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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尘和污染防治措施优化方案

【摘要】:第四十二条住房城乡建设、市容环境卫生、交通运输、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确扬尘污染防治责任。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划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段和区域,减少烟花爆竹燃放产生的大气污染物。

第四十二条 住房城乡建设、市容环境卫生、交通运输、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建(构)筑物拆除等施工单位,应当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从事水利、交通、矿山、电力等工程建设、建(构)筑物拆除等施工单位,应当向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确扬尘污染防治责任。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

(二)采取密闭措施及时清运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在施工工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

(三)施工工地出入口、主要通道、加工区等采取地面硬化处理措施,在施工工地建筑结构脚手架外侧设置有效抑尘的密闭式防尘网;

(四)在施工工地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等信息。

建设单位应当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第四十四条 矿山企业应当按照设计和开发利用方案作业,设置废石、废渣、泥土等专门存放地,并采取围挡、硬化施工道路、洒水降尘、设置防风抑尘网等防尘、降尘措施,并及时进行生态修复,防治扬尘污染。

第四十五条 运输渣土、土方、砂石、垃圾、灰浆、煤炭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措施,并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行驶。运输车辆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作业场所。在运输过程中不得遗撒、泄漏物料。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推行道路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采用人工清扫的,应当符合作业规范,减少扬尘。

第四十六条 企业物料堆放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安装防尘设施或者采取其他抑尘措施。装卸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抑尘措施。

生活垃圾填埋场、建筑垃圾消纳场,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采取抑尘、防臭措施。

第四十七条 农业农村林业等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农药、化肥减量计划和措施,指导农林业生产经营者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减少氨、挥发性有机物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第四十八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按照规定对污水、畜禽粪便和尸体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和无害化处理;未达到规模养殖的畜禽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第四十九条 禁止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划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段和区域,减少烟花爆竹燃放产生的大气污染物。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殡葬服务机构祭祀活动的监督管理,引导公民文明、绿色祭祀,防止产生大气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