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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实录体史学研究》第三节:实录的体例讲解

【摘要】:如重修《宋太祖实录》的监修李沆便在《进实录表》中交待新录的条目和体例。《修纂凡例》的第二条及第三条一般都是有关皇太后、皇后嫔妃及亲王的记载条例。

第三节 实录的体例

一、实录的编纂体例

体例是实录等史籍的内部编纂形式,主要是指史籍的条目、凡例、取舍标准、叙事特点和特殊处理方式等,这些决定和规范着史书内容的基本秩序、构成和面貌。体例受体裁的制约和影响。

实录的体例一般都以凡例和条目的形式出现。每当进呈实录时,监修或主修人员都要在《进实录表》或者实录书的前面,叙述实录的修纂体例。如重修《宋太祖实录》的监修李沆便在《进实录表》中交待新录的条目和体例。据陈振孙《直斋书录解题》卷四介绍:“《太祖实录》五十卷。监修国史肥乡李沆太初、史官集贤院学士河南钱若水淡成等重修。……卷首有沆《进书表》叙前录之失及新书刊修条目甚详。”宋代以前有关实录修纂体例的记载,留传下来的较少。不过,《南宋馆阁录》卷四《修纂下》记录了宋代《日历》的修纂凡例,而《日历》又是《实录》修纂的重要史料来源及二级史书,它的体例自然会对《实录》产生一定的影响。《南宋馆阁录》的《修〈日历〉式》,其旧式乃少监程俱所定。绍兴三十二年四月,少监陈之渊、著作佐郎张震复上《建炎以后日历格》。至乾道间,著作佐郎郑伯熊以新、旧格参立。《修〈日历〉式》标明的应书写内容包括:“排甲子”、“节假”、“祭祀”、“忌日”、“御殿”(御殿的具体书写程式是:“后殿云‘御后殿’,前殿云‘常朝’,不坐云‘不视朝’”)、“宰执进呈”、“臣僚面对、进对奏事”(书写程式为:“进对则有‘召见’、‘引见’;本职奏事则有‘左右史直前’、‘三衙倚杖子’;面对奏事只云‘面对’”)、“朝见、辞”(书写程式是:“任满回,或差出回,或赴行在,皆云‘朝见进对’;已有差遣,云‘朝辞进对’”)、“引见公事”、“车驾出入”、“外国进奉”、“诏书”、“赦书”等。如果“群臣上表有所请,唯录首表及第一批答”;“臣僚章疏并书”;“妃、主、相、将初拜及迁改录制书”;“两府出入升降黜录麻词”;“两制有功过升降录制词”;“文武官有功赏及特改官,官虽卑,因事赏罚者书”;“转官”(文臣宣义郎以上,武臣修武郎以上)、“差遣”(文臣在京职事官,在外监司、参谋参议官、知通以上;武臣总管、路分、州钤辖,一路都、监、将、副。诸军升改,虽官小,任京局并带阁职亦书)。“诏书奖谕书”;“诸司奏请改更条法关治体者书”;“臣僚薨卒行状事迹(文臣监、卿,武臣刺史以上)”书;没王事不以官品高下“悉书”;“致仕(文臣朝奉郎,武臣大夫以上)”、“封赠、录子孙、赐章服、宗室赐名、讲书、祥异、年终户口、大辟”等皆书。其中的一些修纂凡例和准则,也带到了《实录》的修纂之中。

明代修《实录》时也制定了严格的内容取舍标准和体例。这些标准和体例集中反映在《修纂凡例》中。《修纂凡例》是根据古代等级制度制定的,记事的核心是皇帝,然后是母后、后妃、宗王等皇亲国戚,接下来是文武官僚,最后才是孝子、顺孙、义夫、节妇、工匠、义军首领等平民百姓。《明实录》的《修纂凡例》保证以明代每一位帝王为中心和线索去组织材料,将其任内皇亲国戚的活动、内阁六部的政事、省府州县的工作、周边少数民族的朝贡、外国政府的遣使,由上到下、由内及外地一一加以记载,使帝王私史与政府、国家的历史融为一体。从《明太宗实录》的《修纂凡例》中,可以看出有关皇帝的史料居于核心的位置,凡是有关皇帝的史实,都唯恐其不详。该凡例第一条便是“即位礼仪及赏赉之类皆书”。《明实录》记录皇帝登基大典可谓巨细不遗,篇幅绵长。作者还拟定了突出皇帝史料的许多凡例,如“诏书悉录全文,敕书、御制文录其关事体之重者,有特敕谕臣下抚谕远人及恤刑宽贷之类悉录”;“圣节、正旦、冬至、郊祀、庆成大宴皆书,遇节赐宴如新春、上元之特旨赐节假亦附书”;“每科……廷试皆书,廷试制策悉录全文”;“车驾亲征叛虏……皆备书始末”;“特旨罢黜干系劝惩者不限职之大小并书,其蒙特恩宽宥亦书”。从上可见,凡是有关皇帝之事尤其是皇帝“特旨”、“特恩”、“特赐”、“特敕”之事,都是“皆书”、“备书”,有关皇帝言论都是“悉录全文”,充分体现了以皇帝为核心的结构体系。《修纂凡例》的第二条及第三条一般都是有关皇太后、皇后嫔妃及亲王的记载条例。如《宪宗实录》的《修纂凡例》第三条就说:“上慈懿皇太后尊号、皇太后尊号、徽号,册立皇后、皇妃、皇太子及册封郡王、王妃、公主皆书其仪注,有新定者书,废后事书。”此外,凡是皇亲国戚的事迹,如出生、赐名、婚冠、之国等事,均大书特书。这表明《明实录》除了以皇帝作为记录核心外,还以皇亲国戚作为第一个圈层来记载。再次,《修纂凡例》才提到大臣及天下官吏,如《太宗实录》的《修纂凡例》在谈到天子巡狩、皇亲之国及官吏来朝时,就先皇帝,次皇亲,后官吏:“一、巡狩及留守事宜皆书……一、凡亲王、郡王来朝辞归皆书,文武大臣以事来朝亦书,天下官三年一朝者因事概见。”《修纂凡例》的最后条例才提到下层平民——工匠:如《英宗实录》及《宪宗实录》的《修纂凡例》最后一条都是:“工匠起取放免皆书。”平民百姓,虽然人数最多,但在《明实录》的作者眼中却是微不足道的,故把他们当作《实录》最外的一个圈层来处理的,他们的事迹非常零碎,散乱,一麟半爪,常常是作为以上三个阶层的补充来记载,如逼上梁山的“贼盗”、官吏治理下的草民、军官役使下的逃军、宫廷衣用供给的工匠、为宗法伦理牺牲的节妇等等。他们绝大多数人没有名字,多是用“石和尚”、“张氏”等来称呼。可见,《明实录》中从皇帝、太子、亲王、郡王、文武大臣到外郡官吏、工匠、节妇之间的等级划分是十分森严的。

《明实录》以皇帝事迹为核心,用放射性的手法记载其他人的事迹,不仅表现在所载事迹与皇帝的内在联系上,还表现在写作手法和技巧上。作者利用皇帝作为封建国家权力中枢的地位,巧妙地将各种其他记载的落脚点放在皇帝身上。无论发生任何大事最终都要由皇帝点头,故作者以皇帝“从之”、“允之”、“不许”、“有旨”、“得旨”、“诏从之”等术语来作为事件的结尾,使整部《实录》处处都晃动着皇帝的影子。例如,《英宗实录》卷六二载正统四年十二月癸未,北京国子监任得等五百三十三名监生上奏说他们“坐监年深,被年浅监生搀越取用”。事下行在礼部,礼部奏请:“今后清军写诰、写本历事监生,令国子监挨次选拔,如有不守礼法、奔竞搀越幸进之徒,依律究之。”最后皇帝“从之”。这里记载北京监生不满被搀越的事情,问题交给了礼部解决,于是礼部提出了意见。全文基本上是讲其他社会群体的事情,但是,皇帝是最高仲裁者,礼部的处理意见还得上报给皇帝,于是最后用了“从之”二字,既反映了皇帝对此事的态度,又使皇帝的影子笼罩着这个记载。

与此同时,修纂凡例又是根据古代记事史学的特质来制定的,即以政治鉴戒为核心,以经济军事文化教育等为外层来安排史事的记载。《宋实录》中凡重大的政治活动和事件都要记录在册,如拜相按例就应该记载下来。据明董斯张《吴兴备志》卷二八《璅征》称:“秦会之丞相卒,魏道弼作参政,委任颇专,且大拜矣。翰苑欲先作白麻,又不能办,假手于士人陈丰。丰以其姓魏,遂以‘晋绛和戎’对‘郑公论谏’。久之,道弼出典藩,而沈守约、万俟元忠并拜左右揆,翰苑者仓猝取丰所作制以与沈公,而忘易‘晋绛’、‘郑公’之语。《实录例载拜相,麻予在史院,欲删此一联,会去国,不果。”这里记载了一个张冠李戴的笑话,但其中的“《实录》例载拜相”则向我们表明,宋代实录对于宰相这样的高官的活动,照例是要记载的。《明实录》内容取舍标准也是以明代政治为核心,以军事、经济、文化、教育等内容为外层的秩序进行的。因此,该录偏重于政治史料的采编,军事、经济、文化和教育等史料也都取其有利于政治实用性的内容,即以有利于治国安邦、皇位永固的标准来采撷军、经、文、教方面的史料。无论是《修纂凡例》,还是《明实录》本身,都反映了这一点。从《太宗实录·修纂凡例》中来看,其所取之史皆以政治为主。在宗法专制社会,最大的政治任务就是确保皇帝集权的统治,所以凡是记录皇帝即位、上朝、谒陵、出巡、祀天地社稷、下诏、特敕谕臣下抚谕远人及恤刑宽贷、铸造宝玺、特恩赐予文武官员、“旌表孝子顺孙义夫节妇”、赏罚文武官吏等活动都是政治,皇亲国戚的受封、之国也都是政治,官吏的奏疏、建言有关国体者、理刑、考核、朝觐也是政治活动。《明实录》基本上是由政治史料所充斥。

与政治核心相呼应,《明实录》所载的军事、经济、文化和教育等活动也都打上了政治烙印。军事上,皇帝的“靖难”与平叛,是干系皇权归属的政治大事,制定“军士月粮新定折支、全支条例”、“军民衙门官马孳生”之政、“关津巡徼驿传递运烽堠”之设、“修缮及处城池屯堡”之事,(59)都是军政,但都与皇权巩固这个最大政治任务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可以这样认为,在《明实录》中,“军事是政治的继续”。《明实录》记载有关经济的史实,表现为有关漕运、赈灾、仓库、坑冶、盐场等几个并列的凡例,(60)这些经济史实都与政治有着内在联系:漕运是关系到帝京安危;赈济蠲免的实质是皇帝的“仁政”;仓储、矿冶与国家税赋及财政相联系;盐政是明代统治阶级赚取利益并控制百姓的重要措施。《明实录》中关于文化和教育的内容,也是为明代政治服务的。《英宗实录》的《修纂凡例》中,有关文化教育的史实集中见于礼仪、乐器、节庆、学校、科举等数条凡例上,按照这些凡例采编的史实均从属于政治:礼仪及乐器服务于大典,而大典乃是皇帝及宗法国家赖以统治的精神手段;节庆假日在于突出皇帝“与民同乐”;明代教育的最终目的是为了科举,科举的目的又是为了给专制皇帝输送统治人才,其中的皇帝赏荫和廷试,更增强了教育和科举的政治色彩。由此可见,《明实录》内容的取舍是以政治为核心,以军事、经济、文化教育为辅翼的。

归纳而言,实录内容取舍的标准,从对象上看是以皇帝为核心,以皇亲国戚、文武官吏为主体,兼及下层人民的历史;从内容上看是以政治为核心,以经济、军事、文化教育为辅助内容。其目的是为皇帝提供治乱兴衰的鉴戒,并歌颂先帝的“功德”与“仁政”。

明代《明神宗实录》副总裁薛三省曾经保留了当时为修实录所拟的《实录条例》,这一条例为钱茂伟所发现并作了精辟的揭示。(61)薛三省强调了纂修凡例的重要性,指出“至于纂修凡例,更为史官第一要义。此义不立,则编摩无法,详略任意,或当详而反略,或可略而反详,或详而致冗,或略而致疏,他日将过勤大总裁之修润,亦安取纂修者草创之为也?”他提出了实录编纂的总例5条:“帝赞,颂语也。大指在称功德,总举临御之大体规模,而略其细过小疵。万一圣德或有亏损,如日月之食而不可讳者,亦微词寓意焉。及后妃赞,亦略仿此。臣传,小传也。……提纲,揭大纲也。每遇大事,以大义裁之,提于其首,后详其事之始末,与议事之异同。若案牍之有硃语,则大意自明也。事论,断国事也。凡事必有一定不可易之论,而论于事始,或淆于是非,论于事后,又易掩于成败。自非究极其端末而熟察其事情,则一时之臆断,未必足千古之定案。如使剿取异同之说,又无贵论矣。摘要,采其大要也。如条议实可以施行者,章疏实有裨益者于中,则饰其要而芟其繁。然亦有不必可行而议论必不可不存者,亦复删削载之,不没其大指。”(62)然后,又在分例中,提出了18个条例:

一、大书,谓国之大事。如即位、改元、郊、庙、陵祀、帝王祀、上徽号、幸学、藉田、大工、册立、大婚、大赦、覃恩、大阅、封爵、枚卜、再召、大礼、大征伐、顾命、大行丧葬、祔祧祫、上谥册,则于月朔下书某日甲云云,而余事同日者缀后,各日者另书日。

一、颂书,谓经政足配帝王,宝训足当典谟。如步祷、亲谳、召对、诏答、因灾异求直言之类,臣子不能为褒词,俱颂述书之,亦如大事之例,记事则悉原委,记言则录全文。

一、特书,谓重其事而书也。如初开经筵、日讲,行幸,皇太子及诸王初讲学、冠婚、皇女下嫁、亲王之国、薨逝、王庄、嫡长子锡名,会、殿试及乡试加额,宝玺及王国宝以至符印记有所增更,王府、内外察、军政、颁历、赐赍、钦遣祭祀、遣外使、钦谕、奖慰,师特用总督、赐剑、武功升赏,修书、玉牒、清黄、书成升赏,恤刑、停刑、虑囚、平反冤狱、灾祥,漕政、漕议、漕期,从祀、特谥、类谥、追谥,征聘、存问,王府宗正、建言降谪、罢黜、杖革,拓土定乱、新筑城池,大稔歉、开浚河及水利、筑堤、筑堡以百数、墙堑以里计,其紧要者亦不必以多寡数计,俱以奏闻为主,与献俘捷之类,有日甲则具书(日)由[甲],月皆书月甲、元旦、二至、四孟,月则并书其朔日甲,是日有事则系,无则虚其下。冬至日月食,则并某时刻及食之分数亦书。大臣恩考、特典,有所辞,则书辞某某项,从则曰许之。大计卓异,及拿问贪酷,各备书某某,其余则曰降黜有差。外有增条,亦并书。行取、题留并员名,皆书,凡考选庶吉士某等若干人,及授官某某,并书。凡旌表乡里姓名,并书,殁于王事,赠荫祭祀,并书。弹劾大臣,罪过大而当者书,并摘录其疏词明切者。其辩疏理长者,并书。在京近侍七品以上、在外知府以上、武官留守以上,论劾罪重者书,其犯恶逆大罪者,不限官军民,皆书。

一、常书,谓寻常制度沿习者也。如赠、诰敕、圣寿、元旦、冬至朝贺,文官四品及词林科道,外官佥事以上,武官守备以上,升迁考满恩、卒日恤典、岁贡廷试恩选、御史各差、部郎正差、给赏军士、外藩朝贡燕赏、公侯伯袭爵、恤典、土官诰。

一、类书,谓事体相同而先后繁复不胜书者。如遣官主乡试,则类于八月书时,此一时之事也。讲学则类于应开之季终,书日如常期,此一季之事也。若终岁皆讲,则于岁终书寒暑不辍,以特志勤。诰敕或覃恩,或考满,则于三九月终,书曰给一品某某,二品某某,三品某某,四品某某,以下总曰某等若干人诰敕命。此总两月之事也。鱼鳞图册、户口数目,及礼部类奏水旱灾异,则于终岁书,此一年之事也。大臣乞归,或疏有关系极剀切者,次第书,其余三四疏,或十数疏,总于末疏书凡几上,或允或不允,此总一去留之事也。台省或连数章,或十数章,疏切时务者,争大事者,采择以书,而其余或词旨皆同,则书某某等交章。于事,则曰以请;于人,则曰劾之,或曰留之,盖此总为一人一事之故也。大选、急选、武职世袭,则各书先某某以下若干人,此总各一季之事也。

一、别书,谓同事而分别以书。如同起用,当,则书升原任某官为某官,复职则曰复起某官为某官。若有敕,则书敕,遣官则书官。若因人而起,则备载言者疏,以征公私。罢黜不当,则书某官,当则不书官。法当则书下某于狱,或诏狱,或逮某下之某狱。或拷问伏法,则曰伏诛;卒则曰死于狱,出则曰赦出。不当,则书下某官于某狱,卒则曰某官卒于狱,出则曰出某官于某狱,伏法则书杀。

一、撮书,谓撮其大凡以书也。如用兵,则于班师日书某处平,凡用将某官某某几人,监军某某几人。中有更易,则书先后用将某官某某几人,用兵几何,战马几何。中有调发,则书调某处兵几何,用金钱粮饷并器械费几何,还师士马物故几何。工役亦然。因灾而所灾之处,或有蠲赈改折,亦然。漕运总曰运米若干石至京师,或如常期,或迟而过期,皆书时日。或不及额,则下书某处,或改折若干,或存留、截留若干,或火焚烧、水漂没若干。

一、参书,谓参互并书,以见情实也。如一事而互争执,两人而互奏讦,一勘一议,而互同异。虽是非定有所归,而单词不可偏主,则并书而互存之,以俟折衷。

一、备书,谓国家有故典而不行,特借此书以备此制也。如三大节朝贺书,或因事免,或因风雨免,亦书。如永不朝贺,则于不受初年书,而下云岁为常。御殿、传制、三大燕免办,命妇免朝贺之类,亦于初时一书免,而曰岁以为常。国丧命妇,临祭或免,亦多书,常朝废则初废之年书,岁以为常。

一、权书,谓衡量其事而书之,以寓微意也。如旱潦不为灾不书,而书诏祈晴雨,以见闵旱潦之意。常朝不书,因事间则书。若久不朝而复朝,则书以见更始之意。文武官例有不得书者,而间一书,以示尚贤之意。大臣乞归而留贤者,备书所答温旨,以示敬礼之意,不则略。建言而有开国家之大者,亦如之,以见纳言之意,其不纳者,即书不纳,或留中,或诘问,以见拒言之意。民因饥而乱,兵因乏粮而乱,则不书反叛,以见其本无反叛之意。

一、直书,谓事本显直截以书,当否自见也。如大臣祭葬赠荫之厚薄,易名之上次,藩国进爵之次躐、王国土田之侈啬,外戚内官恩泽之节滥,宦官宫女之选疏多寡,援纳事例之开闭,大小衙门之设革。

一、初书,谓事所创见,或有更旧为新者也。如旧制日朝更为三六九,则书初。三大朝贺,更为午门外叩头,则书初。阁臣初于宫门叩头赐酒馔,则书初,而下则云岁以为常。旧无税使,而遣税使则书初。特设官而永为定者,则书初。其暂加而不永为定者,惟随时书而不书初。乡试加额,而永为定者,则书初。岁贡并吏、礼部试为四,而后止廷试二,则书初。选官用籤之始,则书初。端午、除夕赐百官朱砂等药物而后停,则于停之岁书曰初停。马市新开,及有变易,塞外新抚赏,及额外增添,或断或减,俱书初。凡省直司府州县创革事宜,皆书初改。铸钱另差官开局铸钱,则书初。屯盐茶马于旧制有所损益,则书初。减增断狱条例,则书初。

一、原书,谓本其事之所由而书也。如大臣乞归,或以志,或以病,或以人言,各有所为,则书因以明异;其以志者,则曰坚意求去,以明特典。

一、及书,谓因此而及彼者也。如因堂而移于属,或因属而移于堂,或因一曹而并移于他曹,或因一人而并移于多人,则先书其所主者,而曰及某某皆罚治降黜之类。册封而有将军、中尉,则亦曰及某某将军若干位,某中尉若干位。

一、略书,谓举其大略而书之也。如遣祭五祀,及诸额赐祭神明,功臣、名臣与赐鲜赐扇之类,则初遣、初赐一书,而下缀之曰岁以为常,略其余年。大臣护送、存问、造葬,则书遣官,而略其所遣之官。

一、不书,谓非所当书,与不足书者也。文官五品以下,武官四品以下,非大贤则不书。给边饷器械非出内,给边马非举诏借太仆寺,第书部发或部运,并解官姓名亦不书,其余一切催差与解差,俱不书。内守备织造不书,即其事宜有所增损,非关中外不书。

一、凡书,谓国家之典礼,所循习常行者,因此举此典礼乃有此仪注。如开讲则先谒先师,遣祀则先奏期,请升殿献俘,则告庙之类,则于其大事下书曰凡皆如此云云,则可以概其余也。

一、附书,谓大事内之支事,本非所书,则因此而附见也。如亲王之国陛辞、御送则书,而先期率王妃辞于宫,内侍先于宫门设幕次,王与妃即次候上升座、入行拜叩礼,赐别觞谢出,及以次辞两宫、后宫、东宫,及谒辞陵之礼,既不当另书,又不当遗而不书。或叔或弟,礼以时易,非所常行,又不得举凡以书。诸如此类,皆当著于大事后者也。(63)

以上条例,可以充分反映晚明实录修纂的基本体例。

实录体既属“编年附传”体,因此对人物传记和人物活动也作了体例上的规定。《南宋馆阁录》卷四《修纂下》还收录了一则《修史例》,但并未明言是修何史,也可能包括《国史》或《实录》。现将其内容列举于下:“文臣职事官除馆职、郎官、监察御史、开封府推判官以上书。贴职直龙图阁以上书。常调除官并书。曾任馆职应书而谪授或牵复小郡书。武臣横行、正任刺史、知阁、带御器、械都副承旨以上书。文臣职事官及武臣职任应书而转资责降无事因或因赦叙复之类不书。内职妃以上书。内侍都知押班书。知州、监司有带‘权发遣’,或‘权’或‘新’,并去‘权发遣’及‘权’字。御笔书手诏。”另据蔡=《铁围山丛谈》卷三所云:

国朝实录、国史,凡书事皆备《春秋》之义,隐而显。若至贵者以不善终,则多曰“无疾而崩”。大臣亲王则曰“暴卒”,或曰:“暴疾卒”。无疾者,如李谷是也。暴疾卒,如魏王德昭是也。(64)

由此类推,则上述《南宋馆阁录》卷四《修纂下》所记《修史例》,应该也包括《实录》。薛三省前揭书也对明代实录人物传记的体例作了规定。在总例中指出:“臣传,小传也。主于定人品,少或数言,多亦不过数十百言。评目务当其人,毋过誉,毋曲讳,亦毋苛,毋褒采虚声,毋刺捕疑影,以失人之生平。其履历先后,具于录中,不必复叙。若有异绩,则直云在何官时。其为某科甲,则不可略也。”从他认定臣传是“小传”便可看出,明代实录是以帝王为核心的记载形式。在分例中还指出:“不书,谓非所当书,与不足书者也。文官五品以下,武官四品以下,非大贤则不书。”也确定了臣传书与不书的标准。

实录的体例还受到其档案特质和史料性质的影响。在内容的取用上,多指向档案和原始史料,采录的大都是皇帝的诏令和臣下的奏疏。《后周太宗实录》便登载过诏令奏疏。南唐寿州守将刘仁赡,在周世宗大军征淮时,英勇不屈,最后部将孙羽以城降,并以刘仁赡的名义撰写了降表。《后周世宗实录》便详载此表。欧阳修指出:“仁赡既杀其子以自明矣,岂有垂死而变节者乎?周世宗实录载仁赡降书,盖其副使孙羽等所为也。”(65)对于诏令奏疏,多按时间顺序加以编排,然而,实录在奏疏和文件的编纂上存在着一种特殊的处理形式,即合并奏疏和文件以叙述某事,但以今之目光视之,则有着记事不确的缺陷。如《后唐庄宗实录》载道:“(后唐同光三年)十二月丙寅,以静难节度使董璋为东川节度副大使。”对此,司马光在《资治通鉴考异》中辨析道:“按大军以十一月二十八日丁巳入西川,至十二月八日丙寅除董璋东川,凡十日。明年正月八日杀崇韬,至此凡六十日。而云不及二旬,崇韬遇害日月殊不相合。盖十二月丙寅崇韬始表璋镇东川之日耳非降制日也。”可见,关于董璋任东川节度使一事,有表请和降制两个文件,两个文件则有两个时间,而《后唐宗实录》的修纂者在裁剪连缀时,将两个文件合并叙述,因而出现了时间上的差错,而为细心的司马光所窥透。《后唐废帝实录》也曾误将奏闻之日当作实际发生事件的日期。据清永瑢等人所作《旧五代史》卷四八的《考证》指出:“丁卯,戎王立石敬瑭为大晋皇帝。案契丹立晋,是书《晋高祖纪》作十一月丁酉,此纪作闰月丁卯,前后互异。据《通鉴考异》引《(后唐)废帝实录》亦作丁卯,盖契丹立晋在十一月丁酉,唐人至闰十一月丁卯始奏闻也。《实录》误以奏闻之日为立晋之日。是书《唐纪》亦仍其误。”这种错误比比皆是,可能是当时形成的一种不成文的编撰体例。

实录的修纂体例,有因监修的个人因素,而由繁化简,忽略细节。据《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二七载:绍兴九年三月庚午,“实录院奏修《徽宗实录》画一”条例,包括:“一、今所修书,欲从简约,略去细务。一、所书先朝政事因革,有当时权臣专恣所为者,欲仿《册府元龟》例辨析于后,庶见之即明邪正。群臣私记皆偏见自私,言多失实,今并不取。”这是因为“时秦桧领史院,讳避者多,故《实录》成书疏略”。其中有辨析先朝“权臣专恣所为”的政事因革,不失为一个重要的修纂体例,但可惜为秦桧所玷污。

二、实录的叙事体例与行文风格

体例还包括具体写作上的行文风格。实录的行文体例和写作风格,有叙事凝练、行文平实、寓评于叙,等等。下面略作解析。

实录的第一种行文体例和风格是叙事凝练。它是靠省略和互见等体例来保持的。

其一,省略例。由于实录是一种以编年体为骨干的史书,因此它在语言上就尽量像《春秋》那样保持精练,于是,实录便形成了省略例则,以使行文言简意赅。实录是以皇帝为记载主题的实录体史书,因此凡讲到皇帝言行时,经常省略主语,如《唐顺宗实录》卷二载:“(贞元二十一年)二月甲子癸酉,出后宫并教坊女妓六百人,听其亲戚迎于九仙门。百姓相聚,欢呼大喜。”这里是谁“出”后宫并教坊女妓六百人呢,当然是唐顺宗,虽然省略了主语,仍然不影响意思的理解。再如《明太祖实录》卷七八云:“(洪武六年春正月)壬戌,礼部奏:‘往者四川未平,望祭江渎于峡州。今川蜀既下,当遣使诣南渎大江神庙致祭。’从之。”是谁“从之”呢?当然是太祖皇帝朱元璋,这里就省略了行为的主体,即句子的主语。除了语句上省略外,实录还在叙事时略举其大概,不复繁书。据前引薛三省《实录条例》的分例中,便有“略书”例,“谓举其大略而书之也。如遣祭五祀,及诸额赐祭神明,功臣、名臣与赐鲜赐扇之类,则初遣、初赐一书,而下缀之曰岁以为常,略其余年。大臣护送、存问、造葬,则书遣官,而略其所遣之官”。此外,实录还在一些专有名词如官职上省略,如《明实录》将巡检司写作“巡司”,员外郎省作“员外”,这样写虽然使行文简略,但却并不规范。

其二,互见例。实录另一个写作体例便是用互见法以减少行文重复。互见法最早见于司马迁的《史记》,(66)《明实录》发挥了这一方法。如《明宣宗实录》卷二〇“宣德元年八月壬戌”条载:汉王朱高煦谋反,“时太宗皇帝怒甚,不可测,仁宗皇帝俯伏为救解,语在永乐十五年《实录》”。又如《明宪宗实录》卷八九载:成化七年三月辛卯,“礼部左侍郎邢……让,字逊之,山西襄陵县人,由进士改庶吉士,授翰林检讨。景泰初疏言迎复大义,景皇帝委曲批答,语在《英庙实录》中”。同书卷一〇三“成化八年夏四月丙申”条载:“景泰初,进(郭登)右都督,奏疏谓虏虽已退,不可无备,因条上用兵之法十余事,诏颁示诸将,语在《英庙实录》中。”《明孝宗实录》卷三载,成化二十三年九月辛酉,“命给南京礼部左侍郎赠南京礼部尚书谥恭毅章纶诰命。纶,景泰时为礼部郎中,以谏复储事下锦衣狱,几棰死。英庙复辟,释之,升南京礼部侍郎,致仕卒。成化二十三年,加赠谥,语在《宪庙实录》。至是,始给诰命”。同书卷一四五载“弘治十一年十二月壬辰……时(汪)直有宠于上,所建白必从,(王)越欲借其权以成事,故善事直。两人相得欢甚。一以捣威宁海子虏营功封越威宁伯,仍兼左都御史掌院事;一以黑石崖之捷进太子太傅,岁加禄四百石,掌前军都督府事,提督五军营。未几,出充总兵官,镇大同,移镇延绥。越用兵善出奇方,虏入寇,阳若不闻,伺其得利稍怠,乃伏兵归路邀杀之,故多胜无败。尤善用人,所部将士率一时谋勇,皆不次拔擢之。其亲识贵家子弟,间亦在军中,俱以功升武官。十九年,直既败,科道交劾直、越欺上冒功八罪,语在《宪庙实录》中。”互见法使实录语言简练流畅,避免重复。

第二种风格是行文平实。它是实录的总体风格。以《唐顺宗实录》卷一贞元二十一年二月己酉条为例,文中是这样描述的:“易定节度使张茂昭可同中书门下平章事,余如故。河北节度自至德已来不常朝觐;前年冬,茂昭来朝未还,故宠之。”叙事比较平易。《明穆宗实录》卷六记载了隆庆元年三月乙亥,礼部以弘孝殿工完所上奏的迁奉考烈皇后神主仪注:“三月二十一日早,内侍官设神主舆衣冠等于奉先殿左门外,至期遣官以迁奉告于西夹室,行礼如常仪。告毕,内侍官跪奏,请孝烈皇后诣内殿奉祀。奏讫,内侍官于神座上恭捧神主,及内侍官捧神位衣冠等,俱由左门出,各奉安于舆,执事者举舆擎执伞扇如仪,遣官后随至内殿门外少驻,内侍官诣神舆跪奏,请孝烈皇后神主降舆升殿。……每岁五享四序荐新忌祭日供,俱于本殿行礼。……”这是关于进迁孝烈皇后神主的礼仪,其记述之平实,叙事之琐屑,史实之准确,构成了《明实录》的基本风格。《清圣祖实录》卷九九载:“(康熙二十年十二月)辛卯,上诣太皇太后、皇太后宫问安。壬辰,赐朝鲜、琉球国进贡使臣等银币有差。工部侍郎祁通额以病乞休。允之。”这些叙事都颇平实,没加任何形容词。

第三种风格是寓评于叙。它主要通过微言大义和以叙带议来表现的。其一,微言大义例。实录继承《春秋》的笔法,用细微的语言区别来反映重大的不同。如《明武宗实录》卷三五载:“(正德三年二月)乙未,清明节,遣驸马都尉游泰、崔元、黄镛分祭长陵、献陵、景陵、裕陵、茂陵、泰陵,文武衙门各分官陪祭;遣仪宾杨淳祭景皇帝陵寝;遣内官祭恭让章皇后陵寝。”表面上看,这段记载都是讲祭祀皇帝或皇后陵寝之事,其实里面却包含有微言大义。景皇帝便是代宗朱祁钰,按说完全可以把他写入上一分句之中,但是,由于景皇帝的正统地位并未得到确认,他仍被视作抢夺英宗帝位的“戾王”,因此,《明实录》在叙述时便把祭祀他的活动降低一个分句来写,而不能与祭长陵、献陵、景陵、裕陵、茂陵、泰陵写在一起。而且,上一分句中,祭陵的人官阶是驸马都尉(皇帝之女婿),且文武各衙派官陪祭,而下一分句中,祭陵人的官阶仅仅是仪宾(宗王之女婿),且无文武官员陪同。直到世宗时,祭景皇帝陵仍不能与祭其他七帝写在一句中。从这些细微的语言差别,反映出景皇帝与其他皇帝的不同地位及宗法等级制的冷酷。前揭薛三省所定实录条例指出,如果是罪有应得的犯人死在狱中,就写成“死于狱”,否则就写成“卒于狱”。实录中像这样的“微言大义”还有很多。其二,以叙带议例。《唐顺宗实录》卷五载,永贞元年八月壬寅,“(王)叔文,越州人,以入东宫。颇自言读书知理道,乘间常言人间疾苦。上将大论宫市事,叔文说中上意,遂有宠。因为上言:‘某可为将,某可为相,幸异日用之。’密结韦执谊并有当时名欲侥而速进者:陆质、吕温、李景俭、韩晔、韩泰、陈谏、刘禹锡、柳宗元等十数人,定为死交;而凌准、程异等又因其党而进交游踪迹诡秘莫有知其端者。……叔文既得志,与王伾、李忠言等专断外事,遂首用韦执谊为相;其常所交结,相次拔擢,至一日除数人,日夜群聚。”从文中带点字可见,作者韩愈在叙事时,对王叔文进行了带有感情色彩的贬责。可谓夹叙夹议,以叙带议。实录既吸收了以《春秋》为源头的编年体用微言大义表达作者观点的体例,又吸收了纪传体以论赞直接发表作者看法的风格,并把论赞改造成以叙带议的形式,在多数人的小传后面都要发表一点议论,以对此人作综合评论。如《宋太宗实录》卷二九载,太平兴国九年三月辛丑,“太府卿马峰卒。峰,太原人,仕刘继元至右仆射,致仕归朝,为将作监,稍迁太府卿,分司西京。至是卒,年八十余。诏辍视朝一日。峰善服食为寿,康强无疾,好持论性鄙恡无他可称述焉。”同书卷三〇载,太平兴国九年六月乙未,“镇安军节度使守中书令石守信薨。守信,字德贞,开封浚仪人。……至是薨,年五十七。诏辍视朝三日,赠尚书令,追封卫王,谥曰武烈。守信累任节镇,惟以聚敛为事性贪啬积财钜亿万计。雅信尚释教,多所施舍,在西京造崇德佛寺,役人辇运瓦木督责既急而所给不充其佣直人皆苦之。”再如《明武宗实录》卷五四载录致仕南京户部右侍郎王衍传记,最后议论道:“衍立朝三十余年,方严有执,取与不苟,乡人能道其事。然亦碌碌自守,无大建明。”有时也在叙述其他史实时表达观点。如《明武宗实录》卷二二载尚宝司卿崔璿、湖广副使姚祥因违例乘轿被逮一事时议论道:“前此奉使远行者多乘轿,从者亦得乘驿马,因袭之弊久矣。刘瑾专政欲历法禁以立威。璿等遂以违例得罪。”这是作者对崔、姚二人遭遇的同情和对刘瑾擅威的不满。上述议论已超过微言大义的范围,而直抒作者的胸臆。

【注释】

(1)陈次升:《谠论集》卷二,《上徽宗论修〈神宗实录〉》。

(2)见《历代名臣奏议》卷二七七《国史》。

(3)《清太宗实录》卷一六,天聪七年十月己巳。

(4)《清世祖实录》卷六一,顺治八年十二月戊辰。

(5)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四八,绍兴十三年春正月丙午。

(6)《宋史全文》卷一三下,《宋哲宗三》,庚午元祐五年春正月乙酉;又徐乾学《资治通鉴后编》卷八九《宋纪八九》哲宗元祐五年春正月乙酉条亦有相同记载。

(7)杨士奇等编:《历代名臣奏议》卷一一六,《风俗》。

(8)刘知几:《史通》卷一一,《史官建制》。

(9)赵汝愚:《宋名臣奏议》卷六〇《百官门·史官》,陈瓘《上徽宗乞别行删修绍圣〈神宗实录〉》。

(10)赵汝愚:《宋名臣奏议》卷六〇《百官门·史官》,陈瓘《上徽宗乞别行删修绍圣〈神宗实录〉》。

(11)杨士奇等编:《历代名臣奏议》卷二八四,《褒赠》。

(12)胡知柔编:《象台首末》卷二《告词(焚黄祀文附)·行述》。

(13)徐适端编:《明实录类纂·妇女史料卷》,武汉出版社1995年版,第425页。

(14)朱熹编:《宋名臣言行录后集》卷一一。

(15)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四三,真宗咸平元年八月乙巳。

(16)《皇清名臣奏议》卷一七。

(17)清圣祖:《御制文一集》卷二九,《书通鉴纲目后》。

(18)以笔者目力所见,似只有孙永如、赵吕甫和岳纯之和钱茂伟等对实录的体裁作过一些初步的探讨。见孙永如《关于唐代实录的几个问题》(《古籍整理研究学刊》1991年第2期)、赵吕甫《唐代的〈实录〉》(《南充师院学报》,1996年第2期)、岳纯之《唐代官方史学研究》第五章“实录的修撰”(天津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钱茂伟《实录体起源、发展与特点》(《史学史研究》2004年第2期)。

(19)孙永如:《关于唐代实录的几个问题》,《古籍整理研究学刊》1991年第2期。

(20)谢保成:《隋唐五代史学》,厦门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07~108页。

(21)谢保成:《隋唐五代史学》,厦门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07~108页。

(22)岳纯之:《唐代实录散论》,《历史教学》2001年第4期。

(23)谢贵安:《明实录研究》,湖北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93页。

(24)马端临:《文献通考》卷一九一,《经籍考一八·史》。

(25)刘知几:《史通》卷一二,《外篇·说唐书》。

(26)杨士奇:《历代名臣奏议》卷二七七,《国史》。

(27)金毓黻:《中国史学史》,河北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136页。

(28)岳纯之:《唐代官方史学研究》,天津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11页。

(29)钱茂伟在《实录体起源、发展与特点》(《史学史研究》2004年第2期)中曾作揭示,然于实录体的编年特性复源于《日历》则未曾论及。

(30)金毓黻:《中国史学史》,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95页。

(31)《唐六典》卷九,《史馆》。

(32)王溥:《唐会要》卷六三,《国史》。

(33)马端临:《文献通考》卷五一,《职官考五·史官》。

(34)《历代名臣奏议》卷二七七,《国史·龙图阁直学士知湖州汪藻乞修〈日历〉疏》。

(35)苏天爵:《滋溪文稿》卷二五,《三史质疑》。

(36)赵汝愚编:《宋名臣奏议》卷六〇,《百官门史官》。

(37)《朱子语类》卷一〇七,《朱子四·内任·丙辰后杂言行·宁宗朝》。

(38)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五,太宗淳化五年四月丙戌。

(39)《四库全书总目提要》卷五二,《熙朝名臣实录》条。

(40)蔡崇榜:《宋代修书制度研究》,文津出版社1991年版,第70页。

(41)《两朝纲目备要》卷四,《宁宗》。

(42)《宋史》卷二〇三,《艺文志二·别史类》。

(43)清纪昀等:《四库全书总目提要》卷四六,《史部·正史类》二。

(44)苏天爵:《滋溪文稿》卷二五,《杂著·三史质疑》。

(45)周必大:《文忠集》卷一八一,《二老堂杂志》卷三。

(46)刘知几:《史通》卷二,《二体》。

(47)章士钊:《柳文指要》下册,《通要之部》卷二《永贞一瞥》,中华书局1971年版,第1364~1365页。

(48)纪昀等:《四库全书总目》卷五〇,《史部六·别史类》。

(49)王应麟:《玉海》卷四八,《艺文·实录》。

(50)陈振孙:《直斋书录解题》卷五,《起居注·建康实录》。

(51)晁公武:《郡斋读书志》卷二,《实录类》。

(52)王尧臣:《祟文总目》卷三,《实录类》。

(53)杨士奇:《历代名臣奏议》卷二七七,《国史》。

(54)岳纯之:《唐代官方史学研究》,天津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19页。

(55)《史记》卷一三〇,《太史公自序》。

(56)周少川:《史学首选的入门书〈通鉴纪事本末〉》,《光明日报》2001年8月21日。

(57)梁启超:《中国历史研究法》,东方出版社1996年版,第26页。

(58)金毓黻:《中国史学史》,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101页。

(59)上引均见于《明太宗实录·修纂凡例》。

(60)《明太宗实录·修纂凡例》。

(61)钱茂伟:《晚明实录编纂理论的进步:以薛三省〈实录条例〉为中心》,《学术月刊》,2005年第5期。

(62)薛三省:《薛文介公文集》卷三,《移阁列实录条例揭帖》。

(63)薛三省:《薛文介公文集》卷三,《移阁列实录条例揭帖》。

(64)蔡=:《铁围山丛谈》卷三,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57页。

(65)欧阳修:《新五代史》卷三二,《死节传赞论》。

(66)如《史记·张骞传》在记张骞从西南通西域时,为避免与《西南夷传》重复,便以“语在《西南夷传》”一笔带过,使读者通过互见例,到《西南夷传》中去详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