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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智慧治理的重要举措:智慧警务建设,视频监控综合应用平台的建设

【摘要】:第二十五条市、县(区)公安机关应当推进智慧警务建设,整合城市信息资源,统筹公安业务应用系统,推广智慧应用,提高处理突发事件、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社会稳定能力;制定全市视频点位建设总体规划,整合市县两级和跨部门视频资源,建设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综合应用平台,实现社会治安扁平化网格式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县(区)公安机关应当推进智慧警务建设,整合城市信息资源,统筹公安业务应用系统,推广智慧应用,提高处理突发事件、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社会稳定能力;制定全市视频点位建设总体规划,整合市县两级和跨部门视频资源,建设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综合应用平台,实现社会治安扁平化网格式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纵横互联互通的城建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全市统一的规划编制、住房保障、土地供应、城市建设监管服务网格化监管平台,推进多证合一改革,实现城市规划引领、精致建设、综合治理、生态宜居的新生态。

第二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应当整合城市管理信息资源,拓展智慧城市管理平台的服务功能,促进电网、管网、水务、市政、园林、环卫等管理的智慧化。

第二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环保数据中心,构建智慧环保平台,整合生态环境、企业生产和环保监管等信息资源,建设环境传感网络和污染物排放监测信息系统,对环境污染源开展动态实时信息采集和动态监管。

第二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建设安全生产信息网络,构建安全生产综合信息平台,建立重大危害源监控和预警预报体系,建立企业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和预警预报体系,创新安全生产监管方式,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智慧化水平。

第三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建设统一信息网络和智能移动监管平台,实现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共享与业务协同,推进电子监管,开展实时非现场监管,推进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创新。

第三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快以政务、营商、社会、司法等领域为主体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各类信用信息平台互联共享,建立统一的信用平台,为改善经济社会运行环境提供保障。

第三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网格化、全覆盖的智慧应急预案体系、指挥系统、保障体系、平台体系,完善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提升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置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