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西汉十三州部刺史一、立御史监郡之制秦朝,设置了隶属于御史府的监察御史,史称做监郡御史,亦称为郡监。至惠帝三年,又遣御史监三辅郡,察词讼,所察之事凡九条。其后诸州复置监察御史。文帝十三年,以御史不奉法,下失其职,乃遣丞相史出刺,并督察御史。秦朝设立的监察御史,至西汉建立之初省除,而到了汉惠帝三年时,又重新恢复了御史监郡制度,并将这一制度从京畿三辅地区推广到全国范围。......
2023-07-20
第二节 东汉十三州部刺史
一、王莽时改定州名分界
西汉末,汉平帝九岁登位,太皇太后王氏临朝,大司马王莽秉政。王莽专权后,缘饰以先秦儒家典籍之文,大规模的对政治体制进行修改,如据《汉书·平帝纪》记载:“(东汉平帝元始四年),分京师置前辉光、后丞烈二郡。更公卿、大夫、八十一元士官名位次及十二州名。分界郡国所属,罢置改易,天下多事,吏不能纪。”(77)其中有对州制内容的改变,具体体现在将原来的十三州改成了十二州,变更了州名分界。
这十二州名有出处,乃取自于《尚书·尧典》。《汉书·王莽传》记载了王莽向平帝奏言更改十二州名的情况:
(王莽奏言:)臣又闻圣王序天文,定地理,因山川民俗以制州界,汉家地广二帝三王凡十二州,州名及界多不应经,尧典十有二州,后定为九州岛,汉家廓地辽逺,州牧行部逺者三万余里,不可为九,谨以经义,正十二州名分界,以应正始。(78)
平帝同意了王莽的建议,改汉制十三州为《尧典》十二州。又据扬雄《十二州箴》记载的十二州名为:冀州、兖州、青州、徐州、荆州、豫州、益州、雍州、幽州、并州、交州。从这些州名上看,与西汉十三州州名相比,王莽所定十二州名,没有了朔方州、交阯州、凉州,而多出了交州与雍州。
从《后汉书·郡国志》来看东汉刺史与西汉刺史所领郡的差别,可知原朔方刺史所部郡包括有朔方郡、西河郡、五原郡、上郡,已全部并入了并州刺史部。交阯州监察的各郡为交州所部,两汉皆有凉州,而无雍州之名。从东汉州的设置情况,回推王莽更定十二州名时,估计王莽为使诸州名符合于先秦典籍之文,已有将朔方州整个纳入到并州的想法。王莽又将交阯州改称交州,凉州复称为雍州了。王莽在政治活动中频频引经据典,依己意托古改制,为自己积累政治资本,最终迫使平帝仿效圣王禅让之制,顺理成章的当上了皇帝。王莽登上皇位,改国号为“新”,表现出要与旧王朝决裂的决心,更加乐衷于“恢复”古制,一心要做一代圣王。
王莽夺取西汉政权后,又对州制进行了修改,这次依据的原则是《禹贡》的九州之制:
莽至明堂……下书曰:予以不德,袭于圣祖,为万国主。思安黎元,在于建侯,分州正域,以美风俗。追监前代,爰纲爰纪。惟在《尧典》十有二州。卫有五服,诗国十五。播遍九州,殷颂有奄有九有之言。《禹贡》之九州无并、幽,《周礼》司马则无徐、梁,帝王相改,各有云为。或昭其事,或大其本。厥义著明,其务一矣。……州从《禹贡》为九,爵从周氏为五。(79)
《禹贡》九州,包括了冀、兖、青、徐、扬、荆、豫、梁、雍诸州,与《周礼》九州相比,是更为古远的“夏制九州”,符合王莽托古改制的需要,省去了原来十二州中的交、幽、并三州,改益州为梁州。这里,王莽不用《尧典》十二州之制,与西汉末年《尚书》今古文之争引发的疑问辩难有关,这种疑问动摇了《尚书》作为古代经典的地位,此不缀言。王莽改制需要得到当时社会士人的支持,选择社会所公认的经典之文是其必然的选择,《禹贡》九州因而也成为王莽分州定界的蓝本。
事实上,王莽对政治体制的修改更表现在名号上,很多并没有做实质性的改变。王莽前定十二州之制,虽然取消了朔方州,更交阯、凉州为交州与雍州了,但刺史对地方实施监察的格局没有打破,仍然主要沿袭自西汉制度,而后来建立的九州之制,地方上往往阳奉阴违,东汉统治者除了又将雍州改回凉州以外,基本上接受了王莽依《尚书·尧典》所置十二州名,监察畿辅郡的司隶校尉加上监察地方其他郡国的十二州,形成了东汉时期有效监察地方的十三州刺史部。
二、州部之制的变化
东汉也将全国划分为十三州,在西汉十三州名的基础上有了重要的发展。首先,西汉时的朔方州,在王莽时代名号被取消,但估计朔方州实际还存在于地方,到东汉初年,仍置有朔方州,直到汉光武帝建武十一年(公元35年),朔方州所部郡国才完全并入并州刺史部,朔方州正式被取消。此据《后汉书·光武纪》的说法:“是岁,省朔方牧,并并州。”(80)又据《后汉书·郭伋传》记:“十一年,省朔方刺史,属并州。帝以卢芳据北土,乃调伋为并州牧。”(81)东汉将西汉交阯之州也正式更名为交州,省并了朔方州,东汉地方州的数目似为十二了。
而按照杜佑《通典》卷三二“州牧刺史”条的说法:“后汉光武建武十八年,复为刺史,外十二州各有一人,其一州属司隶校尉。”(82)司隶校尉虽然在西汉时也监察着三辅、三河、弘农七郡京畿之地,但并没有被列入到十三州数中,当时的司隶校尉仍是中央一级的监察官。由引文内容可知,东汉光武帝建武十八年(公元42年)之后,司隶校尉被正式列入十三州当中,这时的司隶校尉身份开始向地方监察官转变。东汉司隶校尉所监察的区域仍是三辅、三河、弘农京畿七郡地,仍主察京师百官,但东汉建都洛阳,关中三辅的地位开始下降,但因为是皇陵所在,原西汉首都长安的京兆尹在东汉仍称“尹”,而没有降格为“郡”,与左冯翊、右扶风仍保留为司隶校尉所察之三辅郡。洛阳京畿之郡称河南尹,是由原来河南郡升格而成,这时期成为司隶校尉监察的重点区域。三辅与三河,虽同在司隶校尉的监察之下,行部监察的范围也大体相同,但随着统治重心的东移,司隶校尉监察的重心也跟着发生变化。
司隶校尉进入十三州数,《后汉书·郡国志》对有关十三州部刺史所监郡国的内容记载比较清楚。笔者依据《郡国志》有关内容试制表格如下:
东汉十三州刺史部郡国一览表
注:本表参《后汉书·郡国志》相关内容。
从灵帝中平五年到曹魏代汉的三十二年间,诸州牧伯与刺史并置,但不论是牧伯还是刺史,其权任都已大大超过西汉时对官吏的省察、举劾、黜陟,而在向着地方行政长官转化。接下来,州的划分也发生了一些新的变化。在汉献帝初平元年(公元190年)时,辽东太守公孙度兼并辽西、玄菟、乐浪等地方,自号为州牧,又越海占据了东莱诸郡,设置营州刺史,自号州牧与自置营州刺史的行为在当时没有得到献帝的承认。
光武帝置十三州部以来,直到汉献帝兴平元年(公元194年),又从凉州中析置了雍州,东汉十三州部由此变成了十四个州部。《后汉书·献帝纪》记载有兴平元年置雍州的情况:“夏六月丙子,分凉州河西四郡为雍州。注曰:谓金城、酒泉、敦煌、张掖。”(83)析置雍州的原因在于凉州地方上出现了寇乱。此据《资治通鉴》卷六一“东汉献帝兴平元年条”记载:“河西四郡以去凉州治远,隔以河寇,上书求别置州。六月丙子,诏以陈留邯郸商为雍州刺史,典治之。”(84)
又汉献帝建安九年时,曹操攻下了邺城,自领冀州牧,当时有人向“挟天子以令诸侯”的曹操提出了复置九州的建议。结果被当时曹操身边主要的谋士荀彧制止。但时隔九年,在建安十八年(公元212年),献帝正式下诏改十四州部之制,恢复为《禹贡》九州。此据《三国志·魏书·武帝纪》的记载:“诏书并十四州复为九州。”(85)又据《后汉书·献帝纪》献帝建安十八年的记载:“春正月庚寅,复《禹贡》九州。”(86)而改制的实际推行者仍然是曹操,《资治通鉴》卷六六“东汉献帝建安十八年”条记载此次改置的内容比较详细:
诏并十四州复为九州。注曰:十四州司、豫、冀、兖、徐、青、荆、扬、益、凉、雍、并、幽、交也。复为九州者,割司州之河东、河内、冯翊、扶风及幽、并二州皆入冀州;凉州所统悉入雍州;又以司州之京兆入焉;又以司州之弘农、河南入豫州;交州并入荆州;则省司、凉、幽、并而复《禹贡》之九州矣。此曹操自领冀州牧,欲广其所统以制天下耳。(87)
曹操以丞相领冀州牧,为扩充自己的实力,以献帝的名义下颁行诏书,合并诸州,力图恢复《禹贡》九州之制,其中八州之号符合了《禹贡》古制,但益州没有改为梁州,仍然保留其原名。通过这次改制,实际上废除了司隶校尉、凉、幽、并、交五州,司隶所领诸郡分入雍、冀、豫三州,将凉州纳入雍州,合并幽、并二州于冀州;又废除了交州,将所领诸郡分别纳入到荆、益二州。这样,冀州通过合并幽、并二州地和旧属于司隶的河东、河内二郡,成为最具实力的一州。提升冀州地位,这也是曹操所以要搞这次复古行动的重要原因。九州的长官称牧,是用州牧取代刺史之制。
虽然曹操重设九制,改州部刺史为州牧,但此将改制并没有完全见诸实行,当时的交州在孙吴版图中,并不理会曹操所挟持的汉献帝下达的诏令,所以在事实上,在东汉末年,孙吴境内一直存在着一个沿袭旧制的完整的交州,这一状况始终没有改变过。而在曹操可以控制的辖境地域内,九州制推行了七年多,到了曹丕称帝(公元220年)时,又重新恢复了建安十八年以前的东汉的旧州之制。
三、刺史职权的扩张
西汉哀帝元寿二年(公元前1年),罢除了刺史,更置州牧,王莽时因袭之,光武中兴之初,仍因旧制置州牧以实现对地方的军事控制。东汉光武帝建武十八年(公元42年),东汉时局渐趋稳定,光武帝加紧收拢地方权力向中央集中,又废除了州牧制,重新设置了刺史。这一举措改变了西汉末期地方分权局面,削弱了地方权力,有利于中央集权并实行有效统治。东汉刺史复立,似要回复西汉刺史之制,但我们比较两个时期刺史的职权施行过程和权力大小,发现两者在某些方面存在着相当大的不同。
西汉刺史,在汉武帝开始创立时,乘传车周宣郡国,没有固定治所,岁末时,都亲自回到京师向皇帝汇报地方监察情况。后来,虽然有了固定治所,但岁终奏事如故。到了东汉,自汉光武帝建武十一年“初断州牧自还奏事。”开始,不再要求刺史亲自回京师汇报监察情况了。据《后汉书·百官志》的说法:“初岁尽诣京师奏事。中兴但因计吏”。需要向皇帝述职时,东汉刺史只需派出计吏入京师汇报情况。
东汉刺史奏事不需要经过三公府,直接可以上达皇帝。此据《后汉书·朱浮传》的说法:
旧制,州牧奏二千石长吏不任职者,事皆下三公,三公遣掾史案验,然后黜退。帝(光武)时用明察,不复委任三府,而权归刺举之吏。浮复上疏曰:……窃见陛下疾往者上威不行、下专国命。即位以来,不用旧典,信刺举之官,黜鼎辅之任,至于有所劾奏,便加退免,覆案不关三府,罪谴不蒙澄察。陛下以使者为心腹,而使者以从事为耳目。是为尚书之症,决于百石之吏。故群下苛刻,各自为能。兼以私情,容长憎爱,在职者皆竞张空虚,以要时利。故有罪者不厌伏,无咎者坐被空文,不可经盛衰,贻后王也。(88)
西汉刺史监纠郡国二千石长吏非法行为,需要经过三公的案验,再上报皇帝之后,才能最后确定是否对这些官员实施处罚。东汉刺史监纠非法,不再需要经过“三府”(大司徒、太尉、大司空)这一环节,其奏事内容可直达皇帝,只要皇帝认可,即行处罚。通过这种方式,加强了皇帝与刺史的联系,提高了刺史的地位,增加了刺史的权势。同时也体现出监察系统与行政系统开始有了比较明显的功能分化。刺史奏事不经三府与御史台脱离御史府形成一较独立机构一起,可以视为东汉监察与西汉监察的重要区别。
刺史在东汉时,其秩位仍是六百石,其属吏———州从事秩仅百石,待遇不高。在职权方面,东汉刺史拥有西汉刺史依“六条问事”形成的基本职权。又有如察举藩王权,此据清代王鸣盛考论东汉刺史察藩王事称:
后汉郅恽传,恽子寿为冀州刺史。时冀部属郡多封诸王,宾客放纵,寿案察之,无所容贷。逎使部从事专住王国,又徙督邮舍王宫外,动静得失,即时骑驿言上,奏王罪及劾傅相。袁宏后汉纪第十六卷,永甯元年,济北王子苌为乐城王,苌骄失度,冀州刺史奏苌罪至不道。然则刺史以察藩王为事,东京犹然。(89)
除此之外,东汉刺史的职权与西汉时比较,又有了进一步发展。刺史逐渐加重的职权力量,使他再一次具备了由监察官向行政官方向发展的条件。东汉刺史职权的扩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监察对象下及黄绶官
我们知道,汉武帝建立刺史制度,规定了“六条问事”的诏条,要求刺史奉诏条行使监察权力,刺史监察对象主要是强宗豪右与郡国二千石长吏,其中也包括对诸侯王的监察;东汉刺史对西汉后期,监察对象下至墨绶官:县令长一级。而进入到东汉,刺史已经可以督察黄绶一级的官吏了。《后汉书·顺帝纪》记有顺帝永建元年(公元126年)五月的诏令内容:“幽、并、凉州刺史,使各实二千石以下至黄绶,年老劣弱不任军事者,上名。”(90)这意味着不仅郡守县令自身在刺史的监察范围内,原本归自己管辖处置的僚属也在刺史的监察之中,刺史监察对象进一步扩张,郡守县令的处置权则进一步缩小。
2.表领试守地方郡县官
东汉刺史不仅可以劾举奏免地方长官,还可以简择地方人才,使之表领试守地方长官。如《后汉书·盖勋传》云:“(凉州)刺史杨雍即表勋领汉阳太守。”(91)又据《后汉书·贾琮传》的记载:“有司举琮为交州刺史。琮到部,……简选良吏,试守诸县。”(92)刺史本职监察,地方长官任免本应由“三府”负责,不属刺史职权范围,而东汉刺史是皇帝的亲信使者,奏事不需要经过三公府,利用皇帝与刺史之间亲密关系,凉州刺史杨雍表奏盖勋领校汉阳太守,而“试守诸县”,似乎不需要经过皇帝的允准,已经成为了刺史一项基本职权。
3.察举贡士权成为经制
西汉武帝初置刺史部十三州,就命令州郡荐举吏民中的“茂才异等”,充任将相或出使他国。西汉刺史有察举茂才的职权,但并非每年必举,属于临时任务,没有形成为制度,而到了东汉光武帝时,察举贡士权成为定制。以下引述严耕望先生通过考证得出的观点:“汉官目录云:‘建武十二年八月乙未诏书,(三公等举茂才,略。)司隶、州牧岁举茂才各一人。,续志补注引胡广曰:‘州又状州中吏民茂才异等岁举一人,是光武定制,每岁每州举一人如郡举孝廉之制也。”(93)自此以后,州举茂才成为东汉经常的制度。
4.参与地方行政诸事务
东汉时,刺史属吏已参与钱谷(簿曹从事)、兵马(兵曹从事),选举(治中从事)等地方行政事务中。皇帝也频下诏书要求刺史参与地方事务。如《后汉书·和帝纪》和帝章和二年(88年)诏曰:“故遗戒郡国罢盐铁之禁,纵民煮铸,入税县官如故事。其申敕沟刺史、二千石,奉顺圣旨,勉弘德化。”(94)又如《后汉书·桓帝纪》桓帝永元十年(公元98年)诏曰:“堤防沟渠,所以顺助地理,通利壅塞。今废慢懈弛,不以为负。刺史、二千石其随宜疏导。”(95)东汉刺史直接参与到各类关系民生,原属行政官员职权范围的活动当中。皇帝的诏敕更是以司隶校尉、诸州刺史为主要责任对象,让刺史再敕令所部郡县处理地方行政事务。如《后汉书·安帝纪》云:“敕司隶校尉、冀、并二州刺史,民讹言相惊,弃捐旧居,……。其各敕所部长吏……躬亲晓喻。”(96)
5.掌握地方军事统领权
东汉中期以后,在地方上,阶级矛盾、民族矛盾逐渐尖锐激化,反抗活动往往不局限在一郡一国之内,职权日削的单个郡国没有实力镇压反抗,刺史则能够联络并督率所部各郡,其职权日益扩张,使其能因势便利的统军讲武,解决内外突发的事件。如《后汉书·安帝纪》记载:“(建光元年),幽州刺史冯焕率二郡太守讨高句丽、秽貊,不克。”(97)同书《顺帝纪》云:“(永建元年),告幽州刺史,其令缘边郡增置步兵,列屯塞下。”(98)同书《桓帝纪》云:“(延熹七年),荆州刺史度尚击零陵、桂阳盗贼及蛮夷,大破平之。”(99)为了加重刺史权势,中央往往派遣御史中丞督率刺史征讨地方。又如同书《灵帝纪》云:“(光和二年),巴郡板楯蛮叛,遣御史中丞萧缓督益州刺史讨之。”(100)刺史督率诸郡镇压地方反抗活动,成为一州的军事统帅,而对外抵御寇患,在内部荡清盗贼更是成为东汉后期刺史主要的职责。如据《后汉书·班勇传》的记载:“今中国置州牧者,以禁郡县奸猾盗贼也。”(101)
东汉刺史职权的扩张,与皇帝对刺史的信任不无关系。刺史作为皇帝使者的身份直到东汉灵帝以前并没有根本改变,刺史地位不高,皇帝更多将刺史视做为自己办事的吏员或仆从。刺史作为皇帝的亲信之臣,较易为皇权所控制,在皇帝的诏条命令下,渐趋攫取地方行政官员的职权。皇帝信任刺史,将他们作为集权的工具,然而,伴随着刺史权力不断地扩张,其政治地位与待遇也在相应提高,刺史不再满意于皇帝政治工具的角色,在广泛参与到地方行政的活动中,他们更多了解了地方民生的疾苦,有了更为自主的官僚意识,有了更为独立的政治要求。总之,刺史职权不断渗透至行政领域,自主的官僚意识,这为东汉末年刺史再次改官牧伯的政治运动创造了现实条件与思想准备。
四、东汉末年刺史改牧伯
东汉中后期,在朝廷里,外戚、宦官交替掌权,统治集团内部极不稳定,各种政治力量相互角逐,政治斗争不断。在地方上,阶级矛盾、民族矛盾尖锐激化,自然条件恶劣,社会极端动荡,地方上各种势力也乘时而起,利用各种工具组织力量,获取地方权力资源。东汉灵帝时,在地方上影响最大的势力是张角创立的太平道。张角以宗教作为组织工具,将全国信徒组织为三十六方,在“苍天已死,黄天当立,岁在甲子,天下大吉”(102)的口号下,掀起了反抗东汉政权统治的大起义,因为起义者头戴黄巾,历史上又称为黄巾大起义。
汉灵帝中平元年(公元184年)黄巾起义爆发,朝廷忙于政争,郡国无力抵抗,各州刺史自然成为镇压起义的主力,刺史虽然在职权方面凌驾于郡国之上,但毕竟属于监察系统,与地方郡国在许多政务处理上职权分工不明确,相互的冲突影响着地方控制的效率。在朝廷内部问题难以解决的情况下,集权中央镇压地方起义的方法不切实际。皇帝无心无力集权中央,地方问题又亟待解决,适度分权给地方,使之相对独立行使职权成为必然。刺史本可以成为这次政治格局调整的最大受益者,实现再一次由监察官向行政官角色转变的机会。而这一机会在灵帝末年似乎来临了。汉灵帝中平五年(188年),时为太常的刘焉建议改刺史为州牧。《资治通鉴》卷五九“中平五年戊辰条”云:“太常江夏刘焉见王室多故,建议以为:‘四方兵寇,由刺史威轻,既不能禁,且用非其人,以致离叛,宜改置牧伯,选清名重臣以居其任。,”(103)这条建议得到了灵帝的采用。根据《后汉书·刘焉传》的说法:
时灵帝政化衰缺,四方兵寇,焉以为刺史威轻,既不能禁,且用非其人,辄增暴乱,乃建议改置牧伯,镇安方夏,清选重臣,以居其任。焉乃阴求为交阯,以辟时难。议为即行,会益州刺史郗俭在政烦扰,谣言远闻,而并州刺史张懿、凉州刺史耿鄙并为寇贼所害,故焉议得用。出焉为监军使者,领益州牧,太仆黄琬为豫州牧,宗正刘虞为幽州牧,皆以本秩居职,州任之重,自此而始。 (104)
但我们发现刘焉改刺史为牧伯的建议,其实是有条件的。“清选重臣,以居其任”是选择州牧的前提,可以担任州牧一职只能是中央高级官员,如刘焉(太常)、黄琬(太仆)、刘虞(宗正),都是九卿官一级的“重臣”,而不是将原来地方上刺史的威势加重,升任州牧。中央官员从朝廷跨入地方,作为一种新的政治势力参与到地方权力的角逐中,由此引发了地方刺史与中央派遣州牧之间新的冲突,刺史改州牧的举动,并没有推行下去,两种职官并存于地方。如据《三国志·魏志·武帝纪》记载:“初平元年(公元190年)……冀州牧韩馥,豫州刺史孔伷、兖州刺史刘岱……同时俱起兵。”(105)在更多的时候,州牧不再是由朝廷派遣到地方处理政务,而是刺史在原有地方上积累了足够实力后,朝廷为获得地方政治支持,授予、认可他的州牧地位。如《后汉书·刘表传》云:“初平元年,朝廷以表为荆州刺史。及李傕入长安,始进位为牧。”(106)又《三国志·魏志·陶谦传》云:“徐州黄巾起,以谦为徐州刺史。董卓之乱,天子都长安,谦遣使贡献,进号州牧。”(107)
无论刺史、州牧,各自主持一州军政,在职权大小上没有什么不同。然而,州牧地位尊崇,州牧之号,代表了一种自上而下的权威。地方实权派一般都可以自己任命自己为刺史,但要想获得州牧之号则需要朝廷给予认可。如《三国志·魏志·吕布传》中,吕布自封徐州刺史,却不直接称州牧,向“挟天子以令诸侯”的曹操要求获得州牧之号。由此可知,州牧的地位比较尊崇,在地方实权派心目中还是有一定份量的。刺史与州牧之间似乎也存在一种位阶关系,通常从刺史到州牧称“进位”或“进号”,这种位阶关系,形成了一种差序的阶层等级关系。简言之,刺史与州牧虽然职权平齐,但政治地位上仍存在差别。
州牧地位尊崇,州牧职常带将军号,封列侯。前引刘焉领益州牧时,同时封为阳城侯。刘备领徐州牧时,曹操表授为镇东将军,封宜城亭侯。州牧带将军号,成为魏晋刺史带将军号的先声。州牧有自己的州佐,以州从事为代表;如《三国志·蜀志·杨戏传》注引季汉辅臣赞:“王元泰,刘璋时为巴郡太守,迁为州治中从事。先主领益州牧,以为别驾。”(108)治中、别驾都是州佐。州牧加号将军,可以开将军府,置府佐。如同书《蜀志·先主刘备传》记载:“先主领益州牧,……诗……出为牂柯太守。还为州前部司马。”(109)前部司马是将军府佐。州牧有州佐、府佐,这些属吏的地位也在提高。如据同书《蜀志·彭羕传》记载:“先主领益州牧,拔羕为治中从事。……羕……自矜得遇……左迁羕为江阳太守。”(110)升官称为“右迁”或“迁”,降官则称为“左迁”,彭羕由治中从事坐到了江阳太守,而称为“左迁”,由此可知,州从事地位转而凌驾于郡太守之上。严耕望先生认为州从事在汉末:“既绾权任,故终至位驾守相矣。此亦汉制之一大剧变也。”(111)
【注释】
(1)《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第六》。
(2)《汉书》卷三九《萧何传》。
(3)《汉书》卷六四上《严助传》。
(4)《汉书》卷三九《曹参传》。
(5)《通典》卷三二《职官一四》,“州牧刺史”条。
(6)《史记》卷八《高祖本纪》。
(7)《西汉年纪》卷一注引《汉仪》。
(8)邱永明:《中国监察制度史》,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2年12月,第121页。
(9)卫宏:《汉旧仪》卷上。
(10)劳幹:《两汉刺史制度考》,《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11册,中华书局,1987年,第31页。
(11)《汉书》卷六《武帝纪》。
(12)《汉书》卷六《武帝纪》。
(13)《通典》卷三二《职官一四》,“州牧刺史”条。
(14)劳幹:《两汉刺史制度考》,《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11册,中华书局,1987年,第31页。
(15)《史记》卷三〇《平准书》。
(16)卫宏:《汉官旧仪》卷上。
(17)卫宏:《汉官旧仪》卷上。
(18)《汉书》卷一九上《百官公卿表》。
(19)汪清:《汉武帝初置刺史部十三州辨析》,史学月刊,2000年第3期,第25页。
(20)汪清:《汉武帝初置刺史部十三州辨析》,史学月刊,2000年第3期,第27页。
(21)汪清:《汉武帝初置刺史部十三州辨析》,史学月刊,2000年第3期,第27页。
(22)《汉书》卷二八上《地理志第八上》。
(23)此据《汉书·平当传》记载:“迁丞相司直,坐法,左迁朔方刺史。”
(24)吕思勉:《秦汉史》,上海古籍出版社,1983年。
(25)《汉书》卷一九上《百官公卿表》。
(26)参见杜正胜关于编户齐民的定义。《编户齐民》,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91年。
(27)详见何兹全:《两汉豪族发展的三个时期》,《秦汉史论丛》第三辑,陕西人民出版社,1986年。
(28)王应麟:《玉海》引黄泰《交州记》。
(29)《说郛》卷一九《雲麓漫抄》引戴叔伦《抚州刺史庭壁记》。
(30)《汉书》卷七五《京房传》。
(31)顾炎武:《日知录》卷九“部刺史”条。
(32)《汉书》卷七四《魏相传》。
(33)《汉书》卷八六《何武传》。
(34)《汉书》卷八三《薛宣传》。
(35)王鸣盛:《十七史商榷》卷一四,“汉刺史察藩国”条。
(36)《汉书》卷八三《朱博传》。
(37)《后汉书》卷三八《百官志五》。
(38)《汉书》卷八六《王嘉传》。
(39)《汉书》卷六《武帝纪》。
(40)卫宏:《汉官旧仪》卷上。
(41)邱永明:《中国监察制度史》,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2年12月,第116页。
(42)《汉书》卷八六《何武传》。
(43)王鸣盛:《十七史商榷》,卷一四“刺史权重秩卑”条。
(44)《汉书》卷八六《王嘉传》。
(45)《汉书》卷七二《鲍宣传》。
(46)《汉书》卷八三《薛宣传》。
(47)《汉书》卷八三《朱博传》。
(48)严耕望:《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上编,卷上,《秦汉地方行政制度》下册原,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专刊之四十五,1962年,第281页。
(49)《宋书》卷三九《百官志上》。
(50)《汉书》卷八三《朱博传》。
(51)《汉书》卷八三《朱博传》。
(52)《汉书》卷一九上《百官公卿表》。
(53)《汉书》卷七六《王尊传》。
(54)卫宏:《汉官旧仪》卷上。
(55)《后汉书》卷四五《李通传》。
(56)《三国志·魏书》卷九《夏侯玄传》。
(57)杨鸿年:《汉魏制度丛考》,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310页。
(58)《太平御览》卷二六三,引应劭《汉官仪》。
(59)严耕望:《《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上编(一)卷上,秦汉地方行政制度(上册),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专刊之四十五,1961年。
(60)《后汉书》卷八七《傅燮传》。
(61)杨鸿年:《汉魏制度丛考》,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310页。
(62)《太平御览》卷二六三,引庾亮答郭逊书。
(63)《后汉书》卷九六《陈蕃传》。
(64)《后汉书》卷八一《桥玄传》。
(65)《资治通鉴》卷七九,“晋武帝泰始八年“条。
(66)《后汉书》卷五二《杜茂传》。
(67)《三国志·蜀书》卷二《先主刘备传》。
(68)《三国志·魏书》卷八《张杨传》。
(69)《三国志·蜀书》卷三六《马超传》。
(70)《三国志·魏书》卷二六《牵招传》。
(71)《三国志·魏书》卷二二《桓阶传》。
(72)《三国志·蜀书》卷二九《方伎·管辂传》。
(73)《后汉书》卷九六《王允传》。
(74)《三国志·魏书》卷二九《方伎·管辂传》。
(75)《后汉书》卷三七《百官志四》“司隶校尉”。
(76)《三国志·蜀志》卷四二《谯周传》。
(77)《汉书》卷一二《平帝纪》。
(78)《汉书》卷九九上《王莽传上》。
(79)《汉书》卷九九中《王莽传中》。
(80)《后汉书》卷一下《光武帝纪下》。
(81)《后汉书》卷六一《郭伋传》。
(82)《通典》卷三二《职官一四·州郡上》“州牧刺史”条。
(83)《后汉书》卷九《献帝纪》。
(84)《资治通鉴》卷六一,“东汉献帝兴平元年”条。
(85)《三国志·魏书》卷一《武帝纪》。
(86)《后汉书》卷九《献帝纪》。
(87)《资治通鉴》卷六六,“东汉献帝建安十八年”条。
(88)《后汉书》卷六三《朱浮传》。
(89)王鸣盛《十七史商榷》卷一四“汉刺史察藩国条”。
(90)《后汉书》卷六《顺帝纪》。
(91)《后汉书》卷八八《盖勋传》。
(92)《后汉书》卷六一《贾琮传》。
(93)严耕望:《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上编(一)卷上,秦汉地方行政制度(上册),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专刊之四十五,1961年,第287页。
(94)《后汉书》卷四《和帝纪》。
(95)《后汉书》卷七《桓帝纪》。
(96)《后汉书》卷五《安帝纪》。
(97)《后汉书》卷五《安帝纪》。
(98)《后汉书》卷六《顺帝纪》。
(99)《后汉书》卷七《桓帝纪》。
(100)《后汉书》卷八《灵帝纪》。
(101)《后汉书》卷七七《班超传附子勇传》。
(102)《后汉书》卷一〇一《皇甫嵩传》。
(103)《资治通鉴》卷五九,“东汉灵帝中平五年戊辰”条。
(104)《后汉书》卷一〇五《刘焉传》。
(105)《三国志·魏志》卷一《武帝纪》。
(106)《后汉书》卷一〇四下《刘表传》。
(107)《三国志·魏志》卷八《陶谦传》。
(108)《三国志·蜀志》卷四五《杨戏传》。
(109)《三国志·蜀志》卷三二《先主备传》。
(110)《三国志·蜀志》卷四〇《彭羕传》。
(111)严耕望:《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上编(一)卷上,秦汉地方行政制度(上册),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专刊之四十五,1961年,第29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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