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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正机制的重要性及孙志刚事件

【摘要】:孙志刚事件,确实是一个令人悲愤的不幸事件。除非事件持续受到社会关注,并使上级意识到事件的影响会极其不利于体制的合法性。此事件已经严重地影响到公众的情绪,并使中国的国际形象受到消极的影响。这一事件充分暴露了我们体制中保障社会公正机制与制度的缺陷。事实上,中国社会上存在的社会不公正现象,绝非此一件,许多事件中的受害者,不像在九泉之下的大学毕业生孙志刚那样,有着引起国人注目的幸运。

孙志刚事件,确实是一个令人悲愤的不幸事件。当我们痛定思痛来反思这一事件给予我们的教训时,我们就会注意到,我们的社会虽然在经济发展上已经取得了历史上前所未有的长足进步,然而在社会公正机制的建立方面,还存在着严重的缺陷与不足。

这种制度缺陷在于,此类司法不公事件具有逐年递增的频度,类似于孙志刚之死的恶性事件,人们已经在近年来的各种传媒上越来越多地听到。这种悲剧之所以频繁出现,首先是司法部门中的某些当事人已经有了足够大的犯法“安全感”,他们认定不必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这种“安全感”又来自制度机制的严重缺陷:由于在某些地区部门,广泛存在着内部的根深蒂固的“庇恩网”关系,即保护人与受保护的效忠者之间的纵向依附关系,这一网络足以使当事人知法犯法之后,得以规避法律追究。在中国的不少地区,官员上下级之间,形成类似于中世纪的“恩主”与被庇护人之间的上下层的互利关系,而在官员与公、检、法部门之间,乃至公务员与当地的黑恶势力之间,还会进一步发展出横向的庇护网关系。进入这一网络的人们,可以通过私下的利益交换而相互庇护利用,一旦其中某人犯法,庇护网会自动地发挥保护功能。久而久之,司法部门中的一些败类就会有恃无恐。

我国社会司法公正机制方面的缺陷还在于,一旦出现了司法部门参与其中的冤案,很难在司法系统内部及时处理,往往要等到传媒上广泛揭露,才能引起社会与上级主管部门的重视,并得到处理。而此类事件是不是要见报,传媒记者与负责人往往又需经过相当艰苦的思想冲突与内心挣扎,在道义责任感与单位、个人的利益得失风险之间,进行复杂的权衡之后,才会痛下决心予以披露。他们在尽社会责任时会受到巨大的内外压力。

即使此类事件全部被披露出来,社会不公正事件也不一定能得到真正的彻查。因为前面分析的社会庇恩网关系的广泛存在,地方部门往往会不作为。除非事件持续受到社会关注,并使上级意识到事件的影响会极其不利于体制的合法性。否则,新闻过去之后,人们的注意力转移到其他事情上去,于是当事人就可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这就使媒体的披露对于问题的解决往往并不起实际作用。

而要使一件案子持续地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并形成强大的持续的社会压力,又取决于另外一些条件,例如,该事件的社会影响已经很大,大到甚至影响到国际上广泛的关注;或者,受害人属于一个有重要社会影响的阶层,或者受害人具有国内与国际性的影响,或有特殊后台或背景等,以至于如果不予以及时处理的话,矛盾激化可能对政治稳定造成更为严重的消极后果。有时,此类事件甚至必须引起中央领导人的拍案而起的悲愤,才能层层下定决心,予以彻查,即使如此,也不一定得到公正的裁决,中央甚至必须派出可以绕过地方庇护网的钦差大员或异地工作人员,把案件转移到异地审理,而这个异地又与案件发生地较少发生横向联系,才有可能拨开地方庇恩网的重重阻力与迷雾,使案情水落石出。

换言之,此类案件要真正解决,必须有种种对受害人有利的条件,这些条件又必须正好结合到一起,形成不可中断的链环。孙志刚事件,就是由于以下种种条件凑巧结合起来,从而“过五关斩六将”,破除重重障碍,得以钦定彻查的案件之一。

——首先,《南方都市报》的负责人恰恰有着极大的道义勇气,冒着不成功就被打击报复并可能被查封的危险,使这一事件得以公之于众。

——其次,此事件已经在网络及国际上引起震惊的反应,并在一些著名大报上持续受到广泛重视。单GOOGLE网上有关此案的网页就有数万篇,从而形成一种强大的社会压力。此事件已经严重地影响到公众的情绪,并使中国的国际形象受到消极的影响。

——第三,孙志刚是武汉某大学刚毕业不久的大学生,他的同班同学们在网上发出相当强烈的、充满悲愤激昂之情的呼吁,而武汉又是大学集中的地区,学生群体通常所具有的团体意识与社会敏感性又是其他社会阶层所没有的。如果政府职能部门处理不当,甚至有可能引发不利于政治稳定局面的多米诺式的学潮连锁反应。基于十多年来的政治经验,国人对此都是有所体验的。凡此种种因素的结合,理所当然地会引起领导人的严重不安。正是这些因素相结合,从而才使事件的处理得到转机。

这一事件充分暴露了我们体制中保障社会公正机制与制度的缺陷。我们不得不痛心地看到,我们社会法制方面的纠错概率低下,纠错成本高昂,接受教训能力的低下,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事实上,中国社会上存在的社会不公正现象,绝非此一件,许多事件中的受害者,不像在九泉之下的大学毕业生孙志刚那样,有着引起国人注目的幸运。例如,最近一期的《检察风云》杂志披露了这样一个令人痛心的案件,一个广西农民自1974年被毫无根据地关进玉林看守所,并在看守所中的任何民警都不知道的情况下,被莫名其妙地监禁了整整二十八年!当被后来的检察官偶然发现并被放出来时,此位当年英俊的小伙子,如今已经变成目光痴呆弯腰驼背的老人,他已经失去了说话的功能,甚至无法认出自己的亲人!〔122〕

人人都知道,司法公正是保障公民权利的最后一道防线,是公民人身安全的最后一道护身符。孙志刚事件让我们每个人都产生这样一个并不奢侈的心愿:但愿孙志刚的命运,不要在今后哪一天轮到我们头上,因为我们每个人都很可能走到一座陌生的城市的大街上,而没有带上暂住证或其他证件,在那时,我们会无缘无故地被打死吗?

一个健康的人并不是从不生病的人,而是有较强的免疫与抗病能力的人。一个社会也是如此。古往今来的任何社会,都存在着社会不公正问题。一个健康的社会,就是社会公正能够相对地得到制度保障的社会,就是对社会犯罪与社会不公正具有较强的社会反弹力与抵御力的社会。

我个人认为,从社会学角度来看,可以依据三个比较具有操作性的评价标准,来判定社会的健康发展程度。首先,它的制度与机制能使这个社会在揭露、处理社会不公正现象的成功概率比较大。其次,它能使社会发现、处理此类社会不公正现象的成本比较低。第三,在已经发生此类社会不公正现象以后,制度机制具有一种灵敏的纠错能力与适应能力,社会制度能进入适应性调整的更新状态,从而能不断避免或减少类似的社会不公正现象。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看,至少这一标准,在防范犯罪、保障公民享有公正的待遇与权力方面,具有比较明确的可比较性或可操作性。

我们应该生活在拥有这样的法制的社会:在这样的社会里,任何敢于违抗法制、草菅人命的公务员中的败类,将会意识到,他们这样做而被揭露的“风险”会很大很大,他们犯罪以后避免法律追究的概率会很低很低,他们因罪责而付出的代价将会很高很高,一旦这样的制度机制能逐渐完善地建立起来,公民的社会安全感就能得到充分的保障,败类也会转变为正常人。人总是有弱点和阴暗面的,然而,人性也总是会在新的环境中改变的。

十多年以来,我们已经越来越重视这样一个问题,即社会的稳定与繁荣,需要建立完善的社会预警机制,过去,人们对于预警机制理解得往往过于狭窄。往往从警力、对社会舆论的监控能力上去理解预警系统是否完善。这样做完全是必要的。但事情的另一面则是,某些掌握了这种权力的人,却会如虎添翼,更加有恃无恐地知法犯法,他们这样做时会更具“安全感”。事实上,一个公正权利得不到充分保障的社会,必然是社会预警机制失效的社会。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一个公民的权利得到充分保障的社会,才是一个真正稳定的社会。我们正在走向中国人从来没有享有过的经济繁荣,我们也有权要求享有与之相匹配的安全、法律上的人人平等与社会公正,由于有了孙志刚事件,这个愿望绝不多余。

2003年6月3日深夜写于孙志刚案件开庭前两天

原载《社会科学报》2003年6月12日

【注释】

〔122〕参见《检察风云》2003年第1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