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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基金管理规定

【摘要】:第五十一条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财务、会计制度相关规定及管理层级设立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第五十三条社保经办机构根据批准的基金年度预算及执行进度,按月向财政部门提出用款申请。第五十八条基金支出包括养老保险待遇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等。第六十二条省级社保经办机构每年年终进行基金决算。

第五十条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管理层级,单独建账、独立核算,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

第五十一条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财务、会计制度相关规定及管理层级设立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

第五十二条 社保经办机构定期将收入户资金缴存财政专户。实行省级基金调剂制度的,上解的省级调剂金由下级社保经办机构支出户上解至省级社保经办机构收入户。

第五十三条 社保经办机构根据批准的基金年度预算及执行进度,按月向财政部门提出用款申请。经核准后,由财政部门及时将资金拨付至支出户。实行省级基金调剂制度的,下拨的调剂金由省级社保经办机构支出户拨付到下级社保经办机构收入户。

第五十四条 社保经办机构应定期与开户银行对账,保证账账、账款、账实相符。暂收、暂付款项应定期清理,及时予以偿付或收回。

第五十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会计记账使用借贷记账法。

第五十六条 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一致,会计科目口径一致。确需变更的,应将变更情况、原因和对会计报表的影响在财务情况说明中予以说明。

第五十七条 基金收入包括养老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等。

社保经办机构根据银行回单、社会保险基金专用收据、财政专户缴拨凭证等原始凭证,按照《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规定,及时填制记账凭证,进行会计核算。

第五十八条 基金支出包括养老保险待遇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等。

社保经办机构根据银行回单、支出汇总表、财政专户缴拨凭证等原始凭证,按照《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规定,及时填制记账凭证,进行会计核算。

第五十九条 社保经办机构根据记账凭证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和明细分类账。按照科目汇总记账凭证,编制科目汇总表,登记总分类账。

第六十条 社保经办机构根据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等,编制月、季、年会计报表。

第六十一条 社保经办机构编制下一年度基金预算草案。预算草案经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汇总,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省级人民政府预算,报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实行省级调剂金制度的,基金预算编制程序由各省自行制定。

由于客观因素造成执行与预算偏差较大的,社保经办机构要及时编制基金预算调整方案,并按预算编报的程序上报。

第六十二条 省级社保经办机构每年年终进行基金决算。核对各项收支情况,清理往来款项,同开户银行、财政专户对账,并进行年终结账。年度终了后,根据规定的表式、时间和要求,编制年度基金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

决算报告经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汇总,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省级人民政府决算报告,报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实行省级基金调剂制度的,基金决算报告编制程序由各省自行制定。

社保经办机构进行基金年度报告。年度终了后,根据规定的表式、时间和要求,编制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表和暂收、暂付款明细表,以及年度基金运行分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