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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年度报告和监督机制:古城保护、旅游安全与服务质量

【摘要】:第三十六条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项报告本条例执行情况,依法接受监督。第四十二条古城保护管理机构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古城区民宿客栈、民俗客栈、饭店餐厅、店铺摊点的管理办法,建立评价机制,规范经营行为。第四十三条古城保护管理机构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古城景区旅游安全应急预案、景区景点管理方案、大型活动管理办法,倡导文明旅游,规范经营行为,开展惠民活动,提升服务质量。

第三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项报告本条例执行情况,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古城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古城保护工作;完善古城保护执法体制,落实古城保护责任制度;建立古城保护日常巡查机制,依法加强古城保护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加强古城区建筑立面、外墙、屋顶、庭院等公共空间的风貌管理。

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要求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及时消除建(构)筑物的安全隐患,限期整改影响古城风貌的建(构)筑物。

第三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古城区内历史建筑、传统民居等建筑物的转让、租赁管理办法,对修缮和使用建筑物实施引导、控制和监督。

第四十条 县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古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规范垃圾处理、杂物堆放、污水排放、宠物饲养、店外经营等行为。

第四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制定古城区保护制度、办法,应当征求古城保护管理机构的意见;古城区内的许可、审批事项,应当征求古城保护管理机构的意见。

古城区内设立景区、景点的,应当征得古城保护管理机构的同意。

第四十二条 古城保护管理机构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古城区民宿客栈、民俗客栈、饭店餐厅、店铺摊点的管理办法,建立评价机制,规范经营行为。

第四十三条 古城保护管理机构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古城景区旅游安全应急预案、景区景点管理方案、大型活动管理办法,倡导文明旅游,规范经营行为,开展惠民活动,提升服务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