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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档案管理的规定和要求

【摘要】:第七十九条社保经办机构应按照业务档案分类方案和档案整理要求,定期对应归档的业务材料进行收集、整理。第八十二条社保经办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对业务档案进行数字化处理。第八十五条社保经办机构应设置专门的档案库房,指定专职档案管理人员进行管理。第八十七条社保经办机构应积极主动地依法依规就可开放的业务档案面向参保对象、行政管理等相关部门提供档案信息查询服务,并做好档案信息利用登记。

第七十六条 业务档案是指社保经办机构在办理业务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专业性文字材料、电子文档、图表、声像等不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七十七条 社保经办机构应按照《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人社部令3号)的要求,对业务材料做好收集、整理、立卷、归档、保管、统计、利用、鉴定销毁、移交和数字化处理等工作,保证业务档案真实、完整、安全和有效。

第七十八条 业务材料收集遵循“谁经办谁收集”的原则。社保经办机构按照业务档案分类方案结合办结时间,按件收集办结的业务材料。一笔业务形成的业务表单和相关审核凭证为一件,每件业务材料按照“业务表单在前、审核凭证在后,重要凭证在前、次要凭证在后”的原则顺序排列;凭证排列顺序应与业务表单名册中人员顺序保持一致。电子业务材料的收集应与纸质业务材料同步。

第七十九条 社保经办机构应按照业务档案分类方案和档案整理要求,定期对应归档的业务材料进行收集、整理。整理后的业务材料应与业务经办系统中的经办明细进行核对,并打印业务经办明细目录。

第八十条 社保经办机构应对收集整理后的业务材料及时组卷,并通过信息系统进行编号和编目。组卷时视经办业务量大小可按月、季或年度组卷,但不能跨年组卷。案卷内材料应按照案卷封面、卷内文件目录(业务经办明细目录)、业务材料、卷内备考表的顺序依次排列。

第八十一条 业务档案立卷后应定期归集到档案管理部门集中保管。档案管理部门对归集的业务档案,通过业务经办明细核对归档业务材料数目并进行案卷质量审核。检验合格后,与业务部门办理归档交接手续,做到账物相符。

第八十二条 社保经办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对业务档案进行数字化处理。新生成业务材料应遵循“业务经办与档案数字化同步办结、同步收集、同步整理、同步归档”的原则,生成业务档案。

第八十三条 社保经办机构应定期对业务经办中初次采集、其他系统转入、业务系统转换产生的重要电子信息和系统元数据进行归档备份,并按照相关规定管理。

第八十四条 基金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等资料。社保经办机构应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管理。

第八十五条 社保经办机构应设置专门的档案库房,指定专职档案管理人员进行管理。应按照档案管理“九防”要求,完善防护设备和管理措施,维护档案的完整安全。

第八十六条 档案管理部门应定期统计分析业务档案收集整理、归档移交、保管利用等情况。

第八十七条 社保经办机构应积极主动地依法依规就可开放的业务档案面向参保对象、行政管理等相关部门提供档案信息查询服务,并做好档案信息利用登记。在确保档案和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拓展业务档案利用渠道,提升利用效能。

第八十八条 应由相关负责人、档案管理人员和经办人员组成业务档案鉴定小组,负责业务档案鉴定。对达到或超过保管期限的业务档案定期组织销毁鉴定,提出销毁或延长保管期限的意见。对经过鉴定可以销毁的业务档案,应编制销毁清册,按规定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