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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技术和激励措施的进步

【摘要】:第三十九条省节能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公布本省推荐使用的节能产品和技术目录,组织实施重大节能科研项目、节能示范项目和重点节能工程。第四十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节能专项资金,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财力状况设立节能专项资金,用于节能改造工程项目、节能技术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节能宣传培训和信息服务等。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对节能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作为扶持的重点领域,鼓励、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和个人研究开发节能新技术、新能源可再生能源

提倡多渠道开展国际、国内节能信息、技术交流与合作。

第三十九条 省节能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公布本省推荐使用的节能产品和技术目录,组织实施重大节能科研项目、节能示范项目和重点节能工程。

第四十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节能专项资金,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财力状况设立节能专项资金,用于节能改造工程项目、节能技术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节能宣传培训和信息服务等。

节能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财政补贴、价格调控、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等方式,鼓励和支持下列节能活动:

(一)生产、使用高效节能的电动机锅炉、窑炉、风机、泵类等用能设备和生产工艺;

(二)采用煤矸石发电等综合利用技术;

(三)采用余热余压、地热、煤泥、洗中煤、矿井瓦斯等发电或供热,以及热电联产、洁净煤技术等综合利用技术;

(四)开发利用生物质能、风能太阳能、水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

(五)在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等节能建筑材料、节能设备、节能技术和产品;

(六)综合利用生产、生活中产生的废弃物;

(七)采用先进的能源管理、监测和控制等技术;

(八)推广、使用节能照明器具等节能产品;

(九)开发生产使用低能耗、低污染的节能环保车和清洁能源车;

(十)国家和省确定的其他节能活动。

第四十二条 引导金融机构为符合条件的节能技术研究开发、节能产品生产以及节能技术改造等项目优先给予信贷支持。

鼓励民间资金对节能行业的投入。

第四十三条 本省实行峰谷分时电价、季节性电价、可中断负荷电价制度,鼓励电力用户合理调整用电负荷;对钢铁、有色金属、建材、化工和其他主要耗能行业的企业,分类实施差别电价政策。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对节能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