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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遥古城规划与保护措施及责任

【摘要】:第八条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平遥古城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保护规划年度实施计划。第十六条县人民政府消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古城保护管理机构制定古城区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落实工作责任制。第二十五条县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文物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定镇国寺、双林寺的具体保护方案。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平遥古城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保护规划年度实施计划。

省、市、县人民政府编制或者修改其他各类规划,对涉及平遥古城保护范围的内容,应当与平遥古城保护规划相一致。

第九条 平遥古城保护范围划分为: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区、环境协调区和镇国寺、双林寺。

核心保护区(以下统称为古城区)是指由罗哲文路、阮仪三街、郑孝燮路、王景慧街围合的区域。

建设控制区是指由惠济河、柳根街、顺城路、中都街围合的区域。

环境协调区是指由祁临高速路、和汾高速路、108国道围合的区域。

第十条 平遥古城保护的重点内容包括:

(一)整体历史风貌、传统格局和空间尺度;

(二)传统街巷、传统院落、传统民居、传统作坊、传统店铺的建筑高度、立面形式、院落布局、空间结构、建筑造型、老墙风貌;

(三)城墙、镇国寺、双林寺等文物保护单位;

(四)历史建筑、未定级的不可移动文物;

(五)寺观庙宇、祠堂楼阁、牌坊影壁、古井桥梁、古树名木;

(六)历史地名、历史建筑物名称、商业老字号;

(七)重大历史事件、重要历史人物、近现代重要工业等有关的代表性建筑、遗址、遗迹

(八)传统文艺、传统手工艺、传统产业、传统民俗等非物质文化遗产;

(九)古城区内居民生活、社区基本服务的配套设施。

第十一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保护规划采取下列措施,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宜居、宜业、生态古城:

(一)健全古城地下管网,建设通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和污水处理等设施;

(二)配套完善教育医疗养老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

(三)配套建设公共绿地、庭院绿化,改善居住环境,恢复古城水系湿地

第十二条 古城区内历史建筑的修缮应当遵守不改变原状的原则,保持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及色彩,采用传统流程、传统工艺、传统做法和传统材料;违法、超限的建(构)筑物应当整治或者拆除。

古城区内修缮历史建筑的,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资金补助和技术支持。

第十三条 古城区内除下列情形外,不得新增加建筑物,不得改建、扩建二层以上建筑物,不得建设地下空间:

(一)古城保护规划确定为改造片区;

(二)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需要;

(三)原址曾有传统建筑,经论证可以复原,且不影响相邻关系。

第十四条 古城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拆除、损毁历史建筑;

(二)改变传统院落、传统民居结构;

(三)拓宽、截弯、取直街巷、道路;

(四)在沿街墙体上开门、开窗;

(五)在建筑屋顶上堆放物品、使用反光材料。

第十五条 古城区内不得擅自进行下列活动:

(一)复建、改建、修缮建(构)筑物;

(二)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构)筑物;

(三)拆除历史建筑中砖雕石雕木雕等建筑构件;

(四)装修、装饰沿街建筑外立面,占用街巷道路空间、沿街建筑外墙空间和庭院公共空间;

(五)悬挂、安装、设置各类广告、招牌、设施设备;

(六)接入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七)设立景区、景点

(八)开展各类生产经营。

第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消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古城保护管理机构制定古城区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落实工作责任制。

防火安全保障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各有关部门、古陶镇人民政府、古城街道办事处和单位、个人防火安全责任;

(二)古城防火安全技术防范措施;

(三)防火设施、器材配置;

(四)防火巡查检查、大型活动管理等安全管理措施;

(五)防火专业队伍建设、培训、管理;

(六)防火应急疏散预案制定及演练等。

第十七条 古城区内禁止下列具有消防安全隐患的行为:

(一)升放孔明灯、燃放烟花爆竹

(二)生产、经营、运输、储存非生活所需的易燃易爆物品;

(三)未按照技术标准和规定敷设电气线路,使用超过电路设计负荷、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电器设备;

(四)其他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

第十八条 古城区内实施交通限制管理。

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古城区内交通管理方案,完善公共交通服务设施,为居民、游客、经营户、驻地单位等提供交通便民服务。

第十九条 古城区内禁止开采地下水,现有自备井应当限期封闭。

第二十条 古城区内推广使用清洁能源

古城区内推广普及居民家庭使用高效净化家用吸油烟机。

古城区内宾馆、饭店、餐厅、食堂等应当安装符合排放标准的油烟净化设施。

第二十一条 古城区内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使用高噪音设施设备,导游服务不得使用开放式讲解设备。

第二十二条 建设控制区内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古城周边历史人文环境田园风貌、生态环境和视线通廊等的保护;改造、拆除与古城风貌不协调的建(构)筑物,增加绿地植被,恢复田园景观、河流水系。

建设控制区内不得增加建设用地容积率,不得破坏文物古迹、历史建筑、公共空间、河流水系、园林绿地;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的高度、体量、外观、色彩等应当与古城风貌相协调。

第二十三条 环境协调区内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护文物古迹、历史建筑、传统村落、河流水系、田园风貌、生态环境和视线通廊,控制建筑高度,体现当地建筑特色。

第二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古城保护专家委员会制度、传统建筑工匠备案管理制度和修缮历史建筑技术主持制度,建立历史建筑、老墙保护维修档案和古城保护名录。古城保护名录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文物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定镇国寺、双林寺的具体保护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