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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教育评估机构的分析和建议

【摘要】:到目前为止,我国正式成立的隶属于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教育评估专业机构有江苏、广东、上海三家。从根本上看,成立教育评估专业机构并非是政府评估职能的“转移”,而应是政府职能的切实“转变”。

在政府机构改革、转变职能的过程中,相继成立了一些专业性的教育评估机构。到目前为止,我国正式成立的隶属于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教育评估专业机构有江苏、广东、上海三家。这些机构是社会中介组织吗?要真正成为社会中介组织应作怎样的努力?

1.教育评估专业机构的案例与分析

这类机构都是直属于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一般承担着评估、协调、指导、研究、咨询等主要职能,业务范围覆盖到高教、职成教、普教、师教等各类教育。承接工作任务的形式是“接受委托”,有的评估机构还“代表教育行政部门开展各类各种层次、类型的教育评估”,“坚持突出重点,服务全局,紧扣省教委的工作中心,抓住对全局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开展评估,以推进教育改革的深化,保证教委工作目标的实现。”(注:参见.关于建立江苏省教育评估院的原则意见.(苏教评.[1997]2号).)有的地区在教育主管部门领导的直接关心和重视下,还先后出台了有关评估工作文件,从政策法规上对评估机构的工作进行保障。为理顺评估院与行政处室的关系,甚至取消了督导室的评估职能,并明文规定:“行政处室负责评估立项建议”,“但一般不直接组织评估”,而由评估机构“负责本厅教育评估实施。”(注:参见.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教育评估工作的意见.(苏教办[2001]61号).)

由于这类评估机构在人事、经费、业务方面目前还不能做到“三独立”,就免不了人们对其“中介性”提出质疑。特别是评估机构还“代表教育行政部门”开展评估,“保证教委工作目标的实现”,更让人断定这只不过是政府评估职能转移后的集中代理机构而已。事实上,这类评估机构在生存和发展的过程中,不同程度上都遇到了“服务对象单一、评估项目不多、业务经费不足、评估质量不高”等问题。

2.对完善现存教育评估专业机构的几点建议

(1)正确处理好政府评估与社会中介评估之间的关系,切忌越俎代庖。完善的教育评估制度是由政府评估、社会中介评估和学校自我评估三方共同组成的,彼此之间不可替代。在我国,尽管教育评估专业机构是政府职能转变的产物,“先天性”就带有了半官方的色彩,但毕竟不是官方机构,不能完全取代政府的评估职能,更不能“代表”政府。

(2)对政府“依靠”不“依赖”,尽快促成评估立法,保证自身合法介入。成立教育评估专业机构是我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因此,在这类机构的起步阶段,政府有责任在“人、财、事”等方面给一些优惠政策并大力支持,保证新生的评估专业机构“起好步”。评估专业机构既要面向教育大市场自强自立,也应抓住机遇,尽力争取政府的支持,尽快建立与完善有关教育评估法规,使其在教育评估活动中合法介入,依法保障自身的地位和作用,从而避免出现“人在政举、人去政息”的局面。

(3)明确方向,科学定位。从根本上看,成立教育评估专业机构并非是政府评估职能的“转移”,而应是政府职能的切实“转变”。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而言,既要防止“国家干预主义”,又要避免“自由放任主义”,因此转而求助于具有纽带和桥梁作用的社会中介组织是大势所趋。当然,由于我国社会中介组织尚处在“培育和发展”阶段,现阶段有关省(市)对教育评估专业机构的性质定位都选择了“事业性”(注:李亚东.完善教育评估制度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教育科学研究.2001.(1).),这是现实状况。因此教育评估专业机构一方面要立足现状,在“政事分开”的前提下,以自身的学术权威和工作质量,为政府提供教育评估和决策咨询等专业性服务和技术性支持;另一方面,也要善于把握改革的方向,认真做好由“事业性”向“中介性”转化的发展规划,不断扩大面向学校和社会的服务范围,努力开拓自我生存与发展的空间,逐步做好向教育评估中介机构过渡的准备。

(4)坚持价值中立,加强社会公证,努力体现“中介”特性。教育评估是否具有“中介性”,不仅体现在组织形式、资金来源方面,而且体现在行为方式和价值取向上。具体地说,教育评估专业机构可以是依靠政府建立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经费来源,但如果能够面向社会各界提供公益性的评估、监控、咨询等服务,尤其是在行为方式上能坚持价值多元和社会的广泛参与,这样的教育评估仍具有较强的“中介”特性。为此,教育评估专业机构就必须在“七性”(即:评估的组织保持相对独立性、评估主体讲究多重性、价值取向尊重多元性、评估模式注重开放性、评估操作强调参与性、评估活动突出沟通性、评估结果具有公正性)上做文章,以便在政府、学校、社会之间架起联系的桥梁,从而建立起有效的运行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