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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进我国金融业法律法规的思考与优化

【摘要】:鉴于金融交易中物权担保的重要性,完善物权法中有关担保物权的条款也将为金融债权实现提供坚实保障。及时出台金融控股公司条例,为金融机构综合经营提供法律依据。其次,在国际金融中心法律纠纷解决机制方面,应加快培养一批精通金融法律和行业规则、熟悉金融国际惯例的专业法官。

从推动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角度出发,如何进一步完善法律环境,充分发挥法律环境在金融中心建设中的推动作用,是亟待解决的问题。从目前的情况看,我国应着眼于改善民商法律等基础法律与金融法律的立法,提高法律执行效率,并发挥好地方专门规定对于改善区域金融法律环境的助推作用。

第一,完善法律制度,形成产权保护完善、契约执行有效、企业破产规范的基础法律环境,应尽快贯彻落实《物权法》。《物权法》作为确立(有形)财产关系的基本法律制度,其“定纷止争”和促进财产利用的作用,有助于形成良好的产权保护机制。物权法贯彻“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宪法原则,并与《公司法》等其他法律法规一起,构造完善、灵活、可操作性强的产权保护体系。鉴于金融交易中物权担保的重要性,完善物权法中有关担保物权的条款也将为金融债权实现提供坚实保障。应增强契约的执行效果,“契约必须信守的原则是市场经济的基石”。契约的有效执行是复杂金融交易中金融债权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也是金融中心建设的根本要求。要形成诚实守信的契约文化,一方面应通过司法途径加强合同的可执行性。另一方面应及时出台《征信管理条例》等法规,加强信用立法,创造良好的信用环境。新《企业破产法》实施后,应建立市场化的企业破产机制。重点是改变忽视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立法取向,消除企业借助破产之机逃避金融债务的途径,实现企业优胜劣汰,优化社会资源配置。尽快建立破产管理人制度,完善债权人会议、破产重整、破产申请和受理以及债务人财产清算等制度,并对债权偿还顺序给予合乎法理的利益衡量。

第二,完善金融法律制度,着力改善金融法制生态。首先,在规范金融主体方面,应加快金融机构产权制度改革,特别是推进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鼓励更多非国有资本进入金融业,促进金融机构股权多元化,改善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结构。及时出台金融控股公司条例,为金融机构综合经营提供法律依据。其次,尽早制定金融机构破产法律制度,完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促进金融市场主体优胜劣汰。改变长期以来金融机构倒闭后个人存款绝大部分由国家偿付的现状,增强存款人、投资人的风险意识,降低金融机构管理人员的道德风险,从而增强对金融机构的市场约束。建立存款保险机制,既要让不具备竞争能力的金融机构尽快退出市场,为其他金融机构营造一个更好的发展环境,同时又要切实保护中小储户的利益。为此,应尽快出台《存款保险条例》《银行卡条例》等各项配套行政规章,填补金融立法空白,完善金融运行的基础法律环境。

第三,明确对金融犯罪的从严处罚态度,要坚持对金融犯罪处罚绝不手软的执法标准,维护良好金融市场秩序。2006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对涉及金融犯罪的部分条款作了重大调整,将有助于加强金融犯罪行为的打击。但此次修改仍有缺憾,比如,对于增设违法处置不良资产罪的建议,本次《刑法修正案》未加采纳;刑法中部分条款存在的定罪标准模糊、可操作性欠缺的问题也没有得到很好解决等。此外,由于金融行业的特殊性,为有效打击金融犯罪,还需要公检法部门与金融监管部门建立良好的沟通协调机制,畅通对金融违规行为的刑事与行政制裁渠道,为金融业健康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第四,在一些较为开放,经济基础较好的地方,要大胆地开展先行试点,不断地探索改革。在地方立法权限内,研究制定促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地方性法规。在商务、税务、人力等方面实施更多优惠措施,进一步改善国际金融中心城市金融发展的软、硬件环境,吸引金融机构集聚,促进金融市场朝着国际化、法治化、自由化的方向发展。相关行政机关和当地立法机关应对新金融产品、金融业务的推出和交易程序、监管程序、投资者利益保护、金融风险控制等相关问题及时制定实施细则;合理运用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对市场主体行为的刺激作用。

第五,改善法律执行水平和执行效率,营造良好的地方司法环境。首先,借助最高法院进行司法改革的契机,从制度上构造独立、公正、有效的司法环境,支持金融业发展。其次,在国际金融中心法律纠纷解决机制方面,应加快培养一批精通金融法律和行业规则、熟悉金融国际惯例的专业法官。同时,考虑建立专业高效的金融仲裁机构和制度,共同促进金融业争端解决机制的良好运行及改进。国际金融中心经常发生跨境金融争议,因涉外诉讼成本高昂、法律关系复杂,仲裁的上述优势显得更为突出。香港、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分别是香港特区和亚太区内解决各类争端的独立公正仲裁中心。对待执行难等问题,要从严处置,做好榜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