不要原话记录,但对涉及犯罪性质或重要情节的黑话,必须在笔录上“原版”反映时,除应加引号外,还要对黑话的本义或者指代内容通过追讯记明。

(五)要特别注意对第一次讯问的记录

因为第一次讯问笔录所记载的内容有可能是最真实可靠的口供,如果记录下来,有利于查获犯罪的其他证据以及查获其他犯罪嫌疑人,有利于扩大战果;如果记录有所遗漏,在以后的讯问中,犯罪嫌疑人建立起了对抗讯问的防御体系,讯问工作就会变得艰难起来。

(六)讯问特殊对象的记录方法

1.讯问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犯罪嫌疑人的记录方法。讯问语言不通的外籍犯罪嫌疑人或者少数民族犯罪嫌疑人,根据法律规定,应请翻译人员参加。

讯问语言不通的外籍犯罪嫌疑人,涉及外交形象问题,情况复杂,无论讯问、记录要求都很严格。因此,要选择业务水平高的侦查人员和记录员,充分做好审讯前的准备工作。讯问前要让翻译人员熟悉案情,明确讯问计划和应注意的事项。讯问开始侦查人员要问犯罪嫌疑人:“你愿意使用哪一种语言交代问题?”当犯罪嫌疑人选择了他愿意使用的语言之后,若需要翻译,侦查人员要问犯罪嫌疑人:“我们拟请×××当翻译,你是否同意?”如果犯罪嫌疑人同意,再进行讯问;如果犯罪嫌疑人提出异议,要根据情况调请翻译人员,记录人员应将上述情况记在笔录里。记录侦查人员的提问,要力求简单、明确、严密,并要讲究分寸,不能留有空隙让犯罪嫌疑人“可钻”。否则,犯罪嫌疑人会进行纠缠,影响讯问工作的顺利进行。记录犯罪嫌疑人的回答,要按翻译人员翻译的内容如实记载。当然,翻译人员的翻译要准确无误,否则就会影响笔录的质量。讯问结束时,翻译人员要向犯罪嫌疑人宣读《讯问笔录》。在外籍犯罪嫌疑人提出要求的情况下,可以将系统的《讯问笔录》翻译成犯罪嫌疑人本国语言让其看。犯罪嫌疑人认为没有错误,应在中文笔录或者本国文字笔录上写明“以上笔录用某语向我宣读过(或我已看过),和我说的相符”,并签名或者捺手印。最后,侦查人员、记录员在笔录上签名,翻译人员也应在笔录末页写明“由某语译成汉语”,并签名。

讯问语言不通的少数民族犯罪嫌疑人与上述做法大同小异。不同之处是在讯问时,“应当用当地通用语言进行审讯”。值得注意的是讯问时要照顾民族特点,尊重民族风俗习惯,切忌讲出一些伤害民族自尊心的话,以免引起不必要的争议,影响讯问、记录工作的顺利进行。

2.讯问聋哑犯罪嫌疑人的记录方法。《刑事诉讼法》第94条规定:“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且将这种情况记明笔录。”因此,在讯问笔录中要把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讯问的情况详细记载。聋哑犯罪嫌疑人从受教育程度分,可分为通晓汉语、部分通晓汉语、懂得规范聋哑手势的聋哑人,也有既不通晓汉语、文字,又不懂规范聋哑手势的“土哑巴”。对于没有受过专门训练,连普通哑语都不懂的“土哑巴”,可以请邻居或懂“土哑巴”手势的人协助。不管请什么人协助,记录员一定要把犯罪嫌疑人表示的意思弄懂后再记,以免出现差错。对重要的情节,应把聋哑犯罪嫌疑人的手势动作和翻译人员的翻译同时记录下来。对于有书写能力的聋哑犯罪嫌疑人,可以选择笔问笔答或者口问笔答的讯问方式。

3.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记录方法。《刑事诉讼法》第14条第2款规定:“对于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针对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采取不同于成年人的方式。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如果有法定代理人到场参加讯问,讯问前侦查人员要向其讲明参加讯问应注意的问题,并询问法定代理人姓名、职业、住址、工作单位、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等。记录员要把这些内容记入笔录。在讯问过程中,法定代理人的正当插话或者替犯罪嫌疑人无理申辩、指名指事问供、打骂犯罪嫌疑人等干扰讯问的表现,记录员也应当将这些情况记录下来。应当注意的是,记录时要能反映出未成年人的语言特点,不得按照记录员本人的语言习惯随意变更。实践中,有的记录员把一些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答话反映在笔录上,却成了成年人的语言或者满篇“之、乎、者、也”,这就从形式上降低了讯问笔录的真实性。讯问结束时,应当询问法定代理人对本次讯问有无违法之处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讯问结束后,除侦查人员、记录员、犯罪嫌疑人签名外,法定代理人也应在笔录末页签名。

(七)讯问笔录应反映讯问的策略和方法

在讯问活动中,犯罪嫌疑人之所以承认自己有罪,进而如实供述犯罪的手段、情节、目的、动机,大多是因为侦查人员采取了正确的策略和方法,付出了很大的心血,而非犯罪嫌疑人自觉自愿。对此,讯问笔录中应充分予以反映。实践中,有些记录员在制作《讯问笔录》时,往往只注意记录犯罪嫌疑人的答话,而忽视侦查人员的问话。还有一些记录员,当犯罪嫌疑人开始交代问题时才开始记录。比如,有的讯问笔录仅仅在开头记一句:“把你的犯罪行为交代一下”之后就是“接着讲”、“继续讲”、“讲下去”,等等。这是录口供,根本不是合乎规范的讯问笔录。从这样的笔录中,根本无法看出讯问的策略、方法,更谈不上从中研究讯问的得失。这也是导致目前极少见到成功案例或资料的重要原因。同时,这种做法也不符合客观、全面、如实记录讯问全过程的要求。因此,记录员在制作《讯问笔录》时,应注意记录反映讯问的策略和方法的内容。

四、文书格式式样及实例(略)

五、亲笔供词

(一)概念

亲笔供词是犯罪嫌疑人就其犯罪事实而自行书写的文书。犯罪嫌疑人可以请求书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书写。它同《讯问笔录》一样,经过查证核实后,是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之一。

《刑事诉讼法》第9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通常在下列情况下,侦查人员可以让犯罪嫌疑人书写亲笔供词:

1.犯罪嫌疑人承认了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要求书写亲笔供词时。

2.犯罪嫌疑人承认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侦查人员认为有必要让犯罪嫌疑人把犯罪的具体情节或个别问题写出来时。

3.犯罪嫌疑人承认了自己有罪,但有些犯罪情节难于启齿(如强奸案件)或一时难于讲清楚时。

4.犯罪嫌疑人对他所知道的同案人或者其他犯罪嫌疑人的情况愿意亲笔书写时。

5.当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涉及某些特殊问题(如科学技术问题、宗教问题等),侦查人员不能立刻明白这些问题,而需要与有关的专家、学者研究或者用有关书籍作参考,才能判断犯罪嫌疑人口供的真伪时。

6.有关问题比较复杂,需要让犯罪嫌疑人勾画犯罪现场、人物相貌、书写有关文字、描绘作案过程时。

7.根据其他实际需要时。如需要做文字鉴定的,案件证据相对单薄的。

(二)制作方法

《亲笔供词》在《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格式》中,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但侦查人员可根据实际需要,对有书写能力的犯罪嫌疑人提出让其书写供词。亲笔供词的一般包括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内容。

1.首部。首部包括文书名称、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以及在什么情况下书写的,即写明是应侦查人员要求,还是自愿请求等。

2.正文。犯罪嫌疑人应如实地写明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情节和后果,以及所知道的与犯罪有关的人和事,等等。

3.尾部。犯罪嫌疑人应在供词末页紧接供词的最后一行签名、盖章或捺手印,并注明时间。

在实际办案中,对犯罪嫌疑人主动请求亲笔书写供词的,侦查人员事先要问清楚写什么内容,提出具体要求:一要实事求是,不扩大,不缩小;二要把案件事实和所知道的与案件有关的人和事,尽量地写清楚;三要在写错的地方、补充改正的地方捺手印。当侦查人员发现《亲笔供词》不符合要求时,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重写。犯罪嫌疑人主动请求重写的,应当允许。

(三)使用

《亲笔供词》由犯罪嫌疑人制作完毕后,交给侦查人员。侦查人员收到《亲笔证词》后,应在首页右上方写明“于×年×月×日收到”并签名。侦查终结时,《亲笔供词》应入卷。

(四)文书格式式样及实例

于200×年11月9日收到犯罪嫌疑人张××的亲笔供词

侦查员 刘××

亲笔供词

我叫张××,男,49岁,蒙古族,××省××市人,××省中医学院93级骨针班自费生,现暂住××市××区健康路8号。200×年11月1日因涉嫌杀人被××区分局拘留,11月5日被逮捕。应侦查人员要求,现将我的犯罪过程及动机详细交代一下。

200×年9月份,我从内蒙古自费来到××省中医院骨针班学习,开始被推举为班长,在我为同学发书时丢了四本,我赔上了钱。后来女同学李××主动帮我发书,我对她有了好感。10月中旬我请她在饭店里吃了一顿饭,从此关系开始密切。我常给她饭菜票,也常给她点零用钱。200×年春节后中医学院技术开发公司王××介绍我到中联医院坐诊,并在中医学院内给我一间平房,李××经常到我的住处。200×年4月16日晚,李来我住处一块吃的饭,饭后我们拥抱在一起,我和她发生了第一次性关系。之后,我们又多次发生关系。9月份一天晚上,我到集体宿舍去找老乡郭×玩,他说:“你给李××多少东西也白搭,她的男朋友有的是。”我听后很生气。对她是否真心真意产生了怀疑。为了试探一下,当晚我用毛笔写了一张小字报,贴在千佛山小学门口。内容是:李××是最不要脸的人,谁给她点菜票、给她根火腿肠,她就和人家睡觉等辱骂她的话。第二天我用相机拍下来冲出后给李××看,她看后没有反应。我就确实相信了她是那种人,很生气。过了几天,李向我借相机,因她不是和我去玩当时没借给她。晚上我带着相机和100元钱到她宿舍找她。我敲门后,一个女生问:“你找准?”我说:“找李××。”她说:“进来吧。”我刚进门,李说:“别进来,里面有睡觉的。”我说:“你出来,有事和你说。”她没说话,有个女生说:“真烦人。”还有不少人说:“他妈的,真讨厌!”“真不要脸,人家不罗罗你了,还缠着人家,不知羞耻。”我听后非常气愤,回到宿舍就想怎么治治她们,也没想出好办法。到了10月中旬,李××让我在外面找个活儿干,一天晚上我又去宿舍找她,敲门后她们说李××不在,接着又讥讽、挖苦我一顿,“真烦人,不要脸,快滚”等难听的话。我说真的有事找她,她们还是辱骂我。我就想这些人太坏了,我和李的关系以前很好,她们嫉妒,光说坏话,我们关系不好就是让这些人破坏的。我一定要出这口气。第二天早上,李同宿舍的王×找我看眼病,我问她:“昨晚,李××在不在宿舍?”王说:“她们骗你呢,李××在宿舍,就是不出来。”我一听就更生气了,不仅对她宿舍的人气愤,也对李增加了仇恨。随即产生了要杀这些人的想法。开始想用菜刀把李××杀死,后考虑这样做不行,既容易暴露自己,也不能完全达到目的。这时我看到墙根处的汽油桶,就产生了用汽油烧死她们的想法。分析这样做,一是能把李××宿舍里的人全部害死,二是可以形成失火现场,留不下痕迹。10月29日中午我从北坦市场买了一个20升塑料桶,又从山工大加油站买了20升汽油。当晚8点来钟,在门口看到李××与王×提水。我对李说:“过一会到我这里来一趟。”她同意了。到了晚上11点多,李××来了,进屋后她坐在床上。我问她:“最近为什么不来了?”她说:“想着考试。”我把灯拉灭,我们发生了关系。完事后她向我要500块钱,我说:“还没发工资,过几天给你。”她满脸不高兴地说:“如果你这样,我们就拉倒,我叫男朋友来揍你。”说完猛地拉开门就走了。这一年我在她身上花了近两千块钱,她这样对我,我越想越生气,打开一瓶兰陵特曲,对着瓶口喝了四五口。我就想把她们烧死。我把一张报纸卷成圆柱形塞进汽油桶内,然后带上火柴、一块木板、一把三环锁,提着油桶,从左边楼梯到了二楼李××住的4号女生宿舍。为防止她们跑出来,我先用锁把门锁住,又用木板把东扇门边上的一块玻璃敲碎,从油桶内拿出报纸,把油桶从敲碎玻璃的窗口扔了进去。接着划着火柴,点燃报纸,扔进宿舍内。随即就是“嘭”的一声,大火就着起来了。听到屋内一女生尖叫“着火啦”,我跑下二楼回到宿舍。听到有人喊救火,我想我也得去,就拿起一个塑料盆去救火。这时已有不少人在救火,我从楼下端了两盆水的时间,消防车就来了。大约两点半火被扑灭了,我就回到宿舍睡觉了。第二天早上我起床出来,看到穿白大褂的人正往车上抬被烧死的人,我看到抬出有十多具尸体,我就不敢往下看了。以上是我的犯罪动机和详细犯罪过程。

犯罪嫌疑人 张××(捺指印)

200×年11月9日

第三章 询问笔录的制作

一、概念

询问笔录是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向本案证人或被害人查询了解案情时制作的文字记录。

询问笔录是固定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的主要形式,记录了证人和被害人所反映的案件有关情况,是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制作的调查取证的重要法律文书,对侦查人员分析案情、制定侦破方案、获取犯罪证据具有重要的作用,在公安机关处理刑事案件中占有重要地位,它是一种最普通、最常用的证据。因此,做好询问笔录,对于及时查明案情,核实犯罪嫌疑人口供和其他证据的真伪,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揭露惩罚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制作方法

要做好询问笔录,首先要做好询问前的准备工作。一是记录员要全面熟悉案情,与询问人研究确定询问的范围和方向,拟订询问过程的先后次序,分别向每一位证人询问所需了解的问题。二是要正确了解被询问人与本案的关系,弄清每一位证人在本案中的地位,熟悉侦查人员采取和运用的询问方法和策略,做到询问、记录协调一致。三是要拟订询问计划,确定询问每一位证人的目的。有条件的,还要了解各个证人的性格特点及身份职业,取得主动权,以便使整个询问活动能够有步骤、有条理地进行。

《询问笔录》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组成。

(一)首部

刑事案件询问笔录的首部内容包括以下几项:

1.文书名称。

2.起止时间。起止时间应具体到某时某分。

3.地点。询问地点既可以是证人、被害人的所在单位、住处,也可以是公安机关,还可以是其他相应场所如医院、居委会。

4.侦查员、记录员姓名、单位。

5.被询问人姓名、性别、年龄、单位、住址、联系电话。如果被询问人与案件或者案件当事人有特殊关系(如系本案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的亲属、同事、邻居或某事件的见证人、关系人等),也要注明。

以上内容填写要求同讯问笔录。

(二)正文

这是询问笔录的核心内容。在实际办案中,一般采取问答式的方法,把询问的内容真实、详细地记录下来。

1.表明身份。根据有关规定,侦查人员在对证人或被害人进行询问时,应当先出示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或者是侦查人员的工作证件,并在笔录上予以记录。

2.告知诉讼权利义务。履行告知程序时,首先将《证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送交证人,如果证人没有阅读能力,侦查人员要向其宣读。然后,问其是否看清或听清了告知书的内容。如果看清了或听清了,应当在笔录上记明。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8条的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和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据此,侦查人员应当明确告知被询问人,必须如实提供证据、证言,如果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此项内容要在笔录中如实反映出来。

由于询问的对象不同于讯问对象,因此问话人要注意询问的方法和提问的语气,以避免引起对方的反感,有时甚至要详细讲解法律的有关规定或做耐心细致的说服工作。不过笔录中只需把这一程序反映出来即可,对问话人讲解法律和做说服工作的情况不一定全部记下来,可以摘要记录,也可以用括号注明,如:

问:根据法律规定,您应该如实向公安机关反映情况,否则要负法律责任(宣讲法律)。

3.证人、被害人了解的案件有关情况。对证人、被害人提供的案件有关情况应当详细记录。由于证人和被害人反映问题的角度不同于犯罪嫌疑人,对有些案件如故意伤害、抢劫等,被害人或者在场的证人可以描述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具体行为和过程,而有些案件如盗窃等,被害人或证人无法描述犯罪的过程,只能反映犯罪嫌疑人的特征、向犯罪嫌疑人出售或租借工具或物品的情况,也就是说只能提供一些间接证据,无法对前述犯罪事实的九个要素进行全面的反映。尽管如此,询问笔录仍然要围绕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特别是其中的客观方面进行全面的记录,并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对证人、被害人提供的犯罪主体及主观方面的情况予以详细记录。具体来说,询问笔录应把如下内容作为记录的重点:

(1)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涉及的犯罪嫌疑人,不管一名或多名,对其基本情况、体貌特征等都要详细具体地记录。在因民间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中,证人、被害人对犯罪嫌疑人的情况比较了解,应尽量详细记录双方的基本情况。对涉及的其他可疑人的情况也不能忽略。

(2)立案侦查的犯罪行为是否存在。

(3)立案侦查的犯罪行为是否为犯罪嫌疑人实施。

(4)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目的。

(5)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6)犯罪嫌疑人的责任以及与其他同案人的关系。记清各犯罪嫌疑人在犯罪过程中的分工和作用,从而为确定各自的责任提供依据。

(7)案件发生过程。要写明是亲身经历的、现场目击到的、当场听到的,还是听别人说的,同时还要记清当时是否还有其他人在场或了解情况。若是听说或猜测,还要进一步了解是谁说的或猜测的根据,以便查证。如果证人、被害人对当时情况忘记或者不是很肯定的,也应当如实记录清楚,以便侦查人员综合判断。

(8)现场环境。包括室内外环境特征、物品的摆放位置及方式、案发前后的异同等。

(9)涉及的犯罪工具或被盗物品。要详细记录犯罪工具或被盗物品的特征、来源、新旧程度及价值等。现场其他可疑物也要注意记录,以便提供有关线索和证据。

(10)犯罪嫌疑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

(11)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事实。

(三)尾部

在主要问题基本调查清楚之后,要结束全文,询问的最后一问或两问大致如下:

问:您还有没有要补充的?

答:没有了(如有补充,则如实记录)。

问:请您看一下笔录,并签上意见。(如果被询问人没有阅读能力则写为“下面给您读一下笔录,您听听,看有没有差错或遗漏之处?”)

答:好。

另外,询问结束时的语气要客气,要感谢对方的配合和支持,这一点在笔录上也要有所反映。如:

问:今天就谈到这里,谢谢您的配合。请将笔录过目一下,看记录是否属实。

答:好。

询问结束时要履行的法律手续与讯问一样,即将笔录交被询问人核对或向其宣读;如记录有差错或遗漏,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补充,并在改正或补充的文字上捺指印。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笔录的末尾写明对笔录的意见,即“以上笔录我看过(或‘向我宣读过’),和我说的相符”,然后签名或捺指印,并写明时间。同时在笔录除最后一页以外的每页末尾右下角签名(盖章)、捺指印。

三、制作询问笔录的注意事项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7条的规定,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因此,在询问证人或者被害人时,不得对两个以上的证人、被害人一起进行询问,防止互相影响,确保证言客观真实。

2.询问过程中,侦查人员不得向证人、被害人泄露案情或者表示对案件的看法,严禁使用威胁、引诱(诱导或变相诱导)和其他方法询问证人、被害人,切忌对证人、被害人有倾向性地提问。

3.本文书是记录体文书,记录时要客观、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整个询问活动的情况,不能主观臆断,随意取舍。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罪重的证言要记录,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的证言也要记录,而且要不失原意。要忠实于被询问人的原意,尽可能记录其原话。如果证人、被害人对当时的情况已经忘记或因为记不清楚而不能做出肯定或否定的回答,要如实记录,既不能非要证人、被害人做出肯定或否定的回答,也不能违背其本意而记录成肯定或否定的回答。记录过程中,要允许被询问人有思考的过程。若被询问人回答对情况不了解或忘了,要如实记录。

4.要反映出被询问人的个性和语言特点。不同的被询问人由于年龄、性格、文化程度、职业、经历等不同,他们在证言中的语言表达方式和用语习惯也有很大差别,往往带有个性特色。特别是未成年人语言特点比较明显,记录时要保持原始的语言特点。记录员不能按自己的语言习惯或理解随意变更,否则就会从形式上降低询问笔录的真实性。对方言、土语的记录要保持原貌。难懂的方言、土语可在旁边用括号注明其语意,以便阅读理解。

5.如果证人、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有某种特殊关系如亲戚、朋友、同学、同乡等,要特别记录下来,因为这种特殊关系会影响其证言的可靠性。证人如果与案件没有特殊的关系,其提供的证言一般是比较客观的,而被害人特别是伤害、强奸、抢劫等案件中的被害人,往往因激动、愤怒、恐惧、羞涩等心理而影响其陈述的真实程度。对此,记录人要心中有数,不仅要准确记录其陈述的情况,而且要如实反映其在询问过程中的表现,必要时记下他们的体态语,以便事后审查其证言的可信度。

6.要把证言中的材料来源记录清楚。对被询问人陈述的情况,要写明是亲眼所见、亲耳所闻,还是自己的猜测或听别人传说的。如果是猜测的,要记录下猜测的根据;如果是听别人说的,要记明传说人的姓名、住址及其与案件的关系,以便进一步查证。对被询问人提供的物证、书证,在笔录中也要反映出来,并说明其来源和证明的问题。

7.询问不满18周岁的证人、被害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询问聋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在笔录上注明其聋哑情况以及翻译人员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和职业;询问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证人、被害人,也应当配备翻译人员。

8.询问中涉及证人、被害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

四、文书格式式样及实例(略)

五、亲笔证词

(一)概念

亲笔证词是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本案证人或被害人自行书写的有关案件情况的证明材料。

《刑事诉讼法》第99条、第100条规定,证人、被害人请求自行书写证词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求证人、被害人亲笔书写证词。经过查证核实的亲笔证词,同《询问笔录》一样,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在实际办案中,准许或要求证人或被害人自行书写证词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

1.被询问人请求自行书写,而又有自行书写必要的;

2.被询问人口头表述能力弱,影响其证言的准确、清楚程度,而采取书面表达能够陈述准确、清楚的;

3.被询问人因某种原因(如口吃、哑巴等)不宜或不能使用口头陈述案件情况,而自行书写有利于如实陈述的;

4.被询问人有过拒证或作伪证行为,采用亲笔书写证词有助于约束其提供真实证言的;

5.某一种事实经过一次或几次询问,陈述的内容零碎或无关情节过长,为使证明这一事实的证言连贯、系统、简明的;

6.被询问人对原询问笔录有需要更正或补充的;

7.根据其他实际需要时。

(二)制作方法

《亲笔证词》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

1.首部。首部包括文书名称(即“亲笔证词”),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在什么情况下书写的,即写明是应侦查人员要求,还是自愿请求等。实践中有的证人或被害人在书写《亲笔证词》时,使用的标题是“证明材料”或“关于××的情况”等,也应视为具有与《亲笔证词》相同的性质和作用。

2.正文。证人或被害人应如实地写明时间、地点、人物(及其身份)、事情的原因、经过和结局、本人的主观感受、判断及其依据等。尤其是涉及人物、地点以及犯罪线索等重要情节,要尽量写得详细、清楚,不能含混不清。

3.尾部。证人或被害人应在亲笔证词末页紧接正文最后一行签名、盖章或捺手印,并注明日期。

(三)使用

《亲笔证词》由证人或被害人制作完毕后交给侦查人员。侦查人员收到亲笔证词后,应在首页右上方注明“于×年×月×日收到”并签名。如认为该《亲笔证词》有进一步补充、说明的必要,可以告知制作人补充完整,也可以要求其另行制作补充《亲笔证词》。

(四)文书格式式样及实例

于200×年 2月1日收到证人李××的亲笔证词

侦查员 崔××于××

亲笔证词

我叫李××,男,27岁,汉族,系××市第二机械厂工人,住××市××区东风东路127号。由于本人口吃较重,不便叙述,我愿向公安机关提供以下情况:

200×年9月份,我在光明电影院天河台球城打台球时,认识了××招待所的范××(女,20岁),昨天晚上她到我家来玩,她和我说起了她同学王×被拘留的事。她说:“二宫杀人的事你知道了吗?”我说:“听说了。”她说:“公安局怀疑是王×干的,把她拘留了。我现在最怕一个人。”我问她怕谁?她说:“我最怕王×她妈。”我问她为什么怕她,范说:“王×和倪×杀桑×的事我知道,那天晚上是我把桑×叫出的,王×她妈可能要杀我灭口。”我听了后很吃惊,问她到底是怎么回事,她说:“王×与桑×有仇,那天晚上10点来钟,王×、倪×到我家,让我把桑×叫出来。我说我不认识她,王×说:‘你就说莉莉在楼下等她就行。’我上楼后按王×说的就把桑×叫了出来。王×和倪×把她带到二宫树林里,倪×从身上拿出菜刀朝桑×脖子上砍了一刀,桑×喊时,王×用手捂住了桑的嘴,把她摔倒,两人用菜刀砍了很多下,快把桑×的脖子砍断了。”我听后很害怕,问她准备怎么办?她说:“你别说出去,万一将来找不到我的话,就是被王×她妈害死了,你就到派出所报案。”范××走后,我想我已知道了杀害桑×的事是谁干的,不说也不行,就把范××对我说的情况记了下来,请公安机关查证。

证人 李××(捺指印)

200×年2月1日

评析:这份亲笔证词格式比较规范,语言通顺简练,叙事条理较为分明,有法律证明力。格式规范,是指先将证人的基本情况都介绍清楚,而后说明是自愿提供证词。这有助于增加证词的可信度。叙事是按照事态的发展有层次地记述的,将犯罪的时间、地点、犯罪情节和犯罪嫌疑人是谁都交代得较为清楚。证词的法律手续也比较完备。证人自己签名,侦查员签署了收到亲笔证词的时间并签名。

第四章 现场勘查笔录的制作

一、概念

现场勘查笔录是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进行勘验检查时,记录现场勘查过程以及勘查人员在现场提取证据等情况的文书。《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第106条规定:“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对刑事案件进行勘查时,必须依法制作现场勘查笔录。

现场勘查笔录是搜集犯罪证据、发现线索、揭露犯罪的依据。也是甄别犯罪嫌疑人口供和其他当事人陈述的有力证据;是公安机关研究案情、确定立案和制订侦查工作方案、制作立案报告、破案报告、起诉意见书的依据。同时,也是检察机关控诉犯罪和法院定罪量刑的重要证据材料之一。因此,现场勘查笔录直接关系到立案、侦查、起诉乃至审判工作,必须严肃、认真、客观、真实地反映现场勘查情况。

现场勘查笔录与现场照相、现场绘图共同组成完整的“现场记录”,三者缺一不可。

二、制作方法

(一)首部

首部包括文书名称,发现或报案时间,现场保护人员姓名、单位,现场保护人员到达时间,勘查时间(以上时间均要具体到某时某分),勘查地点,指挥人姓名、单位、职务,其他参加勘查人姓名、单位、职务,见证人姓名、住址、单位,现场条件(主要记录勘查时间的地理环境、天气情况、光线等)。

(二)正文

该部分内容是现场勘查笔录写作的重点,要准确、清楚、详细地写明犯罪现场的勘查过程及结论。主要写明以下几点:

1.基本情况。接受报案的时间,报案人、被害人的姓名、住址、所在单位及其所提供的关于发生、发现案件的简要过程。

2.现场保护情况。到达现场的时间,现场保护否。保护现场人员姓名、职业和住址;到达现场时间和采取的保护措施,以及在保护现场过程中发现何可疑现象及问题。如现场在采取保护措施前已受到破坏,应如实写明已破坏的原因和简况。进行勘查时的天气及光线条件。

3.现场所在的具体地点、方位和周围环境。如现场在某屋内,则应记清所在的市区县、街道、居民区(或乡、村、组)门牌号或楼幢、楼层、单元号数,现场的左邻右舍、毗邻房屋和四周街巷通向状况等;如现场在野外,则应记明周围的地形、地物、道路通向等状况。如现场有第一现场、第二现场,则应分别记清上述内容。

4.中心现场勘查发现的情况。中心现场是犯罪事实反映最充分最集中的地方,记写清楚中心现场的详细勘查情况,有利于分析判断案情、犯罪动机、手段,更有利于对犯罪嫌疑人的“刻画”,为侦破创造条件。所以中心现场的勘查情况必须记写具体、详细、清晰。

一般记写的内容有:

(1)屋内门窗的方位、开闭,家具什物的布局、挪移、翻动和损坏的情况。

(2)现场留下的搏斗、挣扎、翻滚、卧压痕迹以及罪犯在现场活动的痕迹,如攀缘、蹬蹭、擦拭、洗刷、撬凿等。

(3)罪犯遗留、抛弃在现场的物证,如作案工具、衣物、纸屑、烟头、毛发、血迹和精斑等。

(4)被杀者的性别、年龄,尸体倒卧的位置、姿势、衣履、穿着的变化,伤势和致命的部位、伤状等尸表检验情况,尸体上及其周围的血迹等。

(5)现场上发现的反常情况,如尸体上有开放性的伤口,但周围却没有血迹;貌似溺死,腹内却没有进水;能盗走的钱财没有盗走;窗户、门锁完好无损,关闭正常,而被打破玻璃的窗框、窗台上的灰尘、蛛网却没有任何触动。记写清现场上的反常情况,有利于认定现场和分析判断案情。

5.现场勘查的结果。主要包括对现场物证、痕迹的处理情况,提取物品的名称、数量、标记和特征,提取痕迹的名称和数量,拍摄现场照片和绘制现场图的种类和数量。

(三)尾部

结尾由现场勘查指挥人、勘查人、记录人签名,见证人签名并捺指印。

三、制作现场勘查笔录的注意事项

1.发现时间、报案时间和勘查时间,要精确到分。

2.勘查过程首先要记录清楚发现或者接到报案的情况、现场保护人的情况以及组织人员赴现场勘查情况;然后要重点记载现场和勘查的具体情况,对于性质不同的案件,要根据不同案件的特点,有针对性地进行勘查。

3.笔录语言规范,叙述准确。要使用专业用语,精确记述有关的时间、地点、方位、物证痕迹的名称、数量、尺寸、形状等。笔录的文字一定要准确、清楚,避免使用晦涩难懂或者含混不清的语言。计量单位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日期使用公历。

4.笔录内容必须客观真实地反映勘查情况。不能记录分析、判断、推测的内容。

5.现场勘查笔录记写顺序必须与实际勘查的顺序一致。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可根据需要另加续页,并按顺序编排页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固定格式中内容无法填写的,可在空格内画一条1cm以上倾斜角度为45°左右的斜线。此外,如果在现场上进行了尸体外表检查、解剖检验、现场实验、人身搜查,除应单独制作详细记录外,也应简要加以反映。如果一次勘查后再次进行现场勘查,应制作现场勘查补充笔录。

四、文书格式式样及实例

现场勘查笔录

发现/报案时间200×年3月6日9时30分

现场保护人姓名、单位王××、殷××,××派出所民警;曹××,××乡××治保主任。

现场保护人到达时间200×年3月6日9时30分

勘查时间200×年3月6日10时15分至200×年3月6日18时15分勘查地点××市××区××镇××农场周边地域

指挥人姓名薛××单位××分局职务副局长

参加人姓名、单位、职务董××、袁×、栗××,××分局刑侦大队民警;王××,××分局法医;徐××,××分局照相技术员;颜××,××分局痕迹技术员。

见证人姓名、住址、单位张××,住×镇×农场×号,×农场场长

现场条件晴天,气温6~9度,偏东风3~4级,相对湿度30%~35%自然光线。

勘查过程及结果:根据中心现场痕迹物证的比对检验结果和现场访问,分析排查,确定赵××有重大嫌疑,经传唤赵××,其供认了杀死左××并碎尸的犯罪经过。2003年3月6日9时30分许,刑侦支队组织有关人员,在犯罪嫌疑人赵××的指认下,对下列几个地方进行了勘查、检验:

一、由中心现场(左××住处)向南80米一东西向土沟中,有一堆新鲜的灰烬,其中有未燃尽的一段双股电线和一铁皮带卡(已提取);灰烬旁有新鲜的血迹(已提取)。

犯罪嫌疑人赵××指认此处为他烧毁左××衣物处。

二、从中心现场向北1500米有一条干土沟,沟中有一处灰烬,由此向西20米田野中有两块砖头,上面均粘附有新鲜血迹(已提取)。

犯罪嫌疑人赵××指认该砖头为他作案时使用的凶器。

黏附血迹砖头的北侧是庄稼地(盐碱地)。由该砖头处向西北200米庄稼地中央,经赵××指认,从此处挖出一蓝色塑料编织袋(90厘米×46厘米)上有“石家庄希望仔猪生长肥育浓缩饲料、40公斤”等字样,未封口,袋内装有一人体躯干,躯干上有燃烧痕迹(已提取)。

犯罪嫌疑人赵××指认为左××躯干。

三、从中心现场向东5000米处为青静黄河西岸边。经赵××指认,从青静黄河西岸河边打捞出三个包装袋:

第一包:蓝色塑料编织袋(90厘米×46厘米)上有“石家庄希望仔猪生长肥育浓缩饲料、40公斤”等字样,内装有燃烧过的人体上肢和衣物残片及一块35厘米×17厘米×24厘米不规则的石头。

第二包:白色红竖条塑料编织袋(100厘米×50厘米),内装有燃烧过的人体下肢和两块30厘米×20厘米×14厘米、26厘米×30厘米×18厘米不规则的石头。

第三包:黄色塑料编织袋(95厘米×50厘米),内装有人的头颅、四块红砖和一蓝色塑料编织袋。蓝色塑料编织袋(90厘米×46厘米)上有“石家庄希望仔猪生长肥育浓缩饲料、40公斤”等字样。

犯罪嫌疑人赵××指认为左××的头、上肢、下肢。

四、从中心现场向西150米处系赵××住处,其院内有一堆灰烬。赵××指认此处为他作案后烧衣物和铁锨处。在赵××的指认下,我们从其住处灶旁柴草下提取木把已烧毁的铁锨头一个。

五、中心现场向西3000米系××村扬水站。在赵××的指认下,我们从扬水站西侧河沟水中打捞出一双红棕色皮鞋。

犯罪嫌疑人赵××指认为他抛弃的作案时穿用的皮鞋。

六、从中心现场向南4000米徐太公路西侧有一条干土沟,在赵××的指认下,我们从此处提取一塑料袋,袋中有一双蓝道白色旅游鞋。

犯罪嫌疑人赵××指认为他抛尸块时穿用的旅游鞋。

现场勘查于200×年3月6日17时40分结束,提取了现场遗留的血迹样本、尸块、装尸块的塑料编织袋,提取了铁锨头、皮鞋、旅游鞋、砖头、鞋印。对勘查指认过程进行了录像,拍摄了现场照片30张,绘制现场图6张,制作现场勘查笔录1份。

指挥人 薛××

勘查人 董××袁×

    栗××王××

    徐××颜××

见证人 张××(捺指印)

记录人 粟××

评析:

这份现场勘查笔录较好地处理了中心现场与外围现场,以及现场之间的关系。反映了认真细致的勘查过程。格式规范,语言准确。表现在笔录开头无空项,项项按要求填写,天气情况无漏项,勘查方法与具体操作相一致,各个现场相关联。现场勘查笔录重在细致客观。

第五章 搜查笔录的制作

一、概念

搜查笔录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查时,对搜查情况所作的文字记载。

搜查笔录是对公安机关执行搜查的客观记录,记载着查获的犯罪嫌疑人及有关犯罪证据,经过核实可以作为认定案情的证据,对分析案情、侦破案件、揭露和证实犯罪有着重要的作用。

二、制作方法

《搜查笔录》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

(一)首部

首部包括文书的名称(即《搜查笔录》)、搜查开始和结束的具体时间(填写时要具体到几时几分)、搜查人所属单位名称和姓名、《搜查证》签发的日期和发文字号,见证人姓名、被搜查人住址和姓名。这部分内容按要求填写清楚即可。

(二)正文

这部分是《搜查笔录》的核心。用“搜查的简要情况”做引言,引出对搜查活动具体情况的记录。可以从两个方面记录说明:一是侦查人员进行搜查活动的全部进展情况;二是被搜查人或家属对搜查的意见。

1.侦查人员进行搜查活动的全部进展情况:根据搜查活动开展的顺序进行记录。要说明搜查了哪些地方或哪些家具,搜查到了哪些物品等。要说明在搜查活动中侦查人员有无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有无损坏物品的情况、被搜查人或其家属配合的情况、有无抵制或刁难行为等。若查获有关证据,要写清查获证据与犯罪有关的物品及其他可疑物品的具体位置、名称、数量、特征等情况,并在《扣押物品清单》中一一登记,注明详见《扣押物品清单》。如果在搜查中对查获的罪证进行了拍照,也要在笔录中记明。若没有搜查出有关证据,也需说明。最后要写明本记录的副本《扣押物品清单》己交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收执。

2.被搜查人或家属对搜查的意见:由被搜查人或其家属针对搜查活动的情况签署意见。首先说明搜查时在场的人员情况,然后再针对搜查情况写出明确意见,说明侦查人员在搜查过程中有无违纪行为及扣押物品清单的收执情况。

(三)尾部

笔录结尾由侦查人员、记录人员签名,被搜查人或其家属和见证人签名并捺指印。如果被搜查人和他的家属不在现场,或者拒绝签名的,执行搜查的侦查人员应在笔录上注明。

三、制作《搜查笔录》的注意事项

1.内容要完整。制作时要按上述要求认真制作,不能漏记或不记。如被搜查人的意见漏记或不记,就会由于法律手续不完备而使笔录失去法律效力。

2.内容要简明。记录搜查中发现的物品是《搜查笔录》的重点,它不要求长篇幅地反映这些情况,而只需简明扼要地记录这些物品发现的处所(位置)、名称、牌号、特征、质地和数量等。

3.要当场制作。《搜查笔录》应在搜查时当场制作,并交由被搜查人和见证人签名或盖章,不应过后再补。对需要扣押的物品亦应当场制作《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四、文书格式式样及实例

搜查笔录

时间200×年11月24日14时50分至200×年11月24日15时20分

××市××公安局侦查人员杨××、李××

根据200×年11月24日××公安局签发的×公刑搜字[200×]43号搜查证,在吴×的见证下,对居住在××区××镇××村一街××号犯罪嫌疑人赵××的住宅进行搜查。

搜查的简要情况:侦查人员在西屋北墙上挂着的石英钟后面发现一副金黄色圆形耳环、一枚银色戒指。在床上一木箱里,发现一浅蓝色乳罩。在褥子下发现一驾驶证,持证人为安××,注册单位为××市自来水工程公司;发现一个手机卡、一个神州行充值卡。在床北侧褥子下发现避孕套3个,其中一个已使用,内有乳白色不明液体。写字台正中抽屉里有一部乳白色三星手机。经询问赵××,赵均说不出这些东西的来源,且与家中财务无关。搜查过程中未损坏任何物品,被搜查人家属能够配合搜查工作,对搜查活动没有意见。

扣押物品,详见《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已交犯罪嫌疑人赵××收执。

侦查人员:杨××李××

被搜查人家属:赵××(捺指印)

见证人:吴×(捺指印)

记录人:郝××

第六章 人身检查笔录的制作

一、概念

人身检查笔录是侦查人员在进行人身检查时,对检查活动的经过和结果等情况依法作出的文字记录。

二、制作方法

《人身检查笔录》一般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组成。

(一)首部

首部应写明人身检查的时间、地点、检查对象、检查目的等。

1.人身检查时间。应写明从检查开始至结束的时间。

2.检查地点。应写明进行检查活动的具体处所。如××公安局接待室、××看守所医务室或办公室、××医院××科(室)或某个人的家庭居室等。

3.侦查人员和检查人员的姓名、单位。

4.被检查人诉讼身份。应写明被检查人的诉讼身份(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职业等基本情况。

5.见证人的姓名、住址、单位及职业。

6.检查目的。应用简要的文字写明通过人身检查需要确定什么问题。该项内容应与《呈请人身检查报告书》中的相关内容一致。

(二)正文

正文应写明人身检查的过程及结果。首先应写明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对被检查人×××进行了人身检查,检查采用的什么方法、手段或仪器。接着详细记载检查中的所见,即被检查人的身体状况、生理特征、伤痕特征及伤害情况等。最后以简明的文字作出结论,说明人身检查是否达到预期的目的。

(三)尾部

笔录结尾由参加检查活动的侦查人员、检查人员、记录人员分别签名,见证人签名并捺指印。

三、制作人身检查笔录的注意事项

1.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

2.检查妇女的身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3.检查过程中进行拍摄或录像的,要在笔录中予以说明;拍摄有照片的,应作为笔录附件一并归卷。

四、文书格式式样及实例

人身检查笔录

时间200×年5月22日8时35分至200×年5月22日9时10分

地点××市看守所医务室

侦查员姓名、单位及职务赵××、李××,××市公安局刑警大队侦查员检查人员姓名、单位及职务卢××,××市公安局法医

被检查人诉讼身份犯罪嫌疑人田××,男,24岁,××县下河湾村四组农民见证人姓名、单位、职业孙××,××县下河湾村农民

检查目的确定犯罪嫌疑人田××身上是否有枪击伤痕

检验过程及结果:在本案侦查员赵××、李××的主持下,聘请了本局法医卢××,在见证人孙××的见证下,对犯罪嫌疑人田××进行了人身检查。检查前,侦查员赵××对田××进行了专门讯问,问其身上是否有伤痕,田××答去年12月在家干活时碰伤了左腿。然后令其脱掉外衣外裤,对其全身进行了仔细检查,发现其左腿膝关节下约5厘米处,有一前后贯通性伤痕,后侧伤痕呈凹陷圆形状,前侧伤痕呈凸出状。此伤痕状与手枪子弹弹头穿击形成的伤痕特征相吻合。身体其他部位未见异常。

检查过程中拍摄照片3张,伤痕特征见照片二和照片三(略)。

侦查员 赵××李××

检查人 卢××

见证人 孙××(捺指印)

记录人 李××

评析:

这份笔录是一份比较规范的笔录。各项填空项都填得具体,无空项,检验过程记录得重点突出,连贯细致,伤口特征描写得形象、准确。结论依据充分,推断科学。法律手续完备。

第七章 辨认笔录的制作

一、概念

辨认笔录是侦查人员在主持辨认活动中,对辨认活动的经过和结果依法作出的文字记录。经过查证属实的辨认笔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二、制作方法

《辨认笔录》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组成。

(一)首部

首部包括文书名称,即《辨认笔录》、时间(即辨认开始至结束的时间,填写时要具体到几时几分)、地点,侦查人员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单位、职务),辨认人和见证人姓名、住址、单位,辨认对象(即人、尸体、物或环境等)和辨认目的(即通过辨认所要解决的问题)等几项内容。

(二)正文

正文是《辨认笔录》的核心部分。制作时应如实反映辨认活动的过程及结论。具体说,应当写明以下几项内容:

1.辨认人进行辨认的具体情况和现实条件;

2.提供辨认的对象的情况;

3.辨认的方法和辨认过程中辨认人的态度;

4.辨认结果及辨认人对辨认对象能够辨别、确认或者不能够辨别、确认的理由。有的还应包括辨认人对辨认提出的疑义和要求等内容。

(三)尾部

辨认结束后,参加辨认活动的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和记录人应依次在结尾处签名。

《辨认笔录》制作完毕后,应当与辨认前获取的专门讯(询)问笔录,制作的组合照片或者犯罪嫌疑人与陪衬人一同排列站立的照片、模拟草图,实物排列照片或者模拟草图作为一组证据,一并存入案卷。

三、制作辨认笔录的注意事项

1.主持辨认的侦查员不得少于两人。

2.组织辨认前,应当向辨认人详细讯问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以便有针对性的组织辨认。

3.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辨认人分别进行。需对几名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也应分别进行,即七名人员(十张照片)中只能有一名辨认对象(一张辨认对象照片)。

4.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其他对象中,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人不能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的照片进行辨认时,不能少于十张照片(将被辨认对象照片编号后粘贴或打印在一张或几张A4纸上,另行制作一份按编号排列的被辨认对象名单附在后面),被辨认对象应拍照附卷。

5.对人进行辨认的,辨认笔录中应写明被辨认人的姓名、性别、编号、排列顺序等。

6.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侦查人员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四、文书格式式样及实例

辨认笔录

时间200×年6月27日10时45分至200×年6月27日11时30分

地点××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接待室

侦查人员姓名、单位 叶××,××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副队长;赵××,侦查员

辨认人姓名、住址、单位李××,××街7号楼14门,××县华丰家具厂职工见证人姓名、住址、单位魏××,××路8号楼11门,××县华丰家具厂厂长

辨认对象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12张

辨认目的让辨认人辨别、确认本组照片是否有本案犯罪嫌疑人及其具体行为

辨认过程及结果:辨认人李××是200×年6月23日发生在××县华丰家具厂故意伤害案件的被害人之一。他在陈述中指出,虽然叫不出案犯的名字,但能够指认哪些人参与了斗殴,是谁刺伤了他。为此,侦查员事先准备好不同的男性正面免冠照片12张,其中有本案4名犯罪嫌疑人照片各一张,分别编为1号~12号,无规则地排列在一张硬纸上。对辨认人说明要求后,在××县华丰家具厂厂长魏××的见证下,将照片提供给李××辨认。

李××将全部照片认真仔细地审视了一遍,然后指出:2号照片(犯罪嫌疑人黄××)、7号照片(犯罪嫌疑人周××)、9号照片(犯罪嫌疑人程××)和12号照片(犯罪嫌疑人杨××)上的人参与了当晚的斗殴,其中12号照片上的那个人就是刺伤他的人。因为当时现场混乱,没有留意其他两个被害人是被谁刺死的。

至此,辨认结束。

侦查员:叶××赵××

辨认人:李××(捺指印)

见证人:魏××(捺指印)

记录员:吴××

评析:

这份辨认笔录,各项空格填写齐全、具体,对辨认前的准备工作交代比较细致,反映出专门进行了询问,确认有辨认条件;准备了符合数量要求的陪衬照片,制作了有详细编号的照片卡,请了见证人,向见证人、辨认人提出了要求后,让辨认人辨认。在平铺直叙的过程中,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程序规定》的有关要求,一一作了交代:两名以上侦查员主持,个别辨认,混杂进行,10张照片等等。反映出这是一份合法、客观、真实的辨认笔录。笔录记录的就是整个辨认活动是否严格依法进行了,得出的结论是否客观、真实。这份笔录好在用合法的过程,保证了结论的真实。

第八章 侦查实验笔录的制作

一、概念

侦查实验笔录是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在进行侦查实验时,如实记载实验的过程和结果的文书。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为了证实在某种条件下某一现象、某一行为、某一情况能否发生及发生的状况如何而进行的模拟试验。称之为侦查实验。《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时候,经公安局长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侦查实验笔录,与其他证据相一致,并结合证据组合体,才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使用。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02条的规定,侦查实验的任务主要是:①确定在一定条件下能否听到或者看到;②确定在一定时间内能否完成某一行为;③确定在什么条件下能够发生某种现象;④确定在某种条件下某种行为和某种痕迹是否吻合一致;⑤确定在某种条件下使用某种工具可能或者不可能留下某种痕迹;⑥确定某种痕迹在什么条件下会发生变异;⑦确定某种事件是怎样发生的。

二、制作方法

《侦查实验笔录》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组成。

(一)首部

首部应写明文书名称、侦查实验开始至结束的时间(要具体到某时某分)和地点、侦查人员情况(姓名、单位、职务)和侦查实验的目的(应与《呈请侦查实验报告书》所述的目的一致)。

(二)正文

正文是《侦查实验笔录》的核心部分,应写明进行侦查实验的过程及结论。实验过程,包括在什么条件下,用何种材料进行实验、如何组织实验,实验的种类和方式,实验的次数和每次具体情况。这是侦查实验笔录的核心内容,它直接关系到实验结论的可靠程序。如果实验中使用了几种方法,应将侦查实验过程中的各种情况逐一具体写清楚。首先,要写明进行侦查实验的事实根据情况。制作时,应用简练的语言,叙述案件中已经掌握的有必要进行实验的有关情况。然后写明进行侦查实验应解决的问题和侦查实验的条件。接下来,分层次写清楚进行了哪些实验活动,实验的程序和具体步骤。最后写明通过侦查实验所要解决的问题能否得到证实,从而作出肯定或否定的结论。

(三)尾部

侦查实验结束时,参加实验的侦查人员、见证人、记录人应分别签名。

三、制作侦查实验笔录的注意事项

1.侦查实验笔录的语言以叙述为主,文字力求简洁、准确。实验目的明确、结论准确。

2.实验中如有拍照、录像、绘图等,在笔录中应予以说明,并作为笔录的附件。

3.进行侦查实验之前,需先向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报送呈请侦查实验报告书,经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侦查实验。

4.进行侦查实验,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害、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

四、文书格式式样及实例

侦查实验笔录

时间200×年9月5日9时30分至5日11时40分

地点××县长岭乡大兴村原发案现场

侦查人员姓名、单位、职务秦××,××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副队长。陈××,××市公安局刑侦处侦查员。赵××,××市公安局刑侦处侦查员。

参加人员江××,犯罪嫌疑人之子

见证人王××,××县长岭乡大兴村村民

侦查实验的目的:确定包××返家后至犯罪嫌疑人江×去包家拉袁××回家洗漱之前的间隙时间,以及在这段时间里犯罪嫌疑人能否完成将被害人夹于腋下,并通过活动的木制楼梯爬上阁楼将被害人吊死的行为。

侦查过程及结论:从犯罪嫌疑人江×家到包××家,按常人的行走速度,加上两妯娌在屋里争吵、拉扯的每一个动作进行慢速演练,共计需2~3分钟。如果再放慢,最多也只需5分钟。

接着进行上楼实验。将木制楼梯(该梯一侧木柱上端断了一截,因而缺第一级,只能从第二级登上楼口)斜向搭在楼口,并用背篓装上70斤的红薯,然后让犯罪嫌疑人18岁的儿子江××背在背上往上攀登,见他必须双手抓住梯子才能往上攀登,而且在楼梯口时完全是双手撑在楼板上,一只脚跪在阁楼板上才爬上去的。侦查人员亲自试验亦是如此。侦查人员又用左手提着背篓,右手抓着木梯往上攀登,结果只上到第三级处,木梯就开始往后翻仰。

结论:包××返家至犯罪嫌疑人江×去包家拉袁××回家洗漱之前的间隙时间最多不超过5分钟。在这样短暂的时间里。犯罪嫌疑人江×需用左胳膊夹住或者背着一个瘫软的100多斤重的人体上楼,并将其吊死,是不可能的。

侦查人员:秦××陈××

参加人:江××(捺指印)

见证人:王××(捺指印)

记录人:赵××

评析:

这份侦查实验笔录叙述过程严谨,结论推断逻辑性强,从时间、能力两个方面推论,增加了结论的可靠性。

第二编 行政案件笔录制作指南

第一章 询问笔录的制作

一、询问笔录的制作要求

询问笔录是公安机关办案人民警察依法对被询问人进行询问时,按照有关规定所制作的记录、固定办案人民警察提问以及被询问人回答陈述情况的证据性文书。

询问笔录是对询问过程的完整记载,一经核实和被询问人认可,就成为公安机关裁决行政案件以及日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重要证据。其适用条件:一是询问笔录不仅适用于被侵害人和其他证人,也适用于违法嫌疑人,在办理行政案件中,已经不存在“讯问笔录”的说法。二是询问笔录主要在于全面、准确地记录违法的事实和经过,着重记录违法的时间、地点、情节、后果以及相关证据,以客观地反映违法事实的全貌。

二、询问笔录使用中注意的事项

询问时除执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章第三节询问的规定外,还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询问时,应当告知被询问人对办案人民警察的提问有如实回答的义务以及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对上述内容,也可以在文书中直接印制。

2.记录内容应当客观。询问笔录必须客观反映询问人员的问话和被询问人的答话,要尽量记录被询问人的原话,必要时,还应当记载被询问人的表情、动作以及询问人出示证据等动作。笔录既要记述被询问人的陈述,也要记述被询问人的申辩。

询问违法嫌疑人,在文字记录的同时,可以根据需要录音、录像。

3.首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问明违法嫌疑人的姓名、出生日期、户籍所在地、现住址、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是否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拘留、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戒毒、收容教养等情况。必要时,还应当问明其主要家庭成员、工作单位、文化程度等情况。违法嫌疑人为外国人的,首次询问时还应当问明其国籍、出入境证件种类及号码、签证种类、入境时间、入境事由等情况,必要时,还应当问明其在华关系人等情况。

询问时,应当认真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申辩,公安机关应当认真核查。

4.违法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陈述的,应当准许;必要时,办案人也可以要求违法嫌疑人自行书写陈述。违法嫌疑人应当在陈述的末页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办案人收到书面陈述后,应当在首页右上方写明“于××××年××月××日收到”,并签名。

5.办案人在询问违法行为人时,应将其违法事实、动机、目的、手段,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时间、地点,涉及的人、事、物等内容实事求是地询问清楚。询问违法嫌疑人时,首先询问违法嫌疑人有无违法行为,让其陈述有违法行为的情节和无违法行为的辩解,然后就其陈述不清的地方或者矛盾和疑点进一步追问清楚,搞清事情的经过和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实践中,有的违法嫌疑人为了逃避法律制裁,总是竭力抵赖,否认自己的违法行为,或者避重就轻,隐瞒对自己不利的事实或证据,这就要求办案人民警察在询问时抓住违法嫌疑人陈述中的所有与案情有关的情节和疑点,追根溯源,认真分析和观察违法嫌疑人的内心活动,找准突破口,并运用判断、推理的方法,对违法嫌疑人陈述的内容作出正确的判断。

在记录违法事实时,要全面、准确的记录违法的事实和经过,着重记录违法的时间、地点、违法后果以及违法行为的证据。在违法过程中有共同违法行为人的,还应当记明共同违法行为人的情况以及各自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

对于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减轻处罚、不予处罚以及从重处罚的情形,要询问、记录清楚、准确。

6.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2条第2款之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因此,在询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笔录中,不能不告知被传唤人传唤的原因和依据,而直接使用类似“你知道为什么把你传唤到派出所吗”等用语。

7.不要在询问笔录时使用不规范用语,导致产生引供、诱供、刑讯逼供的嫌疑。

8.注意询问人、询问时间、笔录末尾被询问人签名等内容的准确性、逻辑性。防止出现如笔录反映在同一时间段、同一询问人对不同人进行询问等逻辑错误。

9.在询问笔录中,要注意询问并记录能反映、证实案件事实的相关证据,如这一案件发生时,有没有其他证人看到事情的具体经过;现场是否遗留有其他物证等。

10.在询问笔录所反映的询问时间上,注意对被传唤的违法嫌疑人,询问时间不要违反法律规定的8个小时或24个小时的有关规定。

11.对于投案自首或者群众扭送的违法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立即进行询问查证,并在询问笔录中记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不必办理传唤手续。

12.询问同案的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分别进行。

13.询问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时,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能到场的,可以通知其教师到场。确实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后未到场的,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14.询问聋哑人,应当有通晓手语的人参加,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被询问人的聋哑情况以及翻译人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

对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被询问人,应当为其配备翻译人员,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翻译人员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

询问查证结束时,还应当要求翻译人员在询问笔录上签名。

15.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前,应当了解被询问人的身份以及被侵害人、其他证人、违法嫌疑人之间的关系。办案人员不得向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泄露案情或者表示对案件的看法。

16.公安机关在询问过程中,不仅需要通过询问违法嫌疑人了解案件情况,更需要通过自己的调查活动收集、调取证据,并在询问过程中运用证据证实违法嫌疑人的违法行为。但是,这些证据一旦为违法嫌疑人获悉或者捕捉到,违法嫌疑人就极有可能采取种种手段销毁、转移有关证据,或者对相关证人进行打击报复,或者由于办案人员暴露询问的意图,使违法嫌疑人了解办案人员的底细,从而给下一步的调查工作造成不必要的困难。因此,办案人员必须注意保密工作,防止泄露调查工作秘密。

17.由于治安案件往往不是独立存在的,或者同一行为重复多次会构成犯罪,因此,注意在某些案件如卖淫嫖娼、赌博、吸食毒品等案件的询问过程中,询问并记录有无相关犯罪的事实或线索,如有无组织、容留等犯罪行为。

三、关于几种常见案件笔录的制作方法

(一)殴打他人案件

1.及时出警并制作现场笔录。对当事人伤势及现场财物损坏情况进行详细记录,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对案发现场进行拍照或摄像。对殴打他人所使用的工具履行扣押手续。

2.询问被害人,制作询问笔录。问明发案时间、地点、起因、经过、后果、违法嫌疑人身份、体貌特征及见证人情况,是否使用凶器,使用何种凶器。

3.询问违法嫌疑人,制作询问笔录。①问明发案时间、地点、手段和过程;②问明动机和目的,确定其主观方面为故意;③问明是否使用凶器,使用何种凶器;④问明被害人身份及体貌特征;⑤共同作案的,应问明其他行为人的基本情况及其在本案中实施的违法行为,从而分清主次,区分责任。应当注意,各证据之间要相互印证。

4.询问证人,制作询问笔录。了解案件事实情况。

5.进行伤害鉴定。鉴定结论为轻微伤的予以治安处罚。鉴于我市实际情况,对治安案件不强调每起案件都作伤害鉴定,但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案件必须作伤害鉴定:一是受伤程度较重,可能构成轻伤或重伤的;二是案件当事人对伤害程度存有异议并提出作伤害鉴定申请的;三是可能引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四是办案单位或上级有关部门认为应当作伤害鉴定的。

6.被害人与加害人之间,证人与双方当事人之间不认识或不知真实姓名的,应当进行辨认,并制作辨认笔录。组织辨认时,要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有关辨认的规定进行。

(二)盗窃案件

1.询问被害人(单位),制作询问笔录。问明被窃时间、地点、经过,如何发现被窃,被窃物品的数量、特征、种类、购买时间及价值,被窃钱款应问明具体数额、面值、张数,被窃钱物存放于何处。

2.询问违法嫌疑人,制作询问笔录。①问明作案时间、地点、手段、动机、目的、预谋和实施过程;②问明窃取财物的数量、品种、规格和型号,应与被害人所述基本相符;③问明赃款、赃物的下落,进行销赃、窝赃,用赃的人员、地点以及退赃情况;④问明作案工具的具体情况和作案工具的来源及下落;⑤有无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3.询问知情人或发案现场群众,获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4.制作现场笔录,记录现场的状况并提取违法嫌疑人遗留在现场的脚印、指纹、物品等。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对现场进行拍照或摄像。

5.收缴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6.被窃物品应由物价部门作出估价鉴定。估价鉴定是区分违法与犯罪的主要证据。鉴于我市实际情况,暂不要求每起偷窃案件都作估价鉴定,但不作估价鉴定的案件必须有被窃物品价值的证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必须作估价鉴定:①被窃物品价值有可能超过盗窃案件追究刑事责任数额标准;②当事人对被窃物品价值有异议并提出作估价鉴定申请的;③可能引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④办案单位或上级部门认为应当作估价鉴定的。

7.将可证明被窃物品价值的证据,如购物发票等附卷;查获的所有赃款、赃物应拍照片附卷;被窃物品返还被害人或被害单位时,应严格按照规定填写返还物品清单。

(三)卖淫、嫖娼案件

1.现行抓获卖淫、嫖娼人员的,应制作现场笔录,提取安全套、性药等物证和记载卖淫、嫖娼款项的账单等书证,并依法扣押违法所得财物等。有条件的地区应对现场进行拍照或摄像。不适合随卷保存的安全套、性药等物品应当拍成照片附卷,将原物依法销毁。

2.询问卖淫、嫖娼人员,制作询问笔录。①问明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双方如何结识、讲价及交易的具体过程,嫖娼人员支付的钱物的具体数额;②问明卖淫人员主观上是否具有获取物质利益的故意;③问明卖淫、嫖娼人员是第几次卖淫、嫖娼,是否有性病;④在娱乐服务场所进行卖淫的,还应问明该场所负责人与卖淫人员的关系,该场所是否与卖淫人员有约定,以及安全套、性药等物品的来源,以确认该场所是否存在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行为;⑤在出租房屋或他人家中卖淫的,应问明出租人或房主是否明知。双方口供应相互印证。

3.询问有关知情人,制作询问笔录。

4.卖淫、嫖娼行为不仅可以发生在异性之间,也可以发生在同性之间。有条件的地方应对卖淫、嫖娼人员强制进行性病检查,并将性病检查报告单附卷。

5.以营利为目的地进行手淫、口淫行为的,应按卖淫、嫖娼予以处罚。

6.组织、强迫、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以及卖淫的非法所得予以没收。

(四)赌博案件

1.询问参赌、设赌、司赌人员,制作询问笔录。①问明赌博时间、地点,参赌人员的数量、姓名及相互关系,采用何种赌具和方式,赌注大小,携带赌资多少,赌博经过及输赢情况,是第几次赌博;②问明设赌人员所备资金数量、用途;问明司赌人员与设赌、参赌人员的关系,在现场中承担何任务,怎样进行利益分配;③问明主观上是否具有以营利为目的的故意;④各参赌人员口供的相互印证。

2.现行查获的赌博案件应制作现场笔录,依法扣押赌具、赌资,赌资应逐人分清,分别扣押。不能逐人分清的赌资,单独扣押。结案时,赌具、赌资应予没收。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对赌博现场进行拍照或摄像。

3.利用电子游戏进行赌博时,应由文化部门鉴定电子线路板和游戏机种。对于明知是赌机并负责赌机维修、上分退分、收款的服务人员,应按为赌博提供条件予以处罚。对于设赌机的业主,应当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吸食、注射毒品案件

1.询问吸食、注射毒品人员,制作询问笔录。①问明吸食、注射毒品的时间、地点、毒品的来源、种类、数量(剂量),采用何种方法、使用何种器具及吸食、注射过程;②问明主观过错,即是否明知是毒品而吸食或注射;③问明毒资的来源,是否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2.对现场查获的毒品依法扣押,结案时予以没收,交有关部门销毁。

3.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应予以强制戒除。“成瘾”认定标准是:有证据证明其吸毒,且查获时尿样毒品检测为阳性;对曾经吸毒,但有证明没有继续吸毒,且查获时尿样毒品检测呈阴性的,不认为“成瘾”。对尿样检测呈阳性,但吸毒证据不足的,应进行尿样复检和进一步调查取证,有条件的可作药物催瘾医学试验,然后作出确认。

四、几种常见的案件询问笔录格式(略)

第二章 勘验、检查笔录的制作

一、勘验笔录

勘验笔录是公安机关办案人民警察对行政违法案件的现场进行勘验时记录勘验过程和结果的文书,是公安机关分析、研究和处理案件的重要依据。

1.勘验笔录是对案件现场勘查中发现的各种客观情况的记载,应当按照对现场勘验的顺序用准确、清楚的语言客观记录,不包括勘验人员对现场及案件情况的分析评判。

2.勘验现场应当按照现场勘验规则的要求拍摄现场照片,制作现场图,必要时可以录像。现场照片必须反映现场的原始状态和勘验过程中发现的各种痕迹、物证。要拍摄方位、概览、中心、细目等照片。现场图必须反映现场的位置、范围,与违法活动有关的主要物体、痕迹、遗留物、作案工具等以及他们之间的关系。必要时,勘验人员还可以对勘验现场以及勘验过程进行录像,以更清楚地反映客观情况。现场照片、现场图和现场录像的情况应当在现场勘验笔录中注明。

3.对计算机违法案件进行现场勘验时,要注意保护计算机及相关设备和数据,还要及时复制与案情有关的电子数据和资料。

4.勘验笔录是对客观事实的反映,是一种独立的证据,应当存入案卷。

二、检查笔录

检查笔录是公安机关办案人民警察依法对违法嫌疑人及其随身携带的物品或者可能隐藏违法嫌疑人或者证据的场所进行检查时,对检查过程和情况所作的文字记录。

检查过程中要将涉及案件事实的有关情况准确、客观地记录下来。对违法嫌疑人及其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的,检查笔录要详细记载检查所用的方法及仪器等情况、检查的过程以及检查的结果。对场所进行检查的,检查笔录应当根据检查顺序写明检查的范围(比如,检查了卧室、厕所等)和发现的情况。对于查获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以及其他可疑物品等物证,应当记录其具体位置、形状和数量等,对扣押的物品、文件要开具相应的扣押物品清单。如果在检查过程中对有关证据进行了拍照,也应当在笔录中注明。检查过程中有无问题,也应在笔录中如实反映。比如,写明检查人是否依法办事,文明办案,有无损坏物品的情况;被检查人及家属是否积极配合检查,有无抵制或者刁难的行为等等。检查应当有两名以上的办案人民警察进行,检查的情况应当当场制作检查笔录,需要扣押有关物品、文件的,要当场制作扣押物品清单。检查时应当通知被检查人或者其家属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如果对单位进行检查,应当邀请该单位的代表到场。检查时要严格、文明执法,要尽量避免损坏物品,不得无故扩大检查范围,而且应全面、细致,不能大而化小,走过场。

三、勘验、检查笔录的具体格式(略)

第三章 辨认笔录的制作

一、概念

公安机关组织辨认后,应当将辨认经过和结果如实记录,并要制作《辨认笔录》,由办案人民警察和辨认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如果辨认时,有见证人参加的,还应当要求见证人签名或捺指印。由于多种因素影响,《辨认笔录》同通过其他调查手段获取的证据一样,也有可能出现偏差,因此,办案人民警察应当结合案件的其他证据,对辨认结果进行分析判断,经审查核实后,才能将《辨认笔录》作为有效证据适用。至于《辨认笔录》的文书式样,公安部在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中并没有明确制定,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一般而言,《辨认笔录》应当包括:辨认时间、辨认地点、办案人民警察姓名和工作单位、辨认人的姓名、现住址和工作单位,辨认对象、辨认目的以及辨认经过和结果等内容,并有人民警察、辨认人和记录人签名或捺指印。

二、辨认笔录的具体格式(略)

第四章 听证笔录的制作(略)

第五章 告知笔录的制作(略)

第六章 当场盘问、检查笔录、继续盘问笔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