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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西山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摘要】:第二十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编制东西山生态修复与保护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第二十三条在东西山范围内建设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东西山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当采取生态保护措施,不得影响森林资源安全,选址应当避让生态保护地。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编制东西山生态修复与保护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东西山生态修复与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东西山生态修复与保护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东西山生态修复与保护专项规划,提高森林覆盖率、城市绿地率,维护自然生态系统自然景观。对东西山严重水土流失区、植被退化区,应当以生态自然修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

第二十三条 在东西山范围内建设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

东西山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当采取生态保护措施,不得影响森林资源安全,选址应当避让生态保护地。

第二十四条 东西山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毁林开垦、砍柴、放牧、采种、挖苗、挖根、采松针以及其他毁林行为;

(二)非法挖砂、取土、开山采石、采矿、烧石灰以及进行石料加工;

(三)在林地倾倒、堆放垃圾,储煤,埋设新坟,烧荒、烧纸;

(四)在林地内非法修建建(构)筑物;

(五)毁坏林业基础设施;

(六)运入未经检疫的动植物;

(七)其他致使山体及林木受到损毁或者形成隐患的行为和活动。

第二十五条 城市公园绿地的规划、建设、改造应当科学合理,方便使用,突出生态定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第二十六条 禁止在划定的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范围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已取得矿业权的企业,逐步退出。

第二十七条 因矿产资源开发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治理和赔偿责任。

矿产资源开发企业不履行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责任,或者履行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责任不符合要求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矿产资源开发企业承担,无法确定责任人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矿山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恢复。

第二十八条 进行矿产资源开发的企业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评估方案,经依法审批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