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住房城乡建设、市容环境卫生、交通运输、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确扬尘污染防治责任。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划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段和区域,减少烟花爆竹燃放产生的大气污染物。......
2023-07-19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改善道路交通状况,优化交通运输结构,减少交通运输产生的大气污染物。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城市功能和路网布局,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事业,倡导低碳、环保出行。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广符合国家标准的节能环保型和新能源汽车,规划建设相应的充电站(桩)、加气站等基础设施,鼓励和支持公交、出租、市容环境卫生、邮政、物流配送、机场铁路通勤等用车和公务用车使用节能环保型和新能源汽车。
第三十四条 在用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或者地方的有关规定,由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定期对其进行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上道路行驶。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伪造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的排放检验报告。
第三十五条 未达到本地执行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
正常状态下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大气污染物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第三十六条 机动车维修单位应当按照防治大气污染的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在用机动车进行维修,使其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交通运输、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市机动车维修单位名录,便于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进行选择。
第三十七条 抽检、路检或者定期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应当进行强制维修,取得由机动车维修单位出具的维修合格凭证,并进行复检。抽检、路检不得收取费用。
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维修或者改造后大气污染物排放仍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机动车予以强制报废。
第三十九条 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到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推广使用严于国家标准的车用燃油和清洁车用能源。销售车用燃油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明示油品质量标准;禁止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标准的燃油和添加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生产、流通领域燃油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联动执法机制。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实现信息和数据共享。
有关山西省地方性法规汇编(2018)的文章
第四十二条住房城乡建设、市容环境卫生、交通运输、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确扬尘污染防治责任。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划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段和区域,减少烟花爆竹燃放产生的大气污染物。......
2023-07-19
全国的大型淡水湖泊和城市湖泊均达中度污染和重度污染,大型湖泊污染程度由重到轻依次为滇池、巢湖、南四湖、洪泽湖、太湖、洞庭湖、镜泊湖。1)水质现状及特征:太湖湖体水质主要超标项目为总磷。2)污染物排放现状及特征。表1-10太湖流域2000年水污染物排放总量表1-11太湖流域各类污染源产生总量百分比(%)滇池污染现状及特征。......
2023-11-20
食品的物理性污染通常指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的杂质超过规定的含量,或食品吸附、吸收外来的放射性核素所引起的食品质量安全问题。根据污染物的性质将物理性污染分为两类,即食品的杂物污染和食品的放射性污染。......
2023-07-15
在新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污染物浓度限值折算成的空气质量分指数最高为500。目前大气污染的防治主要分为三大块:控制大气污染源:减少汽车排放的废气,改变燃料结构与成分等。这种汽油可有效减少汽车尾气中的碳排放、PM2.5细颗粒物排放以及其他有害物质的污染。图5.8乙醇汽油机动车尾气排放成为部分大中城市大气污染的主要来源,我国汽车保有量超过2亿辆,由此带来的能源危机和环境问题更严重。......
2023-07-04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限制高硫分、高灰分煤炭开采。新建煤矿应当同步配套建设煤炭洗选设施,使煤炭的硫分、灰分含量达到规定标准。第二十四条燃煤电力企业、焦化企业、钢铁企业以及其他燃煤单位应当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装置,减少大气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第二十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在燃煤供热地区推进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民用散煤管理。......
2023-07-19
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33~43条,有如下规定。②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规定和标准。⑧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兴建地下工程设施或者进行地下勘探、采矿等活动,应当采取防护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2023-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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