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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推进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的措施及责任

【摘要】: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措施,组织开展针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关爱教育、心理辅导等活动。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家庭教育工作纳入综合督导评估体系。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等方面的工作。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领导、部门联动、社会广泛参与的家庭教育工作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有关单位或者组织落实家庭教育发展规划,发展家庭教育公共服务,推进家庭教育工作。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措施,组织开展针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关爱教育、心理辅导等活动。

第十六条 留守、流动、贫困、重病、重度残疾等特殊困境儿童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家庭教育义务确有困难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民政等部门以及妇联应当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家庭教育工作纳入综合督导评估体系。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做好城乡社区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工作,加强对家庭教育服务类社会组织的规范管理,监督寄养、助养家庭履行家庭教育义务。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等方面的工作。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推进0—3岁儿童早期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广播电视部门应当推动公共文化机构开展家庭教育服务宣传,开发相关公共文化服务产品。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向符合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购买家庭教育公共服务。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从事家庭教育社会服务的心理咨询、教育咨询、文化咨询等机构的注册信息和行政处罚信息向社会公示。属于营利性质的机构,应当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进行公示;属于非营利性质的机构,应当在教育行政等部门相关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家庭教育服务欺诈行为和虚假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