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林木种质资源,规范林木品种选育、林木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行为,维护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林木种子质量,促进林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2023-07-19
1.将条例中“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修改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将“单位和个人”修改为“组织和个人”,将“野生动物及其(或其)产品”修改为“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将“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保护主管部门”,将“野生动物资源”修改为“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将“集中繁殖地、越冬地、停歇地”修改为“栖息地”,将“须”“必须”修改为“应当”,删去条文中“地区行政公署”、“经营性狩猎场”、“合理利用”的表述。
2.将第二条修改为:“在本省境内从事野生动物保护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省境内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
“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违法猎捕野生动物或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
3.将第四条中的“林业主管部门”修改为“林业、渔业保护主管部门”,将“陆生野生动物”修改为“陆生、水生野生动物”。
4.将第五条中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林业、渔业保护主管部门”。
5.将第十一条修改为:“禁止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建设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建设的项目。兴建工业、民用设施或采石、开矿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部门在审批时,涉及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按《野生动物保护法》相关规定执行。”
6.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需要猎捕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省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需要猎捕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狩猎证。
“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向县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狩猎证,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7.将第十六条修改为:“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弓、地枪、排铳、大铁铗、丝套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陷阱等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工具和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的除外。”
8.将第十八条修改为:“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实行许可制度。
“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经省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工繁育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向设区的市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领人工繁育许可证;人工繁育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向县级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领人工繁育许可证。
“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应当建立人工繁育管理档案和资料统计制度。”
9.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出售、利用省重点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提供狩猎、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以及检疫证明。”
10.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运输、携带、寄递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办理。
“运输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出县境的,应当持有狩猎、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以及检疫证明。”
11.在第二十五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因保护本办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12.将第二十八条第四项修改为:“(二)破坏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责令停止破坏行为,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13.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规定,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的,由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当于实物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将第三十条中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修改为“实物”。
15.删去第三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第二十八条第三项、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六条。
有关山西省地方性法规汇编(2018)的文章
2.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林木种质资源,规范林木品种选育、林木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行为,维护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林木种子质量,促进林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2023-07-19
1.将第九条修改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市的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国务院审批。“县级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乡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乡总体规划,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镇总体规划,报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审批。“历史文化名城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
2023-07-19
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动物是指在自然状态下生长且未被驯化的动物,全国有脊椎动物4400多种,其中列入国家重点保护濒危物种的312种。基于当时条件的制约,《野生动物保护法》在立法制度上存在很多问题。由《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可知,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要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规定的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是指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
2024-08-04
海上交通安全事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海上运输、海洋资源开发等事业发展。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交通运输部研究起草了现行法修订送审稿,上报国务院;司法部按程序多次征求了中央有关部门和单位、地方人民政府、企业的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经反复研究论证和修改完善,形成了《草案》。《草案》已经国务院第10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2023-08-04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设立、筹集、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省、设区市、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抢救费用,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已垫付的抢救费用。第十五条依法应当由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及时安排垫付。......
2023-12-03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10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2023-08-16
第二十八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的需要,就具有紧迫性、危险性的情况发布航行警告,就其他影响海上交通安全的情况发布航行通告。船舶、海上设施在定线区、交通管制区或者通航船舶密集的区域航行、停泊、作业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其请求提供相应的安全信息服务。第三十二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船舶、海上设施和港口面临的保安威胁情形,确定并及时发布保安等级。......
2023-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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