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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构建国际金融中心的法律法规建设进程

【摘要】:首先,我国民商法律体系的初步构建,为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我国金融业的主要立法基本上都是在2000年前后实施的,从1995年开始《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票据法》《保险法》《证券法》《信托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基本金融法律制度的相继出台,标志着我国金融法律制度框架的基本确立。国家立法目的能否最终得以实现,主要取决于法律的执行程度和执行效率。

首先,我国民商法律体系的初步构建,为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民商法律制度是金融部门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外部环境,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金融法治的持续性和有效性:从1986年《民法通则》为我国民事立法奠基开始,我国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单行民商基本法律,如《合同法》《公司法》《票据法》《担保法》及配套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等,这些法律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已基本建立了较完善的民商法律体系。一方面通过为企业和个人建立良好的财产权利试点、契约权利保护机制,增强了资金盈余者向资金短缺者的金融转化意愿,刺激了旺盛的金融需求,促进了经济金融发展;另一方面通过保护金融交易安全,促进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鼓励交易创新,直接促进金融机构、金融市场乃至整个金融行业的发展。

其次,立法的推动效应。如果说民商法律为金融机构与金融市场确立基本行为规范的话,金融立法则是直接影响着金融业的发展速度。我国金融业的主要立法基本上都是在2000年前后实施的,从1995年开始《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票据法》《保险法》《证券法》《信托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基本金融法律制度的相继出台,标志着我国金融法律制度框架的基本确立。同时,国务院颁布了《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人民币管理条例》《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储蓄管理条例》《外汇管理条例》等金融行政法规,上述法律法规基本确立了各类金融机构准入、业务开展、金融监管的规则以及金融市场行为规则,对于金融业发展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促使金融市场、金融交易迅速发展,初步呈现出了机构聚集效应、交易活跃的金融市场。

一方面,金融刑事立法不断完善,为净化金融发展环境提供了有力保障。最近十几年来,为适应打击金融犯罪新形势的需要,国家不断加强金融刑事立法的力度,除了不断修改完善《刑法》中有关金融犯罪部分的规定外,还颁布了《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等涉及金融犯罪的各项法律。总体而言,金融刑事立法的完善,有效打击了金融刑事犯罪行为,净化了金融发展环境。

另一方面,司法环境的改善,有利于建立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国家立法目的能否最终得以实现,主要取决于法律的执行程度和执行效率。近年来,人民法院深化审判和执行体制改革,努力提高案件审判效率,加大案件执行力度,司法独立性与透明度得到提高,金融诉讼案件的审判执行效率也随之提高。