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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活动:实践活动的特定形式

【摘要】:人们实践的基本形式是生产活动、社会活动和科学实验活动。实践活动都是由实践主体、实践手段、实践对象客观的实在的“三要素”所构成的。上述教学三要素的变化仅是从教学是教师实践活动和教学也是学生认识活动的不同视角加以区分的。教师是教学活动的主体,他的实践客体是学生,实践的目的是使学生身心得到发展,是使学生感知、理解、掌握知识。

“实践”是人们能动地改造客观与认识(探索)现实世界的一切社会客观物质活动。它是有意识的物质感性活动,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普遍基础和动力,是人自身和人的认识产生和发展的基础。人们实践的基本形式是生产活动、社会活动和科学实验活动。除此,还有艺术、管理、教育等活动。教学作为师与生双边的“教”与“学”的活动,从某种意义上说,可以说也是一种“实践”。在这过程中实现着改造与认识现实世界,实现着人自身和人的认识的改造与发展。

实践活动都是由实践主体、实践手段、实践对象客观的实在的“三要素”所构成的。实践是联系主体和客体的中介,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能动的感性活动。实践的结果是实践主体对象化了,实践对象主体化了,实践主体与客体都被改变了,主体自身和认识得到了发展,客体也被改变和发展了。教学形式的实践活动也具有三要素,即由教学主体(教师)、教学手段(教学内容、教学媒体)和教学对象(学生)所构成,或者说是由认识主体(学生)、认识手段(媒体、教师)和认识对象(教学内容)所构成。上述教学三要素的变化仅是从教学是教师实践活动和教学也是学生认识活动的不同视角加以区分的。实际“教”与“学”是同一过程。

为了讨论问题的方便,有必要对文中要使用的若干概念加以说明,以不产生误解。

1.所谓“实践主体”,只有当人去从事能动地改造客体或认识客体的活动时,这个人才能称得上为“主体”。教师只有去从事教学活动时,能动地去改变学生形态时,才可说教师是教学的主体。学生只有去从事认识客观时,即能动地去理解掌握教学内容时,才可以说学生是学习的主体。

2.所谓“实践对象”,就是实践的客体,客体是相对主体而言。只有当主体能动地作用于某一现实对象时,某一对象才可称得上是实践客体。教师是教学活动的主体,他的实践客体是学生,实践的目的是使学生身心得到发展,是使学生感知、理解、掌握知识。学生在教学活动中是认识的主体,所认识的客体是教学内容,认识的目的是对教学内容的认知、理解和掌握,以此达到自身认识的发展。

3.所谓“实践手段”,就是人们在实践中改变或影响实践对象的物质资料和物质条件。作为教师的教学手段包括最基本的教学设备以及现代化教学设备,通过这些物质手段,教师可以直接或间接地将自己要教的教学内容作用于教学对象。作为学生学习的手段,即认知客体的认识手段,包括学习时一切基本的物质条件(如文具、书籍、仪器、媒体等)。从学生学习过程来看,教师可以看作是学生认知活动最直接最主要最基本的手段,学生可以凭借着教师的“教”、“导”、“启”、“化”、“诱”、“喻”等,以达到自己对客体(教学内容)的认知、理解和掌握。

4.“实践”在中国哲学史上称作“行”。“行”就是“做”、“干”、“行动”、“从事”等。“实践”、“行”也就是“活动”。“活动”涵义之一就是为了某一目的而采取的行动,也就是“实践”。教师所从事的任何形式的教学,都可称教学实践,或称教学活动。学生进行任何形式的学习,都可称学习实践,或称学习活动。当前所谓的“主体参与教学”,从“实践”的观点来解读,应该说“参与”就是“活动”,就是“学习”,只有“参与”了才有活动,才有学习,才呈现出“主体”。所以“参与”、“活动”是内涵同一性的概念。没有无主体参与的“活动”,也没有无活动的“主体”或“参与”。教学是师生双边“活动”,是同一过程两个侧面,具有同步性、同时性,教师“讲”了,学生“听”了,都是“参与”,都是“实践”,都是“活动”。对“教”与“学”的活动作出割裂、孤立的理解,都将失之偏颇,而影响教学质量(学习质量、身心发展)的提高。这里说一下“活动课程”,应该说一切课程的教学,都是在“活动”中进行的,无“无活动”的教学,“讲授——听讲”、“导引——自学”、“提出问题,设立情景——实验、查询资料、调查、做”等都是在活动中进行的,只不过“活动形式”不同而已。不能将不同的教学形式称为“课程”,形式不是内容,因此,活动不是课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