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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监察制度研究:选任官员的制度

【摘要】:秦汉以文吏治天下,以吏员身份,通过严格考选成为监察官员的现象比较多见。下文将展开论述监察官员的选拔与任用情况。西汉末年,御史府被罢除后,御史中丞所在兰台承担起主要的监察任务,御史中丞升格为监察机构的最高长官。

第三节 秦汉监察官员的选任制度

秦汉官员的选任有任子、纳赀、吏员出职、察举、特举等途径,监察官员的选拔与任用,主要通过两条途径,首先,是吏员出职。秦汉以文吏治天下,以吏员身份,通过严格考选成为监察官员的现象比较多见。其次,为察举入职。武帝元光二年,“初令郡国举孝廉各一人”,实开察举选官制度之先河。从此以后,由于官僚政治对知识水平的需要,通过察举入职的监察官员逐渐增多,这两条选官途径,对监察官员的构成产生了重要的影响,而究其发展趋势,大致前期以吏员出职为主,后期则以察举入职为多。下文将展开论述监察官员的选拔与任用情况。

一、御史大夫的考核与选任

御史大夫在秦至西汉时,职掌副丞相,位列三公,是御史府的长官,由于其职权地位尊崇,其他官员不能对其进行考核,因此对御史大夫的考课主要通过皇帝。如《汉书·宣帝纪》记载有宣帝亲政时事,“五日一听事,(自丞相)以下各奉职奏事,以傅奏其言,考试功能”(19)。包括丞相在内的三公官太尉、御史大夫都在皇帝的考核之中,皇帝上朝听事,在朝堂之上,各官员陈奏他们行政执行情况,皇帝通过他们陈奏的内容,考核他们的功劳与能力。这时的御史大夫的身份是朝廷的副丞相,与三公同属行政序列,因此都在皇帝的“考试功能”之中。

西汉末至东汉,废除了御史大夫,正式确立了三公之制,三公是外朝的宰相,具有监察百官行政的职权,对他们的考核,也是皇帝的责任,此据《后汉书·朱浮传》载光武帝与明帝时事:“躬好吏事,亦以课覈三公。李贤注曰:课其殿最,覈其得失。”(20)“课”是评定功绩优劣,“覈”即核查之意,课覈三公,指对三公政务执行情况进行的考课。两汉对宰相的考核,完全由皇帝一人掌握。

秦至西汉成帝以前,御史大夫一直是御史机构内官吏考课的主要负责人,御史大夫二丞、诸御史都在御史大夫的考核之下,当然,御史丞与御史中丞分担具体的考核任务。西汉末,御史府被废除,御史大夫改官大司空,御史丞也罢除了,御史台开始崛起,御史中丞成为御史机构考核的主要负责人,御史中丞,外督部刺史,内领侍御史,不仅监督着御史机构,也对地方诸州部刺史有考课之权。

选任御史大夫,据《汉书·朱博传》称:“故事,选郡国守相高第为中二千石,选中二千石为御史大夫,任职者为丞相,位次有序,所以尊圣德,重国相也。”(21)其程序似以考核成绩优秀的郡国守相,升任九卿官,再从九卿官中选择成为御史大夫。但事实上,西汉郡国守相不经过九卿官而直升御史大夫的现象屡见不鲜。依据《汉书·百官公卿表》有选任御史大夫诸职官的详细纪录,本书依据《百官表》制成“御史大夫选任表”,在书后附表之中,读者详参之。

对表的内容作一番分析,西汉时担任御史大夫,为《百官表》所记录的,共计六十八人。其中从地方郡守国相升任御史大夫,计十六人;内史作为西汉前期京畿地方行政长官,升任御史大夫者,其员四人。可知御史大夫由地方二千石长吏补选之途径,约占西汉整个时期御史大夫总额的29.53%,是御史大夫选任的重要途径,由中央官员入职御史大夫的,所占比例最重,计三十九人,约占总数的57.35%,由列侯之位升任御史大夫者,计五人,约占总数的7.35%,而由御史机构属官升任御史大夫的并不多见,包括御史中丞,这一御史大夫的副贰之职,《百官表》中没有升任御史大夫的纪录,史料仅见一例,即玺符侍御史赵尧升任御史大夫事,可知,御史大夫并不以御史系统内部补选为常途。元帝建昭二年(前37年),以诸吏散骑光禄勋匡衡为御史大夫,其后,加“诸吏”衔名的中朝官担任御史大夫的机会逐渐增多,计七人,加上带有“侍中”衔的王音,中朝官成为西汉中后期入职御史大夫的主要途径,约占元、成、哀三朝御史大夫总数的32%。

由上分析可知,郡国守相与中央官员升任御史大夫所占比重最大,是御史大夫补选的常途径,但中央官员秩位高低并无一定限制,高者中二千石,低者如廷尉秩仅千石。朱博所言“选郡国守相高第为中二千石,选中二千石为御史大夫”这一线性迁升序列,在西汉选任御史大夫时并不成立。那么朱博说御史大夫“任职者为丞相”是否成立呢?我们再考察御史大夫升任丞相的情况。笔者根据《百官表》又制成“西汉丞相(相国)选任表”,由表中可知,西汉在高祖、惠帝、高后统治时期,由列侯、诸侯王相为丞相者最多,没有由御史大夫升任丞相的情况出现。而自文帝以后,地方诸侯王相等被排除出补选丞相的队伍,地方郡守擢任丞相的仅一例,丞相主要在中央官员中选任,其中,以御史大夫升任丞相者,人数日益增多,终西汉一朝,计得二十二人,大约占据选任丞相人物的半数左右。由此可知,由御史大夫升任丞相,是丞相补选主要的途径,因此,朱博前说御史大夫“任职者为丞相”是符合西汉历史事实的。汉成、哀之际,由中朝官(如诸吏散骑光禄勋、诸将军等)升任丞相的情况也逐渐增加,这与西汉中后期,中朝官势力大发展,外戚专权局面形成有重要的关联。

二、御史中丞的考核与选任

御史府在西汉时与丞相府号为“二府”,其官署的最高长官为御史大夫,其下有中央直接任命的佐官,如御史中丞与御史丞,又有府内亲辟的属吏,如监察诸史职。御史中丞在殿中执法,相对独立于御史府机构,这使御史中丞能比较自由的发挥自己的作用。西汉末年,御史府被罢除后,御史中丞所在兰台承担起主要的监察任务,御史中丞升格为监察机构的最高长官。在东汉时,御史台成为主要的监察机构,与尚书台、谒者台合称“三台”,是皇帝主要的政务监督执行工具,御史中丞、尚书令、司隶校尉号称“三独坐”,其职权地位盛极一时。

秦汉中央监察体系中,具有监察职任的高级官吏由丞官组成,御史机构中丞官包括御史丞与御史中丞,前文已知,秦至西汉成帝以前,御史大夫一直是御史机构内部各官吏考课主要负责人,御史中丞与御史丞、及以下各个御史政绩优劣都在御史大夫直接考选之下。考课的结果首先由御史大夫作出,再呈递皇帝最终裁定,由皇帝决定对御史府内官员是奖是惩。御史丞作为御史府内最重要的府佐,通常由御史机构最高长官———御史大夫亲自辟举,而御史中丞虽为御史大夫的副贰之官,隶属于御史府,但由于他与皇帝关系近密,有关御史中丞的辟举能常不由御史大夫,而是直接由皇帝来辟除。

有关御史中丞选任的材料较为稀见,我们只能通过只麟片爪的记录对其进行爬梳。严耕望先生曾采汉书列传、后汉书列传、汉碑制作了《汉代县令长任迁统计表》、《汉代郡国守相任迁统计表》二表,笔者从中辑出了有关御史丞与御史中丞选任他官的情况,据严先生表中所述,御史中丞迁任郡守国相的例子有四。有关他官选任为御史中丞情况,如由县令长迁御史中丞的见一例,即薜宣由长安令直接选任御史中丞。由郡国家相迁任御史中丞见一例。(22)

除此之外,笔者认为,有关御史中丞的选任还有两条重要的途径:(1)由侍御史升任御史中丞。如根据《汉书·于定国传》的记载,“定国亦为狱史郡决曹,补廷尉中,以选与御史中丞从事,治反者狱,以材高举侍御史,迁御史中丞”(23);于定国首先为狱吏郡决曹,后补任廷尉史,都属于吏职,后通过考选方式进入到御史系统当上了御史中丞从事、又由侍御史升任至御史中丞。(2)以察举的方式选任为御史中丞,如《后汉书·樊宏传附准传》中樊准“拜郎中,从车驾还宫,特补尚书郎,……太后深纳之,后屡举方正敦朴仁贤之士,准再迁御史中丞”(24)所引材料中,樊准本为尚书郎,曾有奏章深得太后赏识,太后开方正特科,樊准用通过方正科被察举选任做了御史中丞。

三、监察诸史的考选与课第

秦汉监察系统低级监察官最主要由史官组成,如御史机构的御史、侍御史、监御史等,尚书机构的尚书史、尚书令史等。这些低级监察官员,围绕着文书开展工作,具体行使着各项监察职权。这些史官与其他史官一样,都要经过一定程序的考试、选拔出来,在被任命以重要的职事后,又要接受所属机构长官的考课。监察系统内诸史官是秦汉国家史类职官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下文先论述总体上史的考选与课第过程,从中引述监察系统内诸史类职官考选与课第的经过。

秦朝,出土的秦简中有《尉杂》篇,有可能是汉朝《尉律》的前身,其中涉及对吏员的铨选、考课及文书事务。睡虎地秦简《编年纪》记载,睡虎地十一号秦墓墓主喜,以史子的身份入学室,十九岁通过考试选用为史,成为史后,于次年十一月担任了安陆御史,后又做到安陆令史,鄢令史,鄢地狱掾等职,喜由学童考试成为史,由此而在地方任职的经历,是秦朝吏员出职,入仕为官的一条重要途径。

汉承秦制,汉朝选拔吏员要经过更为严格的考试程序。此据《说文》序引汉《尉律》的说法:“学童十七已上,始试,讽籀书九千字,乃得为吏。又以八体试之郡,移太史并课最者以为尚书史。”(25)从此可知,汉朝学童年龄达到十七岁,通过一定的考试程序,才能成为吏员,如果在太史主持的考试中取得“最”的成绩,就可以担任尚书史的职务了。又据《汉书·艺文志》记载:“汉兴,萧何草律,亦著其法,曰:太史试学童,能讽书九千字以上,乃得为史。又以六体试之,课最者,以为尚书、御史、史书令史。吏民上书,字或不正,辄举劾。”(26)这则材料中,具有监察责任的官吏如尚书、御史等,因为要从事文书方面的工作,因此,都必须从学童阶段开始培养,经过太史官的考试,才能担任尚书、御史一类低级监察吏员。

史、卜子年十七岁学。史、卜、祝学童学三年,学佴将诣大史、大卜、大祝,郡史学童诣其守,皆会八月朔日试之(四七四)。(27)

试史学童以十五篇,能风(讽)书五千字以上,乃得为史。有(又)以八体试之,郡移其八体课大史,大史诵课,取冣(最)一人以为其县令(四七五)史,殿者勿以为史。三岁一并课,取冣(最)一人以为尚书卒史(四七六)。(28)

张家山汉墓〔二四七号〕出土《二年律令》中有《史律》七条,其中有关于史学童考试选拔的律令规定:

史是记事之官,在汉朝主要从事文书一类政务工作,需要有一定的知识储备,因此有着严格的考选制度,以上《史律》内容可与《尉律》与《艺文志》互参对读,这样能让我们对史学童考选的经过有一个比较清楚的认识。中央史学童主要通过太史的考选,郡国史学童由郡太守处考试,再将“课”移送太史,由太史评定优劣,决定是否让其成为史员,每年八月朔日考试,课“最”者担任县令史一类低级吏职,课“殿”者不用为史。成为史的学童,要经过职事的锻炼,每三年对史员进行职务考核,职课为“最”者,可以选拔为高级史员———尚书卒史。

《史律》中有关于史学童通过文化考试及职事考核选拔合格后,担任实际职务的法律规定。

□□,大史官之;郡,郡守官之。卜,大卜官之。史、人〈卜〉不足,乃除佐(四八一)。(29)

大史、大卜谨以吏员调官史、卜县道官,官受除事,勿环。吏备(惫)罴、佐劳少者,毋敢亶(擅)史、卜。史、卜受调书大史、大卜而逋、(四八二)留,及亶(擅)不视事盈三月,斥勿以为史、卜。吏壹弗除事者,与同罪;其非吏也,夺爵一级。史、人(卜)属郡者,亦以从事(四八三)。(30)

《汉书·平帝纪》引如淳注有“诸官吏初除,皆试守一岁乃为真,食全俸。”在地方“试守”锻炼,经过考课合格之后,太史、郡守、太卜等授以史员以官的地位,“乃为真,食全俸”。太史选派吏员为县道官员,一旦选派出去,不允许推托,吏在挂职锻炼期间懒散的不能得到任命,吏接到太史的调书,不赴任或延期不至,以及到任后不处理事务达到三个月以上的,都罢除史的职任,其他吏与该吏一样不处理政事的,以同罪论,如果不是吏,则夺民爵一级。那此由郡长官任命的史,按以上办法处理。

从文中可知,史学童只要通过考试,就能取得吏的身份,其后要经过六体(八体)试,有如在地方上挂职锻炼,或“试守”吏职一段时间,合格以后,在太史或郡“官之”以后,才能真正取得史的身份,官之以史,因此又称为官史,由此可知,史虽然是吏,但吏不一定是史。史所代表的是一种官员身份;吏所代表的是一种职事身份。这也可看做是吏与史的一种重要区分。

史类职官在监察系统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如御史、尚书史、刺史等等。刺史由于成为监察地方的长官,其地位转隆,此暂不叙述。其中尚书史、御史诸史仍是诸监察机构低级监察职官,尽管如此,他们主管着机要文书,具体负有监察职能,与皇帝的关系近密,位卑而权重,因此,相比起普通史职的考选,对这些监察诸史官的选任则显得特别严格,所有挂职锻炼的吏员,经过“三年一并课”取得优异成绩的人才能成为监察诸史官,起家为御史、尚书令史,其政治地位显得特别突出。

在担任尚书令史与御史后,这些低级监察官员与其他被任命为史的官员一样,需要严格遵行史官处事的原则,认真对待自己的工作,不能懈怠政事,否则将受到惩罚,严重的将被革除职务。这其中,西汉御史府长官御史大夫负责对所有监察官员的考课,御史中丞因为“内领侍御史”,也有课第侍御史之权,而尚书机构长官尚书令,则要对尚书令史的考课负有重要责任。

四、诸州刺史的考核与选任

刺史的前身是丞相史,汉文帝十三年时,以丞相史出刺各州,不常置,武帝时,罢监御史,始置部刺史十三人,刺史由于出自丞相府东曹史,在设立刺史前,已设有丞相司直领辖,因此,丞相司直有督察刺史的权力,在最初的阶段,刺史主要的考课任务由丞相司直完成,不久之后,御史中丞开始总领诸州刺史,如《汉书·薛宣传》云:“为御史中丞,执法殿中,外总部刺史。”(31)而丞相司直只发挥“助督录诸州事”的作用,在御史中丞作为刺史主要司察官后,仍具有部分对诸州督察之权。

刺史权重,隶属于御史中丞,这样在朝廷内外,二者权力相维。《汉书·陈万年传》记载陈咸(陈万年之子)担任御史中丞时,“总领州郡奏事,课第诸刺史,内执法殿中,公卿以下皆敬惮之”(32)。引文中“课第诸刺史”说明御史中丞有刺史的考课之权,课第的内容主要包括考察刺史打击地方豪强、省察治政、黜陟能否、断理冤狱方面的情况,以刺史所遵“六条问事”行使监察权力的优劣作出评定,由此排出从殿(最差)到最(最好)的次第,给予相应的奖励与惩罚。如《后汉书·贾琮传》记载有考课贾琮政绩的情况:“在事三年,为十三州最。”(33)

刺史秩仅六百石,却可以升任郡国守相之官。《汉书·朱博传》云:“部刺史奉使典州,督察郡国,吏民安宁。故事,居部九岁国守相,其有异材功效著者,辄登擢,秩卑而赏厚,咸劝功乐进。”(34)那些“有异材功效著者”,往往不需要九年遵循九岁之制,在比较短的时间里,擢升到地位重要的职官之中。如同书《循吏传》记载黄霸担任扬州刺史仅三年时间,即升任为颍川太守事:“上擢霸为扬州刺史。三岁,宣帝下诏曰:制诏御史,其以贤良高第扬州刺史霸为颍川太守,秩比二千石,居官赐车盖,特高一丈,……以章有德。”(35)由州刺史升任郡国守相的例子还有很多,严耕望先生对此有考述:

西汉,如黄霸由扬州迁守颍川,马宫由青州迁守汝南,王尊由益州迁相东平,又由徐州迁守东郡,是也。东汉,如谢夷吾由荆州迁守巨鹿,李固由荆州迁守太山,杨震由荆州迁守东莱,法雄由青州迁守南郡,度尚由荆州迁守桂阳,杨秉由兖州迁相任城,是也。合而观之,约得守相补任全额十分之一。(36)

补任郡国守相途径很多,除了由守相上佐补选,由县令补选,重要的途径是由刺史补。刺史大约有一半迁升做了郡国守相,另外,还可以迁升为尚书令、司隶校尉、丞相司直以及中郎将等。

刺史之任,以县令、侍御史为主要途径。以县令迁刺史的情况:

在西汉,如王尊由郿令选刺益州,萧育由茂陵令迁司隶。东汉,如鲁丕由新野令、法雄由宛陵令皆迁刺青州,牟融由丰令选司隶,苏章由武原令迁刺冀州,杨震由襄城令迁刺荆州,贾琮由京令,朱隽由兰陵令,皆迁刺交趾,王涣由温令迁刺兖州。(37)

刺史由县令补选之途径,占全部选任刺史官员的四分之一或五分之一,又有关于以侍御史迁任刺史的情况:

侍御史本督察之吏,剧迁亦为刺史、二千石,明著于前引汉仪。如杜邺刺凉州,杨秉、王允刺豫州,朱穆刺冀州,桥玄刺凉州,皆其例也。就碑传所见,刺史之由此径者亦得四五分之一。(38)

“汉中丞,故二千石为之,或选侍御史高第,执宪中司,出为二千石”(39)。侍御史虽然是监察系统内低级史官,但其职权却非常重要,侍御史政绩卓著者由此官剧迁至诸州刺史。刺史由侍御史补选之途径,依严先生的说法,大约也占所有选任刺史官员员额的四、五分之一。由县、令长及侍御史等迁任刺史,应可算做常迁之途,除此之外,由谏大夫、博士、议郎等职官迁任刺史的,这些升迁的比例也不少。又有由尚书机构如尚书左、右丞、尚书侍郎迁任刺史的例子,以及由谒者及公府掾等超迁为刺史的例子。

刺史的选任,究其出身,以吏员出职及察举得官两类为主。刺史本出自丞相府东曹史,由丞相府史官发展而来,而吏员通过考核选任为官时,首先担任起各级行政官署的低级史官,吏员可以先成为御史,再由御史迁升刺史,这成为吏员出职一条重要的途径。前引黄霸少喜为吏,即是通过吏员出职的方式,不断升迁,做到了扬州刺史。而通过察举的方法成为刺史,是西汉中后期察举制度形成发展的结果,在西汉时,盖宽饶就以孝廉为郎,担任了汉宣帝的司隶校尉,汉成帝时,何武被察举为贤良方正,历职兖州刺史。在东汉,察举制度发展更为完备,统治者也更加重视通过察举来选择官吏,如东汉左雄举孝廉,迁任冀州刺史。李膺举孝廉,为司徒胡广所辟,举高第,迁任青州刺史。蔡衍举孝廉,迁任冀州刺史等。

分析刺史选任发展趋势,西汉以吏员出职为选任刺史的主要途径,随着察举制度的形成与发展,也随着对刺史职权地位不断加重,对刺史政治文化素养要求的不断提高,通过察举途径迁升刺史的情况越来越多,东汉的刺史逐渐以察举得官为主要途径。

【注释】

(1)《汉书》卷九〇《酷吏传》。

(2)王鸣盛:《十七史商榷》卷一四,“太守别称”条,上海书店出版社,2005年,第103页。

(3)参见阎步克《论汉朝禄秩之从属于职位》,北京大学学报(哲社版),1998年第6期。

(4)《汉书》卷一九上《百官公卿表》。

(5)《汉书》卷八九《循吏·黄霸传》。

(6)吴宗国主编:《中国古代官僚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38页。

(7)卫宏:《汉官旧仪》卷上。

(8)参见高敏:《试论汉朝“吏“的阶级地位和历史演变》,载《秦汉史论集》,中州书画社,1982年,第214页。

(9)顾炎武:《日知录》卷九“部刺史”条。

(10)《陔余丛考》卷二六“监司官非刺史”条。

(11)《后汉书》卷五九《鲍永传》。

(12)吴宗国主编:《中国古代官僚政治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45页。

(13)《汉书》卷六五《东方朔传》。

(14)《汉书》卷三九《萧何传》。

(15)《后汉书》卷三六《百官志三》。

(16)《汉书》卷七二《鲍宣传》。

(17)《史记》卷九六《张丞相列传》。

(18)《后汉书》卷三四《百官志一》。

(19)《汉书》卷八《宣帝纪》。

(20)《后汉书》卷六三《朱浮传》。

(21)《汉书》卷八三《朱博传》。

(22)严耕望:《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上编(一)卷上,秦汉地方行政制度(上册),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专刊之四十五,1961年,第335~343页。

(23)《汉书》卷七一《于定国传》。

(24)《后汉书》卷六二《樊阴列传·樊宏传附准传》。

(25)《玉海》卷四四《艺文》,《说文》序引《尉律》。

(26)《汉书》卷三〇《艺文志》。

(27)《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文物出版社,2006年,第80页。

(28)《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文物出版社,2006年,第80-81页。

(29)《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文物出版社,2006年,第81-82页。

(30)《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文物出版社,2006年,第82页。

(31)《汉书》卷八三《薛宣传》。

(32)《汉书》卷六六《陈万年传》。

(33)《后汉书》卷六一《贾琮传》。

(34)《汉书》卷八三《朱博传》。

(35)《汉书》卷八九《循吏·黄霸传》。

(36)严耕望:《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上编(一)卷上,秦汉地方行政制度(上册),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专刊之四十五,1961年,第324页。

(37)同上注,第322-323页。

(38)同上注,第332页。

(39)《通典》卷五四《职官四》“御史台”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