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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修改《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办法》决定

【摘要】: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对《山西省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条修改为:“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任命、决定任命、批准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2018年8月2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对《山西省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任命、决定任命、批准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宣誓誓词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三、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省长、副省长,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以及省人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

四、将第五条修改为:“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工作机构的主任、副主任和办事机构的主任、副主任(局长、副局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副省长,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和组成部门的厅长、主任,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五、将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乡(镇)人民政府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任命机关组织。”

六、将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宣誓仪式应当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