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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开发大数据产业园,促进智慧产业发展

【摘要】:第三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大同大数据产业园,引进大企业建设大数据创客基地、软件研发基地,支持智慧经济示范企业、示范基地建设,鼓励智慧产业集聚化、规模化发展,引领互联网+新业态融合创新。第四十二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整合产业数据信息、政策数据信息、资源数据信息,打造一站式招商平台,实现精准招商,吸引埠外资本投资大同经济、文化、社会、生态建设。

第三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大数据核心技术研究、大数据创新应用、大数据创新服务,形成数据生产、数据交易、数据应用的产业链条,鼓励企业开展行业大数据平台建设,推动大数据产业发展。

第三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大同大数据产业园,引进大企业建设大数据创客基地、软件研发基地,支持智慧经济示范企业、示范基地建设,鼓励智慧产业集聚化、规模化发展,引领互联网+新业态融合创新。

第三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互联网与煤炭电力机械制造、医药等传统产业融合发展,加快工业企业技术创新、产品创新、业务创新和管理创新,培育发展工业互联网、物联网等新业态,发展基于互联网的云制造、云设计、云服务等智能制造模式。

第三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大型互联网企业和基础电信企业向小微企业和创业团队开放平台入口、数据信息、计算能力等资源,支持创新工场、创客空间、社会实验室、智慧小企业创业基地等众创空间发展,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第三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单位和个人进行智能制造技术研究,推动制造业从生产型制造向服务型制造转变,实现制造业的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提高企业工业产品设计能力,培养具有竞争力的企业群体和优势产业。

第三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以旅游者需求为核心的旅游信息服务体系,为游客提供便捷、智慧化的旅游体验;打造智慧云冈、智慧恒山等智慧景区、创建智慧旅游企业、开发智慧旅游产品。

第三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设立网络信贷、网络证券、网络保险等新型互联网金融机构,促进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

第四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企业和个人集聚发展电子商务,培育电子商务龙头企业,引领产销对接,发展现代物流产业,提高核心竞争力;鼓励中小微企业利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活动,推动电子商务发展。

第四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智慧农业、智慧乡村纳入建设规划,推进信息技术在农业生产、农产品流通、休闲旅游农业和农村生活中的智慧应用,提高农业生产、农村生活信息化水平。

第四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整合产业数据信息、政策数据信息、资源数据信息,打造一站式招商平台,实现精准招商,吸引埠外资本投资大同经济、文化、社会、生态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