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和缺席常委会会议的情况,在常委会公报上公布。第十四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严守国家秘密。常委会组成人员每年至少与联系的代表联系2次。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在每年12月底前向省人大常委会提交书面述职报告。第十八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遵守廉洁从政从业规定,保持清正廉洁。第二十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对其履职情况的监督。......
2023-07-19
(2018年8月2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对《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中的“使”修改为“保障”。
二、将第二条修改为:“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坚定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紧紧围绕统筹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依法履职尽责,推动国家和本省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四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
五、将第三条修改为第五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熟悉宪法、法律和法规,掌握正确行使职权所必备的知识。积极参加常委会组织的各类学习培训,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与时俱进、求实创新,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不断提高依法履职的能力和水平。”
六、将第四条修改为第六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群众路线,密切联系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深入调查研究,认真听取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自觉接受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并积极向常委会反映有关情况。”
七、将第五条修改为第七条,将该条中的“应”修改为“应当”。
八、将第六条修改为第八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全程出席常委会会议。除下列情形外,不得请假:
“(一)参加中央国家机关召开的重要会议或者组织的重大活动;
“(二)参加省委、省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召集的重要会议或者重大活动;
“(三)经省委批准或者安排在中央党校或者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学习;
“(四)因公出国(境);
“(五)因病住院或者遵医嘱需要卧床休养;
“(六)参加抢险、救灾或者处理突发事件;
“(七)其他需要请假的特殊情形。”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因第八条所列情形不能出席常委会会议的,应当履行书面请假手续。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通过常委会办公厅请假,报常委会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批准;未经批准不得缺席会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和缺席常委会会议的情况,在常委会公报上公布。”
十、将第七条修改为第十条,将该条中的“应”修改为“应当”。
十一、将第九条修改为第十二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积极参加常委会组织的视察、调查和检查等活动。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视察、调查和检查活动中应当深入实际,注重实效;可以向被视察、调查和检查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十二、将第十一条修改为第十四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严守国家秘密。凡属规定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传播。”
十三、将第十二条修改为第十五条,将该条中的“应”修改为“应当”。
十四、删除第十三条。
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建立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制度。常委会组成人员每年至少与联系的代表联系2次。”
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建立常委会组成人员述职制度。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在每年12月底前向省人大常委会提交书面述职报告。
“述职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出席常委会会议、参加履职学习和闭会期间活动等基本情况,履职的主要成效,改进履职的措施以及意见和建议等。”
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遵守廉洁从政从业规定,保持清正廉洁。”
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正确处理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与执行职务的关系,不得利用其身份干预执法、干涉具体司法案件或者招标投标等经济活动牟取个人利益。”
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对其履职情况的监督。
“在常委会会议期间成立会风会纪组。会风会纪组负责会风会纪监督检查,对会风会纪问题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有关山西省地方性法规汇编(2018)的文章
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和缺席常委会会议的情况,在常委会公报上公布。第十四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严守国家秘密。常委会组成人员每年至少与联系的代表联系2次。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在每年12月底前向省人大常委会提交书面述职报告。第十八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遵守廉洁从政从业规定,保持清正廉洁。第二十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对其履职情况的监督。......
2023-07-19
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对《山西省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条修改为:“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任命、决定任命、批准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2023-07-19
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办法,共同抓好试点工作落实。......
2023-12-03
1.将第八条修改为:“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2.将第十条修改为:“禁止在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
2023-07-19
1.将第九条第三款修改为:“汾河流域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时,应当报告本行政区域内汾河流域水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执行情况,并向社会公开。”......
2023-07-19
第十四条省直国有林管理局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第十五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检验林木种子质量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检验规程进行。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林木种子质量检验机构提出复检申请。......
2023-07-19
期间,对定点机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到期未年检合格的,其定点资格相应取消。对资料发生缺失或损毁的,由定点机构承担相关责任。......
2023-12-03
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进行宪法宣誓。第七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省人民检察院派出的专门检察分院及其基层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由省人民检察院组织进行宪法宣誓。......
2023-07-19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