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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对第2222号建议的答复

【摘要】:鼓励民办学校按规定为教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改善教职工退休后的待遇。2018年印发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规定:维护民办学校教师权益。完善学校、个人、政府合理分担的民办学校教师社会保障机制,民办学校应与教师依法签订合同,按时足额支付工资,保障其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并为教师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第一,关于民办学校教师的招聘、待遇等应与公办学校相同的建议。

《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民办学校教职工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权利。

《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规定,完善学校、个人、政府合理分担的民办学校教职工社会保障机制,民办学校应依法为教职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鼓励民办学校按规定为教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改善教职工退休后的待遇。落实跨统筹地区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完善民办学校教师户籍迁移等方面的服务政策,探索建立民办学校教师人事代理制度和交流制度,促进教师合理流动。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评优表彰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有同等权利。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享受当地公办学校同等的人才引进政策。各级人民政府和民办学校要把教师队伍建设作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任务,将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纳入教师队伍建设整体规划,加强教学研究活动,重视青年教师培养,加大教师培训力度,不断提高教师的业务能力和水平。学校要在学费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教师培训。要关心教师工作和生活,提高教师工资和福利待遇。吸引各类高层次人才到民办学校任教,做到事业留人、感情留人、待遇留人。

2018年印发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规定:维护民办学校教师权益。完善学校、个人、政府合理分担的民办学校教师社会保障机制,民办学校应与教师依法签订合同,按时足额支付工资,保障其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并为教师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依法保障和落实民办学校教师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科研立项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