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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实录体史学研究-实录修纂机构的管理制度简介

【摘要】:宋代实录修纂机构的人事安排,并非其所隶机构全权管理,而是由朝廷插手,进行直接管理。

第二节 实录修纂机构的管理制度

历代实录均有其官设修纂机构,每代修纂机构都有其相应的管理制度,包括人事管理、业务管理和后勤管理。这些管理制度既有成功和有效的一面,也有因官僚机构腐败所造成的因循保守、管理混乱和效率低下的一面。下面逐一分析。

一、人事管理

实录机构的人事管理制度,包括人事的任免升降制度,史官的回避制度和考勤制度等。

第一,任免制度。

实录修纂的人事任免和升降,一般并不决定于史馆或史院本身,而主要取决于朝廷重臣和皇帝。史馆或史院偶尔也有一些辟差的人事自主权,但十分有限。

唐五代史馆的人事变动或史职置废,有时候由宰相兼任的监修国史负责。史馆的实际管理由判馆事负责,判馆事由修撰中官职最高的一人兼任。后唐修撰张昭被“召判史馆”,“预修《明宗实录》”(203)。然而,史馆的人事任免和官职的置废并不由判馆事决定,而是由监修国史奏请。唐宣宗大中八年正月,监修国史郑朗以史馆中的直馆为“未通籍”者担任,未免“秩次或卑,笔削不称”,因此请停废直馆,更添修撰代之,得到宣宗的批准。于是令“户部郎中孟穆、驾部员外郎李涣并充修撰”(204)。后蜀史馆所置修撰一职,乃监修国史所提请。监修国史李昊“请置史官,乃以给事中郭廷钧、职方员外郎赵元拱为修撰”,修纂《后蜀孟后主实录》。(205)

宋代实录修纂机构的人事安排,并非其所隶机构(如门下省或秘书省)全权管理,而是由朝廷插手,进行直接管理。张富祥认为:“在馆阁系统之内,大致秘书省作为中央政府的文化主管机关之一,主要是负责有关的行政事务;而有关文献整理与史书编纂的具体任务,则主要由随时开设的各修史组织来完成。”(206)各修史组织(机构)的提举或监修均由皇帝直接委派,由宰相(一度由副宰相)兼任。南宋绍兴十年以后,史局主要为国史实录院,朝廷任命宰相兼实录院提举。除了偶尔出现监修国史与提举实录院均由宰相一人担任的情况外,一般都是监修与提举由左右相分任。绍兴二十六年前,“秦桧以监修兼提举”,自沈该、万俟卨并相后,“始分监修及提举为二,至今因之”(207)。提举或监修之外,史局的主体修纂人员便是修撰、同修撰、检讨等官。这些修纂人员,多为兼职,专职的不多,特别是元丰改制后,每修前朝国史实录,则别置国史实录院。“国史院以首相提举,翰林学士以上为修国史”。《山堂考索》亦云:“元丰、绍圣国史悉隶秘书,而修史则以别曹翰学为之。”(208)修史官员一般由朝廷直接委任,如太宗即位,加李昉户部侍郎,“受诏与扈蒙、李穆、郭贽、宋白同修《太祖实录》”(209)。当时监修是沈伦,而李昉、扈蒙、李穆、郭贽、宋白等修纂人员显然是由皇帝直接任命的。宋初也偶尔出现过实录修纂不据史馆,另开史局的情况,由皇帝指派专官负责,而史馆监修“不莅史局”,不再负责修纂之事,书成后也不能署名。如宋真宗时,修《太宗实录》,诏工部侍郎钱若水充集贤院学士,判院事,负责组织修纂。公文都用集贤院印,而撇开史馆不用。据《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四三载:“工部侍郎集贤院学士钱若水等上《太宗实录》……时若水判集贤,因用院印,史馆无所预。”修纂人员也由他推举,“若水引柴成务、宗度、吴淑、杨亿同修”(210)。“吕端虽为监修,而未尝莅局,书成不署端名”,因为“若水称,诏专修,不隶史局”(211)。但一般的情况,宋代实录修纂都在正规的史局中撰著。

有时,史馆或史院也有人事自主权,修纂人员也由判馆事的修撰或提举官推荐或“辟差”。五代后周显德三年修《周太祖实录》,便敕“差兵部尚书张昭修,其同修撰官委张昭定名奏请”,于是张昭“请国子祭酒尹拙、太子詹事刘温叟同编修”(212)。南宋绍兴间,高宗任命宰相秦桧提举实录院,并令秦桧自辟修撰和检讨等官。据宋徐自明《宋宰辅编年录》卷一六载:“初,有诏史馆修《徽宗实录》,右仆射秦桧兼提举实录院,其修撰、检讨官令桧辟差。于是,以礼部侍郎范同为修撰,礼部员外郎刘昉为检讨。”但这种人事自主权,并不常见。

实录修纂机构并无专官,也无常员,多为兼职。唐、五代实录的修纂机构——史馆由宰相任监修国史,“史官无常员,如有修撰大事,则用他官兼之,事毕日停”(213)。入馆的官员兼任修撰、直馆。两宋修史与唐五代一样,常无专官,每欲修史,特命一人或数人专领史事。李心传在《建炎杂记甲集》卷一〇《制作》“史馆专官(陆务观本末)”条指出:“自真庙以来,史馆无专官。神宗尝欲付曾子固以五朝史事,乃命为史馆修撰,使专典领其事。子固所草,俱不当神宗意,书不克成。孝宗修五朝史,而列传久未毕,遂召李仁父、洪景卢踵为之,皆奉京祠,不兼他职者。数年而史始毕。乃自开院至成书,凡二十有八年,秉笔者百有余人。时景卢请通修《九朝正史》,上许之。景卢复言制作之事,已经先正名臣之手,是非褒贬皆有据依。乞命后来史官,无得辄将成书擅行删改。然书未就,而景卢去国。淳熙末,修《高宗实录》,但以他官兼之。至绍熙末年,而功未及半,陈君举直学士院,建请以右文殿秘阁二修撰并旧史馆校勘三等为史官,自校勘供职,稍迁秘阁修撰,又迁右文殿修撰。在院三五年,如有劳绩就对,庶几有专官之效,无冷局之嫌。然亦不克行。明年,但增检官三员,而限一年毕。其后又七年,而高录始成。时当修《高宗正史》、孝宗、光宗《实录》,朝论觉无专官,始外召傅景仁、陆务观为在京宫观,免奉朝请,令修史。于是务观还政久矣,乃落致仕,以为同修国史兼实录院同修撰焉。”南宋宁宗庆元、嘉泰间(1195~1205年),史馆亦无专官,因此当时修成的《高宗实录》只知道进呈人的姓名,不知道修纂者究竟是何人。据李心传撰《建炎杂记甲集》卷四《制作》载:“《高宗实录》,庆元嘉泰间,京冀公仲远、谢鲁公子肃为丞相所上,时史馆无耑任,未知果谁笔也。”光宗绍熙四年,起居舍人兼中书舍人陈傅良上《论史官劄子》,对史局无专官的现状作了批评,并提出了改进的方案。他根据唐代大顺二年二月敕吏部侍郎柳玭、右补阙裴廷裕、左拾遗孙泰、驾部员外郎李彻、太常博士郑光庭等15人修宣宗、懿宗、僖宗三朝《实录》,逾年竟不能编一字的教训,指出:“臣以此知史事至重,不宜以他官兼领。今史院检讨皆是兼局更出迭入有同传舍。至修撰亦以从臣兼之往往多近上眷渥之人率不淹久去掌机政大概一年之间方议立条例均分卷帙而出院多矣。则一朝钜典,无由就绪,事大体重,岂容空过岁月?提领大臣须至取旨,立限奏篇。臣恐未免逐急,牵课取具,临时草草逃责而无以发明。”所以他强调要在史局设立专官:“盛德大业传信万世,要亦非秉笔者稽古之罪,而其势必至此者,无专官故也!近年李焘、洪迈以待制相继修史,不领他事,而后四朝国史方及成书。以臣愚见,两制臣僚位望已贵,若委以史事,见谓冷局,不过一二年间,朝廷须更迁除,虽曰专官,未必久任。”并提出了自己的解决方案:“今职名中有秘阁修撰、右文殿修撰并旧有史馆校勘等,正是三馆修书官名目,自郎察卿监补外之人,皆得除授,若将此二三职名置为史官,以二年为任,自史馆校勘之类供职,稍迁秘阁修撰,又稍迁为右文殿修撰,在院少亦已五七年。俟有劳绩,虽就迁次对,如李焘、洪迈兼领可也。则是史官与郎察卿监可以驯至,从班事体略同,有专官之效,无冷局之嫌,庶几大典责成有人!”他为此寻找到宋初的先例:“况在祖、宗朝,虽谏议大夫以上皆带出为寄禄官,而以供职谏院者为谏官,则今以修撰为贴职而以供职史院者为史官,盖旧章也,有何不可?臣愚不自度,妄论史事,唯陛下财幸。”(214)明代史馆虽有修撰、编修、检讨之设,但也无专职史官,遇修实录,则一方面从本翰林院修撰、编修、检讨和侍读、侍讲中选任,一方面从詹事府、春坊、大理寺等各衙门选取。

尽管古代实录修纂机构多无专官,或“修史无定员”,但只要他官借调入馆,则一般都会以《实录》纂修任务为主,其原有职事便得放弃履行,这种情况下,该人常常委托他人或放权他人执行原有职责。哲宗元祐时范祖禹以给事中身份入史馆兼任史官,修纂实录,无法履行其原任给事中之职,而坐由范纯礼执行,引起言官的不满。侍御史孙升指出“给事中范祖禹见以实录不预给事之职乃独令不学无术之人当之”,这里所称不学无术之人便是指范纯礼。其奏上有贴黄,亦称“给事中范祖禹久不预给事之职而范纯礼不学无术独当其任”。可见,一旦他官调入史馆兼司史事,则其原职便只能由其他人执行。(215)这证明至少在某些时候,史馆对其借调来的史臣的管理,还是比较严格的。

同时,他官一旦借调入馆纂修实录,如果未完成撰写任务,有时也难遽任他职。哲宗时,吕大防与刘挚讨论任用起居舍人。吕大防对刘挚说:“螭头(指起居注官员)久阙,须与了之。”并提出黄庭坚与孔武仲等四个备选名单,“及是,因《实录》成(六年三月),始用庭坚为起居舍人。”(216)这表明,黄庭坚完成了《宋实录》的修纂任务,便由他担任起居注,如果史官未完成纂修任务,也不会轻易出任他职。以上事例说明,宋代史院虽无专官,但对借调入馆的兼职史臣,要求还是严格的,并不总是“更出迭入,有同传舍”。

明代史馆的人事管理制度也是一种松散而临时的制度。它依据开馆修纂的需要而组织人力,搭建班子,一旦史书修竣,修纂集体便告解散。史馆自身没有人事权,监修、正副总裁等由皇帝钦命,纂修官以下的史官,有时出自钦命,但一般是由内阁提出人选。据《大明会典·翰林院》载:“凡修实录、史志等书,内阁官充总裁,本院(翰林院)学士等充副总裁,皆出钦命。纂修从内阁于本院及詹事府、春坊、司经局官内具名题请,誊录、催纂,制敕诰敕房官皆预。”(217)入居史馆的史官,分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以翰林院的修撰、编修和检讨等法定史官为核心,扩及翰林院内的所有官员。事实上,翰林院内部虽有一定的分工,但分工并不明确,正如陆容《菽园杂记》所说的那样,翰林院“官名虽异,然皆不分职。史官皆领讲读,讲读官亦领史事”。那些作为法定史官的修撰、编修和检讨,常兼司他职,如“经筵充展卷官,乡试充考试官,会试充同考官,殿试充收卷官”等(218);而那些并非史职的翰林院学士、侍讲学士、侍读学士、侍讲、侍读等,一旦史馆运转,也责无旁贷地加入史书的修撰之中。第二个层次是与翰林院相关的在京政府机构的官员,如詹事府、春坊、国子监、司经局、光禄寺、太常寺、大理寺等各衙门的官员,每临修史,也常被征调入馆。第三个层次是外地官员,如知州、知县、王府官员等,也曾于开馆时被征入馆中。这一层次的史官不稳定,早期较多,后期较少。正如焦竑在《修史四事》所说的那样,“国初修书,多招四方文学之士,不拘一途”。虽然史馆实际上的负责人是担任副总裁的翰林院学士,但人事权却在内阁。内阁辅臣挂名总裁,较少直接处理史馆事务,但史馆的人事变动却一直由他们掌握。一般而言,参与史书尤其是实录修纂的人员,在书成之后,都会得到升擢和赏赐,因此,史馆修纂人员的调入,常常成为内阁大臣扶植亲信的机会。他们“各荐所知”,不顾才质,结果有时举荐的史官非老即病,或入馆“经宿而死”,被人讥为:“生老病死苦,史馆备矣。”(219)史馆人员,除监修、正副总裁以原职兼任外,其他人员自到馆之日起,即由原衙开缺,以原品级在史馆供职,由史馆分配修史任务。史馆虽无权升降在馆人员的官职,但可以向其所属衙署提供考勤、考绩情况和参考意见,以间接影响其地位的升沉。由于明代史馆没有人事调动及升降权,因此造成了一些运作弊端。根据史馆操作的实际步骤,一些史官可以在修纂后期再征召入馆,以避免人员浪费,但由于入馆人员事先已由内阁决定,史馆对此无可奈何。焦竑曾针对这一现象指出:“至史馆两房中书,本供缮写。今始事之日,方翻阅遗文,蒐讨故实。下笔之期,茫无影响,誊录之官,安所用之?似当暂为停止,俟他日脱稿之后,经总裁改定,方可取用,量为资给,不但冗费可裁,而亦侥倖少抑。”(220)更为可笑的是,有的誊录官征入史馆后未及誊写,即遇丁忧服阕,至服满回京,书已修成,“未举一笔”,仍照常获得升赏,“曾无一人举觉”(221)。明代史馆并非完全的实体机构,没有人事权,对来自各衙门的史官难行有效的管理和约束,所以有时候史馆管理的效果并不十分理想。他们天热时不顾体面,竟在史馆“多亵服执笔”,以至于景泰帝看见后,还以为是收拾笔墨并负责锁门的匠人(222);他们甚至在史馆中吵闹对骂,斯文扫地。景泰间修《寰宇通志》,史官丁珵与宋怀“忿怒失色,詈言于馆中”,有人写诗讽刺道:“参议丁公性太刚,宋卿凌慢亦难当。乱将毒手抛青史,故发伧言污玉堂……”(223)

清代实录馆的人事制度基本上沿袭明制,但有一定的发展。清实录馆是例开之馆,有一定的临时性,因此馆中并无专职史官,遇开馆修书,便从全国各地不同部门征召史官。“凡修实录史志等书,内阁官充总裁,翰林院学士等官充副总裁,皆出钦命。其纂修收掌誊录等官及编纂事宜,应听内阁请旨题定”(224)。与明代专用武臣勋戚出任监修不同,清代设监修总裁,均用大学士文臣领任。这些史官均由朝廷直接征召和任免。

据王清政研究,在馆人员以原品级在馆供职,薪俸亦由原衙署支领。除监修总裁和正副总裁系朝廷重臣,在实录馆兼职外,其他人员自到馆之日起即由原衙署开缺,职务由他人顶补,由实录馆分派工作,专力修史。实录馆无权陟黜在馆人员的官职,只能向其所在衙署提供考勤考绩情况和对该员升降的意见。然而,实录馆的意见对官员的升降起着重要作用。如高宗实录馆总纂官玉麟,四年四月入馆初仅仅是翰林院侍讲,因在实录馆表现出卓越的才干,七月便升为右春坊右庶子,十二月再迁国子监祭酒,六年二月授内阁学士兼礼部侍郎,侧身高级官僚之列(225)。在馆人员在馆内的地位与其才干有关,但其在馆外原衙官职和官阶的变动,直接导致其在实录馆内地位的升降。如刘凤诰预修《高宗实录》,初入馆时任侍讲学士,充纂修官;嘉庆六年,迁太常寺卿,升为总纂官;九年再迁兵部左侍郎,升副总裁,旋因与吏部侍郎成书等联衔奏吏部尚书刘权之获罪,降一级留用,“既经降调,不应充实录馆副总裁,著仍充总纂官,责令专司纂办”(226)。这一制度,对实录馆的管理并无益处,难以调动其在馆内纂史的积极性,是应该改进的人事制度。

第二,回避制度。

实录修纂机构在人事管理上,还有回避制度。实录是当代史,修纂者如果与修纂对象有亲缘关系,或者修撰官与监修、提举有亲缘关系,则需要回避。这种制度主要出现在宋代。北宋至道三年,真宗甫即位,令钱若水推举修纂者,准备修纂《太宗实录》。钱若水举荐的修纂官员中,有太宗朝宰相李昉的儿子李宗谔,真宗以需要回避为由,否决了这一任命。《宋史全文》卷四云:“至道三年……十一月……诏工部侍郎钱若水修《太宗实录》。若水举官同修,李宗谔与焉。上曰:‘自太平兴国八年已后,皆李昉在中书日事。史策本凭直笔,若子为父隐,何以传信于后代乎?除宗谔不可,余悉许之。”真宗的这一决定,受到后人的赞赏。

宋仁宗时,吕夷简任监修国史,为了避嫌,其子吕公绰便辞去史职,等到其父死后,才复职。据《宋史·吕公绰传》载:“时夷简虽谢事,犹领国史,公绰辞修撰。夷简薨,还兵部员外郎,复为修撰”(227)

哲宗元祐三年八月辛丑,右正言刘安世对于范祖禹与其岳父同修《神宗实录》提出了批评,他的出发点是宋朝建立以来,“执政大臣亲戚子弟,未尝敢授内外华要之职,虽有合得陈乞差遣,亦止是闲慢监当局务”,以避免亲亲相护,“援引亲属,并据高势,根连蒂固,更相朋比,绝孤寒之进路,增膏粱之骄气”,“是以祖宗立法,务加裁抑,上下遵奉,莫敢或违”。他认为“自王安石秉政以后,尽废累圣之制,专用亲党,务快私心”,才导致不相回避,“子弟亲戚布满要津”的状况,并特别点明吕公著“女婿范祖禹与其妇翁共事于实录院”(228)。这表明,当时是有回避制度,但执行中并不得力。

然而,这一回避先例并未贯彻执行。哲宗时,朝廷任命邓洵武为同修国史,修纂《神宗正史》,而其父邓绾在神宗朝属于“问题”官员,因此,陈次升要求他回避。他在《谠论集》卷三《奏弹邓洵武》一文中,以真宗朝的回避事例为武器,要求哲宗罢免邓洵武的史职:“窃以史官直笔,取信万世,祖宗以来尤为慎重。咸平初,修《太宗皇帝实录》,钱若水主其事,荐起居舍人李宗谔等数人充史官。真宗皇帝指宗谔曰:‘自太平兴国以后,皆昉在中书日事。史策本凭直笔,傥子为父隐,何以传信于后代乎?除宗谔不许,余悉可之。’且宗谔文学才名显于一时,议论坚正,信于朝廷。真宗皇帝以此尚不授之史官,而洵武人材凡下,词笔缪陋,不可比拟宗谔一二。昉亦当时名相,非若邓绾之奸佞。兼绾自为御史知杂以至御史中丞,凡六七年,论事不少,颇僻为多,洵武岂不为父隐乎?何以取信天下后世?前日既已罢之,今日又有此差除,公议实为未允。伏望圣慈以国史为念,特赐追寝除命,无使小臣得逞其私。”

陈次升检出真宗要求李宗谔回避一事,目的是为了排斥邓洵武担任同修正史一职。因为邓洵武的父亲邓绾在前朝为人“奸回”,担心邓洵武担任史官,难以直笔。他还指出:“臣伏闻秘书少监邓洵武除同修正史,舆议未允者,窃以王言如丝,其出如纶,王言如纶,其出如M。言命令一出而不可反也。洵武前日史院留之,朝廷谓其不可,遂行寝罢。今又有此差除,众议籍籍,以为命令反复如此,何以明是非,别贤愚,而取信于天下乎?况洵武父绾,昔为御史中丞,专事奸佞,求媚大臣,为安石求赐第,荐安石子雱及其婿蔡卞馆职。神宗皇帝察见底里,亲批圣语:‘操心颇僻,赋性奸回,论事荐人,不循分守。’今洵武修史,岂能公心直笔,以发挥神考之盛德,而不能掩其父之恶乎?兼洵武学问荒唐,众所共知。前日蔡卞报绾之私恩,及欲褒饰妻父安石之美,故置洵武于史院,以备检讨。士人莫不指笑。今令同修正史,尤非所宜。伏望圣慈断自宸衷,特赐寝罢以允公议!”还坚决提出:“臣近弹奏秘书少监邓洵武不可同修《神宗皇帝正史》,不蒙施行,须至再渎天听者。窃以史官直笔,取信万世,祖宗以来尤为慎重!”看来,哲宗并未坚执真宗时的回避制度,让神宗时“有问题”的邓绾之子邓洵武,担任《神宗正史》的修纂官员。

南宋时,高宗也不再执行回避制度。绍兴五年十月辛丑,宰相赵鼎被任命为监修国史,而其外姻范冲被任命为直史馆。赵鼎主动上书要求别授他人为直史馆以便回避,但高宗根本不在乎此事。据《宋史全文》卷一九中载:“尚书左仆射赵鼎监修国史。鼎奏:‘范冲直史馆,于臣为外姻,愿以授浚。’上曰:‘安可以冲故废祖宗故事?况史馆非朝廷政令之地,可无辞。’”南宋权臣秦桧在位时也“内举不避亲”,不仅上下其手,让其孙子秦埙名列贡举榜首,而且还任命秦埙为实录院修撰。据《御批历代通鉴辑览》卷八七《宋高宗皇帝》载:“绍兴二十四年……五月……以敷文阁待制秦埙修撰实录院。初,魏师逊、汤思退等知贡举,以秦熺子埙为榜首,及廷试,桧以思退为编排,师逊为详定,复拟埙第一。帝读埙策,觉所用皆桧、熺语,遂进张孝祥第一,而埙第三。(时桧从子炜、焴、姻党周夤、沈兴杰皆擢高第,天下切齿)至是,以埙修撰实录院祖父孙三世同领史职前此未有也。”此一丑闻在当时影响甚大。祖父孙三人同预修史,则对高宗朝前后的史籍或其史料(如日历、起居注、时政记)产生怎样的影响,是不言而喻的。对此,《御批续资治通鉴纲目》卷一五也作了记载,并以“广义”为题加以分注,云:“‘祖父孙三世同领史职,前此未有者’,皆言秦桧自知其恶之稔,故引子孙任史职以掩之也。噫!桧之计亦奸矣,其如天下后世何?然后知桧之奸,乃所以为拙也。”可谓洞悉其奸。一个人治的社会,即使有好的回避惯例或制度,也不会总是被尊重和遵守的。

第三,考勤制度。

古代实录修纂机构是官设机构,像管理政府官员那样实施考勤制度。明代凡是在史馆修史的史官,每天上班必须签到,倘若迟到或旷工,则进行登录,并将其名字公布出来以通报批评。景泰间,史馆纂修《环宇通志》,“馆中诸公日多不至”,史馆令“门吏每晨会后具报到否,揭不至者职名于东阁上”(229)。但有时史官钻考勤的空子,随便请假不来上班,在外面租私寓“逍遥宴饮”(230)。清代实录馆专门备有《考勤档》,为日后考核议叙的依据。但由于官僚衙门散漫作风的影响,在实际执行中,也并不理想。

二、业务管理

唐五代史馆执笔史官不多,一般不超过4名,因此修纂业务的管理比较简单。然而,宋代以后,实录修纂人员增多,分工合作和协调指挥成为必然,因此业务管理日趋复杂。

实录机构修纂业务上的管理制度,包括分工合作、严立程限和质量管理等。

第一,分工合作。

史局最根本的修纂管理制度是分工合作,责有所归,防止互相推诿和责任不明。实录修纂一是工程大,需要分解任务,二是工序多,需要分工合作。实录修纂的工序,包括正副总裁的拟订计划和凡例,纂修官的分头撰写,校对官的文字勘正,誊录官的抄录缮写等。此外还有两个比较特殊的工序,一是贴签,一是编摩点对。所谓贴签,便是在草成的实录中贴上签条,表明此处需要修改。南宋何抡在绍兴间重修《神宗实录》时,在实录中按张浚的意思贴签,及至张浚被罢,何抡便将贴签撕掉焚毁,以销毁他为张浚美化的证据。于是遭到了殿中侍御史张戒的弹劾:“至再修《神宗实录》,抡攘臂其间,略无所忌。浚败,乃焚毁签贴。国家大典,岂宜屡易以徇权臣之私意!”侍御史萧振亦言:“抡性姿佻浮,本无操守,奴事张浚川陕十年,官为正郎,浚作相,抡遂入馆,其后摄左史。……方浚之专政也,欲蹿易旧史,抡首附其意,经凡所签贴自云改字舛讹然颇主异议。浚罢,抡不自安,遂撤去前日签贴焚之。”(231)所谓编摩点对,是修纂完草卷之前,还必须进行统筹盘点。据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四三六载:“哲宗元祐四年十二月……癸亥,中书省言提举《实录》宰臣吕大防奏,所修《神宗皇帝实录》今来已成草卷,缘未经编摩点对,重复功力不少,所有修撰已下官吏添给等,欲依修《仁宗皇帝实录》例,令依旧支破。候写进册了[子],当即行住支。从之。”这说明,如果没有编摩点对,则修成草卷后,仍有许多“重复功力”要做,因此需要“依旧支破”修纂官吏的“添给”。

宋初对分工合作制度执行得比较好。景德四年,“真宗命王旦监修太祖、太宗《正史》,凡进史草,必先云‘编修官某初修’,次云‘编修官某再看’,‘同修国史某初修’,‘同修国史某再看详’。‘某再看’及‘再看详’,如有改正增损事件、字数,并各于名下题出。后来监修,率循此例,人思自勉,故书成不愆于素。”(232)这一制度在实录修纂中也获得广泛的运用。绍兴九年三月庚午,实录院奏修《徽宗实录》画一措施中,就有“今所修《实录》卷帙不少,欲用景德中修《两朝正史》例,每编一二年,先具草卷进呈。卷末仍书史臣姓名”(233)。修纂人员在草卷后面标注姓名,既突出了分工的特点,又起到了责有所归的作用。然而,实录院所修实录有时犯分工而不合作的错误,如南宋修《高宗实录》,“已修下者亦多首尾不接未成年分(234)。因此,一些有识之士特别强调实录修纂应保持分工合作,相互协调。

朱熹对分工合作提出了自己的见解,认为不能各自为阵,也不可按年分工,而应该按类分工编纂,然后合并成书。南宋宁宗时,时为《高宗实录》同修撰官的朱熹对实录修纂的管理混乱状况进行了批评,并提出了具体操作的规划和措施。针对“实录院略无统纪。修撰官三员、检讨官四员,各欲著撰,不相统摄。所修前后往往不相应”的状况,朱熹提出应根据事目分配修纂任务,像六部那样各司其职,分类编写,然后汇聚成实录:“先生尝与众议,欲以事目分之,譬之六部,吏部专编差除,礼部专编典礼,刑部专编刑法,须依次序编排,各具首末,然后类聚为书,方有条理。”如果“一事而记载不同者,须置簿抄出,与众会议,然后去取。庶几存得总底在”。又针对当时史官分年修纂、相互交叉、重复和冲突的状态,坚持其分类编纂然后类聚成书的主张:“今之史官全无相统摄,每人各分一年去做,或有一件事头,在第一年末稍,又在第二三年者,史官只认分年去做,及至把来,全斗凑不著。某在朝时建议,说不要分年,只分事去做,且天下大事无出吏、礼、兵、刑、工、户六件事。如除拜注授是吏部事,只教分得吏事底人,从建炎元年逐一编排至绍兴三十二年。他皆仿此,却各将来编年,逐月类入。众人不从。”史院显然听不进去不同意见。于是朱熹又建议:“若要逐年做,须是实置三簿:一簿关报上下年事首末,首当附前年某月,末当附后年某月;一簿承受所关报本年合入事件;一簿考异,向后各人收拾得,也存得个本。”但“后来去国,闻此说又不行”(235)

朱熹对史院史官各自为阵、分年修纂、各不统属的修《实录》方式,一再表示不满:“而今史官不相统总,只是各自去书,书得不是,人亦不敢改。更是他书了,亦不将出来据,他书放那里,知他是不是。今虽有那《日历》,然皆是兼官,无暇来修得。而今须是别差六人,锁放那里,教他专工修,方得。如近时作《高宗实录》,却是教人管一年,这也不得,且如这一事头在去年、尾在今年,那书头底不知尾,书尾底不知头,都不成文字。如为臣下作传,某将来看时,说得详底只是写行状,其略底又恰如《春秋》样,更无本末可考。又有差除,去了底这一截,又只休了。”他再持提出分类编纂、类聚成书的主张,并作了更为具体的举例:“如何地稽考,据某看来,合分作六项,人管一事,谓如刑事便去关那刑部文字,看他那用刑皆有年月,恁地把来编类,便成次序。那五者皆然。俟编一年成了,却合敛来,如元年五月一日有某事,这一月内事先后便皆可见。”(236)

朱熹显然在不同的场合,对不同的弟子发表了他对《高宗实录》修纂的意见和建议:“近世修史之弊极甚,史官各自分年去做,既不相关,又不相示,亦有事起在第一年,而合杀处在二年,前所书者不知其尾,后所书者不知其头。有做一年未终,而忽迁他官,自空三四月日而不复修者。有立某人传,移文州郡索事实,而竟无至者。尝观《徽宗实录》有传极详,似只写行状、墓志;有传极略,如《春秋》样不可晓。其首末杂手,所作不成伦理,然则如之何?本朝史以《日历》为骨,而参之以他书。今当于史院置六房,吏各专掌本房之事,如周礼官属下所谓史几人者,即是此类。如吏房有某注差,刑房有某刑狱,户房有某财赋,皆各有册,系日月而书。其吏房有事涉刑狱,则关过刑房;刑房有事涉财赋,则关过户房。逐月接续为书,史官一阅则条目具列,可以依据。”(237)尽管朱熹的建议未被采纳,但在历史编纂学上却有重要的贡献。

明代史馆的业务管理制度,也包括分工合作,各司其责。依据修纂项目的需要,设立监修,以勋戚充任,对史馆进行政治监督;业务上设立正副总裁,由内阁辅臣和翰林院学士充任,进行业务领导和规划,由纂修官具体编纂,同时设立催纂加以督促,此后又有校正官进行文字校正和史实核订,最后由誊录官进行缮写。在史官进行修纂的同时,还设有收掌典籍官,负责档案邸报奏疏等史料的管理。史书修完,还要进行统一体例的工作,廖道南指出:“纂修国史,每分为十馆……十馆所修不能统一,则择人总勘。”(238)在分工合作上,明代《世宗实录》总裁张居正强调各司其职,相互协调。针对流弊丛生的史馆纂修管理,他提出了“专任责成”的改革措施,即实行正副总裁责任制,专任责成,定期完成的目标管理制度:“事必专任乃可以图成……盖编撰之事,草创、修饰、讨论、润色,必工夫接续不断乃能成书,而职责要紧又在副总裁官。吏部右侍郎诸大绶、礼部右侍郎王希烈原系《世宗皇帝实录》副总裁,今各馆草稿未经修饰,宜责二臣专管……每月各馆纂修官务要编成一年之事,送副总裁看详;副总裁务要改完一年之事,送臣等删润。”(239)这种修纂制度上的改革,使卷帙浩繁的《世宗实录》得以顺利完成。

第二,严立程限。

史局修纂的业务制度也包括严立程限,严格确立纂修完成的期限,防止拖拖拉拉。北宋实录院由于实行了严立程限的制度,因此修纂效率很高,受到人们的称赞:“窃见累朝置院,修成《实录》,修书所占年月,少者止及二年,多者不过五、六年,便见成书。只如仁宗一朝,四十二年之中,事迹可谓繁夥,然自嘉祐八年十二月奉诏修撰,至熙宁二年书已告成,首尾才阅六年;而当时修撰官,止王珪、贾黯、范镇、冯京,检讨官止宋敏求、吕夏卿、韩维、陈荐、陈绎,前后秉笔,不出此九人而已。”(240)南宋孝宗时,范成大上《论三朝国史劄子》,重申了严立程限的主张。针对“国家五朝正史久已大成,而神宗皇帝、哲宗皇帝、徽宗皇帝三朝史书,始于绍兴二十八年开院纂缉,糜费帑廪,九年于此,惟帝纪略备之外,其余邈然无涯”的状况,提出“伏望特赐圣裁,亟命朝廷讨论史事,立之课程剋以期限。其熙宁以来旧事,本院无书可考者,许关取秘阁四库所藏,及搜访士大夫家所存干照文字,网罗参订,仍择儒馆优闲之臣数人,增兼编择,庶得并工分力,结局有期(241)的主张。这种建议同时也针对实录修纂所提出。据《馆阁续录》卷一《沿革》载,南宋庆元元年五月,某臣在白劄子(已拟定而未用玺之文件)中针对实录院的管理不力、修纂无期现象进行了严厉批评,指出:“《高宗实录》开院已及七年,功绪悠悠,汗青无日。近者寿皇升祔,又当接续纂修大典。今高庙信史,书成既未有期,其势无缘更及隆兴、乾道以后事迹。”“今高宗一朝,通计三十六年,自淳熙十五年肇端刊缉,至今已逾六年,修撰、检讨官共计三十一员,而所修者通融N计,仅及八九年尔。”有鉴于此,他提出了严立程限、分工合作,加强史局管理的主张,并力图将唐代史学理论家刘知几的史书编纂理论施诸修史实践中:

切见故事,从来修书必立程限。谨按乾兴元年十一月,判史馆李维及修撰宋绶言:“当馆旧四人,今只臣等二人。伏缘大中祥符元年以后文字至今未曾撰集,卷帙浩大,程限甚迩,欲望择馆阁官二员充编修官。”遂诏集贤校理王举正、馆阁校勘李淑同共编修。所修凡一十三年,限明年秋季修毕。又据元祐七年七月十二日,诏翰林学士范祖禹、枢密直学士赵彦若修《神宗皇帝正史》,命宰臣吕大防提举,著作郎张耒编修,限一年毕。诸如此立限者甚众;且据乾兴故事,十三年文字止限三季书成。今《高录》三十六年之事,除已修成外,所余二十余年,用乾兴程限为准,止合于一年半内了毕。兼扰攘多故,最大节目倍费考详,诸如南京即位,扬州渡江,复辟之功,亲征之举,与夫伪楚伪齐、叛将群盗之扰,行台分镇、措置守御之方,隆祐过江西,车驾幸明浙,收复河南,迎奉梓宫,和战议论之异同,治军理财之本末,如此等事,止在建炎、绍兴之初;自十三年和议已定之后,别无甚更革施置,整比收簇,稍加刊正,不至甚艰。欲乞朝廷特加敷奏,检用故事,严立近限,庶几上下奋兴,毕精殚力,大典早得成就。又窃见唐刘知几尝言:“属词比事,劳逸宜均;挥铅奋笔,勤惰须等。某帙某篇,付之某职;某纪某传,归之彼官,此监修之任也。”……窃谓《实录》亦宜参用此法。今来朝廷当立为定限。伏望察知几所言,按景德前例,自是举官分定,某年某月各付逐人,无兼职者,一月足可修成两月,其他有兼职者,又以职之繁简而制多少之限,月视其成,无俾亏缺,仍于每卷之末,各书其姓名、看详,贵得勤惰易分,各如繁简,不至差舛漏略,互相推托。其有合会问事宜,乞严饬官司如期应报,则此书决可指日终篇。然后接续铨次寿皇一朝文字,使中兴以来鸿猷伟绩,早与日月并垂,宗社幸甚!

宁宗览后“有旨:‘依!权增置检讨官三员,限一年了毕!’”(242)。这份白劄子,是一件较详细的史局改革纲领。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执行得并不顺利。以《高宗实录》而言,本来宁宗已限定一年为期,即宁宗庆元二年(1196年)五月,结果直到嘉泰二年(1202年)才最终修毕,又向后拖延了6年时间。

明代万历间实录总裁张居正在强调“专任责成”的同时,也提出了“立程责效”的改革措施,谓“工必立程而后能责效”,在“草创、修饰、讨论、润色”各个步骤和环节都须“立为程限,每月各馆纂修官务要编成一年之事,送副总裁看详;副总裁务要改完一年之事,送臣等删润。每年五月间、十月间,臣等将纂完稿本各进呈一次。大约终月可完一年之事,终季可完三年之事,从此渐次积累,然后后功可期”(243)

清代对实录馆史臣的工作也有具体的“立程”规定,对纂修官所立程限是:“纂修官功课,由各馆总裁酌定,咨明本处奏准遵照。每月于初五前造册送查,每三月一次,将各馆修成书目,及有无告竣期限查奏,有稽延者劾参。”(244)由于有程限规定,因此纂修官工作效率大大提高,如康熙六年开馆纂修《世祖实录》,八年三月草稿即告完成,离开馆不到二年时间。相反,而誊录工作迟至十一年方才收笔(245)。清代实录馆也规定了誊录官的功课程限:“满洲誊录,每人每日缮写八百字,汉誊录缮写一千五百字,校对官每人每日校对二十五篇。”(246)但是这个立限并不严格,工作过于轻松,有的誊录官在完成规定任务后便不到馆办事,有时甚至连规定的任务也不完成,造成实录草稿纂成后无人抄写的状态,致使实录无法如期完成。提调官为了赶期限,反复督催才能勉强召集誊录官到馆认缮。咸丰间纂修《文宗实录》,开馆不久就出现誊录官不到馆抄写实录的情况。实录馆便于咸丰十一年十月传谕誊录亲自赴馆认缮,立限五日内截止,若逾期未认,不再补办;已领缮额,以认领之日起,限三个月交齐,逾期不交者,亦即扣除,并交总办承发,但不少誊录官仍置若罔闻。实录馆被迫强行规定,不按时到馆认缮者,即行咨离实录馆,另行移取。即使如此,誊录仍然迁延观望。十一月初九日,实录馆不得不第三次规定认领期限,规定超过十二月者不准其补办(247)。可见,清代实录馆虽然立限,但并不严格,未能采用黜斥或罚款等断然措施。

第三,质量管理。

古代实录修纂机构为了确保修书的质量,还制定了一套质量管理措施。以清代实录馆最为典型,对实录中出现的错误,督查处分十分严厉。《钦定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吏部处分例》载:“各馆修书,纂修官文理错误者,罚俸三月,总裁罚俸一月,校对官不能对出错字,校刊官板片笔画错误者,不能查出者,亦罚俸一月。”嘉庆十七年又补充规定:“嗣后《实录》、《圣训》内,有字画讹误之处,其罚俸处分,俱毋庸议抵。”实际上因实录纂修错误所作的处罚比规定更加严厉。嘉庆九年二月在进呈仁宗御览的实录正本上误缮一字,致使仁宗大动肝火,不仅斥责尸位素餐的总裁官只顾乞恩邀叙而不肯实心办事,而且对监修总裁和所有总裁都进行了处分,连大学士庆桂、董诰也未能幸免,专勘稿本总裁曹振镛更被降职(248)。实录馆监修总裁大学士庆桂因进呈的《高宗圣训》正本上有一处文字错误而被罚俸三年,总裁英和、陈希曾也降三级调用(249)。若馆内查出正本上有书写错误或缮写不工者,则罚令赔写,所需费用责令誊录自理(250)。同时,对纂修中出现的错误,也严厉处罚。如刘凤诰因实录正本上误删谒陵仪注数字,与历来所载不同,被交吏部严议。仁宗以其长期供职实录馆,业务熟练,才加恩处以降一级留用(251)。清代实录馆修纂业务的管理制度,在清代修书各馆中比较完备,许多管理制度都由其首先实施,而后推行到各馆。

三、后勤管理

实录院馆,虽然历代都是临时开设的机构,书成即闭,但在修纂实录期间,仍然需要一定的经费和后勤保障。因此,历代实录机构都有后勤供给和保障的管理制度。

第一,供给制度。

历代实录机构,均有一定的经费和供应。两宋时,无论是编修院时期的崇文院(包括昭文馆、史馆、集贤院和秘阁),还是门下省编修院时期的史馆,无论是秘书省时期的国史案—史馆,还是实录—国史院时期的史院,都有一定的修史经费和物资供应,对史局提出了后勤管理的需要。关于两宋史局的经费情况所留史料不多,据《宋会要·职官·国史实录院转换申请事件》载,孝宗乾道二年十二月,国史院编修官洪迈等提出,既然将国史院转换成修纂《钦宗实录》的实录院,将国史院编修官转为实录院修撰官,那么“所有官属,更不添支食钱”,同时“所有公使钱就国史院钱内支破,更不添支。其合用纸札等,并依昨修《徽宗实录》已得指挥实行”(252)。这段话表明,在国史—实录院中,是有一定修纂经费——“食钱”和“国史院钱”。

史局中笔、墨、纸、砚等办公用品实行供应制。如墨还包括“朱黄墨”,是修改实录等书的必备文具:“朱黄墨:秘书省、史院每上、下半年,三馆各分送供雠校。”(253)修纂《神宗实录》时,史馆便使用了朱黄墨,形成了著名的“朱墨本”。笔墨纸砚等物品除按例供应外,皇帝有时也主动赏赐一些。高似孙《纬略》曾载曾巩的一篇佚文《实录院谢赐砚纸笔墨表》(254),表明北宋皇帝对实录院时有砚纸笔墨之赐。叶梦得《石林燕语》曾谓:“国史院初开,史官皆赐银、绢、笔、墨、纸,已开而续除者不赐。”(255)

史局还供应酒、茶、节物、药等物品。据载,南宋时国史实录院等机构有“过局”一说:“监修国史、提举实录院、提举编修《国朝会要》,每月过局,省阅所修书,诸司送本所官酒各二瓶。凡有初除官遇过局日,本所带送六瓶,余官四瓶。”(256)可见,监修或提举过局省阅所修史书时,诸司还要提供史局美酒。这种供应,应当与监修和提举皆由宰相兼任有关。至于史局的“节赐”更为丰富:“日历所、会要所、国史院岁旦、冬节、清明、端午、七夕、重九,各赐大龙茶一斤,州酒四瓶。”(257)另外,每年五月新茶上市时,朝廷还赐给史局等机构新茶:“每岁五月,宣赐大小凤茶、大龙茶各一斤。”到元宵节和除夕时,朝廷还赐秘书省及史局各官“节物”:“本省元宵,每位莲花灯五盏,球灯三盏;重午,洪州扇二,草虫扇二;岁除,桃符、站神各二副。”(258)到夏季和冬天时,朝廷还向史局等机构官员分送“夏腊药”:“自提举官以下等第分送,秘书省、日历所、国史院皆依例。夏,大顺五苓香薷、三倍驻车、桂苓香薷(养脾理中消暑)、水瓢;冬,苏合、鹿茸(养脾理中)、嘉禾(匀气润补)、橘皮。煎其品数,改丸修合日禀议焉。”(259)

此外,史院还设立“光馆钱”,即根据史馆官员升迁、荫补等喜事收取一定的钱作为公用,如作宴请之用,是一种“摊派”。“乾道五年,秘书少监周必大仿翰林旧规光院钱参立。监修、提举初至一百二十千,迁转一百千。提举秘书省初至一百千,迁转七十千。初入馆十千,他官再兼史职同。侍从修史初至二十千,迁职转官二十千,迁二府一百千。本省迁职,若转官十千,选人改官倍之。本省迁他职十五千,迁侍从倍之。本省别加兼职十千,迁官别加兼职同。史馆迁职,若转官十千,修史侍从倍之。祖父母、父母封叙二十千,封至夫人者三十千。以下三馆通用:亲族同官十五千,异姓有服亲十千;知贡举五十千,考试二十分之一;奉使视职任轻重而定多寡之数,止于一百千;锡赉二十分之一,止于一百千;生子三十千;荫补十五千;子弟登科二十千。一月之内两遇以上者,止从一多”(260)

明代史馆没有独立的财务权,所需办公用品都实行供给制。史馆的供应包括酒饭、笔墨、木炭、桌、凳、砚、炉、象牙书圈、纸札等。《明神宗实录》卷五二载:“(万历四年七月)丁未,大学士张居正等以重修《会典》,请日给副总裁、纂修等官及各员役供事者酒饭、笔墨、木炭等项,照旧开支。其桌、凳、研、炉、大小象牙书圈,内监照数送用。刑部、都察院按月支送纸札。”此外,史馆还由政府提供校尉、办事吏、裱褙匠等员工,以解除修纂史官的后顾之忧。重修《会典》时,张居正还建议“外用办事吏二十名,分送各馆管理册籍,启闭馆门,匠役并校尉照旧应用”。史馆官员的酒饭,例由光禄寺负责供给,“凡翰林官内府供职,日给光禄黄封,内膳有常制。景泰中,以水旱故,省三之一,以后渐省过半。然有承命内馆教书者,则两给之。或兼纂修时,又倍焉”(261)。说明明代对史官承担纂修任务期间的酒饭供给,是比较丰厚的,超过了在内府教书和入值的翰林官员。

清代实录馆与明代一样,没有独立的财务权和相应的财务制度,所需办公用品也都实行供给制。(262)实录馆可自行支配的经费只有少量银两用于向在馆人员发放补贴,称之为“桌饭银两”。补贴之高低视该员之官职大小而定。实录馆不向在馆人员发放俸薪,由在馆人员向原衙署支领。清代官员薪俸极低,在京文武官员每年薪银,一品一百八十两,二品一百五十两,三品一百三十两,四品一百零五两,五品八十两,六品六十两,七品四十五两,八品四十两,正九品三十三两一钱,从九品三十一两五钱。另按俸银每两给俸米一斛。在外文官俸银同于在京官员,但没有禄米;在外武官俸银只及在京武官的一半。由于收入菲薄,因此清廷在官员薪俸之外再按官品发给补贴,称为“公费”,这笔钱在该员入馆报到之日起原衙署即告停发,多发者于其俸银内扣还,(263)这势必影响到入馆修史的积极性,因此清廷偶尔也发给一些安慰性的津贴,嘉庆二十五年十一月内阁奉上谕:“现在值勤天气严寒,实录馆人员朝夕恭纂书籍,著加恩于例支柴炭外,所有冬腊正三月每月赏银五十一两以为灯火薪水之资,在广储司支领。”这次恩赏令实录馆臣深感“皇恩浩荡”,以后遂为定制。清朝皇帝时有小礼物赏赐实录馆臣,如道光元年腊月,仁宗实录馆的纂修官收到皇帝赐予的瓷器;二年八月八日,“馆臣又有水果四盒之赐”,姚元之“分得苹婆脯三枚”,而“此次较[校]对亦得分食,麟侍讲见亭庆不取果,而以盒与之”。(264)

第二,门卫制度。

后勤管理还包括史局的门卫制度。《南宋馆阁录》称之为“门禁”制度,规定如果擅入史院等修史机构,将流放千里,并规定了外人入馆的具体规章:“日历所、会要所、国史院准敕:‘辄入,流三千里。凡所见闻,因而漏泄,并当军令。凡投下文字及纳贴子整会事节人,并于所门外计会,把门人转入系整会文字;如呼叫,听入。’”对这一敕令,国史院犹觉不够,申明道:“辄入本院及漏泄,虽有断罪,未有告赏之法。”于是皇帝“有旨,立赏钱三百贯”(265)。另据《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二七载:绍兴九年三月庚午,实录院奏修《徽宗实录》画一措施中就有史局的保密内容:“今来所书岁月甚近,尤防漏泄,虽有断罪指挥,今欲优立赏格,许人陈告。”以此保证史局修纂的保密和安全。

明代史馆也有门卫制度。由于史馆是机密单位,常常修纂《实录》这样事涉宫闱的秘典,所以一般是不准闲杂人员随便出入的。万历间史馆总裁张居正要求:“除典守誊录人役随同共事外,一应闲杂人等,不许擅入!”(266)太宗时曾与修《太祖实录》的史官李至刚,“尝以罪褫冠服,平巾(即着便服)入史馆供职,阍人谁何之。李既不敢举其衔,又非徒役,乃自称‘修史人’”(267)。这则记载说明明代史馆的门卫——“阍人”是比较负责的。此外,史馆还设有校尉负责守卫。修《大明会典》时,就有“校尉照旧应用”。

第三,防火制度。

防火措施也属于后勤管理。《南宋馆阁录》卷六《故实》“火禁”条称:“绍兴十四年,秘书郎张阐言:‘本省自来火禁,并依皇城法,遇有合用火烛去处,守门亲事官一名专掌押火洒熄。除官员直舍并厨司、翰林司、监门职级房存留火烛,遇官员上马,主管火烛亲事官监视洒熄,其余去处,并不得存留。’有旨,依。”宋秘书省长期是史馆和史院的依托机构,其火禁措施,有力地保障了实录修纂的顺利完工。

【注释】

(1)《旧唐书》卷四三,《职官志第二十三·职官二》。

(2)雷家骥:《中古史学观念史》第十一章之五,《馆院制度的破坏及其意义》,台湾学生书局1990年版,第642~643页。

(3)《旧唐书》卷七三,《令狐德棻传》。

(4)雷家骥:《中古史学观念史》第十一章之五,《馆院制度的破坏及其意义》,台湾学生书局1990年版,第642~643页;岳纯之:《唐代官方史学研究》,天津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5页。

(5)《旧唐书》卷一四九,《于休烈传》。

(6)《续通志》卷二三五,《吴兢传》。

(7)王溥撰:《唐会要》卷六四,《史馆杂录下》。

(8)《唐会要》卷六三,《修史官》。

(9)王溥:《唐会要》卷六四,《史馆杂录下》。

(10)王溥:《唐会要》卷六四,《史馆杂录下》。

(11)王溥:《唐会要》卷六四,《史馆杂录下》。

(12)王溥:《唐会要》卷六四,《史馆杂录下》。

(13)《唐会要》卷六三《修史官》也有相同的记载。

(14)《旧唐书》卷四三,《职官二》。

(15)《续通志》卷二三五,《吴兢传》。

(16)岳纯之称:“唐代史馆的撰述活动主要有两项,一是修撰国史,一是修撰实录。”见《唐代官方史学研究》第二章“唐代官方修史机构——史馆”,天津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8页。

(17)薛居正:《旧五代史》卷一八《梁书一八·敬翔传》。

(18)《宋史》卷二六三,《张昭传》。

(19)王溥:《五代会要》卷一八,《修国史》。

(20)《旧五代史》卷四七,《唐书第二十三·末帝纪中》

(21)《宋史》卷二六三,《张昭传》。

(22)王溥:《五代会要》卷一八,《修国史》。

(23)薛居正等:《旧五代史》卷一一六,《周书第七·世宗纪三》。

(24)王溥:《五代会要》卷一八,《修国史》。

(25)《旧五代史》卷一二〇,《周书一一·恭帝纪》。

(26)《宋史》卷四七九,《世家二·西蜀孟氏列传》。

(27)陆游:《南唐书》卷九,《刘高卢陈李廖列传第六》。

(28)王溥:《五代会要》卷一八,《修国史》。

(29)《宋史》卷二四九,《王溥传》。

(30)《宋史》卷四七九,《世家二·西蜀孟氏列传》。

(31)《宋史》卷四三一,《尹拙传》。

(32)《五代会要》卷一八,《修国史》。

(33)《宋史》卷二六九,《杨昭俭传》。

(34)《宋史》卷二四九,《范质传》。

(35)《五代会要》卷一八,《前代史》。

(36)王溥:《五代会要》卷一八,《修国史》。

(37)《宋史》卷二四九,《王溥传》。

(38)《宋史》卷四七九,《世家二·西蜀孟氏列传》。

(39)《续通志》卷三〇四,《张昭传》。

(40)《旧五代史》卷一三一,《周书二二·贾纬传》。

(41)《宋史》卷二六二,《刘温叟传》。

(42)陆游:《南唐书》卷九,《刘高卢陈李廖列传第六》。

(43)王溥:《五代会要》卷一八,《修国史》。

(44)《五代会要》卷一八,《修国史》。

(45)王溥:《五代会要》卷一八,《修国史》。

(46)王溥:《五代会要》卷一八,《修国史》。

(47)《宋史》卷四七九,《世家二·西蜀孟氏列传》。

(48)《续文献通考》卷五六,《职官考》。

(49)程俱《麟台故事》卷四《官联》按语转引自《山堂考索》。

(50)邓广铭等:《中国历史大辞典·宋史卷》,上海辞书出版社1984年版,第427页。

(51)程俱:《麟台故事》卷四,《官联》,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163页。

(52)程俱:《麟台故事》卷四,《官联》,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159页。

(53)徐乾学:《资治通鉴后编》卷九,《宋纪九·太宗》,太平兴国五年九月甲辰。

(54)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四三,真宗咸平元年二月乙未。

(55)朱轼:《史传三编》卷四八,《名臣续传五》。

(56)宋敏求:《春明退朝录》卷中。

(57)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四三,真宗咸平元年八月乙巳。

(58)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四三,真宗咸平元年八月乙巳。

(59)王应麟:《玉海》卷四八,《艺文·实录》。

(60)《宋史》卷二八三,《王钦若传》。

(61)徐乾学:《资治通鉴后编》卷三五。

(62)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九〇,仁宗嘉祐四年九月甲寅。

(63)程俱:《麟台故事》卷四,《官联》,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171页。

(64)刘节在《中国史学史稿》(中州古籍出版社1982年版,第180页)指出:“国史院与实录院自北宋以迄南宋,都是交替开设的。”此言不确,在元丰改制以前并非如此,此后哲宗元祐间一度将国史案改为国史院,隶于门下省,专掌国史、实录、日历等事,亦非国史院与实录院交替开设。

(65)马端临:《文献通考》卷五一,《职官考五》。

(66)《历代职官表》卷二三,《翰林院表》。

(67)周必大:《文忠集》卷一七三,《思陵录下》。

(68)见陈骙、佚名撰,张富祥点校:《南宋馆阁录·续录》,中华书局1998年版,第436~438页。

(69)《宋史》卷一六四,《职官志四》。

(70)王应麟:《玉海》卷四八,《艺文·实录》。

(71)《宋史》卷四,《本纪第四·太宗一》。

(72)《宋史》卷二六四,《沈伦传》。

(73)程俱《麟台故事》卷四《官联》按语转引自《山堂考索》。

(74)程俱《麟台故事》卷四《官联》按语转引自《山堂考索》。

(75)程俱《麟台故事》卷四《官联》按语转引自《山堂考索》。

(76)李攸:《宋朝事实》卷九,《官职》。

(77)程俱《麟台故事》卷四《官联》按语转引自《山堂考索》。

(78)马端临:《文献通考》卷五一,《职官考五·史官》。

(79)《宋史全文》卷一〇,《宋英宗》。

(80)杨士奇等编:《历代名臣奏议》卷二七七,《国史》。

(81)《宋史》卷三八八,《李焘传》。

(82)《宋史》卷三九五,《陆游传》。

(83)马端临:《文献通考》卷五一,《职官考五·史官》。

(84)程俱《麟台故事》卷四《官联》按语转引自《山堂考索》。

(85)马端临:《文献通考》卷五一,《职官考五·史官》。

(86)李心传:《建炎杂记乙集》卷一五,《制作》。

(87)程俱《麟台故事》卷四《官联》按语转引自《山堂考索》。

(88)《宋史》卷三三六,《司马光附康传》。

(89)程俱著、张富祥校证:《麟台故事校证》,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218~219页。

(90)《黄氏日抄》卷七四,《申明五》。

(91)马端临:《文献通考》卷五一,《职官考五·史官》。

(92)马端临:《文献通考》卷五一,《职官考五·史官》。

(93)《宋史》卷三四四,《孙觉传》。

(94)《宋史》卷二六三,《李穆传》。

(95)程俱:《麟台故事》卷四,《官联》,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169页。

(96)程俱著、张富祥校证:《麟台故事校证》,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218~219页。

(97)程俱著、张富祥校证:《麟台故事校证》,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218~219页。

(98)程俱著、张富祥校证:《麟台故事校证》,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218~219页。

(99)李攸:《宋朝事实》卷九,《官职》。

(100)王称:《东都事略》卷三二,《列传一五》。

(101)曾巩:《隆平集》卷一四,《侍从》。

(102)徐自明:《宋宰辅编年录》卷八。

(103)李攸:《宋朝事实》卷九,《官职》。

(104)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〇,哲宗元祐元年二月乙丑。

(105)陈振孙:《直斋书录解题》卷四。

(106)陈鼎:《东林列传》卷一。

(107)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六八,哲宗元祐元年闰二月丙申。

(108)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四二一,哲宗元祐四年春正月癸巳。

(109)《宋史》卷四三四,《儒林四》。

(110)《宋史》卷四二四,《赵汝腾传》。

(111)李攸:《宋朝事实》卷九。

(112)程俱著、张富祥校证:《麟台故事校证》,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218~219页。

(113)李攸:《宋朝事实》卷九,《官职》。

(114)《宋史》卷一六四,《职官志四》。

(115)李攸:《宋朝事实》卷九。

(116)程俱著、张富祥校证:《麟台故事校证》,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218~219页。

(117)邓广铭等:《中国历史大辞典·宋史卷》,1984年版,第76页。

(118)程俱著、张富祥校证:《麟台故事校证》,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218~219页。

(119)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〇二,仁宗天圣二年三月癸卯。

(120)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七九,绍兴二十八年正月乙酉。

(121)杨士奇编:《历代名臣奏议》卷三一三,《灾祥》。

(122)《金史》卷一〇,《章宗纪二》。

(123)《金史》卷一〇七,《张行信传》。

(124)《金史》卷六六,《完颜勖传》。

(125)《金史》卷六,《世宗纪上》。

(126)《金史》卷八八,《完颜守道传》。

(127)《金史》卷八八,《纥石烈良弼传》。

(128)《金史》卷一二五,《文艺传上》。

(129)《历代职官表》卷三四也引《金史·百官志》称“国子书写官,从八品,掌书写《实录》”。

(130)《元史》卷一六〇,《王鹗传》。

(131)《续文献通考》卷五四,《职官考》。

(132)《元史》卷一六〇,《王鹗传》。

(133)徐乾学:《资治通鉴后编》卷一五七,《世祖纪》。

(134)《元史》卷一七二,《程钜夫传》。

(135)《元史》卷一七二,《邓文原传》。

(136)《元史》卷一八一,《元明善传》。

(137)《江南通志》卷一六七,《人物志·文苑三》。

(138)王鸿雁:《明代实录馆考述》,《齐鲁学刊》1999年第6期。

(139)陆容:《菽园杂记》,卷一四。

(140)《明宣宗实录》卷五,洪熙元年闰七月乙巳。

(141)《明宣宗实录》卷五,洪熙元年闰七月壬子。

(142)朱瞻基:《宣宗皇帝御制诗》,《国朝典故》卷之二七,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437页。

(143)沈德符:《万历野获编》卷一〇,《词林》。

(144)《明神宗实录》卷五,隆庆六年九月乙巳。

(145)何良俊:《四友斋丛说》卷一二,《史八》。

(146)赵洛:《明清玉堂之署——翰林院》,《文史知识》1982年第6期。

(147)黄本骥:《历代职官表》卷二三,永瑢按语。

(148)孙承泽:《春明梦余录》卷三二,《翰林院》;又赵洛:《明清玉堂之署——翰林院》(《文史知识》1982年第6期),亦有相同的说明。

(149)翰林院原是萃集文士、画家、御医诗人以为皇帝供奉顾问的内朝机关、到明清时才逐渐转为外朝官,处理国家之事。陈茂同《历代职官沿革史》(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词目》中有关“翰林院”的解释云:“明代始将修史、著作、图书等事务并归翰林院,正式成为外朝官署。”

(150)彭时:《彭文宪公笔记》,《国朝典故》卷之七十二,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586~1587页。又黄佐:《翰林记》卷二。关于内阁的方位,还见于黄瑜:《双槐岁抄》卷四,宣庙御制文渊阁铭序;杨士奇:《杨文贞公文集》卷一,“御书阁颂”;太监刘若愚:《酌中志》卷一七,“宫殿规制”;俞樾:《茶香室丛钞》,卷一七,“明内阁有象牙棋”。

(151)焦竑《玉堂丛语》,卷之六,《事例》。

(152)龙文彬:《明会要》卷三〇,《职官二·宰辅杂录》引王圻《通考》。

(153)尹直:《謇斋琐缀录》卷二。

(154)如果修纂任务很多,史馆工作场地也有可能延伸到对面的右顺门一带的庑房。如万历间修明朝正史,史馆场所便包括右顺门一带的庑房。

(155)尹直:《謇斋琐缀录》卷二。

(156)尹直:《謇斋琐缀录》卷三。

(157)《张太岳全集》卷三九;又《明实录·神宗实录》卷三五。

(158)焦竑:《玉堂丛语》,卷之四,《纂修》。

(159)黄佐:《翰林记》卷一,“史馆”。

(160)杨玉良:《武英殿修书处及内府修书各馆》,《清代宫史探微》,紫禁城出版社1991年版,第299页。

(161)尹直:《謇斋琐缀录》卷二。

(162)《穆宗实录》卷二一,隆庆二年六月庚子。

(163)《明神宗实录》卷五一,万历四年六月乙酉。

(164)黄佐:《翰林记》卷一二,“监修”。

(165)《穆宗实录》卷四七,隆庆四年七月乙未。

(166)《明神宗实录》卷六五,万历五年八月乙亥。

(167)廖道南:《殿阁词林记》卷二,“殿学”。

(168)尹直:《謇斋琐缀录》卷三。

(169)尹直:《謇斋琐缀录》卷四。

(170)黄佐:《翰林记》卷一二,“催纂”。

(171)《明宣宗实录》卷六一,宣德五年正月癸亥;《英宗实录》卷四十一,正统三年夏四月丙寅。

(172)焦竑:《修史四事》,《春明梦余录》卷三十二,《翰林院》。

(173)《明世宗实录》卷五二,嘉靖四年六月辛亥。

(174)《明宣宗实录》卷六一,宣德五年正月癸亥。

(175)参见王清政《清代实录馆考述》(《江汉论坛》1999年第2期)。本处对其成果多有吸取,谨致谢意。

(176)金毓黻认为清代实录馆设于翰林院内(《中国史学史》,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92页);李炳泉等亦云:“清在翰林院内又设实录馆,由亲信大臣、大学士领衔主持编写本朝实录。”(《中国史学史纲》辽宁师范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81页),不无可商之处。

(177)《清仁宗实录》卷四十,嘉庆四年三月壬子。

(178)《清宣宗实录》卷四十,道光四年三月壬申。

(179)《清仁宗实录馆档案》,《文献丛编》第三十六辑,故宫博物院1937年版。

(180)李元度:《国朝先正事略》卷六,《徐立斋相国事略》。

(181)张廷玉:《澄怀园语》卷一。

(182)《钦定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一〇四九,《翰林院·职掌》卷一〇五七,《詹事府·职掌》。

(183)《清史列传》卷二六,《彭元瑞列传》。

(184)《清文宗实录》卷二,道光三十年十月丙寅。

(185)《清仁宗实录》卷七九,嘉庆元年十月乙亥。

(186)《清史列传》卷三四,《玉麟传》。

(187)《清世宗实录》卷一一三,雍正九年十二月乙亥。

(188)刘凤诰:《存悔斋集》卷六,《实录馆覆奏折》。

(189)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内阁修书各房各馆档案》,《行移档》全宗号2,编号房711。

(190)《清圣祖实录》卷二八,康熙八年三月甲午。

(191)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内阁修书各房各馆档案》,《行移档》全宗号2,编号房711。

(192)《钦定光绪大清会典》卷一〇四九,《翰林院·职掌》。

(193)《钦定光绪大清会典》卷一〇五七,《詹事府·职事》。

(194)《清圣祖实录》卷三三,康熙九年四月戊子。

(195)《清仁宗实录馆档案》,《文献丛编》第三十六辑,故宫博物院1937年版。

(196)《清仁宗实录馆档案》,《文献丛编》第三十六辑,故宫博物院1937年版。

(197)《仁宗实录》卷五六,嘉庆四年十二月甲申朔。

(198)《仁宗实录》卷六六,嘉庆五年五月丁未。

(199)刘凤诰:《存悔斋集》卷六,《实录馆覆奏摺》。

(200)刘凤诰:《存悔斋集》卷六,《实录馆覆奏摺》。

(201)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内阁修书各馆档案·国史馆档案·编纂类》,《国史馆为修复实录事的有关文件》,案卷号482。

(202)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内阁修书各房各馆档案》,《行移档》全宗号2,编号房711。

(203)《宋史》卷二六三,《张昭传》。

(204)王溥撰:《唐会要》卷六四,《史馆杂录下》。

(205)《宋史》卷四七九,《世家二·西蜀孟氏列传》。

(206)张富祥:《南宋馆阁录续录·前言》,中华书局,1998年版,第2页。

(207)《宋史全文》卷二二下,绍兴二十六年五月丙辰。

(208)程俱《麟台故事》卷四《官联》按语转引自《山堂考索》。

(209)《宋史》卷二六五,《李昉传》。

(210)《宋史》卷二六六,《钱若水传》。

(211)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四三,真宗咸平元年八月乙巳。

(212)王溥:《五代会要》卷一八,《修国史》。

(213)《旧唐书》卷四三,《职官志》。

(214)见《历代名臣奏议》卷二七七《国史》。

(215)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四五三,哲宗元祐五年十二月壬子。

(216)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四五六,哲宗元祐六年三月丁亥。

(217)《大明会典》卷二二一,《翰林院》。

(218)《明史》卷七三,《职官志二·翰林院》。

(219)尹直:《謇斋琐缀录》卷二。

(220)焦竑:《修史四事》,《春明梦余录》卷三二,《翰林院》。

(221)尹直:《謇斋琐缀录》卷一。

(222)尹直:《謇斋琐缀录》卷二。

(223)尹直:《謇斋琐缀录》卷二。

(224)《清仁宗实录馆档案》,《文献丛编》第三十六辑,故宫博物院1937年版。

(225)《清史列传》卷三四,《玉麟传》。

(226)《清史列传》卷二八,《刘凤诰传》。

(227)《宋史》卷三一一,《吕夷简传附公绰传》。

(228)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四一三,哲宗元祐三年八月辛丑。

(229)尹直:《謇斋琐缀录》卷二。

(230)《明熹宗实录》卷五五,天启五年正月癸酉。

(231)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二一,绍兴八年八月壬午。

(232)佚名:《馆阁续录》卷一,《沿革》。

(233)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二七,绍兴九年三月庚午。

(234)《馆阁续录》卷一,《沿革》。

(235)《朱子语类》卷一〇七,《朱子四·内任·丙辰后杂言行·宁宗朝》。

(236)《朱子语类》卷一〇七,《朱子四·内任·丙辰后杂言行·宁宗朝》。

(237)《朱子语类》卷一〇七,《朱子四·内任·丙辰后杂言行·宁宗朝》。

(238)廖道南:《殿阁词林记》卷一七,“开局”。

(239)《明神宗实录》卷五,隆庆六年九月辛亥。

(240)佚名:《馆阁续录》卷一,《沿革》。

(241)见《历代名臣奏议》卷二七七《国史》。

(242)陈骙、佚名撰,张富祥点校:《南宋馆阁录·续录》,中华书局1998年版,第166~167页。

(243)《明神宗实录》卷五,隆庆六年九月辛亥。

(244)《钦定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一五,《内阁》。

(245)《清圣祖实录》卷二八,康熙八年三月甲午。

(246)《钦定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一五,《内阁》。

(247)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内阁修书各馆档案·国史馆档案·编纂类》,《国史馆为修复实录事的有关文件》,案卷号482。

(248)《清仁宗实录》卷一二六,嘉庆九年二月乙亥。

(249)《钦定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一一二,《吏部·处分例》。

(250)刘凤诰:《存悔斋集》卷六,《实录馆覆奏折》。

(251)《清史列传》卷二八,《刘凤诰传》。

(252)转见陈骙、佚名撰,张富祥点校:《南宋馆阁录·续录》,中华书局1998年版,第436~438页。

(253)陈骙、佚名撰,张富祥点校:《南宋馆阁录·续录》,中华书局1998年版,第72页。

(254)纪昀等:《四库全书总目》卷一五三,《集部六·别集类六·元丰类稿提要》。

(255)叶梦得:《石林燕语》卷八,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123页。

(256)陈骙、佚名撰,张富祥点校:《南宋馆阁录·续录》,中华书局1998年版,第68页。

(257)陈骙、佚名撰,张富祥点校:《南宋馆阁录·续录》,中华书局1998年版,第66页。

(258)陈骙、佚名撰,张富祥点校:《南宋馆阁录·续录》,中华书局1998年版,第67页。

(259)陈骙、佚名撰,张富祥点校:《南宋馆阁录·续录》,中华书局1998年版,第72页。

(260)陈骙、佚名撰,张富祥点校:《南宋馆阁录·续录》,中华书局1998年版,第71页。

(261)尹直:《謇斋琐缀录》卷四。

(262)参见王清政《清代实录馆考述》,《江汉论坛》1999年第2期。

(263)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内阁修书各房各馆档案》,《行移档》全宗号2,编号房711。

(264)姚元之:《竹叶亭杂记》,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44页。

(265)陈骙、佚名撰,张富祥点校:《南宋馆阁录·续录》,中华书局1998年版,第70页。

(266)张居正:《议处史职疏》,《张太岳全集》卷三九。

(267)焦竑:《玉堂丛语》,卷之八,《谐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