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服现役期间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职业年金费用由中央财政承担,所需经费由总后勤部列年度军费预算安排。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职责做好军人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的相关工作。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军队适时调整军人职业年金单位和个人缴费的比例。......
2023-07-20
第十条 参保人员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在申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时,应当一并申报职业年金(企业年金)转移接续:
(一)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机关事业单位。
(二)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外的机关事业单位。
(三)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已建立企业年金的新参保单位。
(四)从已建立企业年金的参保单位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时,需转移以下基金项目:
(一)缴费形成的职业年金;
(二)参加本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的个人缴费本息划转的资金;
(三)补记的职业年金;
(四)原转入的企业年金。
以上项目应在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管理中予以区分,分别管理并计算收益。
第十二条 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人员在2014年10月1日后办理了正式调动或辞职、辞退手续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应由原参保单位填报《职业年金补记申请表》(附件7),并提供其改革前本人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年限相关证明材料。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单位申请资料,协助计算所需补记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金额,生成《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记实/补记通知》(附件8,以下简称《记实/补记通知》);原参保单位根据《记实/补记通知》向原资金保障渠道申请资金,及时划转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职业年金归集账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账实相符后,记入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在相应的同级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之间流动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中记账金额无需记实,继续由转入单位采取记账方式管理。
除此之外,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中记账部分需在转移接续前记实。参保人员需要记实本人职业年金记账部分时,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参保单位申请资料,向其出具《记实/补记通知》,记实资金到账并核对一致后,记入参保人员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机关事业单位的,按以下流程办理职业年金转移接续:
(一)出具参保缴费凭证,按本规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办理。
(二)发年金联系函。新参保单位向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职业年金转入,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并审核相关资料,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职业年金(企业年金)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附件9,以下简称《年金联系函》);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相关材料。
(三)转出年金信息表、基金。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年金联系函》后,在确认补记年金、记实资金足额到账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手续:
1.办理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的记实、补记和个人账户资产的赎回等业务;
2.核对有关信息并生成《职业年金(企业年金)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附件10,以下简称《年金信息表》);
3.向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送《年金信息表》,同时将转移资金划转至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职业年金归集账户;
4.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职业年金关系。
(四)职业年金关系转入。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年金信息表》和确认转移基金账实相符后,1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接续手续:
1.核对《年金信息表》及转移基金,进行资金到账处理;
2.将转移金额按项目分别记入参保人员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3.根据《年金信息表》及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补充完善相关信息;
4.将办结情况通知新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
第十五条 参保人员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已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原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申请办理职业年金转移接续。参保人员存在职业年金补记、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记实等情形的,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完成上述业务后,4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转出手续:
(一)受理并审核企业年金管理机构出具的《年金联系函》;
(二)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对相关信息后生成《年金信息表》,将赎回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划转至新参保单位的企业年金受托财产托管账户;
(三)将《年金信息表》通过新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反馈至企业年金管理机构;
(四)终止参保人员的职业年金关系。
第十六条 参保人员从已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的,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以下流程办理转入手续:
(一)受理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提出的转移接续申请,15个工作日内向其出具《年金联系函》;
(二)审核企业年金管理机构提供的参保人员参加企业年金的证明材料;
(三)接收转入资金,账实匹配后按规定记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第十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参保人员的职业年金基金不转移,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业务系统中标识保留账户,继续管理运营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二)参保人员的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参保单位办理上述人员相关业务时,应告知参保单位按规定申请资金补记职业年金或记实职业年金记账部分,在记实或补记资金账实相符后,将记实或补记金额记入参保人员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参保人员退休时,负责管理运营职业年金保留账户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本人申请按照国办发〔2015〕18号文件规定计发职业年金待遇。同时,将原参加本地试点的个人缴费本息划转资金的累计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十八条 参保人员从企业再次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的,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未参加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转出,转入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原机关事业单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转入地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参保人员保留账户恢复为正常缴费账户,按规定继续管理运营。
(二)未参加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转出,转入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原机关事业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参保人员的职业年金保留账户按照制度内跨省转移接续流程(本规程第十四条)办理。
(三)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转出,按照从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的企业年金转移接续流程(本规程第十六条)办理。
第十九条 参保人员再次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不再重复补记职业年金。参保人员再次从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内退休时,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补记职业年金本金及投资收益划转到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第二十条 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存在建立多个职业年金关系的,应由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知其他建立职业年金关系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规程第十四条规定将职业年金关系归集至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二十一条 参保人员从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原在企业建立的企业年金按规定转移接续并继续管理运营。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内退休时,过渡期内,企业年金累计储存额不计入新老办法标准对比范围,企业年金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按月领取;过渡期之后,将职业年金、企业年金累计储存额合并计算,按照国办发〔2015〕18号文件计发职业年金待遇。
第二十二条 改革前参加地方原有试点、改革后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改革前的个人缴费本息划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管理。
有关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离休退休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政策法规全书(2021年版)(下册)的文章
军人服现役期间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职业年金费用由中央财政承担,所需经费由总后勤部列年度军费预算安排。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职责做好军人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的相关工作。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军队适时调整军人职业年金单位和个人缴费的比例。......
2023-07-20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企业年金方案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企业年金方案即行生效。职工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或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企业年金制度的,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可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新就业单位已建立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原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随同转移,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的转移接续业务经办。......
2023-07-30
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对相关信息后,出具《参保缴费凭证》,并告知转移接续条件。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应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并向参保人员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
2023-07-20
(二)参保人员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并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内达到退休年龄,参加所在企业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将正常缴费、补记缴费和企业年金累计储存额合并计算,按照企业年金制度相关规定领取企业年金待遇,同时将划转缴费累计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经办规程另行制定。本通知自2014年10月1日开始执行,已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2023-07-20
归集账户财产属于职业年金基金财产,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和托管银行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若有关部门对归集账户进行冻结或扣划,托管银行有义务出示证据证明归集账户财产及其账户性质,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应予以协助,保全归集账户财产安全。省级以下社保经办机构应按月向托管银行下达指令,将账实匹配一致后的职业年金基金财产全额划入省级归集账户,匹配不一致的职业年金缴费原路径全额退回至参保单位。......
2023-07-20
其中,改革前曾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改革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按照上述办法转移接续在企业参保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2023-07-20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职责做好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相关工作。计划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和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退役军人应及时到安置地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待达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军人退出现役后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国家规定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2023-07-20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工作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一项新业务,经办规程既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也包括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既涉及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也涉及职业年金与企业年金之间的转移接续。同时要抓好参保单位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的培训,确保经办规程落实不走样。......
2023-07-2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