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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详解

【摘要】:第六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三至七人的单数组成。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负责人。村民委员会协助开展的各项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支持;有关部门委托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所需经费由委托部门承担。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三至七人的单数组成。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具体人数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村规模的大小、村民委员会承担的工作任务和有利于减轻农民负担的原则等提出建议,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人民调解公共卫生文化体育、治安保卫,老年人、残疾人和妇女儿童权益保障等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下属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负责人。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建立健全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的各项制度,教育和督促村民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遵守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二)召集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本村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落实相关惠民政策,支持村民发展生产,带领村民共同致富,建设美丽乡村;

(四)依法管理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积极发展村集体经济,支持和组织村民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尊重、支持集体经济组织经济活动自主权,并保障其合法权益;

(五)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兴办公益事业,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依章程开展活动;

(六)管理维护文化教育卫生体育设施,普及科技知识,传承乡贤文化,弘扬公序良俗,倡导移风易俗,丰富农村文化生活,提高村民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水平,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村民形成爱护环境、节约资源的生产方式、生活习惯和文明风气

(七)动员和组织村民、驻村企业事业单位、非本村户籍居民等参与农村社区建设和治理,开展形式多样的农村社区民主协商;

(八)调解民间纠纷,促进村民之间、村民与非本村户籍居民之间、不同民族、不同宗教信仰村民之间的团结和谐和家庭和睦;

(九)协调与邻村、驻村单位之间的关系,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十)向乡(镇)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并提出建议;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环境与资源保护、土地管理、建设规划、优抚救助、公共安全、治安保卫、社会矫正、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等工作。

村民委员会协助开展的各项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支持;有关部门委托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所需经费由委托部门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