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秦汉时期的官僚规模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结束了诸侯割据称雄的时代,建立了第一个中央集权制国家。秦统一全国后,为了巩固和加强中央集权制,秦始皇对战国时代的国家机构及官僚制度作了一番系统的调整和改革,在全国范围内新建了一套整齐划一的组织机构。秦汉时期,中央政府机构称为朝廷,是国家最高权力及其行政机关。九卿是秦汉时期中央政府的主要政务机关。......
2023-11-30
第一节 秦朝的御史府
一、官僚政治体制与御史府
先秦时期,监察制度的因子,已经孕育于各个贵族国家之中。战国时代是由贵族政治向官僚政治过渡的一个关键阶段,数个集权式的官僚制国家得以形成。秦灭六国,结束了战国时代分裂割据的政治局面,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君主专制的中央集权国家。统一国家的形成,官僚国家机器的建立,为古代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发展开创了格局,也为古代监察制度的形成、发展奠定了坚固的基础。
秦王嬴政在完成统一中国大业后不久,为巩固刚刚建立起来的秦朝政权,采取了一系列巩固统治和加强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措施,这些措施奠定了中国古代两千多年国家政治体制的基础,在中国古代政治制度史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首先,创立了皇帝制度。秦代以前的最高统治者称做“天子”、“王”,秦王嬴政统一六国后,不满足于这一称号,认为“今名号不更,无以称其功”,在听取群臣意见之后,决定采“泰皇”的“皇”字,采“五帝”的“帝”字,将名号定为“皇帝”。从此,皇帝作为中国古代最高统治者的名号沿用了两千年之久。接着,秦王嬴政废除了古谥法,自称始皇帝,希望“后世以计数,二世、三世至于万世,传之无穷”。自称为“朕”,以命为“制”,以令为“诏”,制诏成为了皇帝命令文告的特定称法。并因此建立起一整套体现皇帝政治权威与权力地位的礼仪制度。其后,皇帝制度越变越复杂,每个朝代都有所不同,然而,维护皇帝至高无上的权威这一本质内容却是固定不变的。
皇帝制度最核心的内容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皇位,二是皇权。皇位世袭继承,不可转让,有严格的继承程序与规则;皇权至高无上,不可分割,“国”是皇帝一家一姓的私产,“国”与“家”混融不分,皇帝掌握着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监察、军事、财政诸方面的权力,拥有对国家事务的最终审决权以及最高决策权。皇帝通过诏书律令等文书形式指导整个国家政治机器的运转。
其次,在中央层,建立了“三公九卿”制。秦代,皇帝为了保证各项行政事务正常运转,在朝廷中央形成了以丞相、太尉、御史大夫为首的宰相制度,历史上称做“三公”,三公之下,设立了一系列分管各类事务的具体职能部门,历史上称做“九卿”,宰相与各职能部门的长官合称“三公九卿”;秦朝的九卿包括奉常、郎中令、卫尉、太仆、廷尉、典客、宗正、治粟内史、少府。当然,并不存在一个贯穿始终或稳定不变的三公制度,也没有一个整齐划一的九卿制度。“三公九卿”制,是当时人们指称秦汉中央官僚政体的通名。中央集权官僚政治在秦代开始确立,取代了先秦时期的贵族政治,在中国历史上是一次重大的进步。
再次,在地方上,用郡县制代替分封制。秦朝建立之初,关于如何有效实施对地方的统治,存在很大争议。争论的焦点,在郡县制与分封制两种地方统治形式上。在激烈争论之后,秦始皇最终采纳了丞相李斯的建议,在全国范围内确立并推行郡县制。在郡县体制下,各郡县长吏的职官不再是世袭继承,而是由皇帝直接任命,接受皇帝以及中央官僚机构的管理,是一种地方官僚行政制度。由分封到郡县,这在地方政体发展史上也是一次十分重要的发展。秦朝统一之初,即分天下为三十六郡,其后郡数不断增加,到了秦朝末年,已增加到四十八个郡。每郡设有郡守、郡尉、郡监,用郡统领县。县一级,则设县令、县长、县丞。县以下,还设有乡、亭、里、什、伍等基层社会组织。
此外,秦朝重视司法制度建设。如在湖北随县考古发掘出睡虎地秦墓竹简,其中有大量关于秦朝律令的文书,这些文书规范着秦朝政治、经济、军事,民众日常生活等方方面面,有许多律令简文是用来规范官吏行为的吏律。吏律中有对官吏政治行为与素质的要求,有对官吏行使政治权力的律令规范,有中央朝廷对官吏政治活动考察以及进行奖惩的规定。这些吏律对后世监察律令的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
总之,秦朝围绕皇帝制度,在中央建立了以“三公九卿”为代表的官僚政治机构,在地方上推行郡县制。从中央到地方各级,秦朝逐渐用官僚政治体制,取代了先秦时期历时悠久的贵族政治体制,由此形成的君主专制的中央集权官僚政治制度,既保证了皇帝的政治权力与权威,也保证了国家官员政务执行的效率,这为后来数千年的官僚政治制度持续发展奠定了相当坚实的基础。
秦代围绕着皇帝制度建立了一整套官僚政治制度,其目的在于巩固皇帝的皇位和皇权,但官僚政治与皇帝制度之间并不能“天衣无缝”地相互融合,皇权本身具有不可分割的性质,为获取更多的权力资源,必然要求权力走向集中化。皇帝更多时候希望官僚政治集团成为自己所立政权的仆从,而不是社会中任何群体或阶层的代表。而另一方面,随着官僚结构日益发展壮大,官员们的活动范围与自由度也变得更为宽广,在各自的政治领域内逐渐掌握了各类权力资源,而当各种政务的行使有赖于官员们专门的经验和能力的时候,官员们渴望拥有一定程度上自主的政治意识,这种自主意识的倾向变得越来越强烈,他们希望自己“一般并不仅仅被视为统治者的个人仆从,他们更被视为公共官员而服务于以统治者为首的政权”(4)。这样形成的一定程度上的自主意识,以及已掌握了多种权力资源,使他们向皇帝要求分享更多权力资源,在集权与分权之间,皇帝与官僚政治集团存在着矛盾与冲突。
历史恰恰在看似矛盾的事物中寻求发展,监察制度的兴起与发展正是两股力量相互作用的结果,一方面,皇帝委托监察机构对行政官员进行监察,该机构与官员是皇帝用来控制行政官员行为的政治工具,具有集权的目的;而另一方面,监察官员本身又处在官僚官秩品级序列当中,随着机构越来越成熟,其官员也变得日益官僚化,也开始有了自主的官僚意识,要求分享权力资源。我们说,监察机构建立之初,并不处于行政官僚机构内部,它处在皇帝与行政官僚机构之间,是两者相互争夺的政治斗争机构,是二者的专门性政治斗争通道。 (5)
西周时期,“天子适诸侯曰巡狩。巡狩者,巡所守也”(6)。周天子为了有效控制地方诸侯,亲自下到各个诸侯国中进行巡察。春秋时期,有周惠王巡行至虢国的记录,史书记载为“王巡虢守”(7)。战国时期,国王有下到县里巡视的制度。
秦王嬴政统一六国不久,即马不停蹄地开始了对全国各地的巡视工作。从公元前220年至前211年的十二年间,秦始皇五巡天下,足迹踏遍了大半个中国,秦始皇最终也死在第五次的“巡行”途中。秦始皇频繁巡行郡县,既有宣扬皇帝权威,为自己歌功颂德,向天下人宣示秦朝统治合法性的目的,又通过巡视,考察了解到各地的民情风俗,监察督责地方官吏的政务执行,这样使“奸邪不容,皆务贞良,细大尽力,莫敢怠荒”(8)。至秦二世胡亥,其人虽然荒淫无道,在其统治期内,加速了秦朝的灭亡,然而,他也是一个十分重视巡察地方的皇帝,上台后不久,也多次巡行于地方。我们说,皇帝亲巡地方,是皇帝拥有并行使最高监察权力的重要表现。
皇帝巡视地方,亲自监察地方官吏的政治活动,是秦朝监察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这样一种方式有利于皇帝更好地制定统治政策,以实现对全国范围的统治。皇帝亲自巡行,固然能够部分地起到对官吏监督纠察的作用,但皇帝巡行有时间上的限制,皇帝个人精力也有限,需要更多来自他人的帮助,于是,皇帝又常常通过派遣身边的亲信近臣来监察地方官吏,这成为监察地方行政活动的又一重要途径,如三国时期的夏侯玄在评论监察形成原因时说:
始自秦世,不师圣道,私以御职,奸以待下,惧宰官之不修,立监牧以董之,畏督监之容曲,设司察以纠之;宰牧相累,监察相司,人怀异心,上下殊务,汉承其绪,莫能匡正。(9)
从这则材料可以看出,夏侯玄对监察的产生采取了否定的态度,秦朝监察官员是从皇帝身边亲信的侍从官当中产生出来的,因此有“私以御职,奸以待下”的说法;然而,该材料也很好地说明了秦代君王对监察制度的设计思路:首先,皇帝担心各级行政官员懈怠政事,通过自己的亲信近臣来监督行政官僚的活动,正所谓“私以御职,奸以待下”,而监督行政官员的主要是“监牧”,皇帝又担心“监牧”在监察过程中存在包庇、纵容等行为,又专门设立“司察”官来纠察“监牧”官的行为,由“司察”来领导“监牧”的监察活动,称为“监察相司”,通过这样一种制度安排,其结果是“人怀异心,上下殊务”。秦朝产生了监察制度,汉朝沿袭了秦代制度的内容,所以说“汉承其绪,莫能匡正”。从材料中也可推知,秦汉监察制度是伴随着行政制度的产生而产生的。
秦朝的中央监察机构称为御史府,也称为御史大夫府、御史大夫寺。秦朝御史府长官为御史大夫,他是“侍御史之率,故称大夫”(10)。西周时已出现了御史之职,而御史大夫之职似形成于秦统一之后。“御史大夫,秦官,位上卿,银印青绶,掌副丞相”(11)。从秦朝开始,御史大夫虽然官秩位序不高,仅位在上卿,但却是丞相最为重要的辅佐,而他的主要职责体现在劾奏官员的非法行为上。
御史大夫有自己的官属僚佐,“秦时御史大夫有两丞,其一御史丞,其一为中丞”(12)。因此可知,在秦御史府中除了御史大夫之外,还设有御史丞和御史中丞,他们是御史大夫的辅佐,其中御史中丞政治地位高于御史丞,如徐坚在《初学记》中说道:“御史中丞,秦官也,掌贰大夫。”(13)
御史府内有侍御史若干,分别掌管图书、律令、土地、山川、户籍等工作。通过其职掌可知,秦朝御史府,又是重要的国家文书资料保存场所。因此,秦末农民起义当中,沛公刘邦(后来的汉高祖)的军队进入咸阳时,萧何首先进至御史府,在御史府中收取了秦朝的各种律令图书,据记载:“沛公(刘邦)至咸阳,诸将皆争走金帛财物之府分之,(萧)何独先入收秦丞相御史律令图书藏之。”(14)获得秦御史府当中各种律令图书,则使刘邦“具知天下阨塞,户口多少,强弱处,民所疾苦者”(15)。为楚汉争霸中的刘邦提供了丰富的信息资源,使之能赢取最终胜利。
御史府中,还包括监郡御史,又称监御史、郡监、监察御史。如《汉书·百官公卿表》中说道:“监御史,秦官,掌监郡”;又如《通典·职官典十四》云:“秦置监察御史”。秦并天下后,设立了三十六郡,郡各置有郡守、郡尉、郡监一人,其设置有如在中央设置丞相、太尉、御史大夫之职。监郡御史,隶属于御史大夫。在战争期间,当郡守因种种原因无法担负起管理本郡职责时,郡监则代替郡守行使行政职权。郡监有监察军队的权力。如《史记·曹相国世家》中记载有“攻秦监公军”,其中《集解》引《汉书音义》解释道:“监,御史监军者。公,名。秦一郡置守、尉、监三人。”
综合上述,秦朝建立了君主专制的中央集权的官僚政治体制,首先创立了皇帝制度,在中央建立了“三公九卿”制,在地方上推行郡县制。又为了保证行政官员执行政务的效能,一方面,皇帝亲自巡行地方,纠察地方官吏;另一方面,皇帝派遣身边的亲信近臣充任使者,监察地方官员的各种政治活动。通常来说,御史是皇帝派往地方行使监察任务的重要部分,他们的长官是御史大夫,开置了中央监察机构———御史府,府内主要的佐官包括御史中丞与御史丞,其下又有各类侍御史和监御史。通过这种方式,秦代确立了以御史府为主体的中央监察制度,对西汉前期的监察体制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二、御史府诸官地位与职权
“三公”,在秦代及以后较长的历史时期,是人们习惯上对宰相的称呼,他们是皇帝下面最高级的国家官员。秦朝具有宰相资格的官员包括了丞相、太尉与御史大夫。秦朝有“公”和“卿”的区分,严格意义上来说,御史大夫应称为“卿”,正如《汉书·百官公卿表》所表述的那样:“御史大夫,秦官,位上卿,银印青绶,掌副丞相”。材料记载的御史大夫,被授以“银印青绶”,其禄秩也仅有“中二千石”,只能与“卿”一级其他官员的政治待遇相当,而另一方面,丞相与太尉被授以“金印紫绶”,禄秩都达到了“万石”。丞相与太尉从政治待遇上来说,实际比御史大夫高出一个档次。那么秦代御史大夫凭借什么资质,能够位列三公呢?这应该与御史大夫本身所具有的职权地位有着直接而重要的关联。
秦御史大夫,虽位“中二千石”,但其位“上卿”,相比其他诸卿,它的职位又更为高级;其职掌副丞相,则成为丞相的重要辅佐,一旦丞相缺位,御史大夫多能够候补丞相之位;而太尉虽禄秩级别高于御史大夫,但太尉职任武官,不同于文官系统。这样,御史大夫也就成为丞相之位当然的候选者。御史大夫同丞相一样,具有议政权和监察百官行政执行的权力,能够参加皇帝举行的各种重要朝会,参与谋议大略,处理国家政事,所谓“议大政,必下丞相、御史(大夫)”(16)。
御史大夫又作为御史府的长官,主司监察,举劾非法,纠弹百官。其中,御史大夫有一项重要职权,即司察丞相非法行为,弹劾丞相。杜佑《通典》记载:“凡为御史大夫而丞相次也,其心冀幸丞相物
(一)御史大夫故,或乃阴私相毁害欲代之。”(17)丞相之位隆重,但不像皇位那样不可转让,丞相之位例由御史大夫代替,因此,作为御史大夫,自然也非常热心于监察丞相的政治活动,而这正体现了皇权与相权之间的关系。皇帝离不开丞相,需要这一最高行政长官来统率百官;同时,皇帝又不希望丞相的权力过大,以至威胁到自己的皇权统治。于是通过御史大夫,监察丞相的政治活动,抑制相权过度发展,使丞相在一定范围内行使职权,不至于逾越皇帝可以容许的界限。
御史府藏有各种图书律令,掌握着各类文书资料,除此之外,御史府在秦朝还是皇帝身边主要的秘书机构,重要的诏令在御史府起草、审核与转发。而公卿百官的奏章,也由御史中丞负责接收,将其交付御史大夫,再由御史大夫进呈于皇帝。御史大夫在文书的上行与下行过程中起着枢纽的作用。正是考虑到御史大夫这一方面的职责,我们认为,它更像是皇帝身边管理文书资料的秘书长官。当然,通过审阅、检查各类文书内容,从中找出行政官员可能存在的非法行为,也是御史大夫及御史府府佐属吏们重要的监察职责。通过文书进行监察也成为御史府机构开展监察的重要途径与方式。
御史大夫辅佐丞相处理各类行政事务,监察中央公卿百官的政治活动,充当着皇帝身边秘书长的角色,更为重要的是,御史大夫是从皇帝的亲信侍臣———御史中逐渐发展出来的,从皇帝的身边被拔举出来的,因此,御史大夫与皇帝之间私人关系相当密切,成为皇帝用来控制相权的重要政治工具。
(二)御史中丞和御史丞
秦代的中央监察机构———御史府,以御史大夫作为监察主官,而其府佐按秩位高下,可大致分成两个级别:高级府佐,称做为“丞”,低级府佐,称做为“史”。
御史大夫下面有二丞,一为御史中丞,一为御史丞。徐坚《初学记》记载道:“御史中丞,秦官也,掌贰大夫,汉因之。”御史中丞最早产生于秦代,是御史大夫的副官,汉代则因袭了御史中丞的设置与职掌。御史中丞禄秩仅为“千石”,而就职权而言,它在秦御史府中仅次于御史大夫,是御史大夫身边最重要的助手,根据李华《御史中丞厅壁记》中记载:“御史亚长曰中丞,贰大夫,以领其属,汉仪,大夫副丞相,以备其阙,参维国纲,鲜临府事,故中丞专焉。”(18)由此材料可知,御史中丞,在御史府中政治地位似乎高于御史丞,因此被誉称为“亚长”,当御史大夫忙着辅佐丞相,缺少处理御史府内部事务的机会的时候,作为“亚长”的御史中丞则有机会在御史府中取得职权独专的地位。御史中丞办事场所在殿堂之内,所以称为“中丞”,与皇帝近密,皇帝的诏令须经过御史中丞,又独专御史府,负责处理百官公卿各类上行的文书,这使得御史中丞具有“受公卿奏事,举劾按章”的监察职责。
虽然御史中丞在御史大夫暂时离开监察岗位时,其监察位置十分突出,又独专御史府,然而,因其主要在殿中活动,御史府设于外朝,御史府中日常府务作为御史中丞不可能亲历亲为,则其府内主要工作交由常驻御史府机构的御史丞来处理。御史丞实际统领着御史府其他府佐,在平时处理府中的大小事务。御史丞原本由御史大夫直接领导,而当御史中丞独专府事时,则有必要接受御史中丞的领导了。
(三)御史与侍御史
西周时御史“掌赞书而授法令”,因为常常侍立在天子的宫殿殿柱之下,“主柱下方书”,因此,西周御史又被称为“柱下史”。战国时诸侯国王身旁常常带着御史,御史的职责在记事上。至秦代,御史也被称为“柱下史”,如西汉丞相张苍曾是秦的柱下史,据《史记·张丞相列传》记载:“张丞相苍者,阳武人也,好书律历,秦时为御史,主柱下方书……而张苍乃自秦时为柱下史,明习天下图书计籍。”(19)其中,材料中提及的御史,应该泛指御史府中史职一类的属吏,而“主柱下方书”,其中《集解》引如淳注的说法称:“方,版也,谓书事在版上者也。秦以上置柱下史,苍为御史,主其事。或曰四方文书。”本材料中,御史似为泛指,而其中柱下史,有专门的技术能力,主管记事文书,又明习天下图书计籍,似为御史群体当中某一类人物的专称。“柱下史”在汉代则似专指“侍御史”,如杜佑《通典》中的说法:“侍御史于周为柱下史……秦时张苍为御史,主柱下方书,亦其任也。又云苍为柱下御史,明习天下图书计史籍。一名柱后史,谓以铁为柱,言其审,固不挠也,亦为侍御史。”(20)本材料中,柱下史,又称为柱后史,侍御史。
我们说,对于御史这一称呼,可以是泛指,也可以是专名,单就专名的御史来说,秦朝御史与侍御史有主要活动场所的不同,如“《睡虎地秦墓竹简·尉杂》中有‘岁□辟于御史,文,谓掌刑辟的廷尉每年必须到御史府核对法令文本”(21)。御史府不在殿中,与宫殿建筑群存在一定的距离,是与殿中不同的政治活动场所,从睡虎地秦简的材料看去,御史,指的是在御史府中,处理与廷尉之间的政务往来,而侍御史,则常在殿柱之下,主柱下方书。尽管两者活动场所存在不同,但围绕着文书开展工作的实质并没有多少变化。
御史开展监察活动主要在三个不同的场所之中,第一个场所是御史府,是那些留在御史府中处理府务的御史,如接收来自百官公卿呈递的奏章、计簿文书等等,府中杂务也由这些史员负责处理。第二个场所在殿堂之上,主要是在皇帝处理政务的朝宫之中。秦朝修筑阿房宫作为前殿,可将其视为秦宫廷中的朝宫,而在西汉时,处理政务的朝宫,在未央宫前殿。皇帝处理政务时,陪侍在皇帝身边的御史,是侍御史,秦时称为柱下史,在殿堂之上,这些御史充任皇帝秘书的角色,皇帝的诏书主要由这些侍御史起草。第三个场所则在地方上,就是所谓的监御史,监御史包括监郡御史(郡监)和监军御史两类,监郡御史作为皇帝的使者,职任监察,掌监郡,常常居住于地
(四)监御史方,是郡守的重要辅佐,其工作性质和中央御史大夫辅佐于丞相有相类似的地方,郡监也要接受御史府的管理,又在监郡之外,也可以起到监军的作用。
监军御史,早在战国时的秦国就已经出现,如《商君书》中说道:“其攻城围邑也……将军为本台,与国正监、王御史参望之。其先入者,举为最启;其后入者,举为最殿。”(22)引文当中的“王御史”所指正是秦王派去监察军队的监军御史。监军御史在秦代并不常置,多是临时差遣的性质,皇帝通过派遣监军控制军队的情况在当时尚未普遍。
三个不同的场所(御史府—朝宫—地方),构成御史们政治活动主要的“点”,御史们又经常在各个点之间往返活动,将三个主要的点连成不同的“线”,在三个场所之间形成了关系网络。
这些御史,并不固定在某一个场所之中,各点之间流动性颇大,如汉朝符玺御史赵尧经常出现在御史府和殿堂之中。在御史府与地方之间,监御史当中,有一种往返于中央和地方的,具有临时差遣性质的御史,他负责监察核证地方狱讼及上奏文书。而在殿堂之上与地方之间,皇帝则经常派遣御史讨捕奸猾、治理大狱、鞠谳疑案。正如司马迁《史记》的记载:“三十六年,荧惑守心,有坠星下东郡,至地为石,黔首或刻其石曰:‘始皇帝死而地分,。始皇闻之,遣御史逐问,莫服,尽取石旁居人诛之,因燔销其石。”(23)材料当中,秦始皇派遣身边的御史下到东郡地方“逐问”,可知,御史常下到地方行使特殊的政治任务。
无论是侍御史、监御史还有其他衔号的御史,统统可称为御史,衔号的不同,表示的是他们职能性质和作用上的差别。御史这一史职,虽然其禄秩地位与待遇都不高,但是正因为地位不高,才更容易为皇帝所驾驭,而这正体现了秦汉监察体制中“御重驭轻”的特色。
三、有关监察的律法
在云梦睡虎地秦简里,记载有大量关于官员行政的律文,其中一些律文,涉及到有关监察的方面。《语书》和《为吏之道》是秦简中有关为吏的重要律令文书。对这两种文书,林剑鸣先生有着自己的归纳,转录于下:
《语书》。在秦简最初发表时,整理小组根据本简内容题为《南郡守腾文书》,后又发现末片简上有《语书》题名,才改定今题。这是秦王政二十年(前227年)四月初二南郡守腾颁发给各郡各县、道的一篇文告。南郡地区原属楚国,秦昭王二十八年(前279年)被秦占领。《语书》这种法律形式,是地方官根据秦朝统一的法令,针对本地区的具体情况颁发的文告,适用于本地区。这篇《语书》反映了当时的政治和军事情况。全文共十四简。
《为吏之道》。共五十一支简,是训诫官吏的教令,也可能是供学习为吏的人使用的课本。内容反复申述如何以律治民守法,有不少类似封建统治阶级处世哲学之类的词语和为官吏的常用词语。(24)
以下我们主要针对《语书》及《为吏之道》中有关监察的内容作简要介绍。《语书》将全国官吏按其执行政务的好坏区分成良吏与恶吏两类。所谓良吏,在《语书》当中制订了如下标准:
凡良吏明法律令,事无不能殹(也);有(又)廉絜(洁)敦悫而好佐上;以一曹事不足独治殹(也),故有公心;有(又)能自端殹(也),而恶与人辨治,是以不争书。
从行政能力上说,通晓国家法令,能够处理好各类政务的官吏可以称为良吏;从行政作风上说,良吏,是那些廉洁敦厚,能够很好辅佐上司办事的人物;从行政方式上说,良吏是那些不独揽职权,注重与他人合作,通过集体来执行政务的人物;又从行政态度上说,良吏,是那些能够正确对待自己,不与其他官吏争功的人物。秦鼓励各级官吏成为良吏,在《为吏之道》中,则着重强调了吏应该具备“善”的品格,所谓“吏之五善”:
吏有五善:一曰中(忠)信敬上,二曰精(清)廉毋谤,三曰举事审当,四曰喜为善行,五曰龚(恭)敬多让。
吏必须对上级忠诚,在行政时要清廉,不诽谤他人,处理政务要恰如其分,以做好事为乐,不贪功,将功劳归于他人,如果他能做到这些,那他就具备了成为良吏的资格。
《语书》在叙述良吏标准之外,又叙述了有关恶吏的内容,秦主要监察也正在这些恶吏身上。所谓的恶吏,在《语书》中有如下标准:
恶吏不明法律令,不智(知)事,不廉絜(洁),毋(无)以佐上,緰(偷)随(惰)疾事,易口舌,不差辱,轻恶言而易病人,毋(无)公端之心,而有冒(柢(抵)之治,是以善斥(诉)事,喜争书。争书,因恙(佯)瞋目扼(腕)以视(示)力,訏询疾言以视(示)治,誈夜醜言丑麃斫以视(示)险,阬阆强肮(伉)以视(示)强,而上犹智殹(也)。中此者不可不为罚。
在行政能力上,恶吏不能通晓法令,不知道如何处理政事;在行政作风上,恶吏不廉洁自律,不能辅佐上司,做事懒惰,喜欢逞口舌之利,常口吐恶言,说他人的坏话,而没有奉公守法,不能正视自己的缺点,喜欢争抢功劳,以及向上司打他人的小报告等等。如果不正视“吏有五失”,那么国家的官吏就有可能转变为恶吏,《为吏之道》有所谓“吏有五失”的记载:
一曰夺以迣,二曰贵以大(泰),三曰擅裚割,四曰犯上弗智(知)害,五曰贱士而贵货贝。
一曰见民(倨)敖(傲),二曰不安其鼌(朝),三曰居官善取,四曰受令不偻,五曰安家忘官府。
一曰不察所亲,不察所亲则怨数至,二曰不智(知)所使,不智(知)所使则以权衡求利,三曰兴事不当,兴事不当则民伤指,四曰善言隋(惰)行,则士毋所比;五曰非上,身及于死。
“吏有五失”,罗列了吏在行政过程当中可能出现的违法失职行为,包括了行政作风、行政态度、自身品格、处置方式等方面的缺失。
秦朝区分出良吏、恶吏,是为了澄清吏治,秦律鼓励国家官吏都成为良吏,而对于恶吏,秦律则要作出相应的惩罚,“故如此者,不可不为罚”,其目的在于保证国家行政的质量。《语书》中有关于察吏的基本原则:
精洁正直,慎谨坚固,审悉毋私,微察纤察,安静毋苛,审当赏罚。
察吏分良、恶,是郡守察吏的基本要求,吏的良恶标准,为郡守监察辖境内官吏的政治活动提供了法律准绳。在《语书》中也有对郡守派遣吏员监察属县的要求:
今法律令已布,闻吏民犯法为间(奸)私者不止,私好乡俗之心不变,自从令丞以下,智(知)而弗举论,是即明避主之明法也,而养匿邪避(僻)之民。如此,则为人臣亦不忠矣。若弗智(知),是即不胜任,不智殹(也)。智(知)而弗敢论,是即不廉殹(也)。此皆大罪殹(也),而令丞弗明智(知),甚不便。今且(将)令人案行之,举劾不从令者,致以律,论及令丞。有(又)且课县官,独多犯令,而令、丞弗得者,以令、丞闻。
材料中,要求吏民严格遵守法律,县令、丞以下负有察举吏民违反法律的行为,郡守派人到郡内诸县巡行,举劾那些违反国家法令的官吏,依照法律给予处置,县令、丞附有连带责任。考课县级官员政绩,如果县内官吏多触犯法令,而县令、县丞没有及时查处的,县令、县丞将负有主要责任,失职情况将直接汇报到朝廷之中。
而吏分良、恶,也成为监郡御史纠察官吏的重要标准,因为良吏与恶吏最重要的一条在是否能“明法律令”,监郡御史根据地方官吏遵循国家律法与否,遵循律法情况好坏,来决定是否对地方官吏行施纠劾之权。
睡虎地秦墓竹简中的《语书》,可以看做秦朝具有代表性的察吏律令,而《为吏之道》则是一部训诫官吏的教令,二者都体现了秦朝以法治吏的思想。虽然它们还不是专门的监察法令,但在许多方面,已展现有后世监察法令主要性质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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