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国时期的秦国,国正监和王御史是负责对军队战况战果实施监督的监察官员。秦统一后,皇帝亲自巡视军队或派遣子弟代为巡视军队成为军事监察的惯行作法,对地方,中央派遣“监郡御史”常驻,既行使着行政监察的任务,又具有军事监察的职能。本篇将主要围绕着秦汉军事监察发展与演化的历史过程展开论述,同时,也对军事监察官员在军事系统中行使主要的职权及其......
2023-07-20
第一节 监察官员的政治角色
一、秦汉以文吏治天下
一般而言,在秦汉中央和地方官僚机构中服务的人员统称做官吏,相比后世官与吏有比较明确的区分,在秦汉时,官与吏的区分则显得相当模糊。秦朝注重刀笔吏,在焚书坑儒之后,要求郡县民众“以吏为师”,学习秦朝的律法,这里的吏包括郡县各官吏。汉朝以官为吏,如班固的《汉书》与范晔的《后汉书》中都专设《酷吏传》与《循吏传》,考检其中政治人物,大多有担任从地方至中央重要职官的经历。如《汉书·酷吏传》记载郅都任职情况:
郅都,河东大阳人也,以郎事文帝。景帝时为中郎将……济南瞷氏宗人三百余家,豪猾,二千石莫能制,于是景帝拜为济南守。……都迁为中尉,丞相条侯至贵居也,而都揖丞相。……列侯宗室见侧目而视,号曰“苍鹰”。临江王征诣中尉府对簿……为书谢上,因自杀。窦太后闻之,怒,以危法中都,都免归家,景帝乃使使即拜都为雁门太守,便道之官,得以便宜从事。(1)
郅都在朝廷之中两次担任重要职务,其中一次担任了九卿官之一的中尉,在地方上也两任太守,有着重要的职权与官品地位,然而,这样的为官经历,可以用“吏”来指称。王鸣盛在《十七史商榷》中有关于太守别称的论述:“《晁错传》称郡守为主郡吏,《严助传》助为会稽太守,帝赐书谓之郡吏。”(2)在皇帝的眼中,郡太守是为自己服务的吏员。
当然,秦汉官与吏仍有一些重要的区别,首先,吏的角色是相对于官的角色来说的。前已论述官位秩序与职位秩序的不同,知道禄秩、班位在官位中具有重要位置,是做官的标准。而职权轻重则在职位中起着重要作用,是为吏的标准。因此,汉朝重要职官,可称官,亦可称吏,“官”所代表的是职官的政治身份,“吏”所代表的是职官处理政务过程中的职权地位。又如阎步克先生所指出的,汉朝官吏的禄秩从属于职位,“有其职方有其秩,居其职即从其秩”(3)。吏的职位重于官的禄秩,整个国家政治统治就在吏的统治之中。
其次,吏的角色是相对于不同的对象来说的。公卿百官对皇帝负责,在处理政务时,公卿百官都是皇帝之吏。而三公置府,其中府员对三公负责,他们是三公之吏,在郡府之中,郡的官吏对太守负责,他们是太守之吏,县廷亦如此,县的官吏对县令长负责,他们也就是县令长之吏。如据《汉书·百官公卿表》云:“(县令、长)皆有丞、尉,秩四百石至二百石,是为长吏。百石以下有斗食佐史之秩,是为少吏。”(4)令史、丞史、尉史,秩百石以下,是为少吏,而县丞、县尉秩四百石至二百石,是为长吏。这样,单就县级机构而言,除去县令、长称为官外,其他办事人员皆称为吏。
最后,为吏不一定做官,此据《汉书·黄霸传》记载:“霸少学律令,喜为吏,武帝末以待诏入钱赏官,补侍郎谒者。”(5)黄霸先为吏,通过向国家纳钱的方式才被赏以官职,补任了侍郎谒者,这里所说的吏是官的准备阶段,成为了吏还需要得到朝廷的任命才能正式成为官,这里表现了官与吏的区别。总之,为官者因其职任而称为吏,但吏不一定都是官。
秦汉官吏中一些比较重要的职务,是由先秦时的“史”职发展而来。秦汉许多职务仍保留着“史”的名称:“秦汉官制中称‘史,者,较高级的如御史、刺史、长史、内史、治粟内史,较低级的如曹史、令史、卒史、佐史、尉史、候史、士史、仓史,等等。以令史为例,中央有尚书令史、御史令史、郡县的诸曹掾下有令史,都尉、侯官之下也有令史,进之尚有县令史、候官令史、司马令史、千人令史、城令史、城仓令史、库令史、厩令史、别田令史、门令史等等。汉武帝时丞相府之362名官吏中,史、少史、属史多达262人。称‘史,之官遍及各个官署,说明秦汉帝国是‘以文吏治天下,的。”(6)
吏与史可以互通,前引阎步克先生对秦汉称“史”之官的考察,正是这些“史”官,造就了“以文吏治天下”的局面。又如卫宏《汉官旧仪》称:“更令吏曰令史,丞吏曰丞史,尉吏为尉史。”(7)这则引文记载了有关县级行政单位官吏设置情况,县令、长、丞、尉各有属吏,他们最初都统称为吏,如令吏、丞吏与尉吏,后改称为史,有令史、丞史、尉史。
由吏改史,固然说明了吏与史之间有相通之处,然而更为重要的是,吏与史之间出现了更多的分化。在这些史职之下,散布着其他一些吏,这些吏往往与卒、徒连称、并举,是汉朝特殊的服役者。“他们身份的卑贱程度,远在当时的贫苦农民之下,以致当时的史籍往往把他们与当时的奴隶连称,谓之‘吏僮,;也为‘佃客,连称,谓之‘吏客,”(8)。改吏为史,所改是那些在各级政务机构中处理事务的职吏,史承担起原来职吏的一块,而承担杂役的散吏逐渐成为国家劳役征发对象,这样吏、史之间有了重要的区分。
另外,就像吏与官的区别一样,为史者因此职事可称为吏,但为吏者却不一定能被看做为史。为吏说明了它具有职事的方面,只要能为秦汉国家利益服务的可称为吏,而为史,则需要太史或郡守的任命,他们是国家的官员。在“对监察诸史官的考选与课第”这一部分,我们将重点论述史与吏在政治角色上的区别。
官与吏,史与吏在政治角色上的区分,并没有改变秦汉国家“以文吏治天下”的实质,秦汉官员同时具有官与吏两种角色,有些官员表现出来官的角色重些,有些官员表现出来吏的角色重些,我们下面要论述的秦汉监察官员,以“秩卑而权重”为特色,为“吏”更甚于做“官”,其职权地位重于官品地位,是秦汉官僚政治体系中比较特殊的政治力量。下文将对监察官员的政治角色作一番探讨。
二、监察官“吏”的角色
西周有御史一职,是太史寮“五史”之一,在“史”职中地位比较低下。春秋战国,御史成为君主身边记事之官,是君主的亲从。秦统一后,御史有了属于自己的机构御史大夫寺(御史府),有了自己的长官御史大夫,但御史的身份并没有改变,仍然是皇帝的亲从,有为皇帝处理日常事务的责任,尽管秦汉御史府是国家重要的政务机构,但它也有皇帝私府的一面,是皇帝的御用机构。因此,御史府诸职官又可以视为皇帝御用之吏。
汉朝以官为吏,官与吏区分并不明晰,前述中央监察制度史内容时,已经将汉朝政治地位的确定,划分成两个主要的衡量标准,其一为官位秩序,其二是职位秩序。职位秩序体现官员“吏”的身份与角色,汉朝主要监察机构———御史府,其府内官吏沿袭秦朝的特为,扮演着皇帝御吏的身份与角色,这些官吏既在御史府内开展政治活动,更是皇帝的侍从官,皇帝亲信他们,虽然在行政系统内官位秩序地位不高,但皇权所赋予的职权地位则显得非常突出。如御史大夫禄秩仅中二千石,远低于丞相、太尉的万石之秩,仅相当于九卿官的待遇,却能职掌副丞相,位列三公官,在皇帝发布诏令时,由御史大夫向下传达给丞相。又有御史中丞为千石之官,其禄秩地位与一般地方县令、长相平齐,却能监视着京师公卿百官的行为,而其下的各御史员秩仅六百石,与县丞、尉待遇相平,却常常能充任使者,代表皇帝下到地方处理重大政治事务,并有监督地方郡国二千石官镇压农民起义的职权。
汉朝的刺史,由丞相府东曹史演变而来,是丞相府低级官员,其禄秩仅六百石,汉武帝设立十三州部刺史时,却能监督地方郡守二千石官,以卑临尊。这样看似非常不合理,但其由最高行政机构所遣,奉皇帝“六条”诏书,作为皇帝使者的身份,加重了他监察地方官吏的职权地位,职权地位的重要,抵消了官品地位的不足。以卑临尊,秩卑权重,成为秦汉地方监察的一个主要特色。这与监察官员为吏甚于为官不无关系。顾炎武《日知录》卷九“部刺史条”高度赞扬了刺史之制:
(刺史)秩卑而命之尊,官小而权之重,此大小相制,内外相维之意也。州牧之设,中材公循资自全,强者至专权裂土,然后知刺史六条,为百代不易之良法。(9)
其中“秩”、“官”说的是官位秩序升进的重要指标,而“命”、“权”则是职位秩序的重要内容,引文说刺史“秩卑而命之尊,官小而权之重”,很好的诠释了刺史职位重于官位的特色。刺史如何能够很好的行使自己手中的职权呢?此据《陔余丛考》卷二六“监司官非刺史条”记载:
(刺史)盖取其官轻而权重。官轻则爱惜身家之志轻,权重则整饬吏治之威重。(10)
正是因为刺史在官位秩序中不能得到应有的政治地位,他需要努力营建职位秩序,利用手中权力来争取自己的政治地位。权力的隆重在于所“命之尊”,是皇权所赋予的,是皇帝的使者。
其他如司隶校尉原由绣衣御史发展而来,最初督大奸猾,直接听命于皇帝,后来具有监察三辅、三河、弘农七郡之权,东汉时,更成为十三州刺史之一,司隶校尉和刺史一样,是皇帝的使者,此据《后汉书·鲍永传》记载:
(司隶校尉)永行县到霸陵,路经更始墓,下拜哭,尽哀而去。西至扶风,椎牛上苟谏冢。帝(光武)闻之,意不平。问公卿曰:“奉使如此,何如?”《通鉴》注曰:“武帝置十三州刺史,皆部使者也,司隶今出所部,故言奉使。”(11)
监察官又如尚书机构,秦至西汉尚书职属少府,作为皇帝的秘书,在殿中活动,是皇帝的亲信。尚书的秩位依然不高,东汉是尚书机构发展最迅速的时期,尚书台长官尚书令的秩品也只有千石,后来秩达二千石,其官位也大致与九卿官平齐。尽管如此,并不防碍其职权地位的不断提升,东汉初,成为与司隶校尉、御史台地位相齐的“三独坐”,并逐渐侵夺外朝宰相之权,尚书台也由皇帝秘书机构开始向中央决策机构的地位转变。
其他又如郡府的都邮,监属县,与郡太守关系密切,是太守的耳目之官,如廷掾是县廷的纲纪之官,与县令长关系近密。以上所列监察官员大都官位不高,职权隆重,与需要向之负责的君主或长官保持着非常亲密的关系,他们在不同的领域之中扮演着“吏”的角色,在监察系统中发挥了重要的功能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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