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制度框架下的问题解决方案

制度框架下的问题解决方案

【摘要】:显然,他们的权力不能仅仅局限于维护公平正义,也必须扩展到效率正义,校长的权力自然需要扩张。我国许多中小学校章程在程序和权责划分上都存在重大缺陷,很少具有可操作性,这也是限制“公平正义”实现的一个重要瓶颈。

1.以公平正义优先为价值基础,为中小学校长负责制进行制度完善

为了保障公平正义原则,中小学校应继续坚持以国家作为投资办学的主体,同时可以设立相应的机制,如非盈利性组织为学校筹集其他办学经费。事实上,在主要发达国家,国家一直是义务教育阶段教育的主要投资方,政府保障中小学的基本办学经费,并通过学区、董事会非利益性基金会等组织从受益的地区筹集办学经费,以保证每一个适龄儿童都能够接受基本的教育。可以说,办学经费并不是中小学校长的主要职责,他们的主要职责是进行教育教学管理,协调学校与社会、学生、家长的关系。与此相反,由于国家对中小学的拨款相当有限,无法保证学校的正常运转,我国的中小学校长不得不以筹集办学资金作为自己最大的职责。这就要求校长必须考虑市场、考虑利益和回报,强调效率优先。显然,他们的权力不能仅仅局限于维护公平正义,也必须扩展到效率正义,校长的权力自然需要扩张。只有国家和社会组织能够提供足够的办学经费,才能使中小学校长权力回到正常的轨道上来,否则就无法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

2.为实现中小学校的公益性教育目标,应在法律制度层面为社会各利益群体和个人,提供稳定的参与学校管理的机制

国家和政府是社会公益性的重要支撑力量,但是并不是唯一力量。社会的多元化导致人们对教育的诉求千差万别,如果不在管理制度中体现这一点,那么公益性和合法性就可能会受到质疑。在国外,稳定的家长、社会群体、学生、教师参与机制已经成为公立中小学管理制度的有机成分,他们是保证中小学校公益性的重要力量。在这些国家,校长仍然是中小学校的行政首脑,但是,校长的聘任、评价、重大决策等都会受到社会力量的制约,也受到国家力量的制约,校长必须真正地对社会负责、对国家负责、对学校负责,否则可能面临被弹劾或者解职的危险。在国外的学校中,校长的权力责任的范围、社会参与机制、国家力量的介入都以法律为依据,并体现在学校章程中。我国许多中小学校章程在程序和权责划分上都存在重大缺陷,很少具有可操作性,这也是限制“公平正义”实现的一个重要瓶颈。

3.只有在制度过程中建立相应的社会参与机制,公益性目标才可能真正实现,中小学才能成为同时服务于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的教育产品提供者

在这一点上,承认国家与政府、国家与社会、国家与个人存在具体的不同利益追求是制度存在的基本前提,而如何把这些利益具体化为法律和制度,完善制度实践中的制度安排,则是制度过程实现的基础。事实上,在学校制度过程中,学校董事会、学区、教育行政部门、教师与学生在校长负责制中的制度安排都体现了制度“为谁服务”的思想。解决我国公立中小学校长权力扩张也必须在制度过程中增加国家和政府之外的其他利益群体代表的席位,这样才能保证教育的公益性目标的实现。因为我们知道,制度安排的缺陷使中国的父母们无法在学校中获得平等的地位,更谈不上监督校长的权力了。

4.在外部制度环境上,传媒的介入、司法救济途径的畅通、中介组织的广泛参与等等外部制度因素,都可能极大带动我国校长负责制的完善

一方面,它们的介入增加了制度的透明度,降低了制度成本,提高了制度过程的公正性;另一方面,它们的参与也从外部环境上增加校长权力扩张的社会成本,限制校长权力的扩张,使校长的权力始终处于被监督的状态,权力的行使逐渐趋于合理。就我国中小学校长负责制之外部环境而言,最急需改善的是司法救济途径和社会中介组织参与问题。在司法救济方面,我国行政和民事诉讼都很难正常受理学校一般权力滥用问题的相关诉讼。虽然在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中规定了申诉制度、听证制度等,但受理机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尚不足以保障公民和其他利益关系群体监督校长权力、参与学校管理。在社会中介组织方面,我国目前没有类似国外社区教育委员会或民间的学校评估委员会等中介组织,缺乏民间的监督。从这一点上看,营造良好的社会中介组织运行环境,也是改善中小学校长负责制之制度环境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