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秦汉之县,即古之国,令长即古国君,与民不相及”4。前已述县令长与侯国相的基本情况,下文主要介绍县廷机构属官的内容。秦至汉初,县令史是各县属吏的通称,县丞、尉也有属吏,称为丞史、尉史、县令的属吏则曰令史。......
2023-07-20
第一节 秦汉的郡府机构
一、郡守与王国相
秦统一后,在地方上推行单一的郡县制,郡的长官称郡守,秦朝地方权力集中在郡守县令身上。两汉时,推行郡国并行的地方统治政策,汉初承秦郡守之号,到了汉景帝中二年,郡守更名为太守;诸侯王国内主要负责行政事务的原称丞相,后更名为相。皇帝在汉初时,对郡与国采取不同的统治方式,如太守虽在郡境内掌握主要实权,却直接隶属于中央;而诸侯王国在封国内则有相对独立的行政权;在接下来的统治时期里,随着皇帝对诸侯王国权力的削夺,诸侯王国的地位与职权逐渐降到与各郡平齐,逐渐被纳入到了皇帝的监察体系当中,郡与国在行政职能上就很难作直接的区分了。
在汉朝,当时的人们常常视郡如邦国。如称郡太守为府君,据《后汉书·吴祐传》注引《济北先贤传》记载:“(戴宏)为郡都邮,曾以职事见诘,府君欲挞之。宏曰,今鄙郡遭明府,咸以为仲尼之君,国小人少,以宏为颜回,岂闻仲尼有挞颜回之义!府君异其对,即日教授主簿。”(1)引文称郡太守为“府君”,戴宏则称郡为“国”,郡太守不满意郡督邮的职事,可以直接鞭挞作为惩罚。
反过来,也有诸侯王国被视为郡的情况出现,如《太平御览》卷四八一仇雠上引谢承《后汉书》曰:“桥玄迁齐国相,郡有孝子为父报仇。”(2)齐是汉的诸侯王国,桥玄当时任为国相,但引文中直呼为郡。杨鸿年先生认为:
查两汉本是郡、国并行时代,郡、国区别汉初虽然比较大,其后因国王权力日渐削弱,到了中年以后,郡与国除掉形式上还有一些不同以外,实质上已无大差异,汉之之所以视郡如国和呼国为郡,这可能是他的原因之一。此外两汉去先秦“封建”制度不远,汉郡地位略与先秦封国相仿,汉之之所以视郡如国,这可能也是原因之一。(3)
郡如邦国,还表现在郡一级地方机构,和中央朝廷相仿,也有所谓的郡朝,郡太守欲辟举属吏时,称郡府为朝,如《太平御览》卷五〇二《逸民》引《后汉书》曰:“太守见之(法贞)曰,欲以功曹相屈,光赞本朝如何?”(4)又郡的属吏往往有朝见郡太守的制度规定。《太平御览》卷九三六《鰋鱼》引谢承《后汉书》曰:“陈蕃为郡法曹吏,正月朝见其主龚。”(5)郡吏视郡太守为“主”,郡吏有集体朝见太守的要求。如《后汉书·范滂传》记曰:“太守宗资……请署功曹,委以政事。滂在职严整疾恶,其有行违孝悌不轨仁义者,皆扫迹斥逐,不与共朝。”(6)郡吏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允许不参加朝会。如《后汉书·任延传》曰:“(议曹祭酒龙丘苌)病卒,(会稽郡尉任)延自临殡,不朝三日。”(7)也有直称郡府为朝廷的情况,如《太平御览》卷二六四功曹参军引谢承《后汉书》曰:“(范滂),太守宗资署功曹。(资)敕曹如署(滂甥李颂)文学史,滂不肯听。资怒,召功曹书佐朱零问不召颂意状。零以告滂。滂答曰,答教当言颂则滂之姊子,岂不乐其升进升但,但颂洿秽小人,不宜染污朝廷。”(8)
“按秦汉承两周封建之后,地方大吏犹古诸侯,君临一邦而为之主,故郡府有朝廷之称。”(9)郡是汉朝地方行政的主体,郡守在一郡政务上无所不统,是元首性质的地方长官。郡守与郡吏有“君臣之谊”,郡吏必须定期朝拜郡守,向郡朝汇报地方行政执行情况。有关于郡守国相的职掌,在《后汉书·百官志五》中记有:
凡郡国皆掌治民,进贤劝功,决讼检奸,常以春行所主县,劝民农桑,振救乏绝,秋冬遣无害吏案讯诸囚,平其罪法,论课殿最。岁尽,遣吏上计,并举孝廉,郡口二十万举一人。(10)
郡国是“掌治民”之官,其权力极广,决定着郡府所统官吏的黜陟,有对属县行政的监督权、指导着属境民众的日常经济与生活,有对地方司法的处置权,有向中央朝廷荐举属境吏民的权力,以及对地方军队的支配权。
郡守在一郡事务上“犹古诸侯,君临一邦”,是一郡的最高行政长官,同时也兼理监察职能。如《汉官解诂》中记汉朝郡守职能时说:“太守专郡,信理庶绩,劝农赈贫,决讼断辟,兴利除害,检察郡奸,举善黜恶,诛除暴残。”(11)其中“检察郡奸”说的是郡守的监察职能。郡守通常通过巡行属县的方式,监察着属县长吏在品行、作风以及为政好坏等方面的情况。有关郡守监察属县长吏的事例,在《汉书·薛宣传》记载有:
上徙宣为陈留太守,盗贼禁止,吏民敬其威信,入守左冯翊,满岁称职,为真。始高陵令杨湛、栎阳令谢游,皆贪猾不逊,持郡短长,前二千石数案不能竟。及宣视事,诣府谒,宣设酒饭与相对,接待甚备,已而阴求其罪臧,具得所受取。宣察湛有改节敬宣之效,乃手自牒书,条其奸臧,封与湛曰:“吏民条言君如牒,或议以为疑于主守盗。冯翊敬重令,又念十金法重,不忍相暴章。故密以手书相晓,欲君自图进退,可复伸眉于后。即无其事,复封还记得为君分明之。”湛自知罪臧皆应记,而宣辞语温润无伤害意,湛实时解印绶付吏,为记谢宣,终无怨言。而栎阳令游,自以大儒有名,轻宣。宣独移书显责之曰:“告栎阳令:吏民言令治行烦苛,适罚作使千人以上,贼取钱财数十万,给为非法;卖买听任富吏,贾数不可知。证验以明白,欲遣吏考察,恐负举者,耻辱儒士,故使掾平镌令,……令详思之,方调令。”游得檄,亦解印绶。(12)
在此引文之中,时任左冯翊的薛宣,行施了监察属县的权责,通过暗中察访,悉知了高陵令杨湛与栎阳令谢游的贪污罪行,薛宣恩威并施,使二人先后解除了象征县令权力的印绶。
汉初分封诸侯王,诸侯王统治其国,内史是治民之官,丞相之职如郡功曹,统录众官。此据《汉书·百官公卿表》记载:
诸侯王,高帝置,……掌治其国。有……内史治国民,中尉掌武职,丞相统众官。……景帝中五年,令诸侯王不得复治国,天子为置吏,改丞相曰相。……成帝绥和元年,省内史,更令相治民如郡太守,中尉如郡都尉。(13)
西汉初年,诸侯王自理国事,七国之乱后,景帝命令诸侯王不得治理国政,并将王国丞相,更名为相,到了成帝绶和元年,罢省了内史官,相成为王国治民之官,其职如郡太守。由此可知,西汉王国大抵以内史治事,到西汉成帝时,国相才真正开始主持国政,其地位与职权与郡太守相衡。王国相地位上升,不仅治理着国政,也有监察诸侯国王的权力,如据《汉书·广陵厉王胥传》记载,“相胜之,奏夺王射陂草田,以赋贫民。奏可。”(14)又据《后汉书·河间王开传》云:“惠王不奉法宪,诏以王不恭,使相检署。”(15)同书《赵孝王良传》云:“赵相奏王乾不道,坐削中山县。”(16)王国相原由诸侯王辟属,现改由皇帝亲辟,对皇帝负责,成为两汉抑制诸侯王势力最重要的力量。职同郡太守,王国相也有监察属县的权力。
刺史与郡守二千石都有监察地方官吏的职权,因此,在皇帝的诏书中,二者常常连称,共同行使监察权。如“桓帝建和元年,又诏州郡不得胁驱长吏。长吏臧(赃)满三十万而不纠举者,刺史、二千石以纵避为罪。”(17)刺史与郡守(王国相,其职权地位与郡太守相齐,下文在没有特殊情况下,为行文方便,将“郡太守、王国相”省并称为“郡守”。)不能有效的监察地方长吏的行为,将同时受到朝廷的责罚。
郡守虽然具有监察属县的权力,但更为重要的还表现在他的行政处置权,其权力主要表现在六个方面。一、对本府官吏的控制权;二、对于属县行政的控制权;三、对于郡境吏民有向中央察举的权力;四、有对于刑狱的决断权;五、有对于财政的支配权;六、有对于地方军队的支配权。郡府长官在行使监察权时,有专门的监察官员,如引文所说的“遣吏考察”,这些吏员直接监察着地方,将监察地方的情况汇报给郡府,由郡守作出处置。这其中,最为重要的监察官是郡督邮,有关郡督邮的情况,在第二节中详细论述之。
二、郡府主要属官
郡府长官郡守是地方的治民之官,拥有在郡境内的最高权力,被誉称为府君。郡的辖境有如邦国,郡府有如中央的朝廷,郡府官吏要定期朝见郡府,因此又称为郡朝。郡守与府中官吏有形式上的君臣之谊,郡守在郡吏不能完成所交待任务时,可以任意鞭笞,府中亲近吏有如主簿等,在府君死时,有执丧及挽送的义务。
郡府的属官按性质及等级高低分为两类,一是郡府的佐官,如郡丞、长史、郡尉。二是郡府的属吏,如功曹、主簿,诸曹掾史、督邮等。以下简单介绍郡府内主要属官情况:
1.郡府佐官
郡府佐官,其禄秩在二百石以上,由朝廷任命,主要包括郡丞、长史、郡尉、郡监,这些郡府佐官的设置,盖仿朝廷丞相、太尉、御史大夫之制。丞是辅佐郡守处理政务的官员,在边郡置有长史,其职如郡丞。郡尉则是职副郡守,专门处理军事的郡府佐官。郡监主要指秦至西汉初年的监郡御史,主要负责监察事务,武帝时罢省,长期在地方上发挥作用的佐官主要是丞、长史、尉。
郡丞,秦朝始置,秩六百石,郡置一人。汉朝边郡置长史一人,秩同于郡丞。《汉书·百官公卿表》云:“郡守……有丞。边郡又有长史,掌兵马。秩皆六百石。”(18)一般由长史在负责军事之余兼理行政事务。当边郡事务繁重时,又在重要的边郡同时设置郡丞与长史,一佐郡守行政、一佐郡守军事。此据卫宏《汉旧仪》的说法:“边郡置长史一人,治兵马;丞一人,治民;掌兵行,长史领。”(19)又因为边郡军务烦重,在长史之外别置将兵长史。如《后汉书·南蛮传》和帝永元十二年:“日南象林蛮二千余人寇掠百姓,……郡县……讨击,斩其渠帅。于是置象林将兵长史以防其患。”(20)又西汉初期,各诸侯王国也设置长史,其职权地位一度高于王国相,是诸侯国内主要的治民之官,后罢除。
丞、长史围绕上下文书展开工作,有自己的属吏,主要是帮助处理文书工作的书佐。郡府各类文书需经过郡丞、长史的副署,文书才具有法律效力。在郡守因故无法处理政务时,丞、长史可以代郡守行事。如《后汉书·百官志》注引《中华古今注》曰:“建武六年三月,令郡太守、诸侯相病,丞、长史行事。”(21)
丞、长史秩位虽尊,且由朝廷任命,但因为不是守相的亲信,他的职权地位反而不如郡功曹、主簿等郡府属吏。此据强汝询《汉州郡县吏制考》卷上的说法:
黄霸传,为河南太守丞。霸为人明察内敏,又习文法,善御众。为丞处议当于法,合人心,太守甚任之。刘平传,拜济阴郡丞,太守刘育甚重之,任以郡职。案丞虽曰佐守,然实为属吏,非如后世郡丞得太守抗也。故史每丞掾并称,惟秩位稍尊,不由太守自辟为异耳。黄霸、刘平为太守所任,史特记之;然则太守所不任者盖徒署文书,权任反不如功曹、主簿,故两汉为郡丞而有闻者甚少。(22)
郡守是郡级地方最高长官,郡丞、长史由朝廷任命,以职相参。而郡丞、长史是郡守补选的主要途径,扮演着郡守替代者的角色,在郡守看来,这是一股异己的政治力量,由此,郡丞、长史往往不能得到郡守的亲信,郡守更相信由自己辟属的郡府属吏,在汉朝,以禄秩为代表的官位实际从属于以职权为代表的职位,在郡守眼中“虽曰佐守,然实为属吏”。郡丞虽然官品地位尊崇,其职权地位却显得较为低下,“盖徒署文书”。
秦郡有专门负责军事的郡尉,这一职官或早在秦统一前已存在。(23)汉承秦制,郡置尉,而在诸侯王国之中称为中尉。景帝中二年,改郡尉为郡都尉,每郡置都尉一人。都尉辅佐太守处理军事事务,朝廷有关军事的诏令由太守转交都尉,太尉下郡内的各类军事文书,也经由都尉发下。
都尉除了行转军事文书,因为本身的军事职能,在平时有维护地方社会秩序的责任。如《史记·酷吏传》记载王温舒事:“(温舒)迁至广平都尉,择郡中豪……以为爪牙,使督盗贼。”(24)都尉的责任在督捕郡境盗贼,而地方强宗豪右往往与盗贼相勾连,因此,都尉也兼有抑制豪族大姓的责任。《后汉书·酷吏传》记载樊晔事:“建武初……迁河东都尉,……诛讨大姓马匡等,盗贼清,吏人畏之。”(25)又都尉经常巡行于属县,察访地方民情政绩,汇报郡守,供郡守行政作参考。根据《东观汉纪·城阳王祉传》的记载:
祉父敞,……拜庐江都尉。岁余遭旱。行县,人持枯稻,自言稻皆枯,吏强责租。敞应曰:太守事也。载枯稻至太守所,酒数行,以语太守。太守曰无有。敞以稻示之,太守曰:都尉事也。敞怒叱太守曰:鼠子何敢耳!
都尉本职是督捕盗贼,负责郡内军事,治理郡境民事是太守的责任,因此庐江都尉王敞说“太守事也”。都尉可以将巡县所得吏民情实告知太守,由太守负责处理。
都尉又在每年冬天主持都试讲武,实际领导从地方上征召而来的士卒们进行各项军事练习。如《后汉书·耿弇传》曰:“(弇)常见都尉试骑士,建旗鼓,习驰射。由是好射御之事。”(26)汉光武帝削夺地方军权,一项很重要的措施在罢省郡都尉,废除地方都试。此据《后汉书·百官志》记载:“建武六年,省诸郡都尉,并职太守,无都试之役。”(27)自此,郡都尉之职官废。
2.郡府属吏
属吏,是由长官亲自辟属之吏。百石之吏,由郡太守自除。这样一种属吏制度,实际对汉朝地方的吏治关系重大。刘邦起事,四方征战,开创西汉政局,其所依靠的主要军将、谋臣,究其出身,皆为百石之吏。如刘邦立汉之初的御史大夫周昌,据《史记·周昌传》载:“周昌者沛人也,其从兄曰周苛,秦时皆为泗水卒史。及高祖起沛,击破泗水守监,于是周昌、周苛自卒史从沛公。”(28)又如刘邦的相国萧何,又同书《萧何世家》记载:“为沛主吏掾,……秦御史监郡者与从事,常办之。何乃给泗水卒史,事第一,秦御史欲入言征何。”(29)刘邦所开创的政治局面,后世称为“布衣将相之局”,其中具有属吏身份的人物在其中发挥的作用巨大。
“秦至西汉中叶以前,丞以下之大吏曰卒史,其员十人,各有书佐以佐之。组织规模盖不甚大。中叶以后组织逐渐扩大,非秦及汉初之比矣。”(30)汉朝官司分职多以曹为名,西汉郡府分曹理事,包括有尉曹、户曹、金曹、仓曹、功曹,各有府署,其中功曹有二府,因此号为“五官六府”。其他重要的曹职有兵曹、决曹与主簿、督邮等。东汉郡国皆置诸曹掾史,诸曹设置有如中央朝廷的三公府所设诸曹。《后汉书·百官志》对此记载详尽。诸曹大致包括:奏曹、辞曹、法曹、尉曹、贼曹、决曹、兵曹、金曹、仓曹、黄阁主簿等。东西两汉分曹情况大体相同,但东汉的诸曹掾史的人数大大超过西汉中叶以前。
秦及西汉郡吏按其职权地位高低大致可分两类,卒史与书佐,卒史的地位甚高。而到了东汉时,称卒史者较少,其地位为掾、史所取代,前常冠曹为称。如法曹掾、法曹史等,掾就职权地位而言高于史,史辅助曹掾处理政事。掾史之下有守属,卒史,其地位高于书佐。守属、卒史之下,有书佐。书佐职主郡府阁下及诸曹文书的缮写,又起草着郡府各类文书。如《后汉书·百官志》云:“阁下及诸曹各有书佐、幹,主文书。”(31)有阁下书佐及诸曹书佐两类,如《三国志·魏志·董卓传》注引谢承书:“太守使门下书佐出教敕曹下督。”(32)所指书佐是阁下书佐。位次书佐又有循行、幹、小史等职。以上所述仍称为职吏,此外还有诸散吏,包括祭酒、从掾位,从史位,待事掾,待事史等名目。
属吏依其组织体系和职能性质可分为纲纪、门下、列曹、监察四类。(一)纲纪之任,包括功曹、五官掾等。其职权地位在属吏中最高,负责诸曹事。(二)门下之职,主要包括主簿、主记事、录事、奏曹、门下督盗贼、门下贼曹,门下掾、史、书佐、循行、幹、小史等,在郡府之中帮助郡守处理专门事务。(三)列曹掾史,包拓户曹、时曹、比曹、水曹、将作掾、仓曹、金曹、市掾、集曹、法曹、兵曹、塞曹、尉曹、贼曹、辞曹、决曹等,分曹专门处理郡级事务。(四)监察之责,主要指督邮,分部监察属县行政执行情况。
属吏的禄秩地位不高,掾史秩一百石,而地位更为低下的守属、书佐等其禄秩应低于百石,《汉书·百官公卿表》云,“百石以下有斗食佐史之秩,是为少吏。”(33)应此,守属、书佐等属于“斗食佐史”一类。秦汉重视地方吏治,所置属吏的地位不高,却能充分发挥其重要的职能作用,因此有“以文吏治天下”的说法。在第七章中将详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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